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的概念争议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_收入分配论文

“公平分配”的概念争议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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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08)01-0012-07

一、引言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政府应不应该介入收入分配、收入再分配的程度及目标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正如哈维·罗森在其《财政学》中开宗明义指出的那样:“人们对于政府应该如何从事其资金运作的看法,深受其政治哲学的影响。有些人最关心个人自由,而有些人则更强调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哲学上的差异能够并且的确导致了人们对政府经济活动适当范围的不同看法。”[1]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分配政策的调整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平均主义”,但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开始拉大,再加上转轨中的各种不规范分配,使收入分配日益呈现出悬殊化。毫无疑问,中国目前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遇到了极其严峻的挑战,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认为,和谐社会要解决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准确地说是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关系。当前社会成员普遍不满的上学难、看病贵、买房难等问题都与收入分配有关,若不能很好地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就很难在社会认同上达成共识。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实施公平、正义的分配。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为他们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并生活于社会安全网之内,才会普遍认同其所处的社会。也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和谐才具有可能性。而公平问题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科学问题,它牵涉到政治、经济、法律、伦理等多学科的知识,对其认识的角度和评判的依据多种多样。可以说,公平问题错综复杂、千头万绪。本文拟从公平的内涵分析入手,继之对公平分配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新时期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政策导向,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的内涵与价值

(一)对公平的理解与认识

目前对收入分配公平的理解有两种值得重视的观点:一是与收入分配全过程相联系的公平,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均等)、规则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二是从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区别上分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1.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竞争的起点是一致的。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对起点公平的定义是:“一个人生活的结果(包括生活的很多方面)应该主要反映他个人的努力和天赋,而不是他的背景。先定的境况——性别、种族、出生地、家庭背景——以及他出生于其中的社会集团,不应该成为他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是否成功的决定因素。”[2]

主张规则公平的人认为,经济活动是所有成员参与的竞争,因此竞争的规则必须公平。这种规则对于全社会成员应该是统一的,它包括确认各个人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承认它所拥有的体力、智力和财富,各人以自愿的、诚实的方式进行交换。规则公平的核心是对一切合法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进行有效保护。规则公平认为,在统一的市场规则的前提条件下,各人的收入份额应与其对生产的贡献份额相一致,符合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相对称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原则,具有以效取酬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各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努力程度、在生产中做出的选择不同,人们的收入客观上会存在差距。

结果公平是指生产成果在分配上的均等,强调各社会成员之间所拥有收入份额的相对关系。从这一观念来看,贫富差距较大就是不公平。在机会均等、过程公平的情况下,由于各人的努力、天赋、运气等方面的差异,收入之间客观上必然存在差异,这就产生了结果的不均等。对结果均等的追求必然会牺牲规则公平。显然,结果公平是对规则公平的否定,从这一角度来看,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与结果均等存在矛盾。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一代人的收入结果不均等势必使得下一代人在竞争起点上出现不一致,从而影响到机会均等,那么,对结果均等的追求又能促进机会均等。因此,通过结果的均等(损害效率)来谋求机会的均等(促进效率),并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被认为是政府制定分配政策时面临的抉择。

2.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初次分配过程中付出与报酬之间的平等关系。它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公平合理既是保证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又是保证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经济公平要求在经济活动的起始环节,每个企业和劳动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支配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即机会均等;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竞争的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有效的,即规则公正;经济活动的结果保证参与者的收入与效益产出相适应,即以效取酬。

社会公平是指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通过一定的财政机制和政策进行再分配,以趋向合理化。它要求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上,让所有公民都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消除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强调的是将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

上述两种视角对公平的理解具有很强的一致性。经济公平属于市场初次分配的范围,它包含了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和以效取酬。经济公平与市场效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结果均等属于政府财政再分配的范围,其目标与社会公平不谋而合。

(二)公平理念的社会本土性

公平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的环境下,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理解的主观感受是有一定差距的。如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中国1998年的基尼系数是0.403,而美国在1997年是0.408,两个国家的收入结构基本相似,但两国居民对于收入差距的承受能力显然是不同的。在我国,分配体制长期以来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平均主义盛行,而且历史上就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观念,因此,人们对于收入差距的承受能力比较弱,对于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存在严重的不满情绪。相反,美国人认为不同人、不同工作之间就应该存有差距,并不认为现有的收入分配出现了不公。而且,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收入差距并没有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活。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像美国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他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建立在经济发展、收入水平相当高的基础上的差距,与富有阶层相比,美国的低收入群体是处在一个相对贫困的状态,而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是一种低水平差距,在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低收入群体挣扎在绝对贫困线上。如果说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代中期,收入差距的扩大解决了平均主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90年代后期,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则超出了中国公民的承受能力,其负面影响已开始显现。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标和任务更加严峻和迫切。

