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道文化及其影响_儒家论文

儒家孝道文化及其影响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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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一谈起古希腊,心中便会产生温馨的“家园感”,但在我们中国人心中,是永远不会产生类似感觉的,因为西方文明的源头是古希腊,而我们中华文明的源头则是黄河、长江流域。中西文明源流不同,性质当然也相异。西方文明重视实证分析,重逻辑思辩;中华文明则尤重伦理道德践履。具体而论,孝文化由孔子奠基,而在哲学上进一步将其体系化、思辩化的人物则是曾子。唐文治先生在《曾子学》一书序言中云:“曾子之学,传自孔子,孔子之学,传自老子。是曾子之学,承老、孔之学为学也。曾子之学,传诸子思,子思之学,传诸孟子。是曾子之学,开思、孟之学以为学也。”由此可见,曾子在中华文化的薪传流变中乃是一承先启后的人物。曾子以“孝”著称于世,其孝道传自孔子,孔子云:“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①又云:“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②孝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立足点,同时由内至外,又是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但是,孔子人伦的基本内核是“仁”,“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追求“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境界,孝仅仅是孔子伦理观的内涵之一。“参也鲁”,他在师承孔子孝道的基础上,经过自身“三省”体悟,遂将孝道无限扩大、膨胀,使之成为绝对的、终极性的道德之源,是总摄仁、义、礼、信等道德范畴的“大经大法”:“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③“夫孝者,天下之大经也。”④不唯如此,孝而且是无所不在、适用于社会一切领域、指导人类一切行为的、普遍而永恒的终极性法则:“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⑤“夫孝,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至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⑥这种解释哲学将本来外延很窄的孝伦理范畴扩充为无所不包、蕴涵一切的世界观和道德本体论。

儒家之孝,立足于家庭人伦。曾子云:“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礼之贵。”⑦人伦之孝有两大原则:一为忠,二为礼。忠指发乎内心的敬爱之情,礼指恪守孝之礼仪。基于忠、礼基石之上的人伦之孝,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养亲。《诗》云:“哀我父母,生我劬劳”。父母抚养子女含辛茹苦,历尽艰辛,子女成人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尽心尽力供养双亲、照料双亲,使父母在物质生活上尽可能地得到满足,这是儒家孝论最基本的要求。“往而不可还者亲也,至而不可加者年也。是故孝子欲养,而亲不待也。”⑧青山不老,韶光易逝。俟至子女成人,父母年事已高,在世之日有减无增。子女养亲应有紧迫感,安身处世应以奉养好双亲作为基本价值尺度。因此,曾子提出了一入仕原则:父母在时,子女应“不择官而仕”。“故吾尝仕为吏。禄不过钟釜,尚犹欣欣而喜者,非以为多也,乐其逮亲也。既没之后,吾尝南游于楚,得尊官焉,堂高九仞,榱题三围,转彀百乘,犹北向而泣涕者,非为贱也,悲不逮吾亲也。故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若夫信其志、约其亲者,非孝也。”⑨官位虽低,俸禄虽薄,但能供奉双亲,人生价值已得到实现;如果一定要等到高官厚禄、荣华富贵之时才想起奉养双亲,那是一种不孝行为。

其二,敬亲。孟子认为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几希”之别就在于人类有道德观念。孔子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⑩供养双亲仅是人伦之孝的初始要求,只有建立在忠心敬爱血缘情感之上的养亲,才是真正合乎孝道的,否则与禽兽生理本能并无性质之别。何为敬?曾子自释云:“君子之孝也,忠爱以敬,反是乱也。”(11)敬的基本含义为忠心之爱,敬亲是指建立在敬爱之心基础上的血缘情感。敬亲是养亲的伦理尺度,敬亲基础上的养亲才是合乎人伦孝道的。《盐铁论·孝养》载:“周襄王之母非无酒肉也,衣食非不如曾晳也,然而被不孝之名,以其不能事其父母也。”周襄王位居九五之尊,天下为家,应有尽有,但仍蒙受“不孝”恶名,其原因就在于周襄王之孝只是一种“养口体”之孝,而不是“养志”之孝。《孟子·尽心》篇讲了这样一则小故事:“曾晳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孟子曰:‘脍炙哉!’公孙丑曰:‘然则曾子何为食脍炙而不食羊枣?’曰:‘脍炙所同也,羊枣所独也。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曾晳喜食羊枣,曾子因而忌食羊枣,以示对父敬爱。这种行为虽然已趋极端,但却恰恰说明曾子追求的是一种基于血缘之爱、内心之情基础上的精神境界,而不是与禽兽略无差异的“养口体”之孝。

