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不是科学的含义是什么(二)_文学论文

人文不是科学的含义是什么(二)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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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形而上学学科(人文学科)以普遍主观形式本身为对象,并以达致“普遍知识”为目的。它所揭示的是“人生”的普遍知识或“人生”之为“人生”的普遍根据,即“个人”成“人”的根据。这是“个人”无法逃避的普遍根据,因为这正是“个人”成其为个人的普遍必然之根据。因此,也是历史,或者说“人生”本身无法回避的“普遍根据”。而文学、艺术、历史或日常的道德生活则是在世者“个人”栖居其间的“意义世界”中可能经历的种种“经验”。作为“私人”的经验,上述种种未必总是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经验,但他们显然已经构筑起某种对个人的人生而言,可能经历其间的人生经验世界,或公共的意义世界。但个人只能以自己的“人生”为界据有某种“私人”的“人生”及其意义境域。也就是说,他总是在以在世者自己的人生经历作为观照依据,以仅仅属于他自己的方式,在领悟他的生活,他的文学性阅读,他的经济和道德状况,他的某种“私人”的“人生”。

在“世”已在先确定,甚至在自己的“在世者”身份(怎样的“个人”)也已在先确定的情况下,“个人”私人显然可以以自己的“人生”为界拥有对别人的“人生”来说不可能,而仅仅是在其“人生观”中可能普遍有效的他私人的历史性经验。因此文学、艺术、日常道德和历史作品所构筑的意义世界,作为“公共世界”,只是对历史性的私人经验而言,可能历史性地经历的“普遍经验”。作为历史性生者的一种“可能”的经历,它们只是“可能”的“普遍经验”,而非对于历史之生而言,“必然”的“普遍经验”。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一直是对于文学阅读不利的证据,并进而在克罗齐的“现代史”观点和解释学那里成为对历史阅读的“普遍意义”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也是“后现代”诸家所持“后现代”观最强硬的证据。但历史性的“可能经验”的多元和相互隔离,亦即“人生”或“历史”的相互隔离,是否真的也是对“人生”和“历史”反思所及的“普遍意义”或其逻辑根据的“普遍有效性”的一种隔离和“粉碎”?在把“文学”和“历史”的读解看作人文学读解的思路这里,“多元”的“后现代”观点甚至可以推至自是其是,自非其非的无“元”无“解”处。这种以人文学为人文艺术或人生权利背景的见解显然混淆了“人生”和“人生之思”对于人文学和人文艺术、历史处境等的不同意义。

每个不同的人生“经验”从不同的角度设定了不同的“哈姆莱特观”,这些不同的“哈姆莱特观”所见相互之间以及莎士比亚的历史性所“见”之间,当然会有所不同。每个“阅读”的经验,对于他人的阅读,总是“别样的经验”。但每一个“哈姆莱特”都是对“哈姆莱特”之读的普遍经验形式而言,“可能的经验”。这些“可能的经验”对于以关于“哈姆莱特”的阅读为所思对象的“哈姆莱特阅读观”来说,则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经验。”“一千个读者”在此不可能只有“一个哈姆莱特”,因为这“一千个读者”不可能持有同一个“哈姆莱特观”——他们在此至多在持有“哈姆莱特观”的意义上,持有相同的“哈姆莱特观”。我们在此不能要求,每个人持有同一个“观点”。而我们在说文学、艺术等实际上仍然在为我们提供“普遍经验形式”的时候,我们所依据的理由并没有与讨论某种法权体系所提供的“普遍经验形式”时所依据的理由有所不同。

