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与现实:从“语言”看先秦儒家思想_国学论文

建构与现实:从“语言”看先秦儒家思想_国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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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南北朝時代的文學理論家劉勰,曾在其大著《文心雕龍·原道》提及:“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① 此語所論,當指文章之事與“道心”、“神理”之間,有著極爲密切的關係。然而,我們如果藉著劉彥和的話來說,一切文明的建構必然始於“語言”的運用,當不爲過。因爲,當人們開始活動於一世界舞臺時,人類四無依傍。我們唯有靠著“群體”的協助與扶持,纔能度過那個蒙昧草莽的原始時期。而“語言”的出現與運用,乃使得個體與群體之間獲得一種“認同”的心理感受。於是,在積累之下、在感受之間,語言乃將不同的時間與空間的人們聯繫起來。人類的經驗因語言而得以紀録、保存、交流與傳播,文明於焉粲然。唐君毅先生即指出:②

常言語言之用有指客觀之事物,表主觀之情志,及通達人我之意三者。指客觀之事物者,如科學之語言。表主觀之情志者,如文學之語言。通達人我之意者,如人倫間與社會中人之相告相命之語言。

信哉!斯言之說。“文明”的產生若從語言所能起的作用來看,的確就應涵蓋“客觀”、“主觀”及“通人我”這三個面嚮。當然,其中有關科學語言對於客觀物的描述與對應關係,並非古代中國哲人所擅長,本文將不論及此處。此外,文學語言的表達雖古已有之,但其自覺意識之覺醒,應從魏晋以後,方爲重點。是以,亦非本文所將論述。但是,其中有關通人我的人倫日用以及社會中人的相告相命,則爲古代儒者著意之所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論之“通人我”,即關乎“人”的形象之樹立。因此,通過此一部份的“語言”觀點之疏理,將能廓清古代中國儒者在進入樞軸時期(Axial Age)的“哲學突破”,究竟爲“人”帶來何種定位?③ 底下我將從“真實”與“建構”兩個側面,切入孔子、孟子、荀子的學說,並說明在“建構”層面的“社會化”脉絡,如何爲古代儒者的“人”之形象,樹立其存在的價值;以及“真實”所涉及的“人性”,又是如何在“語言”的運用表現中,彰顯古代儒者所理解的“人”之形象。

二、“正名”下的宗師:孔子的人觀

作爲中華文化人文精神定向的孔子,同時也是儒家學說的定向者。我曾撰文指出貫串孔子一生的生命史,有一個極爲迫切,而不能忽略的“終身困擾”——此即“正名”的要求。④ 事實上,“正名”的確是孔子一生追求政治實踐中,最重要的一項訴求。當然,此一政治實踐的訴求,並非衹具當代的政治批判與實踐的意義而已。如果我們從孔子早晚年的思想變化來看,“正名”的主張其實都能符應早年的“德性主體”之立場,與晚年可能的“內在超越”之天人思想⑤,那麽“正名”訴求所隱涵的內容,恐怕是比字面意義要來得更爲豐富。因此,本節將通過孔子對於“正名”觀點的討論,分析孔子思想中的“人”之“建構”面,實乃是在“禮”的網絡裏,成就其“群體”之“人”的形象;再者,此一“正名”的訴求,看似陷入“禮文”脉絡中的舊規範,“人”當成爲一僵化的“語言性”定位⑥,實則不然。因爲,孔子所論之“正名”,雖從“關係”範疇的角度切入。但其之所以能產生“規範化”的要求,並不是由封建宗法制度的傳統所提供。相反地,孔子實是運用“舊”的語言定位,標誌“人”在政治社會中的應盡責任,但真正構成“正名”具有正當性的理由,卻是其“人性論”的核心概念——“仁”所構成。因此,“正名”就不再衹是一種政治的訴求而已,它同時也是一種“道德訴求”。此一訴求認爲“人”因於其定“名”下的語言性內涵,不能衹是某一獨特的時空產物,而當有超越時空且更爲“普遍”的價值與意義。

《論語》中有關“正名”訴求的文獻,可以從孔子與齊景公的一段問答論起。在《論語·顏淵》中載:⑦

齊景公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

這段孔子與齊景公的問答,看似維護當時的政治與社會之人際關係,因此使得許多“反傳統”的學者,引爲坐實孔子是封建傳統的擁護者之證據。追究其因,衹因爲孔子在此點出了“君君臣臣”的字眼。然而如果我們深一層地檢討,將不難發現“君臣父子”之“名”,其實正是先秦時期的社會脉絡下,界定人們各類“關係”的一種“語言性”定名而已。社會的角色之語言性定名,當然離不開他的時代脉絡,是以,使用此種社會角色之語言性定名來表達思想家的立場,本不足爲奇。孔子既爲一時空的存有者,當然不可能脫離其時代脉絡而創見與當時不相干的語言,來加以界定其時代的社會角色。尤其是孔子在此針對“權分”的立場,表明了其理想的關係角色之定位,是故勞思光便說:⑧

此一說法,原祇有形式意義;蓋並未說及“君”,“臣”等之權利義務內容如何,而祇是肯定一“權分”觀念。正如邏輯家說“A是A”,“B是B”是,祇表現對“同一性”觀念之肯定,並未涉及“A”或“B”具有何種內容。說“A是A”,意謂:不論“A”具有何種內容,同一性必須肯定。說“君君臣臣”時,亦是意謂:不論“君”或“臣”之權利義務如何劃定,“權分”總是必須遵守者。故孔子此說並未涉及具體制度內容問題,俗論或以爲此語表示孔子“擁護封建制度”,則是謬以千里;不唯誤解孔子,而且看錯問題。

勞思光在此以“權分”觀點來解釋孔子的“正名”訴求,相當有見地。因爲,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周文”,正是一種粲然大備的文化生活世界的建構。生活在此一有“禮”且有“理”的世界中,“人”不可能衹是一個原子式的孤立自我,“人”必須“通”於群體的生活之中,“人”與“我”不應斷爲兩橛。以是,在孔子構思下的理想世界,“人”分享了語言中的定“名”,即確認了他在此一系統中的價值與意義。因此,語言定名的角色,絕非衹是一種客觀指物的符號代稱。“人”在語言的定名裏,透過“權利”與“義務”決定了此一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建了一個有意義的生活秩序。⑨

或許,從禮的角度進一步來看,孔子的“正名”訴求當然有其時空脉絡的針對性。也就是說,孔子之提出“正名”當非憑空虛談,他其實是處於“周文疲弊”、“禮崩樂壞”的不穩定生活中,冀盼此一主張能爲當代帶來“穩定秩序”的可能。不過,提出此一訴求的發生原因是一回事,其所帶來的“普遍性”之理論意義,又是另一回事。⑩ 我們當然可以從其訴求中,剥離時代之特殊性,突出先秦儒者理想中的“人”之普遍形象。職是之故,孔子的“正名”主張不應被理解爲“封建制度擁護論”。由是,孔子於此所建構的“人”之形象,也就不應衹被視爲是一群不具反省批判意義的封建之“人”。