(三)公平的价值

1.公平是效率实现的必要条件。这一点从机会均等、规则公平与效率的一致关系上表现得非常清楚。虽然结果均等与效率之间有替代关系,但从结果不均等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下一代的机会均等来看,追求结果均等与促进效率又有一致的一面。此外,从长期来看,因为生产成果的分配会对产出成果的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仅有效率而公平状况恶化,也会导致效率不能持续。

2.公平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不仅要有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还要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所谓的共产主义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294,“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4]222,“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以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富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5]757,“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3]243。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并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省部级干部和谐社会专题研讨班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新的重要的看法。第一,明确地把公平和正义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第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第三,突出了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发展”。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5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更加具体地描绘出收入分配改革的路线图,那就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三、公平分配的理念纷争及启示

(一)功利主义

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早在230年前,英国学者边沁就提出为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利益的分配政策会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著名观点在直观上很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因为按照边沁的标准,一项有益于每个人的政策显然是可取的,但一项有益于某些人而给其他人带来成本的政策如何评价?如何澄清一项有益于某些人而有害于其他人的政策是否真的为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利益?

2.均等主义。庇古从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入手,把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作为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讨论。他根据基数效用假设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试图建立一种以收入均等化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分配政策上,福利经济学主张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分配,实行累进税政策,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用来举办社会福利设施,例如养老金、免费教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房屋供给等。通过这些举措把富人收入的一部分转化给穷人,使低收入者收入增加,从而增大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增大社会经济福利总量。

3.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在功利主义看来,社会总福利等于社会各人福利之和,即:W(A+B)=UA+UB。也就是说,只要社会总福利是增加的或改进的,不论是A增加还是B增加,或者是A增加福利的同时B福利减少,反之,B增加福利的同时A福利减少,此时的社会分配都是值得的。这意味着在社会看来,不管社会的贫富差距如何,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单位效用是等价的。因此,功利主义更关心社会总福利的增加,而不太重视社会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在贫富差别大到一定程度时必然引发社会问题。

(二)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收入公平观,集中体现在他们对追求分配结果公平的批判和对自由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平等的推崇。弗里德曼指出:“把平等——即所谓的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另一方面,一个把自由放在首位的国家,最终作为可喜的副产品,将会得到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6]。这方面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最有代表性[7]。

关于持有正义论,诺齐克提出“持有的最初获得”、“持有的转移”及“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三个主要论题,并围绕其复杂真理,分别称之为“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据之,对完整的持有的正义观,诺齐克概括出三项规定:(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物的人,对那个持有物具有资格(权利);(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的,从别的对持有物具有资格(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物的人,对这个持有物具有资格(权利);(3)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正义,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

将持有与分配联系起来看,诺齐克认为整个分配正义原则可以还原为持有正义原则。按这种正义观,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如果分配符合持有正义原则,它就是正义的。因此,持有先于分配,分配由持有决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持有者最初的财产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任何限制。

诺齐克的理论可以说是很彻底的,清白的财产再多也不限,但只要财产积累链条中哪一代有不义之财,“矫正正义”的悬剑就会落下。对于一个已经延续了几百年或更久的私有制社会来说,要对现存的持有状态考察出正义的历史链条是否完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依据这种考察来实行“矫正的正义”更加难以操作。但在转轨经济中,既然产权是初始界定的,则获得的正义就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因此,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主要是针对最初财产、收入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

(三)罗尔斯主义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产生对在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自由即公平的思想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罗尔斯侧重于提高社会劣势群体的福利,他主张“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这一思想也被称为最大最小原则或最少受惠者原则;强调市场竞争的结果经常而不是偶然与社会正义相矛盾,这就需要不断调整和纠正不可避免的偏离社会正义的各种制度安排[8]。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包括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及与之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它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1)差别原则: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的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

在现实世界中,绝对的机会平等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即使有真正的机会均等,由于天赋、努力和运气的不同,结果总是存在一些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对绝对贫困或者结果不平等十分厌恶的罗尔斯主义最具代表性。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他反对“赢家通吃”,主张承认公正的赢家,但也适当照顾输家,尤其是尽了力的输家。罗尔斯主义的收入分配公平观带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是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照顾尽了力的输家并不是罗尔斯独有的思想,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是把它看成是慈善,而是看成一种权利。为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8]罗尔斯强调制度调整保证分配公平,这意味着福利国家或社会保障应该是制度化的,是出于对正义的要求,而不是出于对市场失败的修正,如此看来,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对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的适用比较合理。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持有链条延长,矫正的难度加大,与其在持有链条的正义性问题上陷入无解的争论,不如现在在实践中重视并保障最少受惠者的福利。