但是,显然有两种“普遍的经验形式”。一种“普遍经验”是我们每个人无可逃避的独一无二的“人生”,这个只能由本人完成的“人生”。每个独特的“人生”都是对“人生”之思可及的普遍经验形式而言“可能的经验”,而且也是对“人生”的“可能经验”而言“必然和普遍”的经验形态。但这绝不是可以以“人生”的方式再次验证的经验形态,亦即不是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经验。这是不能被他人分享的“私人的生活”,是对“别人”的“人生”而言不可能的“人生”。历史记述、艺术(或者还有“新闻”)是将此种“可能经验”引入“公共人生”或使之“普遍化”的唯一形式,也是使我们得以以读解的方式再次经历某种“人生”经验的唯一形式。当我们说某个作品有强烈的原创色彩或个性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说,这个作品把我们带进了由作者本人努力探寻出来的某个从未对世人开放的“未知”的普遍经验,从而使这个“经验”进入“人生”或“历史”,成为“人生”和“历史”可以“人生”和“历史”地“经历”的“公共经验”。

另外一种“普遍经验形式”,是使某种“人世”或“历史”成为“可能”,或者说,是规定着“人生”或“历史”的种种可能样态的普遍经验。这种“公共的经验形式”即是我们在上文反复论说的“普遍主观形式”及其“现象世界”。这是一种对“人世”或别样“历史”而言“可能的经验”。对生于此“世”的每个不同“人生”,则是人人历史性地普遍持有的“人生”根据,其“人生在世”之“世”。这是“在世者”历史性的“普遍必然的经验形式”,他的人格或普遍主观。这种对“人世”或“历史”而言“可能的经验”,即是某种历史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体系所述“人世”或“历史”的主观根据。

文学艺术所提供的“普遍经验形式”总是在“人世”已在先确定的情况下,“人生”所领悟的“普遍经验形式”。“人世”的“普遍经验形式”则是此种“人生”得以以“此生”领悟的普遍必然的“经验”之基,这一领悟所本的“成见”或“前见”。

而此种对于“人世”或“人生”“可能的经验”,显然只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前提下,才能成其为“可能”。也就是说,在逻辑上普遍有效,是“可能的人生”或“可能的人世”得以历史化的前提。这也正好是“人生”或“人世”的“可能经验”在“反思”之中得以被归约为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的前提。

某个特别的“人生”所经历的“经验”,对于生于不同“人生”的“别人”而言,始终只是一种在“料想”之中“可能”或者说“可以理解”的“经验”。而人们显然是根据自己同样独立的“人生”或“历史”经验在“料想”和“理解”。对“历史”或“文学”的解读正是这种依据“可能的人生和历史”对另一种“可能的人生或历史”的解读。如果这些解读本身是“可以料想”的,那么,我们会说那是“理解”了的,甚至“正确”的解读。对“科学”的解读而言,甚至对以“论证”明确地界定了某种“公共观点”(普遍同一的观点)的形而上学而言,“文学”或“历史”的解读,显然不是可以提供“普遍有效的知识”那种解读。然而,“文学”的解读,仍然可能是“正确的”解读——这就是“可以理解或料想”那种解读。在“哈姆莱特”被解读为“麦克白”的“解读”那里,我们仍然会说,那是错误的解读。“哈姆莱特”不是“学”所料想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意义领域。每种解读都在这里“看”到了自己所领悟的人生,并且在此“客观”和“普遍有效”地进入经验。不同处仅仅在于,这不是一个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有效的经验”。

李凯尔特说历史所述只及于“个别”而不及于“一般”。在历史所述“历史经验”只能是“个别经验”(私人经验)这里,他是对的。但只是就这个“历史”或“历史生者”经历的“历史经验”而言,他是对的。作为一个“逻辑经验”,或者说按照“历史”或“历史之生”本身的“观点”所“见”,这个对“实然”历史经历而言“个别的经验”,却是对历史之生的逻辑而言,对以此种历史之生的逻辑为对象的历史之思而言,“普遍和必然的经验”(实际上这也是李凯尔特所说历史学所述“个别”可以形成个别化“概念”的关键所在)。批评历史学或文学只及“个别”,或者坚持历史学或文学只从“个别”着眼的思想家,可能都不愿意去区分“历史化的普遍经验”(可以历史地传达)和“非历史化的普遍经验”(不能历史地传达),不愿意去仔细区分“个别经验”在什么地方是“普遍经验”,从而也不可能更深地懂得,不是在“可能经验”领域中“普遍必然的经验”,便没有机会展露其“个别”特征。“个性”就是对“公共经验世界”而言最新拓展的那个领域。