誠如孔子在《顏淵》中所指出的“君臣父子”之定名,在一個生活世界中的“權分”,即是系統穩定的最重要因素。在《子路》篇中,孔子所批判的具體政治事件,便以此立場作爲其評論主軸。其云:(11)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名”之確立,對孔子而言,並不是話出如風的簡單。因爲“名”的背後,所代表的是一連串的“社會行動”。是以,我們不能將“名”衹當成自然語音串的表達而已。於是乎,我們可以看到“名”的構成,實以此一語音系統的社會脉絡爲基,組織其中的價值觀、認同感等意義,進而形成一張語言的生活之網。事實上,“語言”從來就不是一種簡單的聲音結構而已。衹要語言必須表達意義,則與意義可以聯繫起來的諸般層面,都是我們必然要考慮的面嚮。陳漢生(Chad Hansen)對於研究中國哲學的路徑,便曾指出“語言”是一條適當的方嚮。他甚至說明了有關語言的四個假定之重要:(12)

隱含在古典思想中的有關語言的假定分成四類:1.關於語言功能的假定,也就是,語言的作用是什麼?2.關於語言跟世界聯繫的方式之假定,也就是,什麽樣的現實模型提供了對語言功能的說明?3.關於語言的起源和現狀之假定,也就是,語言怎樣出現以及我們要有何種知識纔能知道怎樣使用它們?4.關於語言跟心理的或抽象的對象(思想、意義、共相、類等等)之間的關係的假定中的各種各樣的對比。

從這四個假定來看,陳漢生進一步說明中國文獻上的思想流派,最爲關心的問題不在於運用“定義”來表達“真實本質”。中國思想對語言的興趣,從來是在於其“使用”的層面。所以,如果“語言”可以被區分爲“語形”(語言實體的相關係),“語義”(語言和語言之外的觀點之間的關係),“和語用”(語言跟語言使用者的目的之間的關係)(13) 三個方嚮的話,“語用”便是中國思想的關心所在,而且是强調其倫理功能之建構。因此,語言在古代的思想家眼中,其最大功能當不在於“描述性的功能”,而是“規範性的功能”之運用。(14) 此一觀察,至爲緊要。因爲,誠如前文所說的,孔子在强調“正名”的此一語言行動時,其社會化脉絡中的關係角色之倫理功能,是他最看重的部份。是以,當孔子使用社會化的關係角色之語言時,就已“規範”了此一詞語的社會、倫理等內涵。也就基於這樣的緣故,我們可以說孔子的“正名”,應當在“語用”的過程中,界定與規範了“人”形象的特定價值取向。

其實,更進一步地說,孔子在“正名”的訴求背後,建構了“人”在群體生活世界中的關係角色及其本質。此種被建構的本質,不是自然客體物的真實本質之表現,而是網絡系統中的“位置”及其意義。所以,儒家在此時對於“人”的理解,就不會是一種先天或是自然客觀的產物。“人”應當是一種被“人”所“建構”的對象。當然,此一“建構”的形象依“人”的位置之差异,給予不同的定“名”,此時所有的“名”也都必須擔負起系統穩定的責任與功能。於是,當“名”不能擔起此一責任與功能時,系統的崩潰就是一個必然的方嚮。所以,孔子纔會在《子路》篇中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所以,陳漢生便認爲儒家的此種“正名”的主張,便是立於“語言的主要功能是逐漸灌輸指導選擇和行爲的態度。語言的使用應該做爲社會控制的工具來進行操作。所以,道德規則可以在作出道德辨別時,通過諄諄教誨的方式來控制和影響行爲。”(15) 陳漢生進一步將儒家從孔子以來的“正名”主張,分成荀子“實在論”與孟子“唯心論”兩個不同的基礎趨向。(16) 基本上,此一分法大抵合乎一般的理解。可是,卻由於過於注意其“异”,反而忽略其“同”。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將儒家“正名”的語言行動,置回“人”的完整統一形象來檢視的話,孟荀所呈現出的“差异”未必是那麽地遙遠,甚至變成不可溝通。有關孟荀的討論,將於以下兩節進行說明,此處不再贅述。此處主要說明孔子的“正名”主張,本就包含兩個面嚮,一從“建構”的角度而著眼於“人”的社會性,一從“真實”的立場而突顯“人”的本質性。

承上所論,孔子“正名”下的語言活動,“人”的形象實被系統的“位置”所建構,故有社會化的傾向。但構成此一“位置”的內涵,並不是指具結構位置的形式意義而已。换句話說,儒家所理解或主張的系統,不會是空具架構的形式,而必須內蕴某種價值內涵於其間。是以,在此一價值內涵的要求下,“正名”的語言行動也就因此分享了一內涵的特質,於是“位置”不再衹是生活世界中,任何一個可被其他“位置”所取代的“形式”對象。系統中的“位置”,必須有其“真實性”的內涵,以構成其“异”於他物的正當性。

從孔子的學說來分析,“正名”的確是一項政治上的重要訴求。但是,孔子的政治訴求是以“禮”爲其核心的具體實踐。職是之故,孔子對於“周文”反省的“新思維”,便構成“正名”行動的價值內涵。勞思光對於孔子反省周文的作法,特別指出在“仁”、“義”、“禮”一貫的理論核心裏,“禮”雖非其學說的最終之地,但卻是最重要的起點。(17) 因此,勞思光又再提出“攝禮歸義”、“攝禮歸仁”的步驟,在逐步的向內轉進之下,外在僵化形式的“禮”乃被賦予新的“道德心性”內涵而爲其真實人性之基礎。所以,他說:(18)

禮以義爲其實質,義又以仁爲其基礎。此是理論程序;人由守禮而養成“求正當”之意志,即由此一意志唤起“公心”,此是實踐程序。就理論程序講,“義”之地位甚爲顯明;就實踐程序講,則禮義相連,不能分别實踐。故孔子論實踐程序時,即由“仁”而直說到“禮”。

順此以論,孔子的“正名”思想必然是以行使“價值判斷”之原則爲其目標。於是,“就政治生活說,孔子要求人人盡其制度意義之理分;就道德生活說,則孔子要求自己處處盡其道德意義之理分”。(19) 基本上,勞思光在以上的討論中,透過層層轉進的論述模式,將孔子的“正名”思想的“道德意義”充分展現。“正名”不再衹是一種表現形式理性的政治實踐,而是具有更爲深刻的真實人性爲其基礎。因此,“正名”的價值與意義,即可由“理分”的充足實踐來彰顯。