(四)公正的“自由”

在森看来,人类的自由具有不同的种类和层次,既包括“工具性自由”,又包括“实质性自由”[9]。关于工具性自由,森列举了五种重要的形式: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关于实质性自由则引入了“可行能力”这样一个核心概念。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组合的实质自由。森正是从可行能力的视角来看待公平问题。他主张,政府的公共行为应该更多的关注人的可行能力或实质自由的提高,比如享受教育、医疗保障等。

(五)“商品平均主义”

托宾认为,只有特殊的商品才应公平分配[1],这种观点被称为“商品平均主义”。尽管公平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公众的无差别意义上的真正平等,但要真正实现却有较大难度。于是在一些基本公共品的消费上达成均等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这样的公共商品在不同地域均等分配存在基本共识,而对其他类型的商品,平均主义则争论较多。显而易见,要限定那些“特殊”商品的范围是很难的。

(六)基本结论与启示

公平分配的理念纷繁复杂,各有特点。除了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坚持在经济增长的框架内讨论收入分配,不主张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之外,其他观点都是在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框架内讨论公平问题。关于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早在17世纪,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就指出,“许多因意外事故而不能凭他们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活的人,他们不应成为私人施舍的对象,而应由国家的法律提供生存所需要的保障”[1]。柏拉图也认为,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里,最富的人的收入与最穷的人的收入之比最高不能超过4:1[1]。

在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目标方面,可谓各有千秋。均等主义充满了平均主义的色彩,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则认为,任何社会成员的福利应被平等对待,但它只关心效用总量,不关心个人间的收入差距。森的“自由”公正观与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论”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诺齐克强调权利即自由,森更突出了人的可行能力或实质自由的提高,比如享受教育、医疗保障等。尽管从主流上与诺齐克同属于自由主义的阵营,但罗尔斯的“对最少受惠者的照顾”的公平正义的思想却更多地关注了分配的结果,这与诺齐克只关注起点的机会均等而不顾结果的公平理论针锋相对。托宾的“商品平均主义”比较起来则现实得多,他只强调社会公众在一些特殊品的消费上达到均等。

如果按照上文对公平界定的分配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标准来审视上述分配理论,我们可以做出一个比较简单的归纳,即把“重视机会平等和突出个人权利”的诺齐克和森归入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范畴内,其中以诺齐克为代表;而均等主义、罗尔斯主义和商品平均主义的基本共识是限制结果不平等,因此大致属于结果公平的范畴,其中又以罗尔斯为代表。这样,无论是对公平内涵的分析还是对若干公平分配理论的阐释,最终对分配公平的理解就统一在机会均等、过程公正、结果公平的分配三个环节上面。

从我国的收入分配来看,始于上世纪80年代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分配政策的调整打破了分配“平均主义”,但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开始拉大,再加上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战略以及转轨过程中的行业垄断、权钱交易和大量由于法律不完善、监督缺位、运作不规范、体制性资源滥用而引致的收入不规范分配,使得收入分配日益呈现出悬殊化的情形并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有两个突出矛盾应引起注意:一是在转轨阶段因机会、权利不平等而形成的收入不公极为严重和突出;二是作为各种原因的结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出现并生存艰难。结合这两方面我们认为,诺齐克坚持机会均等、过程公平、突出权利的“持有正义论”与罗尔斯在重视过程公正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公平的“对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两种理论的结合,对我国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实现公平分配除了继续打击非法收入外,应致力于创造机会均等、保障权利和最大限度地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三位一体的制度环境上来。

四、和谐社会背景下“公平分配”的基本政策导向

以上分析已经表明,公平无论作为手段抑或目的,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促进公平显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市场机制只能保证在机会分配均等、过程足够公平的情况下使经济活动达到可以达到的最有效率状态。实际上,如前所述,机会均等和过程公平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同样,结果均等主要也只能靠政府通过一定的公共政策来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促进公平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只能由政府在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同时,通过健全的公共政策来实现。

