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思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论文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诚然,学者在做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前人或他人的知识成果,无论哪国的法律都特别给予了“适当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法律许可。但是法律上许可的是“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如果引用过度,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便涉嫌抄袭或剽窃。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规定虽说模糊,但也有基本的界限。下文将尝试从我国的新《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正式颁布施行)对“适当引用”的有关规定作探讨。
一、关于“适当引用”的基本内涵
鉴于适当引用首先是建立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之下的,所以有必要先谈到合理使用的法律范围。
L“合理使用”的法律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一般学术论文的引用是为了研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在这个条件下,《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范围。
2.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27条关于学术论文的“适当引用”的规定,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适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这里对“适当引用”的关键部分是对条文(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的理解。那么,对“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在学术和法律实践上又作何理解?
3.对条文中“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的法律思考
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一是从量上看,对“主要部分”没有进一步作量的规定性,但有的国家却有规定,比如有的国家规定是1/3,有的是1/4。通常意义下,按中文对“主要部分”一词的理解一般是占主体的超2/3。那么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部分”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构成引用作品的2/3,如果超过了这个界限,即使注明了引用文章的来源,也不属于适当引用。所以依笔者个人对“主要部分”的理解,2/3构成我国适当引用的量上的界限。果真如此,是不是过于宽泛了?事实上,如果一篇文章(评论文章除外)几乎引用了同一篇文章的2/3部分,如果还不算抄袭那就说不过去了,也不符合现实。而且在质上也就基本雷同了。另一种对“主要部分”的理解是1/2,其依据是经济法中股份制中占50%的界限,所以主要部分的界限是1/2,这相对于别国的1/3或1/4也过于宽泛。
此外,1985年1月由我国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也曾作过具体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占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的1/10,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从这里“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的1/10”可以理解成学术论文的适用范围,那么1/10是这一条例对“适当引用”所规定的界限,但根据学术实践和编辑实践来看,如果定为1/10,也就是说,超过了这个界限就算抄袭,那么现实打击面就会过大。比如注明的参考文献一二十篇的硕士论文很常见,超过1/10的多见,属于“适当引用”范围的就很有限了。按这个规定,又似乎过于严格了,打击面过大,导致人们不敢大胆引用,这将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律上没有在数量上作死的规定。况且,条例的法律适用效力不像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又据所知,这个条例属于秘密文件,不属于一般人所应知晓的范围,因而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1/10”的法律适用效力不具备大众性。
所以笔者以为,我国《著作权法》对“适当引用”在数量上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或给出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范围(比如武汉大学一教授个人认为大约1/6较为合适)。这不止是司法实践的事,也是给学术研究者一个正确使用的依据,或许可以减少抄袭现象。
二是从质上看,法律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依笔者对条文中“实质部分”的理解,就是即使在量上没占主要部分,但是该作品的实质内容即主要观点,也可说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注明了来源,也不应属于“适当引用”。
二、对是否“适当引用”的认定
鉴于《著作权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适当引用”与抄袭或剽窃的明确界限,再由于有文字的改动等的隐蔽性,所以认定起来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实践中人们还是探索出了一些判别原则和方法。
1.一般认定界限
“适当引用”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如果引用过当造成抄袭则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者在引用时、编辑人员在审稿判断时,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是不能完全照搬他人描述的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不要求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剽窃。
2.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的认定原则及思考
由于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新作品问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是“适当引用”还是抄袭的认定工作,给编辑人员正确判断无疑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不过,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人们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
这一理论也被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立法或司法普遍接受。1976年的美国著作权法就有明文规定。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的第10条规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项也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但这样一来,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又不容易区分开了。这里的“不及于其表达之思想”与我国对“适当引用”中“实质部分”又难于区分了,如果一篇文章的实质部分的主要思想与另一篇的主要“思想”是相同的,但表达方式比如语言、逻辑思维与篇章结构是不同的,该如何判别呢?
3.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剽窃)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前述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从现实上看,需要从数量上界定,兼顾“质”(内容)上来把握,但实际做起来也很难把握准确。
4.英国监控抄袭行为的电子扫描系统的借鉴作用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英国的监控抄袭行为的电子扫描系统。据说英国皇家霍洛威学院就有一个专门为防止学术抄袭而设的“电子扫描”系统,这个系统收集了大量的学术著作、文章、摘要和每年的教授和学生论文,在学生提交正式的论文稿件之前,导师都会先将论文用WORD的格式以邮件方式传到学校图书馆的电子中心,再通过软件逐字逐句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有抄袭的行为。所以,要是在论文或考试中引用了其他人的观点或原句,那么学生必须在引用的地方加上参考书目,如正文开头。内容包括作者姓名、文章出处、书目、出版社、章节等。因此,做文章结尾的参考书目是一个相当巨大的工程,在论文的创作过程中占了相当一部分时间和心思。他人也因此而了解到学生的阅读能力、范围和对同类型学术著作的了解。
三、编辑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除了以上的疑惑外,在编辑工作中还会遇到以下的问题:
一是出版单位编辑因版面的原因需对原文作删除而改变了作者的原文结构,从而有可能改变了文章引用的比例,导致抄袭嫌疑如何解决?
二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编辑人员处理思想与表达并非泾渭分明的稿件时,怎样判断作品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判断作品的抄袭,这也是当前司法、学术或编辑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
三是有些期刊将作者引用的网络上的文献删除了,但内容却没有删除,最后因缺少相关引文注明导致网络抄袭嫌疑,如涉及侵权,那么侵权主体如何判定?
总之,在适当引用与抄袭的鉴别上,法律规定存在过多的模糊性,让作者和编辑人员有些难以把握。但是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容易造成侵权现象。同时,我们也不能因怕侵权而对一些有用的、宝贵的材料退避三舍,不敢去采用。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人所共知的历史素材、自然科学知识、地理知识等反映历史事实或客观事实的素材的利用,对于人类社会的共同文化财富的利用,根据他人的思想、观点、方法进行创作,模仿别人的风格、方法进行创作,均不属于剽窃。此外,研究者本身也应提高学术道德修养,深入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的自我约束力,避免踩上抄袭或剽窃的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