另外,孔子在《論語·憲問》提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亦可證明孔子對於語言表現與德性之間的密切關係,有更深刻的體會。因爲,孔子雖然認爲“語言”的表現應在社會、文化傳統的系絡中,突顯價值系統的觀念。但“語言”與“人格”之間的關係是否具有“同一性”?孔子並没有天真地將二者全然等同,而應就不同的角度,加以分別對待。所以他注意到“語言”之表現與內容之傳達,自有其語言學上的規則,不必與“人格”連上等號。故一套具有價值內涵的語言表現,說者未必是一道德人格者。可是,孔子也深信一個“道德人格者”必然可以在語言的表現上,呈顯出具有價值內涵的語言。因爲,他認爲以“普遍真實人性”爲基礎的人格者,在“視、聽、言、動”的表現上,當可受到此一强大力量之影響,從而薰染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孔子對於“普遍真實人性”所呈現的價值意識及其對於“語言”的影響力,有著高度的信心。

於是,總上所論,我們可以發現“正名”行動的實踐雖從形式的“位置”出發,但透過“仁”的價值內涵的灌注,“正名”的意義乃被進一步地拓深。畢竟,形式意義的系統之位置,必須以普遍而真實的人性爲基礎,其“建構”的系統纔是適合“人”安居於其間。否則,“异化”的危機随時會顛覆系統的穩定性。再進一步說,我們亦由此見到孔子的“正名”訴求,本是一“語言”性的行動,但是,其所牽涉的問題並非語音與意義的表現和傳達、接收而已。更重要的是,在此一語言行動下,“人”被建構於一個穩定的系統網絡之中,“人”是“社會人”也是“政治人”。而且,“人”之所以能於此一網絡系統裏安身立命,並非衹因形式因的決定,若果如此,則“人”將失去獨立自主的“自由意志”。相反地,“人”能於此一語言行動下,立命於系統中,實因每一個“位置”的定名,都以實現“理分”的道德真實性爲依歸。衹有在此一要求下,“人”以其普遍真實人性爲根,發而爲語言行動,形式上的位置定“名”纔不會成爲箝制“人”的文明產物。

三、“知言”下的宣傳家:孟子的人觀

在先秦儒者之中,孟子對於掌握孔子的思想精義,被公認最爲精準。事實上,孟子的確將孔子學說中的人性論,發展得相當透闢。我曾撰文指出孟子的“性善”論,並非衹著眼於“倫理道德”問題的討論,而是更進一步地探觸“天道”之存有層面與“人性”之綰合。因此,孟子的學說其實是展現出一種“澈上澈下”的型態。(20) 甚至,我們可以說,在此一澈上澈下的理論特色裏,所有的關聯性對象都由此而分享了“倫理道德”的特質。“語言”的行動自不例外!

孟子的語言觀點,基本上是承襲孔子《論語·憲問》“有德者必有言”的立場而來。所以,孟子一如孔子將語言的表達視爲是人性內在真實面的展现。衹有“人”的道德價值意識之真實人性能充實飽滿,“語言”的行動纔能展現出該有的道德意義。但誠如前文所論,儒家的語言觀點下的“人”,可以區分成“建構”與“真實”兩個面嚮。前者在語言的行動中,“人”被安置於系統結構位置上。因此,“人”是“社會人”;後者則賦予此種“位置”以具有真實人性。是以,“人”乃有真實之可能。其中,值得思考的問題,即在於“人”若根於社會人我之需要,一切一以系統結構的秩序與穩定之要求,則“人”將淪爲“功能”之對象。如此一來,“人”將容易轉爲“功能要件”,而變成“物化”的存在。此時,“人”衹是一個“物件”而已!於是,我們看到孔子透過“德”與“言”的聯結,以及拓深“正名”乃根於“仁義禮”的推動,還“人”以“真實”之面目。但“真實”在此時的意義,究竟是指什麽?我們可以透過何種論述,將道德的真實人性與語言行動聯繫呢?我想“自由人”的身分之疏理,或可道出其中意蘊。由於,孟子對於此一面嚮的意義抉發,具有重要的地位,值得深入分析。

其實,孟子對於儒家學說發展的重要性,學者已指出是在於理論體系的建構上。(21) 此一判斷,自有其所見。然而,更值得本文重視的是,孟子在建構其性善論的理論體系時,觸及了語言行動的表達與接受,並且認爲必須置於“道德意識”的考量上,“言”“辭”的掌握,纔能真正清楚。在《孟子·公孫丑上》的《知言養氣章》對此問題,有深入的分析,由於本文甚長,以下將截引兩段相關文獻,加以討論:(22)

曰:“敢問夫子之不動心與告子之不動心,可得聞與?”“告子曰:‘不得於言,勿求於心,不得於心,勿求於氣。’不得於心,勿求於氣,可;不得於言,勿求於心,不可。”

又曰:(23)

“何謂知言?”曰:“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生於其心,害於其政;發於其政,害於其事。聖人復起,必從吾言矣。”

上引兩段文獻是《知言養氣章》中的部份內容。過去我曾撰文仔細分析過《知言養氣章》的問題,此處當不再重複贅述。本文將針對語言行動中的“道德主體”之重要性,加以論述。希望經由此一分析,能將孟子語言觀點中的“人”之“自由”與“真實”的關係厘清。

基本上,孟子對於告子“不動心”的方法,持保留的態度。因爲,從“不得於言,勿求於心,不得於心,勿求於氣”的說法以觀,告子所采取的“工夫”立場,其實是將此“心”與外在客觀世界進行一種切割斷裂的作法,徐復觀便認爲告子的主張“把自己從社會隔離起來,不受社會的影響”。(24) 由於“隔離”,是以如語言所構成的人爲世界之價值,便不會影響己“心”之操持,故朱子便說“告子衹去守箇心得定,都不管外面事。外面是亦得,不是亦得”。(25) 朱子與徐復觀的解釋,都點到了告子經由“心”不受干擾的方式,養成其“不動心”的境界。但由於孟子認爲“不動心”應該是建立在“浩然之氣”的養成,透過道德生命的充實,無惑於事理。此時,所有外在而爲“人”所建構的物事,如語言行動與價值習慣等,當不會擾動其“心”。另外,李明輝對於此段之疏解,雖小別於上述的脉絡。(26) 但他指出“心”特質之界定,即爲告子與孟子之區別,則是相同。他說:(27)

從孟子“仁義內在”底觀點來看,道德底價值與是非之判準不在外在對象之中,而在於心,而且此“心”是《告子上》第八章所謂的“仁義之心”,亦即道德心。此“心”是道德法則之制定者,因而爲道德法則與道德價值之根源。至於告子底“心”,並非道德法則與道德價值之根源,其作用僅在於認識客觀的價值或“義”。此“心”不是道德心,而是認知心;或者不如說,告子係以認知心爲道德心。因此,告子底觀點是一種“倫理學的重智論”(ethical intellectualism)。

正由於告子的“心”衹是一個認知者的角色而已,所以當他無法從外在的“言”,索求價值時,便以隔絕的方式,保持其“心”之不動。此處我們可以看到,不管告子是否受道家之影響?或是傾向於“倫理學的重智論”之路子!告子的“心”與“言”是可以以一種“斷裂”的關係呈現出來。但是,孟子對於“内在”的“心”,與“外在”的語言活動之關係的理解,卻不是一種“斷裂”存在,而爲一種“連續性”的關係。(28) 是以,可以說孟子采取“内外一如”的思路,處理了“人心”與“語言”的表現與接受。因此,自無法接受告子的不動心之模式。

