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侵权与编辑责任_法律论文

论著作权侵权与编辑责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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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家戴文葆先生在论述编辑职业的性质时说:“编辑是一个脑力劳动者,传播知识,弘扬真理,探索未来,是他神圣的职责。”这个“神圣的职责”使得编辑成为人类社会信息、知识传播链中的神经中枢。编辑素质的高下,将直接影响信息、知识的完整、准确、迅速的传播。因而,编辑不仅职责神圣,且责任重大。

文字编辑的对象是文字出版物,他(她)的责任便物化在他(她)所处理的出版物之中。为了履行神圣职责,编辑必须对出版物的政治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装帧设计的艺术美学性负责。但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衡量编辑的责任,保证文稿的合法性必须纳入编辑的责任范围。这个“合法性”即文稿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得与版权法和中国所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相抵触。本文将探讨编辑的版权保护责任。

长期以来,出版界流行着“文责自负”的惯例且已根深蒂固,为出版社、期刊社和作者视为天经地义。既如此,“责任编辑”岂不是名不副实、形同虚设?正是在这种错误的行业惯例的影响下,我们的编辑大多只是做做文字性修饰的“简单的重复劳动”,严重影响了编辑行业的学术地位。同时,也为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具有独占性或垄断性的特点。但版权的这种独占性或垄断性又是有限的,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易于传播,一经公诸于世,便很容易为他人所用。而且只有在得知他人非法使用时(即侵权已发生),版权所有人才能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因此,版权又是一种被动的专有权利。制订版权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从而鼓励其创作积极性,以满足整个社会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作为图书、期刊、报纸出版的把关人的编辑,如何从保护作者权利出发,严格遵守版权法,尽量减弱版权的被动性,是摆在我们每个编辑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艰巨且复杂的任务。

一、编辑涉嫌侵权的两种形式:

1.编辑直接侵权:这种情况的发生或是因为编辑的版权意识谈薄。缺乏尊重他人版权的观念,或是因为编辑知法犯法。故意侵犯他人版权。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经许可,擅自翻印出版

1993年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因原版翻印台湾连环画册《脑筋急转弯》而引发轩然大波。画册中有严重侮辱穆斯林的内容,致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等自治区的穆斯林群情激愤。最后该社社长被免职,副社长被撤职,责任编辑被除名并待法律处理。撇开该社违反国家宗教政策不谈,其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翻印出版该画册之举,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反映了该责任编辑及该社领导缺乏版权意识。

②抄袭、剽窃

除了常见的抄袭、剽窃的行为外,编辑将自由投稿人不能发表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据为己有,用在自己的文章中发表是一种典型的编辑侵权行为。

③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擅自在作者作品上署名:将作者因特殊原因以笔名、匿名、假名创作的作品以作者真名发表,给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龚明东以笔名向某报投一言论稿,以他到某医院拿药,所见司药人员不讲卫生、不负责任的事实,引发议论。然文章发表时,样报上赤然署着他的真名。可以想象他以后再进该医院时的待遇。(《新闻出版报》1991.1.2.)

④不尊重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在审稿、加工过程中,超越修改范围,未经作者许可,即对稿件的内容予以修改、增删或修改后未经作者同意即出版;在作者许可的前提下,编辑对内容的修改歪曲、篡改了作者的原意。这种情况导致的恶果往往是:编辑除掉了一棵苗,却在行间留下了株草(孙犁语)。

⑤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常见的有故意不给作者稿酬。或要求作者放弃稿酬或以书代酬,拖欠或压低付酬标准。

⑥缺乏保护原稿的常识

1986年,《贵州工人报》的某编辑因丢失作者稿件而受到严肃处理。对原稿的保护有两个含义,首先是不能丢失原稿。原稿在出版前丢失,不仅损害了作者对原稿的财产所有权,也将损害作者的发表权。原稿在出版后丢失,除损害财产权外,将使作者丧失作品原件的传真复制权和展览权,而对绘画、艺术摄影作品的作者来说,这两种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是应及时归还原稿,不论发表与否,都应如此。因为作品出版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所有权的转让。

