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考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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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原因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中国共产党围绕这个主题,形成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策略。这里所谓的基层,主要是指党和国家最低一级的党组织、国家政权组织,以及按宪法规定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基层组织与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相对应,一般指乡(镇)、村和街道、企业、机关、学校等党组织。基层国家政权属于地方国家政权范畴,在城市主要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主要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国家政权工作,主要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或村委会。

基层承担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职责。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全部工作、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国家政权处于国家政权系统的末端,是党和国家连接社会的“端口”及其各项工作的“基点”,与群众性自治组织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基层管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虽然有些矛盾问题不在领导方面,但我们是在领导国家,站在领导的地位,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3] 诚然,各级党政机关都负有化解矛盾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既是领导和政治的也是法律和道义的,但由于“上有千条线,基层一针穿”,基层承担的责任比其他层级更直接、更具体。如果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命题是向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那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主要是向基层干部提出的,基层干部是基层组织的骨干和基层管理的中坚,掌握着人民赋予的管理基层事务的权力,有责任和义务解答好这个命题。从字面看,“化解”就是“消除”,尽管基层不可能完全消除人民内部矛盾,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全面加速期更难以做到,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体现了执政党维护群众利益的态度、决心和追求,其用意在于强化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目标是使矛盾“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反映群众的愿望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安全、和谐的环境。

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有些人民内部矛盾表面上具有突发性特点,但一般都是在基层管理范围内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与其它层级相比,基层最贴近老百姓,基层干部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有着频繁而密切的接触,可以直接了解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对各种矛盾易于迅速掌握和及时做出处置。一般说来,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范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萌发地和密集区,在对矛盾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可以有效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早在4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就总结和推广了著名的“枫桥经验”,要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与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具有一致性,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发挥了明显效力。基层分布全国各地、各领域和各行业,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分解、分散矛盾,防止矛盾聚集、扭结和产生共振,避免矛盾的升级、扩大和激化。如果基层“端口”把不住,群众就会以“越基”上访等方式寻求解决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加重上级党政机关的行政负担,群众也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最终仍必须主要由基层化解。目前,全国党的基层组织有347.7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7.1万个、党总支部20万个、党支部310.6万个),乡镇总数39000多个,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遍布城乡,具有与超大型社会相适应的比较严密的社会基层管理体系。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已从横向上初步理顺了基层党组织与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纵向上通过逐级下放全力使基层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许多原来中央或地方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已由基层管起来,城市社区和农村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自治。

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基层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我们新时期的改革和发展一直受稳定问题钳制,如何保持稳定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大问题。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2]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基层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往往根据基层干部的言行来认识、评价党和政府,能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关系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牵涉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中国政治的核心问题。江泽民指出:“什么叫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这一点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就已经讲清楚了。”[3] 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要用最大的政治优势化解最大危险,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基层化解矛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对于充分调动、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和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一些矛盾未能在基层得到化解,导致了一些群众“越基”上访以及种种过激行为,这种典型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显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某些缺陷,反映了基层管理效力、政府行政治理方式等方面的深层问题,而这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实行依法行政着力解决的问题。群众通过基层“平台”表达利益诉求,广大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通畅,党和国家凭借基层充分发挥对社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这是基层健康发展和整个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相当紧迫。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其趋势和特点是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与全方位对外开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根据某些外国的经验,这个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和社会震荡期,如果小幅、持续的社会震荡变成大幅、猛烈的社会动荡,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历史上的“拉美现象”就会在我国重现,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然受挫。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内部存在着诸多人民内部矛盾深层诱发因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速,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社会矛盾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多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中国共产党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关键是要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近几年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持续增多,在某些地区、行业或领域呈升级、扩大态势,一些群体性矛盾事件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行为方式趋于激烈,有些矛盾已经超出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冲突界限,从单纯的具体经济利益矛盾向干群矛盾、人民群众与政府和执政党的矛盾这个危险方向演化,这在国内外矛盾错综复杂、相互激荡的情况下相当危险。信访是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状况的重要晴雨表,近些年群众“越基”信访和上访的数量和频次逐年增加,从2003年至今更是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访洪峰,其中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针对群众信访问题,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曾提出了四个80%的判断:80%以上反映的是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5]

为什么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而未能化解?主要是因为基层化解矛盾面临一些问题。按道理说,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在基层化解,但由于基层化解矛盾面临诸多问题,有些可以化解的也就成了无法化解的了。

