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的发展与创新
——评《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
王 彬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 长沙 410021)
[摘 要] 《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一书,从伦理学视域对现代环境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传统伦理研究路径的某些评判做出了回应。该书认为环境法学的伦理研究路径并未过时和落伍,并运用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对环境法学进行了多方面展开研究,同时在“源流论”“本体论”和“拓展论”等部分上都有很多创新。
[关键词] 环境法学;伦理研究;发展创新;
中国是德治主义传统悠久的国家,道德对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环境法学研究在我国刚刚兴起时,也受到了伦理学较为强烈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源于中国传统伦理,而是源于近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尤其表现在环境法学研究的路径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前十年,伦理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主流,学界以此为主题发表出版了大量成果,其中也包括很多大家的经典之作。例如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等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1]、北京大学汪劲教授的《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的《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的《环境法的伦理审视》[3-4],都是从伦理学路径展开环境法学研究的名篇。但是最近几年来这方面研究越来越少,主要原因除了盛极必衰的常理外,更是由于环境法学界内对此的质疑和批判所致。以浙江大学巩固副教授为代表的年轻环境法学者对这种研究路径提出了强烈批判,并将其称之为“环境伦理法学派”甚至出版《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5]一书对之进行全面、系统性地批判。
在湖北省麻城市召开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试点工作现场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表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有助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治理,要在目前全国既有试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区市2019年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
面对环境法学的伦理学研究路径,究竟应该挑战、批判还是发展与创新?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女子学院屈振辉副教授的专著《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6],对该问题提出了另辟蹊径的思考。这既是他主持的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研究”的最终成果,也是他多年以来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心路历程的总结。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年教授为此欣然作序。
一、内容介绍
《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是作者在其硕士学位论文《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维度》及其前后发表的系列论文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全书由引言、认识论、本体论、源流论、拓展论、教学论以及附论等若干部分组成。引言从道德与法律在人类生态文明中的作用谈起;认识论部分从人性与法律发展视角揭示了环境法的起源以及环境法的伦理特性;本体论部分描绘了现代环境法发展的伦理演进轨迹,从理念、原则、制度等层面对现代环境法进行了解读,并从伦理视角对环境法治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源流论部分研究了西方伦理思想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对现代环境法的影响,并揭示了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应然的道德基础;拓展论部分提出应从包括但不仅限于环境伦理的多元伦理视角研究环境法,并对土地法和能源法等环境法分支领域应用这种多元伦理视角进行了研究;附论是作者对中国环境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其中“本土文化资源:丰富深邃的传统生态思想”也与本书主题有关。书中,作者还研究了高校环境法学教学以及生态文明教育中的“德法结合”问题。
二、著作评论
纵观全书,有三个方面的可读之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虽然可从多个角度认识,但文明究其根本仍是个哲学范畴,而法制又是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环境法就是维护生态文明的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本书试图以解释学方法沟通两者,实现环境法制与生态文明的结合,从而也体现出非常鲜明的时代感。
最后,这本书不仅是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对其伦理研究路径的深入探讨,还是环境法哲学和法文化学上的力作。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在早期曾历经弯路,经历了政策和长官意志解释学的阶段。吕忠梅指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还是阐释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它不是运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通过严密的理论分析而对现实的环境法制度进行客观论证、推导和评价,而是热衷于长官意志和行政部门解释,使环境法理论沦为长官意志的‘注释’。”[7]本书其实也是对环境法学的解释,主要是从伦理学视角所做的解释,试图将环境伦理上升为环境法理,从而使环境法学摆脱传统的窠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学”。用作者书中的话语表述,就是“对环境法进行这种形而上式的哲学伦理学思考是环境法研究领域中的全新尝试。它跃然于环境实在法之上、超脱于环境实在法之外而又根基于环境实在法之中,将对于环境法的研究上升到本源论、价值论、本体论等抽象层次,尝试着从终极意义上对环境法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思考和探究,旨在促使环境法学研究从‘注释学’向法哲学转变的根本变革,从哲学、伦理学层面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法研究新的范式和方法论。”
其次,本书体现了以伦理学作为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具体运用。作者将这部分定名为“拓展论”,意在拓展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使这种理论研究可以应用于实际。任何理论只有付诸实践才有价值,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亦是如此。以往国内这种研究主要在理论上,然而作者则将其运用到具体层面。他在拓展论中运用这种伦理路径,分析土地法、能源法等具体问题,发展与创新了这种伦理研究路径,也体现了这种传统路径的新价值。他在用这种伦理路径具体分析时,也注重从多元化伦理视阈的切入。无论是伦理路径的具体运用研究,还是在其中的多元伦理视域研究,都是对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丰富,更是对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维护多样性是环境法的要旨所在,多样性是环境法学应持有的态度。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的多元化,也符合环境法维护多样性的主旨。
目前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环境是人类生存以及发展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环境治理是其它方面治理的前提,治理现代化包含环境治理现代化。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极为丰富,其中就包括了治理手段的现代化。道德与法律同为环境治理的手段,即“环境德治”与“环境法治”。在本书中,作者指出两种治理手段都有局限,“理想的环境问题治理模式应当是‘德法合治’。”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之中,庞德认为社会控制具有三种手段,即宗教、伦理以及法律。前两者是传统社会中的控制手段,而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控制手段,因此法治成为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但即使“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也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8]