孟子的這個立場相當重要。因爲,對孟子而言外在的世界如語言之活動,應當就是“人心”的外顯表現。中“心”有“德”,“言”自隨之。是以,“言”所構成的生活世界,如上引之“正名”訴求,自當依乎“心”而爲之。故孔孟對於“外/内”、“身/心”、“言/德”等關係,便會要求“內”、“心”、“德”爲優先之對象,“外”、“身”、“言”應當受其領導。於是,回到語言行動下的“人”之形象來說,我們可以進一步推出:此時語言所建構各種生活世界的價值與意義,既不會衹是一種“形式”上的意義之外,也不會衹具特定的“時空”之價值。“語言”所建構的生活世界,由於有“心”爲其主,所以“真實”的人性即爲其存在的基礎,以此一基礎來建構社會化的生活世界,則所建構的對象將不會回來“宰制”人本身。除非此一生活世界已失去人性的真實性。

其實,上引《公孫丑上》的第二條文獻便歸結在“詖、淫、邪、遁”的四種語言表現下,將產生“生於其心,害於其政;發於其政,害於其事”的危險。這四種言詞的產生,由孟子運用帶有價值判斷之“詖、淫、邪、遁”以評之,可以顯見發言者當背離了人性之普遍真實面。此外,此種背離人“心”所引發之危害,不僅是個人的道德涵養而已,更重要的是,將危及人們所建構出來的“群體”生活。是故,孟子纔要主張“知言”。而且,此時的“知言”當然不是衹在“理解”語言背後的悖理而已,孟子在此當有其更爲積極的想法。也就是說,孟子此處說法隱含著因“知”而“防”之目標。所以,當李明輝說“這兩種工夫均以‘心’爲主宰,‘知言’是以心定言,‘養氣’是以心御氣,主要工夫均在‘心’上作,其效果則分別表現在於‘言’和‘氣’上”時(29),我們更應指出,孟子“知言”“養氣”的工夫,即是在建構一個更符合“人性”的生活世界。

經由以上論述,當可了解孟子思想下的理想“語言”活動,必須以“道德”爲依歸。不過,在孟子的這個觀點下,我認爲尚有一個更爲重要的問題,有待厘清。誠如上述的分析所指出,孟子所主張的理想語言行動下的“人”,可以在“建構”的視角下,安於其應有的“社會人”或“政治人”之角色。而此一“建構”下的“人”之形象,之所以不淪爲“异化”下的形式之功能,進而將“人”視爲一客觀之“物件”,乃在於語言行動背後的“道德”之真實人性所保障。但爲何在真實人性下的“道德”,能够成爲防止“异化”的力量呢?恐有進一步分析的必要。

事實上,語言所建構下的生活世界,我們所要面對的對象並非個人而是群體。而從“道德”出發的語言活動,則以個人爲對象。因此,在孟子的論述中就必須隱含著“個人”與“群體”的統一關係,也就是前述所論的“内外一如”。但是,這種統一個關係應突出何種“人”的樣態?方能展現出儒家的理想性呢?牟宗三曾針對黑格爾論及希臘文明的“個體性原則”與“道德性原則”,進行分析。並指出面對“個人底自由意志”與“法律”之間的原始諧合關係,衹能是一種未經反省或不自覺的原始型態而已。(30) 但“人”生活於“群體”之中,不能迴避群體的生活規範,故需與“法律”、“正義”產生關係。又由於“法律”與“正義”表現爲一種公共性與社會性的方嚮,所以牟宗三稱之爲“社會公益”。是以,在原始諧合關係中,個人自由意志不自覺地與此一“社會公益”的結合,便是一種脆弱而屬於自然生命的表现而已,不可能挺立於人間世。(31) 所以,他特別認爲必須以經由反省而來的統一性之保障,“道德”與“自由”纔能貞定。他說:(32)

吾人尚須克服此矛盾,向“真實的統一”前進。其所以含有矛盾,是“因爲這種美的道德性尚没有通過主觀自由底奮鬥,尚没有在其重生中。它尚没有純净化到自由主體性之標準”。依是,在重生中建立起來的,通過主觀自由底奮鬥建立起來的,真正的道德性,不是美的道德性,吾人可名之曰“道德的道德性”。此是道德性之純净化,“純净化到自由主體性之標準”。“這自由主體性是真正的道德性之本質”。吾人亦可說這內在的道德性即是吾人之“真正的主體性”。“自由的主體性”。惟有在主觀自由底奮鬥中,在重生中,達到這種道德性,始可言自由意志與法律之真實的統一。此爲間接的,再度的統一,亦即所謂再度的諧和。此使吾人自美感階段超拔而進至道德的階段。

又說:(33)

在主觀自由底奮鬥反省中,理典被撑起來,抽離出來,如其爲理典自身而觀之,“在其自己”而觀之,最後這理典勢必向裹收,即內在化於吾人之內在道德性中而有其根,而法律、正義,表示社會公益者,實祇是內在道德性之客觀化。此時自由與法律即不見有衝突,而達到個體性與普遍性之真實的統一。

牟宗三的這個說法,相當深刻地點出被人類建構的公共文明之體系(或稱之爲“客觀化”),必須要收攝於內在的“道德性”,則其表現於外的“道德性”或“正義”,也纔能取得真正的真實陸。此說正好可以印證孟子在《公孫丑上》論及“不動心”與“知言”等問題時的立場。因爲,語言所構成的生活世界,應當要以社會公益的公共性成爲其存在的理由,是以會表現出“道德性”。但是,此種“道德性”如果是一種未經“反省”或“自覺”而出的價值意識,那麽這種社會公益的公共性,常常容易淪爲系統結構的僵化之功能。“人”若處於此種功能要件的結構中,作爲“社會人”或“公共人”的形象,有時會轉爲“宰制”人們的重要力量。過去我們常批評“封建”制度的保守性與傳統性,必須在“理想性”的方嚮下,徹底揚除。即是因爲封建制度常挾其具有系統穩定之目標以操作發展方嚮,因此在此目標下,任何“個體”的特色或原則,都需讓位。於是,我們衹看到“制度”、“公共性”、“社會化”,卻不見“人”、不見人之“個體性”。所以,儒家提出的主張,便是要恢復被“建構”的公共性以及制度之“真實”人性。孔子亟感於“周文疲弊”、“禮崩樂壞”,而思有以改變,即爲此種體會的表現。所以其架起“仁、義、禮”之一貫,進而“攝禮歸義”“攝禮歸仁”,當即是此一精神之具體實踐。因此,我們可以說,孟子的“知言”並非衹是一種簡單的語言傳達、接收、理解、詮釋的行動而已,背後所載賦的意義是在於“價值意識”的自覺化,纔是孟子此說的核心要義。而且,衹有在此種自覺的價值意識的顯豁,人的“自由”也纔能獲得保障。否則,“制度”將永遠成爲人們生命中巨大的陰影。

