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分析_农产品论文

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领域论文,农产品论文,效应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产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小商贩、批发商、经纪人、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传统农产品流通渠道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为联结农户与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合作组织逐渐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体。但相较于传统渠道模式而言,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体的流通渠道是否真正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其又是如何影响渠道绩效的,弄清这些问题,能够为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对于推进农产品流通中农民合作组织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回顾

      农民合作组织效应问题近几年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樊丽明等(2011)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定位于准公共品中的俱乐部产品,分析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供给俱乐部产品的经济效应,认为农民之所以加入专业合作社,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带来单独行动所不可能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合作盈余”(表现为成本节约、销售和谈判能力的提高以及品牌效应等)。黄金瑛(201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顺应了多方利益主体特别是普通农户的利益需求,促进了土地流转和产业化经营,带来了规模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促进了农业技术和农产品新品种推广,促进了农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品牌形成。伊藤顺一等(2011)以南京市西瓜合作社为例,运用PSM方法对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合作社对小规模农户的效果明显,而对大规模农户的效果不显著。姜松和王钊(2013)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的经济效应显著为正,联合经营可以实现产业链条间的动态衔接与匹配,改进要素配置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张晋华等(2012)以16省32个行政村的561户农户为研究对象,采用两阶段模型分析了加入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加入合作社对农户的纯收入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施晟等(2012)基于山东、海南、浙江三省579户西兰花种植户,研究了“农户+合作社+超市”模式的溢价创造与农户增收效应,实证分析发现,合作社在农超对接进程中创造了溢价,合作社销售渠道对农户销售净收入具有显著影响。蔡荣(2011)对山东省苹果种植户的实证分析表明,加入合作社将使农户市场交易费用降低约48元/亩,纯收入增加约321元/亩。

      综上可见,现有文献多集中于从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研究其经济效应,而较少将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从“渠道绩效改善”视角探讨其经济效应,因而不足以为农产品流通中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基于此,本文将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以“小商贩、批发商、经纪人、龙头企业”等传统渠道主体为比较对象,重点分析相较于传统渠道主体,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体的流通渠道是否真正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进而探讨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

      二、理论阐释

      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①的经济效应表现为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对渠道绩效的影响。借鉴Reve和Stem(1979)、Rosenbloom和Anderson(1985)对流通渠道绩效评估的研究,本文先从渠道财务绩效、市场绩效和关系绩效三个方面来阐述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对渠道绩效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

      (一)农民合作组织对渠道财务绩效的影响

      农民合作组织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是指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对农户收入、成本、获利能力等的影响。首先,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不完全性,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受到外界市场的影响而上下波动,这不利于农产品生产的连续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而农民合作组织通过为单个农户提供一个联合的平台,使得农产品市场结构从近乎完全竞争向寡头垄断转化,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和农民对市场的掌控能力,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从福利增进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组织参与流通摆脱了其对下游公司的单向依附,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其经营行为不再被下游公司所控制,这意味着农户经营收入的提升空间扩大,农户的经济福利也有了更大的增进空间,农户不仅可以获得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收益,还可以获得流通领域的经营收入。其次,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有利于降低农户与市场的交易次数,有利于提升农户在交易谈判中的地位(降低谈判成本),有利于交易双方信息的完全和对称(降低搜寻成本),从而有助于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渠道财务绩效。

      (二)农民合作组织对渠道市场绩效的影响

      农民合作组织对市场绩效的影响是指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对农户销售量、市场份额、交易效率、价格掌控能力等的影响。首先,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有利于交易量的稳定增长,农民合作组织能够通过发挥其特有的“提供市场信息、统一品牌/包装、代理销售、联系买主”等流通服务功能削弱农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功能性缺陷”,降低农产品销售的盲目性和分散性,拓宽销售渠道,提升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其次,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增进信息沟通,提高渠道交易效率。由于农产品生产远离市场,受限于农村交通通讯设施落后、网络普及率低等原因,农产品销售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农民利益受损不可避免。下面以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民利益受损为例来解释这一问题(图1)。

      

      

      再次,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有利于提升其对产品价格的掌控能力。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发挥其组织化、规模化优势,能够提高单个农户在初级农产品市场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通过提供改良产品质量、加工和储存方法、统一品牌/包装,能够在终端市场上建塑竞争优势,赢得消费者的满意,从而提升其在农产品终端市场的价格掌控能力。

      (三)农民合作组织对渠道关系绩效的影响

      农民合作组织对关系绩效的影响是指农民合作组织嵌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对产销稳定度、顺畅度及合作信任度和满意度的影响。首先,在中国农产品流通大多采用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渠道权力不平衡”和“渠道关系不稳定”的特征(赵晓飞、田野,2009),公司与农户之间常常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而把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公司合作对象的稀缺性,提升农户交易谈判力,改变原来“公司+农户”模式中不平衡的渠道权力结构和随机、松散的渠道关系,使流通渠道各环节的关系更加紧密,各成员的信用、信誉意识增强,从而有助于促进产销关系的稳定。其次,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把农民联合起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整体进入市场,实质上是通过重新整合生产、加工与销售的关系,在产、加、销环节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产业组织制度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有助于形成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特征的较为稳固的互惠关系和合作规范,减少渠道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增进合作双方的彼此忠诚度,提升合作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实证分析