首先,作者指出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中,伦理研究的路径并未过时和落伍。巩固等学者所提出的挑战与批判,实际上指向的是西方环境伦理学。但它只是伦理研究路径中的一部,并不是这种研究路径的全部,这种路径应有更宽广的伦理视域。作者对此在书中进行了多方论证,有从中国传统伦理进行的分析,有从西方非环境伦理进行的分析,也有从现代应用伦理的多个分支,即法律伦理、经济伦理、行政伦理、科技伦理等多元伦理视域的分析。总之他突破西方环境伦理的狭隘,拓宽了环境法学伦理研究的范围,为环境法学伦理研究打开了新窗口。
项目决策环节也会影响项目成本,主要表现在确定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合理选择建设地点和确定工程技术方案。以上内容都属于项目决策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还会在较大程度上决定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效益。
作为一本时代感很强的著作,除回应生态文明和法治等主题外,还与环境治理的现代化密切相关。
三、结合现实
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我认为本书中还有很多创新之处。它一方面表现在“源流论”部分。作者在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上,一改以往研究言必称希腊的风气,而是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挖掘,表现出充分理论自信与道路自信。这种研究虽然难免涉及西方伦理,但作者也不一味从环境伦理出发,而主要从非环境伦理出发,表现出不落俗套和别具一格。作者还研究了国际环境法的问题,指出西方环境伦理并非普世伦理,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唯有可持续发展伦理才是其基础。另一方面表现在“本体论”部分。这部分就环境法与伦理学的关系,从理论流变、理念、原则、制度,最后到法治完善路径的多方考察,俨然构造了环境法的法哲学体系。虽然环境法法哲学体系博大精深,本书无法穷尽全部但也初现端倪。假如环境法法哲学体系是“大逻辑”,那么本书相对其而言就是“小逻辑”。创新还表现在“拓展论”部分上。从伦理学路径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究竟只是理论还是可运用的工具,人们往往只看到前者而忽视后者。作者在本书的“拓展论”部分中,对土地法、能源法进行深入研究,凸显了这种研究路径的工具价值。
3.3.5 药剂防治 种植前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700倍液喷洒地表和墙壁等,进行表面灭菌;大棚、温室也可用10%腐霉利烟雾剂每667m2用250-300g熏烟,隔7d熏1次,连熏2-3次。发病后可用50%异菌脲可湿性粉剂800倍液,或50%咪鲜胺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或10%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40%嘧霉胺悬浮剂1000倍液喷雾防治。
同理,环境法治虽是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但是它也离不开环境伦理的支持。这便是“德法合治”的提出依据。而在环境治理上的“德法合治”,较之环境德治与法治更具优越性,是环境治理更现代化的治理模式。“金无足赤”,作者在论及“德法合治”时也有不足。例如他并没有指明两者何者为主、何者为辅。中国自古有“德主刑辅”的传统,如果不指明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很容易使读者们误解作者的意思。这可能是作者著书时的疏忽所致。他在本书中提出的“德法合治”,无疑为环境治理现代化打开新窗,比单纯的环境法治更“现代化”。
此外,作者对现行环境法治的道德批判,以及从德治视角提出的完善建议,都是对现行环境法治的重要补足,也有利于促进现行环境法治变革。当然,这只是环境法治变革的冰山一角,它还有赖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以往我国长期奉行国家环保主义,国家垄断环保立法、执法和司法;企业、公民和其它组织仅有守法义务,无法调动其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也造成了我国环境法治实现的困难。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政府、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施治;强调治理方式上的法治化和协商性非强制性。这既对我国传统环境管理体制提出挑战,也必然将导致我国环境法治的巨大变革。这是环境法学研究又一新的课题。
四、结语
原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现在我国“环境保护越来越依赖国家宏观政策来解决问题,而保持宏观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是法治化。”[9]但环境保护仅仅凭法治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包括伦理道德在内其它手段。与此同时,环境法治本身也蕴藏丰富的伦理道德内涵。《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一书从伦理学的视域对现代环境法进行了全新解读,可谓环境法学伦理研究路径的发展与创新。
第二,马克思主义是革命的理论。列宁指出:“马克思认为他的理论的全部价值在于这个理论‘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后一性质的确完全地和无条件地是马克思主义所固有的,因为这个理论公开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揭露现代社会的一切对抗和剥削形式,考察它们的演变,证明它们的暂时性和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必然性,因而也就帮助无产阶级尽可能迅速地、尽可能容易地消灭任何剥削。”[1]82-83以往的一切所谓“科学”都在为人剥削人的制度进行辩护,只有马克思主义对这种人剥削人的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毫不掩饰自己的阶级性,公开宣布它就是要代表无产阶级利益,为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服务。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389-394.
[2] 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J]. 现代法学,2002(2):124-130.
[3]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高利红.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0-363.
[4] 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5] 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6] 屈振辉.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5.
[7]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8]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4.
[9] 陈吉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补齐环保短板攻坚战:在 2016 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环境经济,2016(1):10.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Ethical Research Approaches of Environmental Law :A review of Modern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WANG Bin
(College Student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and Employment Guidance Center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410021, China)
Abstract :Modern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makes in-depth analysis of modern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and responds to some judgments on traditional ethical research path made by the environmental jurisprudential circle. The book contribute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studies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ethical research approaches. It is put forward that the ethical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not out of date or out of fashion, and ethical theories and methods are applied to study environmental law in many aspects.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ots of innovative researches on "origin theory", "ontology" and "extension theory" of the research.
Key words : studies of environmental law; ethical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收稿日期] 2018- 12- 04
[作者简介] 王彬(198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员工,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0712( 2019) 03- 0125- 04
(责任编校:李传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