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敏感症”如何治论文

舆论监督“敏感症”如何治

操 慧

【摘要】 舆论监督“敏感症”反映的是一种意欲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但又不愿过多担责的利己心理。“共责”理性缺失与“尽责”意识缺位,是舆论监督“敏感症”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舆论监督主体“脱敏”的根本在于培养主体间的责任共识和责任自觉,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在舆论监督中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各获其益。

【关键词】 舆论监督 “敏感症” 责任意识

“共责”与“尽责”

舆论监督“敏感症”表现了意欲使自身权益最大化但又不愿承担过多责任的利己心理

舆论监督,顾名思义,就是用舆论来对违背共意的人或组织机构的不当言行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监管和督促,使其朝着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方向发展,以公众趋于一致的观点、态度和立场来达成人们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会因主体能动的目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形态,比如行政监督、社区监督等。从其形构和社会功用来看,“舆论”本身就内含了“监督”的动机与形式。

作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态,舆论监督成为促使现代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各司其职,并使其获得合法保障的重要力量。因此,以“权益”为核心的舆论监督,在网络时代形成了“众声喧哗”或“打捞沉默的声音”等媒介景观。它们或代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民意诉求,或反映了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的义利失衡问题。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依托网络参与的便捷性、匿名性以及交互性,成为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的利益表达场和维权场。于是,维权便成为舆论监督主体层面的核心对抗,也正因如此,权益在舆论监督中被天然赋予了“责任”的内涵。换言之,在维护既得利益的博弈中,人们必须以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这亦是法律层面“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原则。

刚开始他很为何冰不值,一度考虑过要不要把真相告诉她,但这就违反了他与那女人签下的保密协议。后来他向那笔钱妥协了,开始认真考虑要用怎样的手段拆散他们。

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会导致寻求自我最大化免责的行动逻辑,使舆论监督的善意和正义窄化为个体维权,这或许是缺乏公益心和公德心的一种变相“失智”。

正如权益的获取必须以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的互构逻辑所显示的,在日趋复杂和责重的舆论监督环境中,多元主体利益表达情绪化的信息流动,正在重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随着监督性舆论的扩散,利益表达主体的权、责不断交错互换,舆情反转现象不仅不再鲜见,反而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命运共同体”已经演变为“责任共同体”,这便是舆论网络化、信息化的新态势,同时也是舆论监督中主体关系动态演变趋于复杂化的新形势。基于此,我们深切感到舆论引导与舆情应对应更加科学、精准与前瞻,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维护,更关系到公平正义的社会良序的共构。这是舆论监督多元主体的责任与使命所在,也是社会发展亟待舆论监督主体自觉“脱敏”的智识选择。

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当舆论经由网络传播而演变为网络舆情时,其“舆论监督”之实就呈现为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如此一来,参与其中的各类主体就会出于对各自权益的考量而结成彼此关联的“命运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一些人往往会产生一种意欲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但又不愿承担过多责任的利己心理,即我们所说的舆论监督“敏感症”。

舆论监督“敏感症”主体探因:“共责”理性缺失与“尽责”意识缺位

舆论监督网络化的动态变异,促使我们从主体层面深入探究舆论监督“敏感症”产生的根源。立体审视目前舆论监督的敏感症候可以发现,监督与被监督主体间大多存在情绪对立或对抗,两者皆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无责”心理,进而催发自我无辜或自我免责的利益表达,由此产生一方究责、问责,另一方推责、避责的拉锯与对抗。其间,“无直接利害冲突”的第三方(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被称为“围观者”)会伴随舆情的演变自觉加入,他们常以仲裁者的姿态参与其中,并对双方施压,试图打捞真相、主持公道。然而,随着舆论监督所关涉的主体被不断卷入,监督关系也变得愈加复杂,监督中的“实情”不断反转,有时也导致线下监督演化为线上事件,这样的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后真相”。此时,舆论监督便在全民观看中变异为“声讨展演”与“个人极端情绪释放”,这不但偏离了舆论监督最初始的目标,还可能给实施有效监督的主体增加行动阻力。

