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哲学中的语义学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学论文,哲学论文,心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从理论的递进发展的角度,评介了心灵哲学中心理语词的语义学问题,介绍了人们用以描述心理状态的常识语词从何处获得意义的三种观点,即“标准观点”、“哲学行为主义的操作定义”和“理论网络论”。经过分析,文章倾向于如下结论:心理语词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意义来源是这些语词出现于其中的常识性理论网络,只有学会了使用包含这些心理语词的预言和解释规则之后,才有可能理解那些常见的心理语词的意义。
关键词 心灵哲学;语义学;标准观点;哲学行为主义的操作定义;理论网络论
心灵哲学是在哲学的分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以各种心理现象及其本质、心理与物理的关系为对象的,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发展极为迅猛的分支学科。近年来,这一学科在继续研究心身问题、自我意识问题、他心知问题及心理现象问题的同时,又对心理语词的语义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所谓心灵哲学中心理语词的语义学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我们用以描述心理状态的常识语词从何处获得其意义,应如何对之进行定义和分析的问题。由于心身问题、他心知问题等的解决都以搞清有关心理语词的意义为前提,因此语义学问题在心灵哲学中便显得比其它问题更重要、更根本,以致一些倾向于行为主义尤其是语言分析的哲学家在有条件地保留心身问题的同时,将心身问题改造成了有关心理语词的意义是什么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心理语词的语义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心灵哲学中极为重要的、可带动其他领域发展的领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才试图对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的各种语义学理论作一简要介绍,以期能对国内从事有关问题研究的同志有所帮助。
由于现代西方心灵哲学对语义学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分析、讨论“标准观点”入手的,因此,我们的探讨也由此出发。
一、“标准观点”及其困难
有关语义学的“标准观点”(standard view)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常识性观点。一些哲学家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对这一观点的接受、默认或支持,使得它成为该领域中的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理论。
我们知道,“显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是我们定义那些描述外界事物的语词的一种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向某人解释某个语词,比如“马”、“飞机”等的时候,可以指着一匹马或一架飞机对他说“那就是马”、“这就是飞机”。这样,听者就可以明白“马”、“飞机”的指称和意义,同时他还会注意到当时情景的相关特征,以致当一种包含这些特征的新情景出现时,他也能够自觉地运用它们。这样一种定义方式就是“显定义”。基于此,许多心灵哲学家认为,相当一部分常识心理语词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定义,只不过这里“显现”的不是外在的、可见可触的东西,而是内在的、不可见、不可触,只能心领神会的东西而已。比如,我们要向某人解释“疼痛”一词,就可以在他产生某种感觉时告诉他:“这就是‘疼痛’”。这种通过内在显现给心理概念下定义的方式,就是所谓的“标准观点”。