(一)机会均等与政府责任

机会均等的关键是使一个人的生活应该是他努力和才能的结果,而不是由他所拥有的背景(包括某些天生条件和社会关系等因素)来决定。一般来说,教育和健康是重要的机会均等工具,他们直接影响了一个人的生存能力、经济参与能力、收入和财富创造能力,或者说森强调的可行能力。而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方式改变或增强人们的机会,通过帮助人们管理风险,扩大了他们的能力。因此,无论是教育和医疗,还是社会保障,都有利于实现机会平等或起点意义上的公平。公民均等消费教育、卫生、健康也符合托宾的商品平均主义中的“特殊商品”的标准。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因此,政府应确保全体社会成员接受教育、获得健康和社会保障的平等机会,从而确保他们在未来获得进步和成就上的机会平等。

(二)权利保障与政府责任

规则公平的实质是权利保障,因此,公平分配必须弘扬自然人的权利。具体来说,自然人在收入分配中的基本权利应包括平等财产权、平等就业权、平等生活权、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平等使用公共品的权利等。

1.平等财产权。是指个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无论处于何身份、何职业、何地区而无差别的享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平等财产权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农民财产权利的缺失。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农民经济权利的缺失也是我国“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症结所在。农民财产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无土地所有权。按照目前的宪法,我国的农用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得私有、不得购买、不得出售。虽然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但目前农民因缺乏土地所有权而在土地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农业公司化经营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只要说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就有权单方面廉价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不论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否到期,也无论给予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到位。第二,土地使用权不完整。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物权)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处分权是产权的核心。如果所有者对其产权缺乏处置权,该产权必然不完整。抵押、转让、出租等权利都是处分权的范畴,如果没有抵押权,农地承包权所能享有的法律保护就将大大减弱。我国从土地家庭承包后,农地承包权抵押一直被禁止。我们的观点是,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上的住房,都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地不能抵押转让,农民不能转让房屋,财产不能流动,就体现不了市场价值,自然失去财产权的真意,也导致农民不愿意长期投资。农民对农村社区的人身依附,劳动力受到制约,土地经营规模的潜力不能利用,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乡村干部权力的日益膨胀等等,都显示出这种半截子产权改革的虚弱,也不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在我国公有制的背景下,赋予农民准土地所有权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可以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如宣布土地承包期限100年不变,放开农地承包权、宅基地转让和抵押等。

2.平等就业权。即在每个人面对市场选择工作时,机会应该是平等的。就业权利的平等意味着收入分配起点的公平,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个自然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是平等的。如果以平等就业权的眼光来审视我国的就业,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如城市中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不平等就业问题;权力、关系因素的介入使得人们获得工作,尤其是那些工作条件好、福利待遇高的部门的工作的权利不平等以及户籍的限制造成了就业的地域不平等,等等。

3.平等生活权。是指所有人在同一个生活环境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平等就学、就医、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但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要支付较高的学费、借读费等,且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保障等,这实际上改变了收入分配格局,引起了收入分配不公。

4.平等使用公共品的权利。这是指不同地域的人们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时,无论是公共品的种类、水平都应该是基本均等的,这也被称为公共服务提供中的普遍性原则。在政府的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公共服务应以统一的方式对全体公民提供,而不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优惠。普遍或平等使用公共品的权利要求政府不能把公共服务生产的利益或成本给予任何特定的个人、产业或地区,即公共服务生产本身不应该影响财富的分配。但反思我国的现实,城市居民相对农村居民可以享有更方便、更便宜的交通设施;城市的义务教育投入大、教学设施先进、学生很少承担额外的收费;城市以不到全国1/3的人口却享用了全国70%的医疗资源等等。由于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城乡严重不均衡,使得农民必须多支付一些成本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就使城乡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总之,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历史上我国民众对待权利和平等的意识淡薄,都使得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因处于不平等权利的环境中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日甚。有关研究证明,近年来我国规范性或制度内收入分配的差距并不大,其引起的基尼系数只有0.23左右。导致收入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是一些非竞争、非正常因素(如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行业与部门垄断、体制转轨及漏洞、政府行为和政策失范等)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如寻租收入、偷漏税、非法经营收入、贪污公款、集团消费转化等)。如此看来,在转轨的初始阶段,营造一种权利平等的环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至关重要。那么,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调整地区差距、根治腐败、减少垄断自然就是对原来权利不平等的一种矫正。只有在社会舆论环境和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真正体现公众权利平等的理念,才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配,最终建立和谐社会。

(三)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与政府责任

之所以强调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是因为,“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10]。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政府责无旁贷。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不仅要追求形式平等,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实质平等。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及劳动的机会,切实提高个人在追求公平时的可行能力;二是确保特殊商品的均等分配,目前突出表现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的均等分配方面,这也被视为分配公正的底线。目前我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最迫切需要的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其关键内容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重视解决他们在就医看病、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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