二、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面临的问题

基层化解矛盾面临着矛盾越来越复杂和化解矛盾手段缺失等问题。江泽民早在1993年就指出:“现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比我们党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错综复杂得多了。”[3] 勿庸讳言,在当前相当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或腐败的问题,基层解决这类棘手问题的难度可想而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积累了一些深层结构性矛盾,经常在改革和发展中大面积地传导到人与人关系上,其中有些深层结构性矛盾的解决基层是无能为力的,基层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中也对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应接不暇。在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人际关系越来越经济化,经济成分、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群众在经济和思想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选择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的空间缩小、效用降低。基层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群众中就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包括化解矛盾在内的好多事情就办不好或办不了,目前全国有1080个县(市)不能及时发工资,大约一半以上的乡镇财政寅吃卯粮、入不敷出,乡(镇)、村级净负债已分别达2300亿元和2500亿元以上,城市居委会也由于“三产”全部上交而大都捉襟见肘,经济困难和财政拮据严重影响了基层的权威和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济补偿和财政救济的能力,运用经济手段化解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屏障,司法裁决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和群众利益最可靠的救济方式,但法律对基层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约束相当弱,一些非法妨碍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或纠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受到妨碍或侵害的救济不迅捷、充分,因违法行政妨碍或侵害群众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追究还不到位,基层司法工作面临着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与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相当多的基层管理体制不顺,存在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管理方式单一、职权交叉、机构臃肿、人员超编的问题比较突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化解矛盾机制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基层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

某些基层矛盾化解者的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的问题不容忽视。基层化解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有两部分:有些属于群众内部矛盾的矛盾,多数则是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中,有些是基层干部应对群众内部矛盾处置不当转化而来,有些则由基层干部直接妨碍或侵害群众利益引起,贯穿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刘少奇曾指出:“人民内部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如果领导机关不犯官僚主义,问题就可以解决了,矛盾就缓和了。”[1] 尽管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反对官僚主义,但官僚主义至今仍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病”和久治不愈的顽症,并且从中逐渐演变、形成了其它种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妨碍越来越大。(注:官僚主义是一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思想作风,表现形态主要有形式主义、命令主义和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在基层可谓花样翻新、泛滥成灾,仅在全国660个城市中的两万多个城镇中,就有五分之一存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促成的矛盾屡屡不断、层出不穷。当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大多直接由基层造成,诸如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巧立各种名目向群众敛财、加重群众负担问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等等,招致的矛盾此起彼伏、遍及城乡。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基层管理事务上实行“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指搬家具、扒房子、赶牲畜等)”,采用非法甚至暴力手段对待群众,动辄施用警力、非法拘禁群众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往往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个别冲突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的基层干部对矛盾偏听偏信、挟私偏袒,更多的则对矛盾熟视无睹、推委扯皮,“由于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常常隐性地激化党群矛盾、干群矛盾,个别群众因一些官员面对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而跳楼、服毒自尽的极端举动,正是对‘不作为’的‘懒政’进行抗议的过激行为”(李俭朴:可怕的“懒政”,《了望》2004年第22期)。“至于少数领导干部的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越来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严重地影响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激化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乃至导致矛盾冲突”(本书编写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以往所谓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现在称之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基层突出表现为各种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现象,有的已从个人行为演化为基层组织行为甚至披上了合法外衣,对群众利益的冷漠、攫取和剥夺非常直接和直观。基层干部本来是矛盾化解者,有些由于自身问题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矛盾引发者,这种双重角色决定其化解矛盾工作成了“解铃系铃”的事情,不可避免地使基层化解矛盾的难度增大。这主要是由于矛盾引发者角色的某些基层干部在矛盾面前遮遮掩掩、躲躲闪闪,遇到前任领导遗留的矛盾遵从“新官不理旧帐”,发现背后存在腐败和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问题退避三舍,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某些群众往往抓住基层干部输理的把柄不依不饶,在持续的抗争和等待后逐渐失去对基层公正处理矛盾的信心,频频攻击基层担心群众上访、闹事的软肋,以非正常渠道甚至非法手段表达利益诉求,致使某些“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要通过法制渠道解决,但一些基层司法人员为维护本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不能秉公执法,类似收案上卡、管辖上争、调解上压、时间上拖、裁判上偏、执行上难等不是个别的,导致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涉诉上访居高不下。有些基层干部抱怨群众遇到矛盾不让步,对矛盾持“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态度,其实在某些群众强烈要求“讨说法”、“赔损失”的背后并不完全是具体利益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隐含着对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特别是腐败的憎恶。

