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换到分配:一种大劳动报酬观的民生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生论文,劳动报酬论文,逻辑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3-0036-05
“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之痛,它反映了劳资配置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公平、国民生活保障指数不够高的中国问题。“民工荒”则是劳工对低劳动报酬的抗议和反戈。因此,提高劳动报酬问题其实是一件充满现实纠结的社会伦理问题,也是个因问题的复杂性而令社会伦理学者研究艰难的时代议题。从交换正义走向分配正义,建构一种保障、拓展和超越劳资关系交换正义的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大劳动报酬分配观,是当代中国提高劳动报酬应循的民生逻辑。
一、劳资交换视野下劳动报酬公正的复杂化
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反映着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社会,遵循“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资本通过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行为的形式,合作完成创造社会财富活动的共同意志,以实现资本利润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活动。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2],体现着以互利性为公正坐标的劳资之间的交换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以互利性为公正坐标的劳动报酬蕴含着劳资关系自由交换的公正精神。“只要这种交换是自愿的和非强迫的,人们所获得的物品与他们对这些物品的社会意义的理解相一致,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和正义的。”[3]然而,劳资之间这种互利性交换的公平正义关系在分配领域呈现出复杂化的问题格局。
首先,资本与劳动(劳工)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还只是一种交换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强资本弱劳动是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带来劳资关系不平等的一个客观现象。资本的逐利性和流动性使资本在市场化、全球化进程中总是能够自然流向劳工成本更低的投资场所,从而日益占据强势地位;劳工则因为就业岗位竞争的市场化和劳动力的生理性特点、身份性限制总是处于被选择的不利境遇。资本的逐利流动性和劳动力的生理性特点、身份性限制以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紧张状况,决定了资本与劳工的强弱相对地位。强资本弱劳工生产关系天生、内在的不平等决定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被矮化”,从而导致“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4]。由此可见,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理想状态只能达致“缺失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报酬与资本利润之间的交换正义,至于基于劳动者与资本者人格尊严平等基础上属于分配正义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则难以顾及。按照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的正义理论,交换的正义只是作为签约对象的东西的价值相等;分配的正义则是同等的利益分配给具有平等价值的人们。换句话说,交换的正义只是签约者之间相互有利的正义,体现的是个体私利运行的结果,至于这种结果是否“合乎公平的正义”,即“把每一个人的应得分配给每一个人”,实现真正的正义分配,在初次分配的劳资双方关系中难以“仲裁”。分配正义的正当性与权威性需要企业、政府、社会的合理介入和共同担当。
其次,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导致劳动者主体尊严的缺失。所谓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系指将劳动报酬简单理解为劳动行为的报酬,即以劳动行为的成本支出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唯一依据。所谓企业十年不涨工资、加班工资成为工资主体部分等现象则是种种劳动报酬劳动行为化的产物和结果。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5]。劳动者的主体尊严意味着劳动报酬包括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等丰富内容。劳动报酬劳动行为化倾向忽略了劳动者提高文化和技能素养的需求、繁衍后代的责任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理想,只剩下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尊严呢!
最后,劳动报酬公正性的复杂化还源于中国劳资关系语境中政治逻辑与资本逻辑的合谋。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中国当下正遭遇劳动报酬复杂化的公正(正义)诉求之境遇。第一,政府主导下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全方位的中国改革开放模式,使得国家的政治行动逻辑与资本的经济逻辑合谋达成了一种内在一致性:政府为了税收与GDP政绩形象,企业为了利润,两者合谋形成了长期挤压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统一联盟。政企之间的合谋性使本该起协调劳资矛盾职能的政府由于一系列体制性发展问题,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护资方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从而“保证资本充分有效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同时拒绝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从而维持劳动力的廉价水平”[6]。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等,严重影响了劳资签约者之间相互有利的公平交换的正义性。第二,在目前“维稳”思维下的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劳资矛盾,不自觉地阻隔或剥夺了劳动者有效表达劳动报酬诉求的权利,从而使得劳资冲突的利益问题政治化、复杂化。目前中国的既得利益群体已经用“维稳政治”绑架了中国社会[7],从而导致劳动报酬问题泛化和维稳主义泛行。第三,城乡二元格局制度下农民工制度以及企业层面的“宿舍劳动体制”为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廉劳动力。“宿舍劳动体制”将劳动过程中生产空间与日常再生产空间交织在一起[8],从而使得低廉的劳动力得以有效地维持下去,缓解了政府的公共产品支出成本,使得低下的劳动报酬引发的社会冲突在政府社会控制能力之下得以长期“潜伏”。
二、财富分配视野下提高劳动报酬的伦理意蕴
