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推行公车改革如何核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制度论文,公车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月16日,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的公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了。本文结合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会计的角度做一探讨。 “公车改革”的税务处理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各省市仍处在试点中,需要分类区别,不可一刀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因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而山东省枣庄市于2014年7月在网络上拍卖64辆公车后,要求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本次拍卖收入将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民生项目支出。 参照以上省市的做法,结合这次“公车改革”总体目标,对于这次车改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这次公车改革主体,一般都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等,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拍卖公车的会计处理 目前,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入行政事业收入。 而2013年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则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交入国库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转出固定资产原值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26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3 贷:待处置资产损益 23 拍卖收入汇入国库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22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22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进行客车改革_公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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