某些基层矛盾化解者的问题与基层干部选用制度的负效应有重大牵连。虽然党章第三十条对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选举产生办法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上级党组织充分运用第十三条的另一规定——“在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尽管有些基层干部——主要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干部大多经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而基层干部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区、县(市)、乡(镇)、街道主要党政领导和班子成员却仍然由上级党委选拔任用或变相任命。诚然,上述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现有的一些其它相关制度在落实中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而有一些不合格的人在这一制度安排下走上基层领导岗位,对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具有明显的负面导向作用,给基层化解矛盾带来了一系列棘手问题。任贤则理,任不肖而乱,“有些人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了,但我们在考察干部时却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社会上有人把这种现象说成是‘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5] 在基层换届选举之间,某些干部职务变动不可避免,“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的规定比较灵活,但也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基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某些正常程序,给上级党组织尤其是“一把手”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了买官卖官、跑官骗官者以可乘之机。“从一定意思上说,现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制度缺失不能有效防止腐败官员的不断复制,客观上助长了腐败的风气”,[6] 个别基层干部胡作非为、欺压群众,在疯狂攫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中经常引发矛盾,并且由于下派背景和若隐若现的上层关系而有恃无恐。主要由于权力过分集中问题未根本解决,上述制度安排难免造成基层下级干部对上级领导的个人依附,致使某些基层干部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或不怎么负责,客观上助长了基层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一些基层干部“不怕群众不满、就怕上级翻脸”。从一些基层干部的思想深处说,既然自己升迁命运主要掌握在上级领导手里,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实际掌握在上级“一把手”那里,自然糊弄好上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比什么都重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就成了“鸡毛蒜皮的小事”。

基层干部选用制度的负效应还助长了一些次生性制度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大量而频繁调派,基层干部任期制的执行率相当低,如某省只有一位县委书记在岗位上干满一届,其他党委一把手在任内被换动岗位,乡镇干部也大多“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7] 谁选用或调派就要听谁的,某些上级领导借助上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服从”型关系和我国行政体制的压力型特点,把群众性自治组织“改造”成了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化又导致自治空间的缩小和自治功能的衰退,无法充分维护和满足群众的利益愿望,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低,吸纳和化解矛盾的职能受到削弱。“居委会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令开展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并没有被居民体认为‘自己的组织’……在社区管理机构看来,政府是老板,社区居民是管理对象。行政化了的社区管理机构不能表达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也就无法获得居民的信任。”[8] 某些农村基层上下级之间矛盾比较尖锐:“一方面,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排斥指导关系而尽可能建立起领导关系,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和弱化村民自治;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在利用《村委会组织法》等制度供给抵制和削弱乡镇政府的领导权和动员力,要求减少行政干预和加强自身的自主性。”[9] 一些基层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方式的惯性、压力和通道向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号施令,村委会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行政费用往往转嫁给群众,由于加重群众负担而经常引发乡(镇)政府、村委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双基教育’达标,有些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强迫村里举债、农民集资,激化了干群冲突。”[9] 在某些行政事务受到持续抵制情况下,一些上级领导往往顺势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事撒手不管,一些本应由基层党委和政府牵头的事务无法组织实施,某些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无人管,矛盾出来前无人警惕和察觉,出现矛盾后无人报告、研究和化解。“当前,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受非完全民主产生的党支部书记领导,是导致‘两委’矛盾的一个根源:”[10] 书记自恃由上级党委选用或调派,格外注重上级的安排和主张扩大“领导核心”职权,主任主要关注辖区群众的利益并凭借民意基础优势主张自己说了算,书记与主任常常由于“眼睛向上”与“眼睛向下”而难以拧成一股绳,还时常把上级或基层其他人拖入矛盾中,一些“战斗堡垒”内频繁发生“堡垒内的战斗”。矛盾化解者之间矛盾充斥,焉能化解其他人民内部矛盾?

三、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对策

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是个政策性极强的大课题。基层要从根本上解答好这个课题,必须注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提高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观念和处理能力。当务之急是基层干部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基层的各项工作,正确理解改革、发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基层化解矛盾当然要靠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调整好利益关系可以有效预防矛盾的发生,基层经济实力壮大了就会在化解矛盾中立于主动地位,一些矛盾的化解就可以得心应手,但改革不只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也不应当是单纯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不等于各种矛盾就自然消除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发展来解决。要发挥改革、发展对化解矛盾正面效应,基层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摒弃“绕开矛盾抓改革、跳出矛盾求发展”的工作思路,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发生,在稳定中推进基层的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稳定。基层的改革和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革的全面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尊重社会各阶层和各利益群体的愿望,把改革的深度、发展的速度与群众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基层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自己,最紧迫的是加快基层职能转变,推进政府转型和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此基础上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为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创造条件。“改革一处、矛盾四起”的状况难以避免,以往积累的系统性和结构性深层社会矛盾还会在改革中不断释放,大量新矛盾、新问题仍会在发展中接踵而来,基层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应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不要等矛盾积累起来甚至激化了再处理,切忌把矛盾上交或者推向社会。