理解“文学”和“历史”所述“个人经验”的“普遍有效性”,对于理解“经济人”在其“个别处境”中对“物”的“价值”的“个人判断”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一个契机。市场经济乃至个别定价行为的最终根据,即是个人在其个别处境之中所作出的对于某个“物”的“效用(或价值)的估量,是在“可能经验”中“普遍有效”的估量。

与文学、艺术等所揭示的人文境域的公共性有所不同,法权体系所揭示的是历史生者无可逃遁的历史之生的普遍根据。文学所展露的意义境域,是对于历史生者的“人生”而言,可能的一个意义境域,而不是历史之生必然生于其中的普遍根据。因此,文学所揭示的公共意义,始终是对于“个人”的“人生”而言“可能的”“公共”意义,或者说是对于以文学构筑自己的“人生”之境的那些历史生者的“人生”而言,“公共”的意义境域。因此,它对于历史之生而言,始终只是某种“可能”的意义世界。法权体系所表述的“人格形式”则是“在世者”本身和“在世者”必得面对之“世”。它是“在世者”在“此世”必然寓居其间的普遍根据,或者说“在世者”此生“人生”意义展开之基——“在世者”无可逃避之“世”。

文学和艺术的解读,正如宗教生活、道德生活、经济生活,显然不是对“人生”或“人生”之基的反思,而且显然不是对哲学的解读。文学的解读,始终只是某个“读者”以其“人生”为“观点”的解读,而且这解读正是他那“人生”不可割解的一个部分。

但这种解读所达致的“人生”之境,并非随处漂流的“人生”。它当然指向了某种确定的意义境域——某个公共的,可以普遍传达的境域。如果“哈姆莱特”被读为“麦克白”,显然已经逸出“哈姆莱特”所意指那个意义境域而且甚至任何意义境域的拘限也已归于无效。“哈姆莱特”在一千个读者那里被读为“一千个哈姆莱特”,是基于一千个读者以其一千个总会不同的“人生”际遇在此领会和通达“哈姆莱特”所意指的“人生之境”,而且在此以遭遇“哈姆莱特”为其“人生”的一个际遇。“以其异者观之”,这当然是非常不同的一个个解读,一个个由解读构筑的“人生”。而“自其同者观之”,则这一千个读者的“人生”,必不能自外于“人生”所由之开启的在某处共在的种种普遍根据(同样的历史处境,同样的时代气氛,甚至同样以“人生”为“人生”)和莎氏所构建的“哈姆莱特经验形式”——这正好是“一千个哈姆莱特”总会是“哈姆莱特”的牢不可破的根基。

然而,对于每个历史生者的历史性“人生”而言,别人的“哈姆莱特”显然是不可能再一次历史性地展现的另一个“人生”,一如别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纠纷是别人正在打理的“人生”。这的确是以“人生”为“观点”的“哈姆莱特观”,无法逃避的分裂局面。这也正是“个人”成其为“私人”的局面。

每个生者都只拥有以自己的“人生”为界的一个“人生”,对于别人,这始终是一个不可能“人生”地经历的别样“人生”。但所有“人生”,对于“人生”观而言,或者说对于“看”人生的“人生”之思而言,却无疑是在种种逻辑条件下,亦即在所有“人生”的经验条件都可以逻辑地设定的条件下,普遍和必然的一个个“人生”。因此,作为“人生”之一境的“一千个哈姆莱特”,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人生”经验,即使作为独一无二的历史性的“人生”经验,每个读者都没有可能为自己找到一个历史见证人。