其三,谏亲。曾子主张应将孝亲建立在敬亲的自然情感上,但因此也引发出一个问题:父母有过,子女应曲意顺从,还是以义劝谏?如何做才是符合孝道?曾子就此请教过孔子,孔子虽然不愿意正视这一现实难题,但还是作了回答:“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12)有谏诤之臣在侧,虽遭乱世,天子能保天下,诸侯能保国,卿大夫能保家,士能保全名声。由此推衍,父母有讽谏之子,可以协助双亲避免蒙受不仁不义之恶名。因此,父母若有过失,子女向其讽谏非但不违孝道,而且是子女应尽之义务。基于此,曾子提炼出了以义辅亲、以正致谏、微谏不倦的谏亲原则。不仅如此,曾子还将此从情感上加以消化与认可,升华为“君子三乐”之一,将本来的伦理之规范内化为一种心理之愉悦。“曾子曰:‘君子有三乐,钟馨琴瑟不在其中。’子夏曰:‘敢问三乐。’曾子曰:‘有亲可畏,有君可事,有子可遣,此一乐也;有亲可谏,有君可去,有子可怒,此二乐也;有君可喻,有友可助,此三乐也。”(13)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是:父母有过失,但拒绝听从子女劝谏,子女如何做才合乎孝道?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14)孔子的态度是子女应反复婉言相劝,如果父母仍一意孤行、刚愎自用,子女不应滋生怨恨之心,而应一如从前孝敬双亲。孔子这种态度对曾子影响至深,曾子弟子单居离也就这一敏感问题请教过曾子,曾子的回答与孔子大抵相似:“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从而不谏,非孝也;谏而不从,亦非孝也。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辩。争辩者,作乱之所由兴也。”(15)曾子为谏亲设立了一个界限:谏而不逆。如果父母不思悔改,子女不应指逆其志,不可由婉言讽谏上升为争辩;相反,子女应顺从父母,曲意随从。曾子于此作茧自缚,陷入了一个二难困境:父母有过,子女不劝谏是不孝行为;父母有过,劝谏无效后不循父道而行,也是一种不孝行为。虽然曾子也主张在这一问题上应当“巧变”,临事变通,但实际上这种变通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自我慰藉。

其四,全体、贵生。曾子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子女躯体是父母“遗体”在另一种生命形式上的延续。基于这种生命理论,残伤自己的身体也就是残伤父母之身体,自然也是一种不孝行为。父母“全而生之”,子女应“全而归之”,成为孝子孝行之一。《大戴礼记·曾子大孝》云:“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伤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问曰:‘夫子伤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吾闻之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人为大矣。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可谓全矣,予是以有忧色。’”乐正子春脚伤虽已痊愈,仍数月闭户不出,面壁思过。因为按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的孝论,子女对自己的生命体就不再拥有所有权,人的一生成为代行父母“遗体”的生命运动过程。因此,全体、贵生也就成了儒家人伦之孝的一项特殊要求,并且由此衍生出众多繁缛而琐细的行为禁忌:“孝子不登高,不履危,卑亦弗凭”,“险途隘巷,不求先焉,以爱其身,以不敢忘其亲也”(16)。

养亲、敬亲、谏亲与全体、贵生,构成曾子人伦之孝的基本框架。以忠爱之心孝敬双亲,这是儒家伦理观中的精华之所在,也是中华民族应世代相承的精神财富。但是,曾子人伦孝道也有不足之处。《淮南子·齐俗训》云:“公西华之养亲也,若与朋友处;曾参之养亲也,若事严主烈君”。公西华在人格平等基础上孝养双亲,曾子恰恰相反,将父子关系建立在“有亲可畏”的人格不平等基础上。《韩诗外传》卷八有这样一则小故事:“曾子有过,曾晳引杖击之。仆地,有间乃苏。起曰:‘先生得无病乎?’鲁人贤曾子,以告夫子。夫子告门人:‘参来勿内也。’曾子自以为无罪,使人谢夫子。夫子曰:‘汝不闻昔者舜为人子乎?小棰则待,大杖则逃。索而使之,未尝不在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今汝委身以待暴怒,拱立不去,汝非王者之民邪?杀王者之民,其罪何如?”另外,《说苑·建本》、《孔子家语·六本》等典籍并录此事。曾子遭受其父虐待,苏醒后不反思其父行为是否道德,反而弹奏琴瑟,为父消怒。即便是传授孝道的孔子对曾子这种过犹不及的愚蠢行为也大为不满。毫无原则地逆来顺受,似乎是大孝之行,但实际上是“陷父于不义”,恰恰是一种不孝之举。人伦之孝,应以人格的平等为前提,而这正是孔子孝道精髓之所在。

儒家孝论对中华文明总体走向的影响是绵绵流长的。它不仅成为中华民族虽历经劫难仍薪传不息的道德传统,而且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崇尚孝道,以孝为荣,以孝治天下,成为历代膺服之价值观。汉初以孝廉察举士人,设孝悌力田之科。汉代皇帝以孝为谥,蔚然成风,如孝惠、孝文、孝景、孝武、孝昭等等。《汉书·霍光传》云:“汉之传谥,常为孝者,以常有天下,令宗庙血食也”。东汉以孝道教化天下,“使天下诵《孝经》”(17)。历代统治者注释《孝经》之现象如长江东流,后浪推前浪:晋元帝有《孝经传》,晋孝武帝有《孝经讲义》,梁武帝、简文帝有《孝经义疏》,唐明皇有《孝经注》,清顺治帝有《孝经注》、雍正帝有《孝经集注》。

儒家孝道不仅作为一种道德价值体系家弦户诵,千载流传,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战国以后政治制度的走向与特点。《孝经》十一章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儒家此论绝非仅一道德评判,事实上对历代法律制度都有所影响。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一份“爰书”记载:“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官府据此立即派司法官吏前云调查取证,将被告丙逮捕,审讯的结果是“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18)父亲控告子女不孝,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可见到少战国以降,法律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不孝有罪”的法律规定。唐代以后,“不孝”成为刑法“十恶”大罪之一,“不孝”罪包括:别籍异财;辱骂父母和祖父母;居父母丧自行婚娶;闻父母与祖父母丧,匿不举;等等。

由孔子、曾子创立的儒家孝文化,不仅左右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特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中国政治文化与民族心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在21世纪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中,传统孝文化经过创造性的转换仍将能够发挥其重要的伦理教化作用。只要黄河不枯竭,传统孝文化仍将充满蓬蓬勃勃的生命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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