基层应把化解矛盾的策略重心转换到解决基层自身问题上。要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基层必须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基层不注重解决自身问题,甚至离开自身问题单纯就矛盾解决矛盾,难免“一波未平一波起”、“按下葫芦起了瓢”,无法在化解矛盾上达到标本兼治目的。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有些基层干部往往把矛盾归咎于群众,经常抱怨现在“刁民多”、“不服管”,想方设法回避和粉饰自身存在的问题,这种观点和态度对化解矛盾有重大妨碍。“不是讲人民内部问题是是非问题吗?分清是非,分清谁的是非呢?有的领导人只分清别人的是非,而不分清自己的是非……结果就是这样:非的就是群众,是的就是‘老子’。这是很片面的,是不符合事实的。应该首先分清领导上的是非,检查领导上有哪些错误,然后再去分清群众中的是非。”[1]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治官。基层干部应模范遵守、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纠正与依法行政相左甚至背道而驰的观念和做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决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在加强对群众思想教育的同时,基层干部更要在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党纪国法、从政道德等方面接受教育,上级机关在督促基层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时也要注意基层干部的教育问题,切实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基层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构筑廉洁公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解决基层问题需要基层干部自觉自律,但必须与他律相结合,形成由群众监督、上级监督、法律和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的监督网络,注重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和提高监督效能,通过对基层权力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基层解决自身问题的关键是继续推进制度创新。邓小平指出:“当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过去我们虽也多次反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11] 与基层化解矛盾密切相关的制度,主要集中在基层干部选用制度、基层组织领导制度和基层权力运行制度上,其中最主要的是基层干部选用制度。长期实践证明,与其教育和监督某些不合格、不称职基层干部--且不说现在的某些教育和监督效果究竟有多大,不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选用制度,通过制度把好基层干部选用关。基层是最富有创造性的地方,一些基层已经进行了“公推直选”、“两票制”、“三推三考”等探索,中央和各地方为基层干部选用制度创新提供了一定空间,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试验、总结和推广。基层干部选用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健全主要由群众考核、评价和决定基层干部政治命运的制度,用这种制度保证基层干部真正对群众负责,这样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基层干部选用制度创新要以宪法、党章为依据,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并遵循其它相关法规性文件,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制度体系不健全、制度规定笼统、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问题,防止脱离基层实际、照抄照搬。要贯彻执行基层干部任期制,根据党章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针对上级党组织调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减少基层干部调派数量,避免基层干部调派的随意性。坚持基层干部选用的群众公认原则,削弱和规范“一把手”的用人权,改变基层干部选任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决定现象,把乡镇、街道以上基层干部选任由党的常委会扩大到全委会,“公推直选”范围应适时由乡镇、街道级干部推广到区、县级干部,竞选职位也同时由副职向正职推进。“要使村官亲民为民而不扰民害民,就必须解决权力来源问题。‘两票制’通过群众投信任票的方式解决了基层党组织的权力授权来源于群众这个问题,有利于从授权制度上加强党组织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增强党组织的权威基础,使党组织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充分发挥它的领导核心作用。‘两会制’的方式既有效地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又能在当前充满各种决策风险的过程中,使干部与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把各种政治冲突转化提升为政治合作。”[12]

要着力把化解矛盾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宪法和法律既是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社会矛盾的调解器,法制手段在化解矛盾上具有规范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大量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主要由矛盾引发者或矛盾当事人处理矛盾本身就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容易引起群众疑虑和矛盾反复甚至激化。近些年我国法制不断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明显加快,各级政府已踏上依法行政道路并朝着打造法治政府目标迈进,人民内部矛盾大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基层干部要尊重群众合法权益,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和矛盾突出越要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防止脱离法制轨道自行解决矛盾。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创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进一步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要全面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素质,积极推进基层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解决基层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和司法人员执业保障问题,确保基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坚决防止出现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维护基层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基层信访机构职能,提高基层信访机构的政治法律位阶,为其提供相对独立的运作资源和化解矛盾的权威及手段,把信访工作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避免信访事务的随意性和人治化。

有效运用对群众的思想教育手段。当前,群众思想活跃,各种观念大量涌现,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相互交织,进步观念和落后观念相互影响,基层应充分运用思想教育手段在化解矛盾上的作用。适应当前形势,基层应当把说服教育工作做到前面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利益关系及其变化,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群众感到入情入理,感到党和政府是真心诚意维护群众利益和关心群众疾苦的,从而使群众积极帮助、配合基层处理好各种矛盾。基层干部要增强思想教育工作主动性,避免思想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不要等出了事、群众情绪激化了才去做思想教育。做思想教育工作切忌简单生硬,避免“上边一大本、中间几张纸、下边动动嘴”,照本宣科、老生常谈、空话和套话连篇、缺乏现实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当然效果不好。基层干部既要讲道理又要办实事,既要以理服人又要善于以情感人,把做群众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既对群众讲清道理又为群众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并在办实事中贯穿说服教育。当然,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在群众利益受到切实妨碍或侵害,尤其是在这种妨碍或侵害主要由基层干部造成的情况下,基层干部是无法做到以理服人的,强词夺理式的说服教育不仅不灵,还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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