广义的劳动报酬问题涉及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问题。如果说体现劳资关系交换正义的劳动报酬的伦理底线在于其创造社会财富,那么,提高劳动报酬的伦理境界就在于公平分配劳资合作创造的社会财富,它蕴含并影响于劳动者的就业、教育、住房、医保等民生保障领域。分配正义视野下的劳动报酬不再仅仅是作为签约劳资双方的价值相等,而是作为具有平等权利主体的同等价值的社会财富分配。换言之,分配正义视野下的劳动报酬是一种以劳动主体的权利和尊严为价值取向的以人为本的大劳动报酬观。以人为本的劳动报酬观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有机协调的整体性劳动报酬观。运作于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物质生产领域的劳资交换关系,也称原始收入。基于初次分配,通过政府调控机制和宏观管理实现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二次分配,是一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财富分配机制。基于人们自觉自愿的慈善公益行为,将一些人的财产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更需要的另一些人,以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政治和道义的,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综上所述,劳动报酬不仅体现为劳资关系,更与人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从一种劳资交换正义走向一种以人为本的整体性劳动报酬观,经过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的过程,也是体面劳动和有尊严生活的共享性发展的民生逻辑。
首先,劳动报酬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权利主体地位的生存方式,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构成劳动报酬的伦理本体,承认和维护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伦理认同。所谓劳动权利主体地位,是指在一定社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权利及其实际水平。如果说,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因将劳动力让渡给国家而成为实质上不享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经济主体,市场经济体制则使劳动者成为享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从而为提高劳动报酬建构了客观的伦理本体基础。将提高劳动报酬权利配置给劳动者不仅实现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正义”,而且更为基本的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那种将提高劳动报酬的意义仅仅归因于“劳动者是弱者”,不仅渗透着贵族、精英气息,而且不符合劳动法的运行现实,从而使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权利主体地位和“主人翁地位”产生危机感和失落感。在当下中国社会语境中,承认和维护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第一,要明确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劳动权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劳动权利既是一种保障私权的权利规范,也是蕴含社会主义国家伦理的承认规范,作为具有社会成员身份的公民劳动者自当享有社会成员应得的基本公共利益(如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养老和教育服务以及社会归属感等),即享有正义的权利应得原则。
其次,体面劳动既代表一种提高劳动报酬的价值概念,又折射出一种对现代性劳动报酬话语与现实的反思和批判。这个既折射困境又标志理想的体面劳动(Decent work),是国际劳工局局长索马维亚于1999年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的。他在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指出:“国际劳工组织的使命就是要改善人类在劳动世界的状况。在今天这个伟大的变更时代,这种使命又在人民普遍的心愿中回响:获得可持续、体面的工作机会。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9]随即中国做出一系列积极回应和践行策略,于2001年在北京签署了有关体面劳动议程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署了《体面劳动与中国国别计划》;2008年1月1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讲话中精辟论断了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意义,“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了中国实现体面劳动的原则要求:“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劳动是体面的劳动?又该如何理解作为提高劳动报酬价值概念的体面劳动?第一,劳动体面源于劳动的崇高。获取劳动报酬不是企业老板的“恩施”,更不是劳工的“乞讨”。劳动的崇高在于,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培育着劳动者的智慧、技艺和对生命的无限憧憬。第二,劳动体面源于人格的尊严。聘用和被聘用的劳动聘用关系是以人格的独立和尊严为前提的。体面劳动意味着不分劳动的性质与类别、不分脑力与体力、不分白领与蓝领,所有劳动者之间相互尊重,而不存在“工种歧视”或“孤芳自赏”。第三,劳动体面源于劳动者自我价值的实现。“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10]体面劳动既强调劳动报酬的丰盈性,更强调劳动者的成长发展性和生活享用性。劳动成为劳动者自我价值实现的绿色通道。
最后,提高劳动报酬的终极价值还在于为保障人有尊严的生活提供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柱。尊严是一个人文概念,但有尊严的生活绝不是一个抽象的人文概念,也并非一个徒有其表的政治口号。有尊严的人的生活的意义在于对动物适应性生活方式的超越,在于人追求真善美的人格自觉。诚如康德所言:“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1]有尊严的生活作为人性尊严在人类社会中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人性尊严的衍生与升华。尊严的应然性决定了人追求尊严生活的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尊严作为人类生活的堡垒或庙堂,需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需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发展目标,需要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的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如果从最基础的柴米油盐和衣食住行的细节来审视和考量国人生活的尊严姿态,那么,无论是高涨的房价,还是轮番登场的“蒜你狠”、“姜你军”、“糖高宗”现象,低下的劳动报酬确已让国人丢失了生活的基本尊严。食不果腹会引发人的兽性,衣不蔽体则会让人感到羞辱。因此,迅速提高劳动报酬,以让劳动者拥有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保障,必将成为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的共同担当。