显然,根据“标准观点”,一个人如果没有疼、痒、红等感觉的切身体验,他自然也就不可能理解这些语词的意义。他本人所感到的疼痛、痒、红的感觉是他抽象出“疼”、“痒”、“红”的感觉语词的唯一体验基础,这些词对他来说之所以是个有意义的表达式,完全是由于他自己曾经有过这些感觉。而且,这些词在进入公共语言后,之所以对每个人都有意义,也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把它们与他个人的有关感觉经验结合在一起的缘故。其他心理术语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有在我们经验到“恐惧”、“喜悦”等情绪时,别人说那就是“恐惧”、“喜悦”,我们才会明白“恐惧”、“喜悦”等词的意义。可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内省、感受当作心理术语获得意义的手段和基础的。许多流行的观点,实际上都接受和支持这种观点,如情绪的感受理论及詹姆斯—兰格的情绪理论等。
然而,这一观点在当今却遇到了尖锐的挑战。P.M.丘奇兰德等反对者说:“尽管这一观点对某些心理学术语来说可能是正确的,但并非对所有此类术语而言,都是如此,因为许多重要的心理状态并无质的、现象学上的特征,它们之间并无明确的界线。”〔1〕以“信念”为例,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类的信念,比如信念P、信念Q、信念R、信念S等,然而我们却不可能通过一个一个地内显对应于每一信念状态的性质特征来把握每一表述的意义,也并非每一个信念状态都有其独特的感觉性质( qualia)或可内省体验到的现象学性质。 对于其它的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如不同的思想、欲望、恐惧等来说,情况也是如此。退一步讲,即使这些命题态度的内容各自彼此有别,但什么使它们相互区别、它们各自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等问题,“标准观点”显然也是无法解释清楚的。所以,他们认为,这些心理语词的意义不可能来自感觉性质或可内显的现象学性质,而必然有其它来源。反对者们还认为,“标准观点”即使在其最可能成立的场合也不无可疑之处。因为在那些与感觉性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中,并非所有类型都有种整齐划一的特性。以“疼痛”为例,这一术语可以表示多种不同的感觉,如头痛、烧伤、撞伤等。尽管所有这些感觉性质在引起受害者产生不适的反应方面是相似的,但这也只是所有疼痛所共有的因果关系属性,而非其各自所独有的互不相同的感觉性质。甚至连“红的感觉”也因颜色浅深程度的不同而有许多种类,从棕色、橙色、粉红、茄紫直至近乎黑色。如果说,固有的相似之处将这些混杂的颜色统一了起来的话,那么,有一点似乎很清楚,即“红的感觉”的种类一无例外地是根据产生于标准实例的诸如草莓、嘴唇、苹果等红的感觉来划分的。也就是说,它们是被其所固有的因果关系特征,而不是被某些神秘的感觉性质统一起来的。总之,“那种认为仅凭一单一的、明确的感觉性质就可将一术语的意义全部揭示出来的说法无异于一个神话。”〔2〕
除了丘奇兰德等人的上述批评之外,有人还对把握感觉性质是理解心理语词的意义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的论点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即便是从未有过疼痛经验的人也能知道“疼痛”这个词的意思,并能在谈话、解释及预言中使用它,就像我们在描述他人时所做的那样。虽然他不知道疼痛是何种滋味,但他也能够认识它的所有因果关系属性,并因此可像我们一样知道疼痛是何种状态。由此可见,自身的内省体验、感觉性质并不是心理语词的意义的基础,没有它,我们照样可以理解并运用心理语词。
反对者们还指出,退一万步说,就算“疼痛”、“红”等词的意义可以通过它们与一种内部的感觉性质的紧密联系而得以详尽地阐释,“标准观点” 也还是有问题的, 因为它会导致语义学的唯我论( solipscsm)。由于每个人只能经验到自己的意识状态,因此, 谁都无法辨别自己所理解的“疼痛”跟别人的是否相同,那样的话,“标准观点”就成了一种必须承认任何人都无法理解他人的意思的荒谬的理论。
上述这些困难的存在促使哲学家们不得不对“标准观点”重新进行审视,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其它方案,以作出对心理语词意义来源问题的新的回答。在这一探索过程中,哲学行为主义者最先明确地提出了一种新的替换理论——操作定义。
二、哲学行为主义的操作定义
操作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本来是1927年由美国人P.布里奇曼( Bridgemen)在《 现代物理学的逻辑》( The Logic