因此,意义的普遍性并没有在逻辑上或历史上消失——对于必得逻辑地展开的历史和只是在逻辑上才有意义的“普遍性”而言,意义的“普遍性”甚至已根本不可能消失。

但是,“此生”或以“此生”寻获的“意义”对于历史之生而言,无疑仍然只能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对“人生”观而言,“此生”在“思”的回溯之中,总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人生。”

因此,文学、艺术所开显的“人生”意义境域,正如法权体系和宗教所开显的人生意义之基,总是对于“人生”的逻辑而言普遍有效的意义境域。而且正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意义上,在“人生”总是形上之生的意义上,这些只能由“私人”打开的“个别的”意义境域是对人人开放(对“人生”之“思”或“理解”开放)的人生境域。但文学阅读作为一种以其“人生”为界的“看”,是不可能持有某个普遍同一的观点并在此观点之中“实证”其“真伪”的“看”。“此看”在对“此看”的“看”之中,或者说,在对“此看”的反思之中,普遍有效,但“此看”作为历史之生仅此一“看”之“看”,却决不是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观点”。这就是说,宗教、文学、艺术一直并未以某种普遍同一的观点或此观点所见“普遍知识”为目标,它所致力的方向始终是开显某种未曾开显的“人生”境域,扩展在世者生于其间的意义之场。作为人文世界的一个工作领域,文学、艺术所从事与哲学、法学、文艺学所从事显然大有区别。前者致力于开显对人生而言,普遍有效的意义世界,一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体系展开其普遍有效的人格形式。而后者则是在某种普遍同一的“观点”所见“普遍有效的知识”处着手。因此,前者的工作领域显然已不能视为一学,而只能是与法权体系所提供的普遍经验形式(对“人世”而言可能的普遍经验形式)相应的普遍经验形式(对“人生”而言可能的普遍经验形式)。人文艺术与法权体系、宗教、伦理一样,开显了种种普遍有效的生活样态,而对这些生活样态主观根据的反思所及,则是人文学所寻求的“普遍有效的知识”。

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引入一个简短的结论:人文学与科学不同处在于,人文学很少有机会历史性地持有普遍同一的观点,并在此观点之中“实证”其真伪,因为人文学的对象即是向来持有历史性分歧的不同主观形式及其现象性生活样态。这使得人文学极少有机会摆脱其历史性主观形式的羁縻,脱出以此历史性主观形式为据问难别样主观形式或以“后现代”态度辗平不同主观形式,这一“历史性”困境。与科学得以以历史性“观点”观“物”,即以“观点”之外的“物”为对象,从而使所有“主观者”持有同一个“观点”,并以此观点实证其真、伪不同,人文学以不同“主观者”所持历史性观点为对象,已不可能使所有“主观者”在以其历史性主观形式为“观点”处持有同一个“观点”。人文学讨论由此必得以某个主观形式(“观点”)的本来逻辑形式(某个主观形式的种种历史性形式的本来逻辑形式)为据,在超越不同历史性观点的纯逻辑的主观形式处,才能寻获普遍同一的“观点”及其逻辑现象从而才能寻获普遍必然的证明。

历史的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科学(作为一种主观形式)和历史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法权体系,构成了历史生活的基本主观形式及其现象领域。历史之生的在世作为,总是以其生于其间的种种主观形式为据的种种自在筹划。在不以此主观形式为所思对象,而仅以之为在世根据的人生作为所及(经济作为所及、道德及法律生活所及、思之所及……),已不外是在世的种种事务、知识、成败得失。因此,以此此生所在主观形式为据讨论别样主观形式,便不可能是对此主观形式的反思,亦即不可能是人文学之思。这要么流于以主观形式为一“物”的科学之思;要么以历史生活从来如此的方式承认不同主观形式以其历史为界(正如文学性阅读各以其阅读为界),以历史上有效的多元为逻辑上有效的多元;要么以某种未经反思之思清理的历史性的主观形式为据,妄断不同于此主观形式的别样主观形式的或真或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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