三、建构大劳动报酬观的民生逻辑
从劳资关系的交换正义走向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建构一种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价值,保障、拓展和超越交换正义的大劳动报酬观,有其深刻的社会发展意义及其民生价值取向,因具有道德合理性、尊重劳动者权益、普惠劳动者生活生产的实践需求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律等特点而极富生命力。笔者认为,大劳动报酬观的正当性与权威性需要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协同联动,以建构一个和谐共融的行动共同体。
首先,充分保障劳动要素资源公平化,以实现劳动报酬满足劳动者的自由发展之需要和目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发展共识,具体到政府的行动逻辑上,则需要谨慎处理好居民收入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一方面,资本运行需要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它们构成全社会资本运行所需要的公共资本。生产公共产品,既能消化过剩资本,又能通过建立社会公共领域形成社会冲突的缓解地带。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和劳资集体谈判机制。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推行集体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同时,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较长时间片面重视招商引资,也有意无意地压低了劳动力成本。因此,从根本上说,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严重失衡,是劳动要素资源配置不公平或严重失衡的结果。在劳资关系紧张的当下中国社会,建立健全劳动者群体表达利益的诉求机制乃政府应有职能。
其次,正确处理企业发展政治“外部性”①影响,促进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外部性实际上是各企业之间政治身份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遭受不平等待遇的企业在文化上有一种非国民待遇的心态。必须自觉地严格规范政府在分配领域中的行为。“劳动收入比重过低,绝不仅仅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这里有几个重要的因素,而国家法治环境的落后、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当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偏袒投资者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2]经济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关系,如果一个国家人际间的政治关系不平等,就很难有平等的经济关系。大量国有或垄断企业靠政策性垄断的存在,导致了企业间的不平等性,进而它们在实际上影响着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的比例。一方面,“导致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不合理因素,主要是垄断行业利润大幅增加、服务业税负较重和就业不充分。垄断行业利润主要用于再投资,资本收益就会挤占劳动收入;税负重,服务业发展就慢,劳动收入占比提高得也慢;劳动力不能充分就业,劳动收入占比自然就低”[13]。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力在不同行业之间能够自由流动,行业间工资差主要取决于职工在文化程度、年龄等个人属性上的差异,由此产生的收入差异应当视为合理的。问题是,证据显示,垄断行业高收入并不支持这一结论。据岳希明、李实等人的研究揭示,垄断行业高收入中不合理部分的比重超过60%;如果假定合理差距为1.5倍的话,不合理部分比重则超过70%。也就是说与竞争行业相比,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14]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行政垄断。这一现象,显然无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劳动价值论或剩余价值论说明。它更多地带有政治性,即认为国有垄断企业有助于保障政权尤其是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最后,提高劳动者的市场主体性地位。提高劳动报酬,改善民生,化解劳资冲突,需要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健康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实现劳资自由博弈的平台,是增强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前提和渠道。尽管资本的逻辑与劳动报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但资本自身的逻辑在推进社会发展进步方面有着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资本逻辑的逐利本性可以极大地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大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在市场化基础上通过激发资本的活力,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的过程。当下中国社会劳动报酬领域中的民生问题,既是资本市场化带来的劳资冲突的逻辑结果,也是市场化发展不充分的必然。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推动劳动力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二次分配平抑一次分配的差距,以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程度;另一方面,理顺非市场因素在提高劳动报酬中的地位和作用,尽量避免以人为因素挤压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事件。协调和平衡劳动资源配置的公共性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民生性是深度彰显政府在提高劳动报酬中行政效能的时代议题。
注释:
①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在资源经济学来看,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将企业外部政治体制和政策等因素视为企业的“外部性”影响。因为资本性收入和劳动性收入不平等并不简单是一般经济力量的产物,它还受到我们所选择的政治体制和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