of Modern Physics,1927)中提出的一个物理学概念, 指的是对实证性概念或变量加以操作化,将抽象层次较高的概念或变量化为层次较低的概念或变量的定义过程。由于这些层次较低的概念或定义具有可观测到的性质或特质,因而,以之为中介就可使抽象的理论假设与实际发生的现象相结合,并可在实践中加以验证。按照这种定义方法,一个语词的意义等于和这个语词相应的那些操作的总和。“我们可以用长度的概念来说明。一个物体的长度是什么呢?如果我们能够辨别所有物体的长度,那么我们显然就知道我们所说的长度是什么意思……为了判定一个物体的长度,我们必须完成一定的物理操作。因此,当测量长度的操作被规定了的时候,长度的概念也就定下来了。因此也就是说,长度的概念相当于一组操作,而且仅止于一组操作;概念就是相应的一组操作的同义语。”〔3〕1935年,史蒂文斯将操作定义移入心理学, 很快它便成了新行为主义的一个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任何心理术语的意义都由它们与其它表示公共可观察的环境和行业的术语的复杂关系所决定。正如吉尔伯特·赖尔所说:“当我们用各种心理语词来刻划人时,我们并不是在作任何这样的不可检验的推论:在我们无法察访的意识流中存在着幽灵似的过程;我们是在描述他们的一些显著的公开行为的实施方式。”〔4〕行为主义者认为,心理术语表示的是一种行为倾向, 如同“可溶解的”、“易碎的”等表示纯倾向性的语词一样。“我们并没有停留在所看到的行为和所听到的言论之上……,我们考虑了一些能力和倾向,而这些言行是这些能力和倾向的运用。”〔5〕因此, 他们便将操作定义视作能明确清晰地揭示心理学术语的意义的定义方式。比如,在行为主义者看来,要理解“安尼想去加勒比度假”这一心理语句,便可通过下面这组问答及行为来进行:(1)当问安尼是否想去加勒比时, 她会说“是”;(2)如果向她提供关于牙买加和日本的旅游册,她会首先选择关于牙买加的那本来阅读;(3)如果给她一张去牙买加的机票,在可能的情况下她一定会去,等等。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表达这一心理状态的语词及句子的意义。
从以上对操作定义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心理状态的感觉性质在行为主义者眼里是没有价值的,而这一点在“标准观点”看来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感觉性质在心理语词的意义确定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呢?在这一问题上,哲学行为主义借用了维特根斯坦的反隐私语言论的论点及论证,认为感觉性质在心理语词的意义确定中无足轻重。
前已述及,语义唯我论有着严重的缺陷。然而许多持“标准观点”的论者却坚持认为,
我们用以表示感觉的语词只能是隐私语言(
privete language)。维特根斯坦则试图证明所谓的“隐私语言”是不存在的。他的论证是这样的:语言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游戏活动。日常语言的规则是由社会实践、生活方式或者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定”所规定的。隐私语言既然也是一种语言,它就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则,但它的规则却不可能具备公共尺度。隐私语言依据的是“自己立标准、自己执行”这样一个信条。为了说明这一点,维特根斯坦假设了这样一个人,他每天都在日记中记下自己的一种特殊的内心感受,每当这种感觉在心中出现时,他就写下“S”这一记号。在这种情况下, 只有他本人才理解“S”所代表的是一种怎样的感受,别人却无法联系那种感觉来理解“ S ”的意义。对此,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能够用同样的符号来给发生在不同时间的感觉命名,那么他必须首先能够确定现在的感觉和以前的感觉是一样的,否则,他就不能把这两种感觉都称作“S”,为此,他需要用一个标准来衡量感觉,没有这个标准“S ” 命名的就可以是不同的感觉。然而他却找不到这一标准,“时下他没有正确的标准,他想要说的是:‘只要对我来说好像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但这只意味着,我们不能再谈论‘正确’这个词了”。〔6〕“隐私语言以主观感觉为遵守规则的标准,实际上取消了规则,取消了正确和错误的标准。这样,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语言可以存在了。”〔7〕
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批判,进而对感觉性质对于心理语词的意义的批判,极大地鼓舞了行为主义者试图根据语词与公共可观察的环境和行为的联系来规定表示心理状态的日常用语,即对之进行操作定义的努力。然而这种鼓舞却并未使他们的努力真正地成功,相反,所遇到的困难却不少。也许这一点是可以预料到的,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反隐私语言论证未免有些偏激。理由很简单,如果对正确使用某一语词进行验证是理解该语词的意义所必需的,那么,理解“S”所需要的就是S感觉的产生与其它现象的出现间的关系。而那些其它现象也不必是公共可观察到的,它们也可以是心理状态,心理状态同样可作为对正确使用“S ”一词的验证。