      为考察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本文把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划分为“小商贩渠道、批发商渠道、经纪人渠道、订单企业渠道和合作组织渠道”五种类型,把渠道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市场绩效和关系绩效”,从“农户感知的视角②”实证分析不同流通渠道模式对渠道绩效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而探讨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

      (一)变量设定与测量

      本文主要从“农户感知的视角”实证分析不同流通渠道模式对渠道绩效的影响,根据研究目的,并借鉴郭建宇(2008)、徐健和汪旭晖(2009)、施晟等(2012),变量设定见表1。

      (二)问卷设计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问卷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调查目的及填表说明。第二部分是主要研究变量“渠道绩效,市场环境特征和渠道模式”的调查。其中“渠道绩效”变量共含11个问题,均为笔者自行设计,问题的测度采用3维里克特量表法。提问如:“与购销商关系稳定度:3=高,2=一般,1=低;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成本(反问题):3=高,2=一般,1=低;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价格优势:3=明显,2=一般,1=不明显”。第三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人口统计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均交易额、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销售产品类型等。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4年7至10月课题组在湖北宜昌市、黄石市、天门市、仙桃市的调查。采取留置问卷调查方式共向农民发放问卷5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填写雷同或具有明显趋势的问卷33份,共收集有效问卷467份。

      (三)数据分析与结果讨论

      1.描述性分析

      调研发现,在受访农户中(表2):(1)农户选择小商贩渠道销售农产品的占29.4%,选择批发商渠道占33.6%,选择经纪人渠道占11%,选择订单企业渠道占9.9%,选择合作组织渠道占16.1%,以小商贩渠道、批发商渠道为主体的传统渠道模式在被调查地区仍占主导地位。其中,在选择合作组织渠道模式的农户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的占77.3%,通过农产品流通协会销售的占22.7%。(2)受访者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受访者中男性多于女性,受访者年龄集中在46~55岁,多为中老年劳动力;二是受访者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居多;三是农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的占88.5%,年均农产品交易额多集中在5001~10000元,占59.9%;(3)15.6%的农户不销售任何农产品,41.2%农户销售的产品集中在蔬菜、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

      

      2.信度与效度检验

      由于对渠道绩效的测量是通过量表形式进行的,需要对其进行信度、效度检验。本文利用统计软件SPSS 17.0测量渠道绩效量表的信度,结果显示,财务绩效、市场绩效和关系绩效各潜变量的Cronbach'α值均大于0.7,且没有被删除的问项,整体量表的Cronbach'α值为0.74,这表明渠道绩效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表3)。

      

      一般来讲,效度是通过三种方式来反映,分别为内容效度、聚合效度和区别效度。由于渠道绩效量表是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和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设计的,因此内容效度较有保证。这里主要检验聚合效度和区别效度。应用特征值大于1的最大方差法对渠道绩效量表各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共提取3个公因子,解释方差达73.56%,Bartlett球体检验的p=0.000,KMO=0.809,所有问项的共同度都大于0.5,因子载荷均大于0.7,且没有交叉,因此,量表有良好的聚合效度和区别效度。因子命名和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如表4所示。

      

      3.计量模型分析

      

      应用SPSS 17.0软件包对模型进行估计,为了测算不同渠道模式对渠道绩效的影响,本文以小商贩渠道作为基组,分析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批发商渠道、经纪人渠道、订单企业渠道和合作组织渠道与基组之间在渠道绩效上的差异。为保证模型的可靠性,本文对回归方程中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性进行了方差膨胀因子(VIF)和怀特检验,结果显示:前者的VIF值都小于6,说明模型的多重共线性并不严重;后者所得概率值为0.14,因此不能拒绝同方差假设,模型估计相对可靠。模型的标准化估计结果见表5。

      

      4.结果讨论

      (1)渠道模式对渠道绩效的影响

      计量结果显示,销售渠道选择对渠道绩效有重要影响:第一,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作组织渠道较其他渠道能够显著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三个模型中,合作组织渠道的标准化系数都为最大,且显著为正),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明显。其中,农民合作组织对提升财务绩效的效应最为明显(标准化系数

=0.857,p<0.01,系数最大),除了合作组织渠道,批发商渠道对提升财务绩效和市场绩效的效应明显,而对提升关系绩效的效应不显著,相对来讲,经纪人渠道却对提升关系绩效的效应显著(标准化系数