最後,總論以上所述,孟子對於“語言”行動的主張,一於孔子“正名”的立場。但不同地是,孔子在“建構”的生活世界裹,雖已點出“仁”當是“人”在“制度”、“系統”中的“真實性”依據,可是所論並不深入。孟子則在往“內在意識化”的角度下(34),逐步地拓深“人”的“自由人”之形象。因爲,衹有“制度”、“公共性”等人爲“建構”的世界,被充分自覺得“價值意識”所滲透、灌注,此一生活世界的諸般客觀化活動,如語言、法律、社會等,方能顯其“真實性”。也衹有在如此自覺的統一之中,“人”的形象纔能挺立其“自由人”與“道德人”,甚至是“公共人”的諧和。

四、再提“正名”:荀子的人觀

時移世變,進入戰國時期的思想家派,既盼能獲諸侯君主的青睞而學以致用,又盼能力抑百家,以爲學壇之祭酒。因此,學說之間的競争已非春秋時期所能比擬。荀子處於此種歷史局勢,其許多的發言實乃有所針對而爲之。是以,當荀子再提出《正名》一篇以論“名”“言”問題時,則其相關內容所欲解決的問题,必然與其所處環境有關。我們試觀在《非十二子》篇中,荀子言:(35)

假今之世,飾邪說,文奸言,以梟亂天下,矞宇嵬瑣,使天下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有人矣。

荀子相當清楚“邪說”“奸言”是他所需批判的對象。是以,其後歷數十二位思想家的主張,並一一加以批駁。其中,强調“見侮不辱”的宋鈃,主張“上功用,大儉約而僈差等”的墨翟、偏好“治怪說、玩琦辭”的惠施,也都名列《正名》篇中批判的人物。是以,《正名》之“正”是荀子有所爲而“正”。當然,荀子的批判雖是有所爲而爲之,但他並非衹爲争奪發言權便設論問難。荀子其實是在辯難之中寄寓其理想的治國經世之圖像。而且,從其設名爲“正名”,可以推知其所願當學孔子。由是,孔子“正名”主張所建構的理想生活世界的秩序,便是荀子的目標之所在,所以在《荀子》一書之中,“正理平治”乃常常出現在許多不同的文脉裹。

當代學者唐君毅撮約《正名》之旨要,指出荀子此篇的目的並非將焦點置於邏輯關係的檢討,而是要“諸個人之主觀精神求相喻相結,以樹立一社會之客觀精神”。(36) 其後,伍振勳更是接受其說,著力從“名—言—道”的語意結構爲起點,透過“禮宇宙觀”的論述,强調“‘生活世界’的各項要素,諸如文化模式、社會制度、個性人格,構成相互關聯的意義語境,透過語言行爲的實踐,文化得以傳遞,社會獲得整合,社會化主體也有個體化的意義,這個由語言構成的生活世界不斷地再生”。(37) 伍振勳相當敏銳地掌握了唐君毅對於荀子“正名”觀點的要義,並進一步地發揮。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荀子在努力進行社會倫理秩序建構的過程中,是否會有墮入“自我疏離”的异化危險?荀子是否會在建一“正理平治”的理想時,反而使“新名”一如“舊名”一樣,淪爲僵化的“制度”,進而箝制人心呢?從歷史事實的發展來看,其弟子韓非所提的“法、術、勢”之學,似乎印證了荀子“正名”之說,隱含有“權威主義”之可能。但,荀子的主張真的是以“异化”爲其必然之途嗎?荀子真的如後世儒者所嚴厲批評的樣子(38),來建立其趨近於孔子的“正名”理想嗎?底下本文將針對荀子在建構社會公共性的過程,“真實”人性的普遍基礎,是否曾是其考量的重點?來檢討其“正名”立場,進而說明在這種“正名”觀點下的“人”之形象,究竟是否合乎孔孟所建構的“人”。至於,其有關“制名樞要”的技術性原則,則學界論者多矣!本文將不重複論述。

荀子在《正名》篇中,有一段重要的文字:(39)

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與共故。故明君臨之以勢,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論,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辨說惡用矣哉!今聖王没,天下亂,奸言起,君子無勢以臨之,無刑以禁之,故辨說也。實不喻然後命,命不喻然後期,期不喻然後說,說不喻然後辨。故期、命、辨、說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業之始也。名聞而實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麗也。用、麗俱得,謂之知名。名也者,所以期累實也。辭也者,兼异實之名以論一意也。辨說也者,不异實名以喻動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說之用也。辨說也者,心之象道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經理也。心合於道,說合於心,辭合於說,正名而期,質請而喻。辨异而不過,推類而不悖,聽則合文,辨則盡故。以正道而辨奸,猶引繩以持曲直,是故邪說不能亂,百家無所竄。有兼聽之明,而無奮矜之容;有兼覆之厚,而無伐德之色。說行則天下正,說不行則白道而冥窮,是聖人之辨說也。

在這段文字之中,有關“名”、“實”、“辨說”、“期命”,各自涉及語言行動的幾個層面。荀子在此透過對語言行動進行細膩地討論,並指出真能解決這一切語言争端的關鍵,必須求之於“心”。所以荀子纔說:“心也者,道之主宰也。道也者,治之經理也。”衹要“心”能與“道”合,則語言行動中的表達與接收,將可無礙地進行。而社會上的語言行動能無礙地進行,並非僅有語言表達上的成績而已,更重要的是,此種無礙在荀子眼中代表的是社會制度秩序的完備,也即是樹立了“客觀化”的可能性,故“說行則天下正”。但是,如果客觀化的精神無法體現,那麽也就表示了“語言”行動的失敗,而且,此一失效當由“奸言”、“邪說”所使然。此時,“說不行則白道而冥窮”,天下實爲無“道”之狀態。荀子在此勾勒了一理想的生活世界,其語言行動乃一於“道”以爲鵠的。

然則,學者從“明君臨之以勢”到“禁之以刑”所讀出的訊息,實乃偏於“權威主義”。(40) 因爲,就文脉來看,荀子此處所論的確近乎後來法家對於“明君”治國之要求。(41) 是故,荀子此處觀點幾乎等於是透過“言論”控制的技巧,統一天下人的意志,毋怪乎今人有法家傾向之批評。但正如前文所述,“心合於道”以及“說合於心”,是荀子論“名”的理想。以是,則荀子對於語言行動的立場,並不是强調從“形式位置”以取得“支配”的合法性。也就是說,“言”與“說”之所以在社會上或系統中擁有發言之正當性與支配之可能,實由於合於“道”之“心”的緣故,而非發言者在此社會或系統中所居的“位置”,使其具有支配性。這點區別相當重要!事實上,正是由於荀子在語言行動以表現“客觀化”的基礎之要求上,必須以“心”爲出發點,荀子的語言行動纔不致淪爲專制政權統治人民的利器。至於,其後的歷史發展所導致的“權威性”問題,我們亦不能略而不見。衹是我們必須意識到此一“异化”發展的本身,尚有許多條件纔構成,我們不應將其後歷史事實的許多責任,全然歸之於荀子身上。