2.编辑间接侵权:这种情况是因编辑未能对作品内容的合法性尽责而导致的。虽然我国的版权法没有对这种侵权加以界定,就编辑工作的实质来看,如编辑负责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版权,那么该编辑就是第二侵权主体,应与第一侵权人同样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然而,这种理论是对编辑的一种苛求。实践中如真的这样,恐怕世界上的编辑是没有人敢做了。但是,在有侵权之嫌作品问世之前,编辑如能慧眼识之,将之扼杀在摇篮中,岂不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的纯洁发展的善举?更何况这又是编辑工作的份内之事。曾任尤今·奥尼尔、威廉·福克纳、辛克莱·刘易斯、西奥多·德莱塞等作家责任编辑的美国著名编辑家萨克斯·康明斯在1933年审阅后者的《悲剧的美国》一书时,标出了其中27处有明显诽谤或诽谤之嫌的地方。作者大为不满,康明斯说:“提请作者和出版社注意是我的工作的一部分,至少让他们知道这些地方有可能惹起诉讼或招致重大损失。如果我连那些可能引起麻烦的含糊段落都不标出来。那将是我的失职。”(《编者与作者之间》多萝西·康明斯著·杜楚平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3.)

书稿中有不符合版权法的情况主要有如下两种:

①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而未指出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②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一种违反了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其实质就是一种抄袭、剽窃行为。而抄袭、剽窃的实质是把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当作自己的成果。是一种典型的偷窃行为。历来为古今中外的文人所不耻。有人曾模仿王国维用三段古诗词描绘做学问的三种境界的作法描绘了抄袭、剽窃的三种“境界”:

“弹破庄周梦,两翅驾东风。三百座名园一采一个空。”元代王和卿的散曲《大蝴蝶》)此为第一境界,即生搬,为抄袭、剽窃的初级阶段:

“摘取芙蓉花,莫摘芙蓉叶。”(唐代王昌岭的五言诗《越女》)此为第二境界,即肢解,为抄袭、剽窃的中级阶段:

“将泥人儿摔碎,着水儿重和过。哥哥身上也有妹妹,妹妹身上也有哥哥。”(明代民歌)此为第三境界。即化解为抄袭、剽窃的高级阶段。达到第三境界谓之文坛神偷。(《文坛剽窃者》杨菊芳。《中国青年报》1992.2.2.)

二、编辑防止侵权的措施

杜绝编辑直接侵权的唯一办法就是编辑加强版权意识,了解版权法的具体规定,并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必严。

面对各种笨偷、神偷,为减少间接侵权的可能,编辑必须是“杂家”与“专家”的统一体才能与之抗衡。他(她)必须博览群书,同时业有专攻。对与书稿内容同领域的知识必须有所了解。例如,在编辑一部关于商品经济史的书稿时,编辑对现有的有关文献必须了若于心。若此,诸如《中国商品经济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2.)之类的“长段、整篇抄录的‘百衲本’”就不会问世。(参见《惊人的剽窃典型》吾言,载《中国图书评论》1991.3.)

对付“高级阶段”的神偷,编辑可以运用如下抄袭、剽窃的鉴定技巧:

①考证涉嫌作者能否接触对方作品及两部作品的创作时间;

②比较有关作品的整体结构;

③比较有关作品的文字表述是否一致或相似;

④考查有关作品中关于虚构情节和人物是否一致。譬如,河北作家阎涛的《东行漫记》中,关于毛岸英结婚、毛泽东救小孩的情节是作者虚构且描写毛岸英结婚时采用对话形式,而权延赤在有关图书中全部照搬。权延赤在此即有抄袭之嫌;

⑤考察有关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笔误、误写、误译、漏译及印刷错误是否一致。阎涛在描写毛泽东救小孩时,将医生名字写错,而权延赤也照错不误,同样有抄袭之嫌。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版权法的不断完善,全体公民的版权意识会越来越强,对编辑工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们的编辑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全社会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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