因此,维特根斯坦的反隐私语言论证的结论似乎应该是:任一语词在不与其它语词发生语义联系的情况下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也就是说,意义就是当一个语词处于由其它语词所构成并通过包含那些语词自身的一般陈述而相互联系的网络之中的时候,该语词所具有的东西。如果维特根斯坦得出的是语词的意义存在于它的用法之中这个不那么过激的结论的话,那么,哲学家们也许会比他们事实上做到的那样更早地提出下一部分的语义学理论。
三、理论网络论和民众心理学
关于心理语词意义来源问题的第三种观点是:我们用以描述心理状态的日常用语存在于我们的常识的理论框架(民众心理学)之中,它们跟一般的理论术语一样,其意义是由它们出现于其中的一组规律、原则或普遍规则所确定的。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一观点,我们先来看看理论术语的意义的确定方式。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中的那些理论体系如化学理论、电磁理论、原子理论、热力学理论等都是由一组概括性的句子或规律组成的。这些规律所表示的是有关研究对象的各种属性、价值相互之间及其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所有这些都是由构成那一理论的那套术语来表达的。以电磁理论为例,电磁理论是关于电荷、电力场、磁力场等电磁现象的理论,其规律所揭示的是这些现象相互之间及其与其它各种可观察的现象间的相互关系。我们要想准确理解“电场”这一术语的意义,就必须熟悉这一术语出现于其中的由这套理论原则组成的整个网络。通过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说来,理论术语的意义是由那个包含这些术语的规则网络而被模糊地确定的,而不是从关于运用它们所需具备的条件的明确表述中获得的。事实上,我们所见到的那些非正式的“定义”(如电子是电的单位)通常只能揭示语词的一小部分意义,而且,即便是这一小部分,也往往被证明是错误的(比如,现在看来,只及电子的电荷的三分之一的夸克似乎是电的单位)。
上述观点就是意义的网络理论。那么,日常心理语词跟自然科学的理论术语的情况是否相同呢?如果是,这些心理语词存在于什么样的理论网络之中呢?理论的网络论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它们存在于“民众心理学”理论的网络系统中。那么民众心理学是什么呢?民众心理学又是何以可能的呢?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解释的演绎命名模式。这种论证的前提是一个一般陈述或一条普遍规律,以及将这一陈述或规律跟待解释的现象联系起来的其它条件,而结论则是待解释的现象。比如,我们要解释金属棒变长了这一现象,事实上就采用了下面的论证形式:
1、所有金属遇热都膨胀,
2、这根金属棒被加热了,
3、所以,这根金属棒膨胀(变长)了。这里,我们便从前两个命题演绎出了第三个命题,于是,金属棒变长这一现象便得到了解释。由此可见,解释一个现象就是从一条规律出发推导出关于它的描述(解释的演绎命名模式因此得名)。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综合的理论和解释力之间的联系。对事件的预言实质上也遵循着这一模式,只是在作出预言时,论证的结果尚未发生。
需要说明的两点是,其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进行解释或预言时,很少会把论证的前提全部列出来。比如,在解释“金属棒变长”时,我们可以只说:“它被加热了”,而略去“所有金属遇热都膨胀”这个前提。一般说来,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我们在进行解释时总是假定听者已具备大量的背景知识,我们所提供的只是其所缺少的关于某一现象的那一部分信息,剩下的都由听者自己去填充。其二,我们用以进行常识性解释的“规律”通常只是所涉及的真正的规律的近似的、不完全的形式,但又可供临时使用。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别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我们又是如何进行解释和预言的呢?根据上面关于解释的叙述,我们之所以能做到这些,是因为我们懂得并掌握了一整套关于心理状态、外部环境、公开的行为等的规律和一般陈述。通过分析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性解释,我们会发现许多关于心理状态的常识性规则,比如:
人在受到伤害时,会有疼痛感;
人受到批评时,会生气;
长时间不喝水的人会感到口渴;
处于疼痛中的人总想解除疼痛;
生气的人会变得不耐烦;
…………
这些我们所熟知的东西及其它许多包含别的心理术语的命题,组成了我们对他人的行动和心理状态进行解释和预言的知识。就是这些简单的粗略的一般陈述使得那些以标准形式进行的解释和预言成为可能。它们共同组成一个理论,这个理论就是“民众心理学”(folk psychology)。简言之,“民众心理学就是存在和积淀于普通民众心理生活中的由关于心理和行为的解释和预言规则,即一些不言而喻的心理生活原则、老生常谈的范式等所构成的网络系统。”〔8〕“它是人类千百年来为理解自身的活动方式所进行的种种努力的智慧的结晶。”〔9〕
如果民众心理学的确是一个理论体系的话——尽管是个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的语言和文化中的古老的理论体系——那么,日常心理语词的意义的确应像意义的网络论者所主张的那样,由出现这些语词的民众心理学的规律来确定。然而,这里还有个问题,就是对感觉性质如何定位。感觉性质对心理语词的意义之确定真的不起任何作用吗?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过疼痛的体验,那么,就算他知道疼痛是由于身体受伤害所引起的、会使人感到痛苦因而会力图避免的东西,谁又能说那个人真正地理解“疼痛”这个词的意思呢?究竟该如何看待各种心理状态的感觉性质呢?对于这一纠缠不清的问题,网络论者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承认感觉性质的确在确定某些语词的意义时起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很小,最多也不过是第二位的。这种方案实际上是想通过承认感觉性质的作用来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然而问题并非那么简单,这样做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你的感觉性质只能对你显现,我的感觉性质只能对我显现,因而各人的感觉术语的部分意义仍不能为他人所知。所以,同一术语在不同的人那里究竟是否指同一东西这一问题仍无法得以最终解决。
第二,承认感觉性质对于感觉术语的内省运用有重要作用,但仍试图否认其有语义学意义。具体说来,这一观点是这样的:一个人对于“疼”、“痒”、“红”的感觉等的内省辨别力无疑是与他相应的心理状态的感觉性质的特征密切相关的。为了对自己所处的状态作出本能的观察判断,我们都学会了利用自己的心理状态所呈现的那种感觉性质。但是,一个语词,比如“疼痛”严格说来意指什么,却并不包括对任何特定的感觉性质的承诺。因为即便是同一主体,疼痛的感觉特征都会有很大变化。对不同的主体来说,这种差异自然会更大,更不消说不同的生物物种了。因此,感觉性质虽有认识论意义,但对主体间语言中的语词而言,它却不具有语义学意义。〔10〕
对于上述两个关于意义的网络理论的补遗,笔者认为第二种似乎更易于为人所接受。但无论接受哪一种,有一点却是显而易见的,即心理语词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意义来源是这些语词出现于其中的常识性理论网络。像理解一般的理论术语的意义一样,我们要想理解那些常见的心理学术语的意义,只有在学会了使用包含这些术语的预言和解释规则之后才有可能。
* 收稿日期:1995年10月16日
注释:
〔1〕〔2〕〔9〕〔10〕P.M.Churlend:Matter and Conciousress.The MIT Press,1984,第52、52、59、60页。
〔3〕P.W.布里奇曼:《现代物理学的逻辑》,1927年(英文本),第5页;转引自杜·舒尔茨《现代心理学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年版,第246—247页。
〔4〕〔5〕赖尔:《心的概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9页。
〔6〕维特根斯坦: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258.trans,by G.Anscombe,Basil Blackwell,1967。
〔7〕赵敦华:《维特根斯坦》,三联书店(香港)1988年版, 第140页。
〔8〕高新民:《现代西方心灵哲学》,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 第3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