當然,當我們認爲荀子的“心”之合於“道”,可以某種程度保障語言行動不致於產生异化,進而成爲制度僵化之幫凶。但我們仍應面對荀子的“心”,恐怕是近乎“認知心”而非“道德心”的質疑。有關這個問題,我曾撰文指出,荀子對於“價值根源”的問題,由於經驗性格所致,故並無太大的興趣。不過,這並不表示荀子對於此一問題漠不關心。事實上,正由於荀子的“經驗性格”之影響,因此,荀子認爲“聖人”存在的事實,雖仍與“積”有一定的關係。然而,衹要“聖人”的存在爲真,那麽“聖人”意欲生活於價值世界的趨向,便是人們不可抹減的事實。在這個“意欲”的力量引導下,荀子的“心”與“道”的關係,如果衹是一種“認知”的型態,我們實難解釋此種“意欲”所爲何來?(42) 此種行善的“動力”又何由得來?唐君毅便曾針對荀子的“心”之特質,指出其與墨子、莊子、孟子之异同,頗與本文的理解相洽。其言:(43)

荀子雖未嘗明言心善,然循荀子所謂心能自作主宰,自清其天君,以知道體道而行道上說,則仍不得不承認荀子之所謂心有向上之能,如上所說。所謂向上之能,乃由下直升,至其所謂性情之上,以知統類之道;而實行此道,以轉而制性化性,以成善行者。由是而荀子之心,即祇在第一步爲一理智心,而次一步則爲一意志行爲之心。此意志行爲之心,乃能上體道而使之下貫於性,以矯性化性者。由是而荀子之心,即有如原爲一傘之直立,而漸向上撑開,以铺陳出統類而下覆者。於是荀子養心之道,遂不似孟子之重在念念充達,而要在念念積累,以使之趨於堅固。荀子之言誠,亦不似孟子之重在直繼天道之誠而思誠,以爲人道之反身而誠。而要在由知道守道行道,以措之於矯性化性之行。而此誠之工夫,則爲致誠固誠篤之工夫。由誠故誠篤之工夫之彰著,而人之精神即下化自然之性,而心之知道之知,亦下貫而條理此自然之性,此知之明,亦澈於此自然之性。故孟子之思誠,乃直明此誠。荀子之致誠,乃由致誠而明。

唐君毅這段文字中,相當清楚地點出荀子的“心”,確實有别於孟子。但是,荀子之“心”應分成“理智心”與“意志行爲之心”而兩面觀,其中此一“意志行爲之心”,是荀子建立其由道德行爲乃至人倫世界的重要根據。若用荀子的話語來看,則“盡倫盡制”之義當可由此彰顯。是以,我認爲這兩種不同的“心”,使荀子能在成就“體道”實踐的主體性時,又能樹立“客觀化”的精神於制度之中。職是之故,荀子的“正名”若以“心合於道”而論,則其“盡倫盡制”的建構客觀化的生活世界時,普遍的真實人性基礎亦是其根基之所在。因此,若能常保此“心”之“合道”、“守道”、“行道”、“體道”之工夫,則“權威主義”的幽靈,根本不應當成爲荀子語言行動背後所可能的發展。甚至,我們可以說,衹有荀子在“客觀化”的樹立之同時,其意志行爲之心的落實,纔算真確。

厘清荀子思想中的語言行動,未必是以“權威主義”的方嚮爲發展軌迹之後,我們將說明在樹立“客觀化”的語言行動中,荀子的“人”之形象。荀子在《禮論》中曾云:(44)

禮者,人道之極也。然而不法禮,不足禮,謂之無方之民;法禮,足禮謂之有方之士。禮之中焉能思索,謂之能慮;禮之中焉能勿易,謂之能固。能慮,能固,加好之者焉,斯聖人矣。

對荀子而言,合乎“禮”是他制定“人格型態”的標準。而“禮”的表現,其實是涵蓋著“視、聽、言、動”。因此,語言行動的表現當然是可以從合不合“禮”來檢視。於是,荀子畫分了其理想生活世界當中的幾種人格型態。在《非十二子》更清楚分出:(45)

言而當,知也;默而當,亦知也。故知默猶知言也。故多言而類,聖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無法而流湎然,雖辯,小人也。

荀子以“聖人”、“君子”、“小人”在“語言”表現上的三種樣態,區分出高下,從而表現一種“階序”的差异。其實,荀子這種對“人”的“階序”區分,是從整體的“社會倫理”與個人價值實踐的融合以論。可是,由於强調“階序”以及落實社會共性的目標之要求,常常容易招致他人誤解,以爲荀子的“人”之形象區分,正是在爲僵化的形式結構“位置”的存在,進行合理化的工作。事實上,荀子雖强調“秩序”之重要,所以,人人依“禮”而行,則“上”“下”無間。但是,荀子的“上”“下”之區别,並非是因於系統的“位置”之考量,便可必然成立,有如今日所謂“有位者必有德”,認爲“位”可保證“德”的真實。是以,荀子的立場與“有德者必有言”的孔孟路子,並無二致。因此,荀子“階序人”的正當性說辭,當是建立在“道德人格”所區分上,而非“位置”帶來“階序”之正當性,“階序”是一種價值判斷!(46) 是故,在《王制》中,荀子即云:(47)

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於庶人。雖爲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於卿相士大夫。

此時,荀子對於“人”的身份之認定不是從政治上的階級關係來,也不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形式合理性關係界定,而是從人的道德實踐之實以爲區分。職是之故,荀子的“階序人”的形象,斷非衹爲了求形式意義的系統穩定,便率爾將“人”分出不同類型,透過“階序”以行使統治之實。而是主張一種“道德倫理”理想之人性真實展現,以建構有序的人間世界。由是,荀子的理想生活世界雖强調各安其位的結構,但“決德而定次”,“德”纔是其“階序”的關目之所在。此亦其與法家大异其趣的地方!