=0.269,p<0.05)。第二,在所有的渠道模式中,企业订单渠道的绩效提升效应最低,可能是由于农户规模小,实力弱,缺乏与龙头企业的议价能力和收益分配权,这也说明传统的订单渠道制约了农户收入的增加。第三,对比模型1、2、3可发现,经纪人渠道和批发商渠道对提升市场绩效的效应明显,而合作组织渠道对提升财务绩效的效应明显,可能是因为经纪人渠道和批发商渠道带来的规模效应,极大地节约了单位农产品的采购成本、运输成本和市场交易费用,而合作组织渠道使得农户能够分享流通环节利润,大幅增加了农户的经济收入。企业订单渠道对提升财务绩效和关系绩效的效应不显著,但对提升市场绩效的效应显著(标准化系数

=0.251,p<0.1),可能的原因是,企业订单模式特有的价格优势(保护价)能够稳定和提升农户的产品销售量,且龙头企业相对完善的销售网络能够促进其产品市场份额的提高。

      (2)其它因素对渠道绩效的影响

      计量模型结果还显示,分别在10%、5%、1%显著性水平下,年龄、年均交易额、储藏运输基础设施、市场信息可获得性、交易运输距离、市场附近交通条件对渠道绩效产生影响。保持其它因素不变,农户年龄越大,渠道绩效提升效应越低,这可能是与年龄增加导致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下降有关。年均农产品交易额越大的农户,其渠道绩效提升效应越明显,这充分说明规模化流通对提升渠道绩效的重要作用。市场信息可获得性越易,渠道绩效提升效应越明显,且在

这10个变量中其标准化系数最大,这充分说明市场信息对渠道绩效具有重要影响。另外,储藏运输基础设施、交易运输距离、市场附近交通条件也对渠道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对提升渠道绩效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相较以“小商贩、批发商、经纪人、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传统渠道,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合作组织经济效应明显,其中,农民合作组织对提升渠道财务绩效的效应最为显著。

      (3)进一步讨论

      上述分析表明,与传统渠道模式相比,合作组织渠道模式能够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但农民合作组织又是如何提高渠道绩效的,其动因和作用机理是什么?本文认为,这与农民合作组织的流通服务功能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经济效应的动因与作用机理在于: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发挥其流通服务功能,推进农产品商流、物流、信息流的一体化,进而提升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农民合作组织的流通服务功能包括“提供市场信息、统一品牌/包装、代理销售、联系买主、资金服务”等。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民合作组织向其成员提供的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市场信息等流通服务对渠道绩效具有重要影响(Bijman and George,2003;黄季焜等,2010)。农民合作组织经济效应动因与机理概念模型如图2所示(+表示正向影响关系)。

      首先,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加强储藏、保鲜、运输等物流基础设施(冷链物流等),提高其在分级、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物流协同水平,促进农产品的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的融通,实现物流的统一运作和管理,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满足农产品配送需求,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流通渠道绩效。

      其次,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代理销售、联系买主和资金借贷等流通服务能够促进农产品买卖更加顺畅,并快速实现货币的回流,使得农户与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这有助于增强商流的一体化,最终提升流通渠道绩效。

      最后,农民合作组织通过积极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地向农户提供价格、市场需求等信息,降低上下游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促进农户与市场的信息互动和一体化程度,进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渠道绩效”视角探讨了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研究发现,相较以“小商贩、批发商、经纪人、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传统渠道,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其中,农民合作组织的对提升渠道财务绩效的效应最为显著,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明显。农民合作组织经济效应与其特有的流通服务功能有关,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发挥其流通服务功能能够促进农产品流通一体化程度,进而提升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因此,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经济效应发挥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合作组织流通服务功能产出。为此,一要树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流通主体的流通规模化、流通服务化、流通现代化和流通品牌化战略,进而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组织流通服务功能。二要积极推动农企对接、农批对接、农宅对接、农餐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推动农民合作组织产销一体化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组织营销服务水平。三要大力发展“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的农民合作组织复合经营模式,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在信用合作、购销代理、物流配送等领域开展服务。四要积极培育大型农产品营销合作组织,通过扶持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开展自身的营销活动、建立自己的营销组织、开发有特色的产品、塑造有影响的品牌,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营销能力。五要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逐步实现农产品销售网络化,切实提升农民合作组织流通信息化水平。六要大力发展销售合作类和供销合作类农民合作组织,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流通服务功能。七要加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农民合作组织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农民合作组织服务供给提供人才支持。八要加强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内部治理,提升农民合作组织内部运行质量和流通服务产出水平。

      ①这里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农产品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与生产性专业合作组织及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不同,农产品流通领域合作组织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即农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的仓储、销售等。

      ②之所以从农户视角而非其他流通主体进行研究是因为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解决农户进入市场是核心问题,从农户视角切入,更能体现对问题本质的把握和解决。

      ③这里的合作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协会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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