高情千古一真隐——陶渊明的隐逸思想和隐逸生活探析………………………………………………………………………李兰东(3.49)

2018年4 月,教育部发布我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教育信息化手段开展教育扶贫扶智工作,推动“互联网+”和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手段对教育扶贫和教育均衡发展的驱动作用,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命运与责任互动,责任与命运互构。没有公众的权益,何来个人的权益?因此,只有个人履职担当、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权益最大化。具体来讲,就是当纠纷或冲突发生、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失衡时,相关主体应当树立“共责”观:共同担当,走出利己的一隅,以更加理性的眼光和更高的站位审视事件整体。只有从提升自身修养做起,才能自查、自律,避免造成负能量的舆论围观,积极主动地进行舆论监督“脱敏”的自我调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科研人员并非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但作为农业技术的研发源头,部分学者已经看到农业科研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作为农业科技成果产生源头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已成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战线的重要力量,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8]。而根据科研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业科研人员参与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

与“共责”理性相对应的,是一种实践层面积极能动的回应,即“尽责”实践。舆论监督走向网络化的今天,监督和被监督两大主体对“媒介公关”“危机传播”等应对之策都倍加关注和重视,其目的不仅是证明自身无责且符合规范,同时还是对自我形象的塑造以及对其社会责任担当的媒介化彰显。其中,能够在舆论监督的漩涡中突出重围、化危机为机遇的个案实例也不在少数。他们之所以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构社会信任,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在本职工作或日常实践中尽责有据、尽责可证、尽责有信。只有具备这样的“知行合一”与日常担当,才能有效诠释“共责”理性,彰显“共责”道义。

自觉“尽责”主体意识的激发,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认同和对健康舆论生态的努力构筑。作为潜在的舆论监督主体,公民的责任缺失和认知偏差都将激化矛盾,陷入算计一己私利的恶性循环之中,进而损害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最终的发展态势很可能大大低于公众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期待。

与其说“共责”与“尽责”是舆论监督主体的敏感源,倒不如说它们也是主要脱敏点。“共责”与“尽责”,是一种互促互利的良性循环,若是有所缺失或者二者关系失衡,均无益于舆论监督主体“脱敏”。

舆论监督主体“脱敏”的根本在于培养主体间的责任共识和责任自觉

对舆论监督的“敏感”不仅仅是指主体担心个人利益受损或者既得利益有损,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主动感知、捕捉问题或矛盾隐患的洞见和判断力。公众意见和民意监督,实则包括了监察、监理、监办等建设性动因,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批评、曝光与处罚等意义。这样的建设性动因依托网络的多级传播,可以吸纳更多的善意和民智,令事态扭转,利他益己。此外,网络舆情表达中监督与被监督主体边界的延展,可以让社会各阶层的多元声音得以释放,助力实情呈现、真相浮出、情绪疏导,使各方达成理解与体谅,这应当是主体善于监督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要倡导合乎情理、彰显道义的舆论监督,使之在舆情引导中发挥积极作用。

促使舆论监督主体“脱敏”的更有效方式是行胜于言的自觉“尽责”以及利他“共责”。“尽责”的实质在于实干,只有以行对言,才能更好地以事实回应质疑,提升舆论监督的品质和效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以“尽责”“共责”的自觉意识去影响和感染更多人,打造代表最大利益公约数的“责任共同体”,使每个人都能在舆论监督中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各获其益。

治疗舆论监督“敏感症”,其根本在于主体间的责任共识和责任自觉,使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相统一。无论是贯穿其间的“义利”还是“权益”,均需要我们胸怀坦荡,涵养家国情怀,强化“共责”意识。唯有如此,才能“脱敏”而利他,共筑网络舆论阵地的“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C912.6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责编/王妍卓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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