最後,綜上所論,荀子對於“心”之作爲價值根源的方嚮,並無太多的探討之興趣。是以,從自律倫理學的角度來看,恐有一間未達。但是,荀子透過語言行動所建構的生活世界,並不能視爲權威主義的幫凶。因爲,在荀子理想中的“階序”之完成,是一種以“道德價值”爲基的實踐。人之各安其位,並非因“位”有“德”,“德”是“人”是否爲“真實”的依據。因此,以此觀之,荀子的語言行動及其客觀化的落實,應當是寄寓其美好新世界的理想。“人”於其間,乃“上下”有序,但此“序”並不异化於人。

五、結論

“語言”的使用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大原因,透過“語言”人們對於自我在此世界中的定位,得以清朗。先秦儒者,亦注意到此一要義。孔子從“正名”的訴求出發,他注意到“人”在“結構”的“位置”是被“建構”出來的,但此一建構並非是一種先驗的存在,更不是一種形式意義的完成而已。更重要的是,“正名”之合於“禮”,不是在爲被歷史凍結周代封建形式,進行護教的工作,而是爲制度形式找到其普遍的正當性基礎,此即“仁”所顯豁的“真實人性”之基礎。俟後,孟子對於孔子所開發的“真實人性”基礎,更是著意發揮。因此,在“內在”心性的拓深之下,“人”的主體力量可强大到戡破“詖、淫、邪、遁”四種言詞的詭弊。甚至,由此一主體力量在道德意識的擴張之下,“人”將有上體天心的“超越性”之可能,進而建立“自由人”的形象。荀子則將焦點置於“客觀化”的角度,因此,理想的人倫世界之落實,“制度”與“人性”之間的落差,皆爲荀子關心之所在。雖然,學者多注意到荀子在“制度”的規範建構,有其價值意識安頓其中,但亦批判此一方嚮帶來權威主義之幽靈。不過,荀子之基於“心”、“道”相合的思考、“決德定次”的主張,得以使其語言行動中的“階序人”,是一個符合人性的“人”,而非“异化人”。所以,統觀先秦三家儒者之語言思想,“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正是其說法的最佳寫照,孔子定其方嚮,孟荀鋪演不同之重點,雖或有小异,但根同枝別,無礙“儒”者之定名。

注释:

① 劉勰著,周振甫注:《文心雕龍注釋·原道第一》,臺北:里仁書局,1984年,頁1。

② 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導論篇》第七章《原言與默:中國先哲對言默之運用》,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4年,頁204。

③ 雅斯培曾指出希臘、印度、中國因在公元前八百年至二百年間,經歷了一番新的變化,人們“開始意識到整體的存在、自身和自身的限度”,於是人們乃能意識自身,走向普遍性。他稱之爲“樞軸時期”。事實上,要達到雅斯培所稱的這個情形,“語言”的運若没有高度地自覺,未必容易做到。因此,如果“樞軸時期”是檢討思考“人”的理性之產生,那麽透過“語言”行動的反省,即是一條重要的方嚮。詳參雅斯貝斯著,魏楚雄、俞新天譯:《歷史的起源與目標》,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頁8~9。

④ 詳參拙著:《從古典到正典:中國古代儒學意識之形成》第三章《開創者的生命與思想:孔子思想分期的思考》,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07年,頁77~139。在此文中,我認爲“正名”所體現的意義即馬“新人文價值”,而其重點在於“主體性”的“道德價值”。

⑤ 同上,頁123~137。

⑥ 此處所謂的語言性定位,乃指當社會互動逐漸形成一套穩定的關係時,這個社會會經由“語言”的定性,使原有較爲鬆動的結構,因爲“定”名之緣故,產生功能聚焦之可能。而一但時日既久,則此一“定”名無法爲複雜的“新”社會關係帶來描述與規範的功能時,則這個“舊”的語言性定位,將形成一種阻礙進步的社會舊價值。

⑦ 劉寶楠:《論語正義·顏淵第十二》,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499。

⑧ 勞思光從“基源問題研究法”進行古代哲學史之研究,因此,對於孔子的時代課題—“禮崩樂壞,周文疲弊”所帶來的影響,特別看重。其中,“正名”觀念便是勞思光認爲儒家政治思想中之重點。而值得注意的,便是儒者經由這個問題的思考,發展出儒家的“權分”哲學。詳參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第三章《孔孟與儒學(上)》,臺北:三民書局,2005年,頁120。

⑨ 事實上,勞思光强調“正名”爲一“權分”哲學思想時,即指向“價值在具體理分之完成”的方嚮,纔是孔子建構人倫世界的目標。構成此中之原則,並非形式的結構功能之想法,而爲道德價值所涵攝。是故,本文乃認爲孔子的“正名”不是衹爲封建結構之形式來護衛,而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礎上,描繪出理想的生活世界。勞說詳參:《新編中國哲學史》,頁124~126。

⑩ 勞思光曾以“理論程序”與“實踐程序”之區別,來說明“仁、義、禮”的關係。另外,也曾以“發生意義”與“本質意義”疏理其“如何產生”及“內含意義”之差別。本文受到啓發,乃認爲“發生”的歷史原因,或有其特殊脉絡下的目的。但對後來者而言,有時此一“發生”的普遍意義層面,纔是我們更應關注的課題。勞說詳參:《新編中國哲學史》,頁102~103,頁118。

(11) 《論語正義·子路第十三》,頁517~523。

(12) 陳漢生(Chad Hansen)著,周云之譯:《中國古代的語言與邏輯》第三章《中國古代語法的背景理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頁72~73。

(13) 《中國古代的語言與邏輯》,頁73~74。

(14) 將語言區分爲“描述性的功能”與“規範性的功能”,是陳漢生研究中國思想時,非常重要的區分項。如同前面的“語形”、“語義”、“語用”之分別,陳漢生運用了這些區隔,對於中國哲學思想的實用層面,作了許多深入的分析。不過,這樣的觀點亦有其不足之處,此即中國思想家在進行“概念”思考時,是否由於重“規範”,强調“語用”,便因此忽略概念與概念間的命題關係,亦有其“真理”的演析層面。陳啓雲對於陳漢生的這種作法,便有相當的批評。陳漢生之說,詳參氏著:《中國古代的語言與邏輯》,頁73~74。陳啓雲之說,詳參氏著:《中國古代思想文化的歷史論析》陸《孔子的正名論、真理觀與語言哲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132~134。

(15) 詳參陳漢生:《中國古代的語言與邏輯》,第三章《中國古代語法的背景理論》,頁95。

(16) 同上,頁95。

(17) 參見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頁108~115。

(18) 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頁118。

(19) 同上,頁126。

(20) 此處所論之“澈上澈下”,以今日語而言,即是“既超越又內在”。因爲,孟子所論之“人性論”,並非衹侷限在“倫理美”層次,對於孟子而言,“超越”的存有學問題,是追求圓滿狀態的思想家所不得不碰觸的課題。詳論請參劉述先:《論宗教的超越與內在》,收入氏著:《儒家思想意涵之現代闡釋論集》,臺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2000年,頁157~177。另請參拙著:《孟子思想中道德與文學的關係》,收入李明輝編:《孟子思想的哲學探討》,臺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1995年,頁302。

(21) 參見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頁153。

(22) 有關《知言養氣章》的討論,學界已有許多專文討論,舉其著者有,徐復觀:《孟子知言養氣試釋》,收入氏著:《中國思想史論集》,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8年。李明輝:《〈孟子〉知言養氣章的義理結構》,收入氏編:《孟子思想的哲學探討》。黄俊杰:《朱子對孟子知言養氣說的詮釋及其迴響》,刊於:《清華學報》新18卷第2期(1988年12月)。另有拙著:《孟子思想中道德與文學的關係》,亦就《知言養氣章》進行疏理。《知言養氣章》之文,請見焦循:《孟子正義·公孫丑上》,臺北:文津出版社,1988年,頁194。

