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农”问题形成的政策和体制性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农论文,原因论文,政策论文,体制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在改革的政策指导上,轻视农村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还没有彻底冲破农村传统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城乡隔离政策的情况下,轻易宣布农村改革取得成功,改革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导致市场未能对农村社会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制约了农村深层次矛盾的解决
(一)我国农村改革的政策思路,是放权以建立农村生产责任制为主要目标,在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后,过早地宣布农村改革任务完成并把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从思想上对农村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估计不足,忽视了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制约作用,没有引进市场机制以解决影响农村深层次的矛盾。
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农村第一步改革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对我国农村改革的复杂性估计不足,贸然认为“农村改革三年成功”,改革匆忙地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二是没有彻底冲破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打算,对传统的集体经济形式没有考虑进行重组;三是没有认识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现代化的制约。这种轻视农村改革的认识以及城乡改革分步实施的做法,缺乏城乡发展整体推动和统筹改革的政策设计和思考,错过了农村初步改革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及时转移到城市的机遇,使农村长期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当然,我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经验借鉴的情况下,靠“摸着石头过河”进行的,必然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二)农村改革没有提出对集体经济财产进行重组,限制了市场对农村资源起基础性配置,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彻底冲破。温家宝在2003年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虽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但“农业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结构性矛盾和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关于原因他认为,“农村的经营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流通体制等还存在很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还有不适应甚至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地方”等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这就深刻地指出了影响“三农”问题的“深层次矛盾”的主要原因,还是农村传统体制对市场机制配置农村资源方面起着障碍作用。
农村土地问题仍然是制约农民收入提高的最大问题。现行的土地制度必须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形式,也可以象城市的国有企业一样进行重组或转为股权。
二、农民的平等权利,长期在宪法保障之外,农民受到非国民待遇。农民的社会保障、税费负担、就业方式和居住迁徙等经济和社会权利及自由受到城乡分治政策的歧视和限制
(一)建国以后,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分隔,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迟滞了农业人口的转移进程。不仅仅严重影响了城镇化的发展,也造成了农村发展的巨大人口压力,自然也增大了农民非农化的成本,可以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给我国农村现代化带来了严重后患。自1979年到1995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从17.92%提高到了29.04%,城市化率平均每年提高0.654个百分点。而1996年—1999年这4年中,城镇人口比重只提高了1.8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仅提高0.463个百分点。
(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使社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不覆盖农村地区,农民得不到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增强了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得我们所期待的土地流转难以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得不到提高。我们不得不接受这种体制安排给农民带来的困境:动地会引起农民的恐慌和整个农村社会的不安定,甚至会引起新的农民革命;不动地土地长期作为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集中缓慢,农民非农化将是一个长期的痛苦过程。
(三)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农民的负担不公平不合理。目前我国农民负担,在体制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在政策上存在着严重悖论:一方面要求加快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又让农民承担许多不合理负担。一是我国税负不合理不合法。农民在长期承担了国家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在国家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后应该取消农民的任何负担,让农民自己完成非农化的转移。我们的政策不仅没有这么做,而且在基本完成工业化后又让农民承担了本来是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费用的支出。这种旧制度安排使得政府的职能过于膨胀,导致种种政府行为的合法化。也正由于这种体制安排,使得我国农村改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二是农民目前承担的农业税,也与其它税相比显得不平衡。目前,我国农业产品的实际税负明显地重于工业产品,1994年测算的时候,农业税的税率至少在3%以上,如果对于商品粮来说,当时就已经是6%了,如果按照对农产品的商品部分征税计算,农业产品的实际税率高于20%。由于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在城市现代化发展迅猛的同时,农户的收入进入零增长和负增长。有专家测算,从1995年开始,约有1%的农村最低收入户的收入进入负增长,1998年进入零增长和负增长的农产已占16%,1999年则扩大为45%。足见农村形势的严峻程度。
三、农民的政治地位与城市相比是不平等的,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也不是统一标准,我国事实上存在城市居民公民和农村居民公民,农民的政治民主往往受到来自政府的压抑,农民与政府的对话渠道不畅
(一)在政治上中国农民与城市里的工人、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作为农民是享受不到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自从建国以来,农民排斥在公民之外,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只能是作为城市的居民、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民才能享受,实际上农民是作为“二等公民”对待的。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公民,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的缺位。
农民的政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表现在《选举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至于为什么农村每八十万人才能选举一名代表,而不是象城市那样每十万人就可以选举一名代表。农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渠道不畅,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团体与政府对话的渠道也不畅,农民缺乏基本的政治民主权利。正因为如此,社会对农民不公平不合理的种种歧视政策和体制才会长期存在,人们司空见惯,见而不怪。
(二)在目前宪政缺位的情况下,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农民内生的民主——村民自治,往往受到来自政府权力的压抑。一是村民自治管理集体财产权力是有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情况是,农民虽然集体共同占有土地,但农民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处理土地。反而乡镇等各级政府却有处理、买卖农民土地的权利,享受着征用土地给他们带来的身价百倍的利润。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成为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及特权人物利用土地进行腐败的重要资源。这种体制缺陷导致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管理无能为力,利用村民自治的民主形式无法维护自己的土地利益。二是由于乡镇政府的公共权利过大,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下级机构,导致农村基层社会中政府与农民争权夺利。经济原因就是土地掌握在基层政府手里。基层政府不仅向农民催缴“皇粮国税”,而且还要催缴各种费用款项,收款成为农村各级组织最大的政治任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成为完成基层政府下达的收款任务,并做为考核村干部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即使是民选的村官,也会被乡镇政府给罢免。
总之,农民问题的真正解决,有待于我国宪政的实现,农民的公民身份和社会平等地位的确立,城乡二元化体制从观念和政策上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