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电子商务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和税收政策。1997年美国政府就电子商务提出了政策指导框架,并于最近出台了电子商务签名法案。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因此,健全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税收政策,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有关法律政策,应该涉及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税收、个人隐私、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等等。
二、立足于现行税种,结合实际情况和国际税制改革的进展进行局部调整。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如:OECD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增值税;根据日本税法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境内提供劳务必须征收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所得税上,印度税务当局已经作出规定:对在印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征收预提税;无论是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的法律,虽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软件供应行为的性质作出最后结论和征收预提税,但两国税收部门认为所有的使用许可费都要征收预提税。
据此情况,在我国也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中进口实体的产品免征关税,非实体产品不征收关税;确立流转税的消费地原则,将数字化产品交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提供劳务征税,并对一定销售额以下的电子商务交易设立起征点和免征额;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应并入所得总额中按照现行所得税规定进行征税。在预提税方面,认真研究如何对电子商务收入所得的性质进行分类,拟定归属为服务性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同劳务服务类型,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目前OECD组织公布的一项方案中,把电子商务收入分为26类,分别归属为服务性营业利润和特许使用费,其中一致意见的有18类,不同意见的有8类)。
三、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有机结合,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和技术创新。
首先,降低我国增值税名义税率,达到国际增值税平均水平,平衡国内外纳税之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时,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其中,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在所得税方面,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产业税收优惠,放宽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办法、投资抵免、工资扣除和研发费用上的限制。
四、完善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十分重视,并对如何实现电子商务征管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如:欧洲国家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此外还有“反向征税”机制的方法。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明显不足,科技技术含量低,多是凭经验和手工操作进行分析,特别是缺乏税收信息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不仅无法有效实现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因此,积极提高税务部门的电子技术,加强电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税收征管方法是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一项紧迫任务。
当然,从长远来看,由于电子商务破坏了流转税适用的消费地原则、属地原则,使得以属人原则为本的直接税制占据了一定的税收优势。但是,由于国际社会在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方面争议很大,在常设机构等主要问题上尚无定论,而且我国作为电子化产品的输入国,来源于此的收入很小,完全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我国未来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现在很难得出结论。因此,我们并不需要急于在所得税方面拿出办法,但应加强国际上税收情报交换和信息交流,研究所得税制度未来发展的动态,在坚持属人和属地原则的基础上维护税收利益,制定税收政策,使我国的所得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