(23) 焦循:《孟子正義·公孫丑上》,頁213。

(24) 徐復觀:《孟子知言養氣試釋》,收《中國思想史論集》,頁147。

(25)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第4册,卷五十二,臺北:華世出版社,1987年,頁1236。

(26) 李明輝對於朱子與徐復觀的討論,認爲不够的當,尤其從“不得於心,勿求於氣”的解釋上,有兩點無法令齊接受,此即“告子並不求建立一客觀之義”與“告子認爲一般人所謂義者,與自己的生命毫不相干”。詳見李明輝:《〈孟子〉知言養氣的義理結構》,《孟子思想的哲學探討》,頁133。

(27) 同上,頁138。

(28) 黄俊杰指出在孟子的思維方式中,表現出三項具體之命題:一是“自然”與“人文”之間的聯繫。二是人的“身”與“心”之間的聯繫。三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繫。此種“聯繫性”的思維方式,便是一種“連續性”的模式。詳參黄俊杰:《孟學思想史論倦一)》第一章《序論:孟子思維方式的特徵》,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1年,頁22。至於“連續性”的模式,詳參張光直:《連續與破裂:一個文明起源新說的草稿》,收入氏著:《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頁131~143。

(29) 李明輝:《〈孟子〉知言養氣的義理結構》,《孟子思想的哲學探討》,頁153。

(30) “自由”的表現應從哪裹來界定?其實有許多不同的角度。從法律或政治宗教的立場來看,與由“道德”來看,自有差异。牟宗三由此注意到“自由”與“道德”之間的密切關係。詳參氏著:《才性與玄理》第十章《自然與名教:自由與道德》,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3年,頁370~378。

(31) “自覺”與否,是牟宗三論證此一配合社會公益的行爲,是否爲真正“道德性”的關鍵。此處所論與孟子的“行仁義”跟“由仁義行”的區別相通,是以,真正的“道德”必須以出自自己內在主體性的價值意識之發動。否則,都衹是一種“非在其自己”的表現而已。詳參牟宗三:《才性與玄理》第十章《自然與名教:自由與道德》,頁372~373。

(32) 《才性與玄理》,頁374。

(33) 同上。

(34) 楊儒賓針對孟子身體觀中的“身”“心”關係,指出“身爲心的隱闇向度”,“氣爲心的隱闇向度”,因此“氣”受到“志”的牽引,而“善”與“不善”的表現時,便是一種“善志引發善氣,兩者一齊流行,撞擊並轉化人身的内在結構,結果是人身內在的意識與體氣之存在地位跟著翻轉,其結構面相即是‘盡心’與‘浩然之氣’的呈現”,這即是一種“內在意識化”的發展。尤其在《五行》篇的“四行”、“五行”之論述,更是內在意識的方嚮與發揮。詳見楊儒賓:《儒家身體觀》第一章《儒家身體觀的原型》,臺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1996年,頁43~66,尤其是頁49、53、64、65。

(35) 北京大學哲學系注釋:《荀子新注·非十二子》,臺北:里仁書局,1983年,頁77。

(36) “人”的精神之客觀化,牽涉到“人”與“世界”之關係,在先秦儒家之中,荀子對於“人”與“世界”的建構關係,最爲用心。因此,在其相關言論中,多能見到“人”的各種表現,如視、聽、言、動與制度之聯結。詳參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導論篇》第五章《原名:荀子正名與先秦名學三家》,頁142。

(37) 詳見伍振勳:《語言、社會與歷史意識——荀子思想探義》第二章《“天生人成”思想型態的意義——荀子的名言論、心術論與主體哲學》,臺北:花木蘭出版社,2009年,頁55。

(38) 歷來儒者對於荀子的批評相當多,視之爲“法家”的推手,“權威主義”的幫凶。於是“眾惡”在歷史的積累之下,荀子似乎成爲歧出的孤獨者。但這並不是一件公平的事。其實,若從“儒學”的特質來檢視,荀子與孟子在觀點上,應該許多可以相通之處。詳參拙著:《從古典到正典:中國古代儒學意識之形成》第六章《歧出的孤獨者:〈荀子·正論〉與儒學意識》,頁221~253。

(39) 北京大學哲學系注釋:《荀子新注》,《正名》,頁449~450。

(41) 伍振勳從《正名》篇的文字中,也注意到其“權威主義”的傾向。詳參伍振勳:《語言、社會與歷史意識——荀子思想探義》第二章《“天生人成”思想型態的意義——荀子的名言論、心術論與主體哲學》,頁43。

(41) 《韓非子》一書對於“明君”之要求,並不是從“道德”的視野入手。其重點可以從“法”、“術”、“勢”三者的融合運用,使上下意志一致,君尊而臣卑。其中,“勢”雖又分爲“人爲”與“自然”兩種,但皆涉及人主“權威”。故荀子在《正名》篇的文字,便容易令人有“法家化”的想像。

(42) 伍振勳對於《正名》的討論,亦注意到“心”與“道”的關係,不過,他主要是著眼於《正名》所論的“辨异”與“推類”所帶來的“工宰”,所以“認知”的意謂仍然是重點。但,我認爲衹重視荀子“心”的“認知能力”,將無法解釋其“道德實踐”時的動力。因此,我認爲應將“心”分爲“認知”與“大清明”兩種型態。伍說詳參氏著:《語言、社會與歷史意識——荀子思想探義》第二章《“天生人成”思想型態的意義——荀子的名言論、心術論與主體哲學》,頁47~48。我的意見,請參拙著:《從古典到正典:中國古代儒學意識之形成》第五章《儒學史争論的起點:孟荀心性論再議》,頁205~207。

(43) 唐君毅區分荀子的“心”爲兩種型態,與筆者的立場是相同的。詳見氏著:《中國哲學原論·導論篇》第四章《原心下:莊子靈臺心荀子之統類心與大學中庸之工夫論》,頁120~121。

(44) 北京大學哲學系注釋:《荀子新注》,《禮論》,頁377~378。

(45) 同上,《非十二子》,頁83。

(46) 在一個社會中“階層”(hierarchy)的存在,實不可避免。但構成階層背後的正當性,如果衹是一種控制秩序的理念,則在具體的社會實踐時,常會演變成僵化的統治工具。但是,荀子的此種“階序”卻以“道德主體”的力量之發動作爲基礎,進而構成社會的階層,故有別於“控制秩序”的作法。理論上,不會成爲僵化的形式,更不是統治者的管理工具。

(47) 北京大學哲學系注釋:《荀子新注》,《王制》,頁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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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与现实:从“语言”看先秦儒家思想_国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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