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思考论文

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思考论文

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思考

张鸿渐

亳州市救助管理站,安徽 亳州 236800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再婚群体日益增多,但随之暴露出的财产继承问题,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本文立足老年再婚的财产关系分析,阐述了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从推崇约定财产制、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论述了老年再婚中继承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老年人;再婚;继承问题;对策

近年来,老年再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主要在于老年再婚所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似乎成为一道“鸿沟”,对老年再婚形成较大影响。老年再婚涉及到婚前双方子女,再婚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权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极易造成双方再婚后遗产继承问题,损害到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如何依照法理,对老年人再婚继承问题有效规避,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是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域。本文从老年再婚的继承问题出发,就如何有效解决,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老年再婚的财产关系分析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再婚群体的增多,让老年再婚后所暴露出的财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及讨论的焦点。当前,老年再婚难的问题,主要在于再婚之后,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两者的财产关系随之发生变化,这就涉及到双方子女的财产利益。因此,在探讨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时,需要对老年再婚的财产关系及模式进行分析。

(一)登记式再婚

老年再婚中,登记式再婚模式为主。两者依照婚姻法之规定,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这种再婚模式能够以法的方式,保障两者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但是,登记式结婚,两人的婚前财产需要进行公证,明确个人财产。若不公证约定,则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再婚老人往往具备经济收入及一定规模财产,若由于某种缘由导致离婚,则导致的财产、继承等问题,成为矛盾的焦点。此外,老人再婚去世之后的财产如何继承,也是老人再婚后所面临的继发性问题,考验着法与理。

(二)同居式再婚

由于社会及思想观念等影响,一部分老年人以同居方式再婚,即不通过任何约定或法律约束,以同居的方式一起生活。这种“再婚”方式对双方都无法律保障,只是彼此生活上的一种依靠。虽然同居式再婚,减少了诸多的财产纠纷等问题,特别是在财产继承问题上,无登记式再婚的纠纷。

(三)协议式结婚

老年人以协议的方式获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及解除期间,依照婚前协议进行婚姻关系的解除,这种方式相比于登记式再婚,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再婚模式,能够处理彼此婚姻生活中遗产继承等问题,是一种权益保护的有效模式。

二、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

由于老年再婚双方的子女均以长大成人,在抚养关系中,均未对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依照继承法只规定,在对再婚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中,应由老人原子女继承,对于继子女无权继承。在这方面,一般矛盾冲突较少。

(一)问题1:争议——财产所有权的争议

老年再婚中的财产所有权,往往是财产继承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财产所有权的争议中,如何界定、如何明确,都关系到财产继承的生成。具体而言,老年财产主要包括1)老年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个人储蓄、房屋等;2)老年婚前的物品,如衣物、家电等;3)在婚姻登记之前,老年双方亲属赠送的礼金等财务;4)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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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再婚的过程中,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但对于上述5种情形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之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之下,共同财产的继承依照继承法顺序。但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之下,老年再婚后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往往不被双方子女所接受,这就导致财产继承中的争议。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是指从婚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生成直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因此,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人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或是由共同收入购置的房产、汽车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如股票、继承等所得财产;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专利等获得的报酬可作为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可作为共同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

(二)问题2:冲突——财产继承权的冲突

2.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冲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老年再婚是对老年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是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的有力保障。但对于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应依照法理有效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笔者看来,老年再婚对于继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针对老年再婚的特点,通过约定财产制等方式进行明确各方权利关系,更好地规避再婚过程中所面临的继承问题。因此,具体而言,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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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继承中,继承权的冲突表现的尤为激烈,这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理所存在的不足。具体而言,财产继承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老年再婚中,继承问题一直是焦点,同时也涉及到两个原家庭子女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继承问题中,财产所有权的争议是重点,是继承问题得以认可的重要基础。此外,继承权的冲突,也是导致老年再婚继承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具体而言,老年再婚的继承问题具体表现为:

2.3.7 AKP水平 3 项研究[10,13,20]报道了 AKP 水平,各研究间有统计学异质性(P<0.01,I2=93.2%),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分析,详见图8。Meta分析结果显示,试验组患者AKP水平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WMD=51.25,95%CI(10.72,91.78),P=0.01]。

三、老年再婚中继承问题的解决措施

1.再婚配偶继承权冲突

老年人经法律约定登记结婚,配偶之间有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夫妻互为对方财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再婚老人而言,夫妻一方与其子女在遗产的继承中,享有财产继承的同等权利。在实际生活当中,老人子女对财产继承的担心,主要表现为:虽然老人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在一方或双方去世之后,对于遗产的继承仍会依照法定继承顺序执行,这就会对一方子女的财产利益形成损害,这也是双方继承冲突的关键所在。

(一)推崇约定财产制

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的方式进行有效解决。在老年再婚过程中,老年人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将再婚中可能遇到的财产问题,通过书面约定等方式,进行有效明确,将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或双方)去世、离婚后出现的财产所有权继承的问题。对于再婚老人,由于双方子女关系的存在,这就导致财产继承问题错综复杂,通过约定财产制,能够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进而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双方再婚财产安全的有效形式。当然,在约定过程中,应以书面约定为主,口头约定具有不明确性,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经公证处公证。因此,在笔者看来,老年再婚中继承问题的解决,可以推行约定财产制,进而更好地保障老年再婚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高速铁路产生过电压频率的上限一般为几十MHz。而对于300 MHz的电场和磁场来说,由于在近场区域磁场分量极小,此时电场按静电场近似处理,不会产生较大误差。此时球形天线处的电场强度Eo(v)与Q(v)成正比,即:

(二)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依照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为此,在解决老年再婚中的财产继承问题中,可以在约定的方式之下,对财产继承关系进行明确,进而更好地维护再婚过程中,关于财产的继承关系。1)再婚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双方财产继承关系进行约定,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子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担忧;2)在“约定继承制”的实行中,通过财产继承关系的约定,更好地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同时也在法律保障的层面,更好地消除再婚老年及其子女的担忧,更好地维护双方婚姻关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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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老年再婚群体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成为各方权益保障的焦点。在本文探讨中,老年再婚的模式有多种,不同的再婚形式所形成的继承问题风险不同。对于老年再婚中的继承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方面,这是各方权益维护的焦点。为更好地保障老年再婚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推行约定财产制、约定给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等方法,对可能出现的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规避,保障老年再婚生活及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庄永松.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14).

[2]王小英.老年再婚状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04).

[3]孙倩.继父母在及子女间办理继承公证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07).

[4]樊长远.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7(16).

[5]张兆利.再婚老人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是否有效[J].长寿,2016(02).

中图分类号: D9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42-02

作者简介: 张鸿渐(1973- ),男,安徽亳州人,本科,任职于亳州市救助管理站,中级职称,主要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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