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专业化与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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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7)12—0068—08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特性

关于信任的概念,众说纷纭,既有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的理解,也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如甘比塔从微观的角度认为信任是一个人的主观意愿,即信任者在多大程度上有理由相信被信任者的动机会引导他或她去按照信任者的利益行动(Willamson,2001)。福山则从宏观上认为信任是一种建立在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上的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信任度(福山,1998)。而国内学者李新春则从中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或治理机制,可以部分地代替法律等强制性约束制度,并指出对一个企业而言信任不是一项独立的资源,将它理解为一种制度环境或制度要素更为合理(李新春,2003)。所谓狭义上的信任就是指个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表现为一种主观意愿;广义上则不仅可以指人际信任,还应包含制度信任,即人们表现出来的对制度环境或某项制度安排的信任。从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信任可以被理解为从绝对不信任到绝对信任的一个连续流。这种连续流可以是个体层面的也可以是社会层面的,而且,二者可以相互影响,也可以相互分离。比如说福山就认为我国是一个低社会信任度和高个人信任度的国家。同时,信任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愿望、社会现象,而且可以将信任看作影响一个国家企业治理效率、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或者就将其认为是一种治理机制。在本文的分析中,笔者更倾向于将信任看作是影响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福山从宏观的角度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信任体系,这种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简单地认为我国是低社会信任度的国家值得商榷。如果观察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就不难发现我国的信任结构是不能简单地用低信任度来描述的。因为,在家族或延伸的合作团体中存在着极高的信任。相比之下,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区分较适合于我国的信任结构,但这两个概念是不清晰的。[1] 相对于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而言,我国是存在内外有别的特殊信任。我国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或者说,特殊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与家庭、家族相联系的。对于家庭、家族或家族化成员(自己人)表现出高度信任,而对于非家族(化)成员(外人)则表现出很低的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被李新春定义为家族主义信任。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信任原则。

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正是建立在这种家族主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最亲密成员之间的信任是一种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因而,家族企业内部大量主要岗位都由他们占据。而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族人”、“外人”则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原则,由亲到疏,信任程度也不断下降。但是,要强调的是对于家族企业内非至亲的信任不是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而是一个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或者说是一种“准家族化”、“关系网络化”的过程。最初的信任仍然是建立在自然信任分类的基础上的,自然信任分类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关系特征来识别,如家族化差序结构与信任的基本对应关系。然后,通过相互之间的接触、声誉、口碑不断积累对彼此的信任信息,在实践中不断排除不值得信任的人而逐渐重用值得信任之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特别重要,即“至亲”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信任的行为,家族企业主(家长)可以容忍,并可能给予他多次机会改过,这种本能的信任相当强烈;而“族人”虽然在信任的起点上比“外人”要高,但是最终和“外人”一样,即使信任程度能够不断积累,不断提高,但最终都难以达到与“至亲”相同的信任(这种趋势随着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家族意识越来越淡薄的情况下愈加明显),而且,这种信任是不够稳定的,它必须借助一些附加的抵押(这种抵押可以是隐性的情感契约,也可以是显性的物质或报酬抵押)。由于这种信任的脆弱性,一旦出现不信任行为,这些人的信任度将迅速下降,甚至被逐出家族企业。这个过程如下图所示:

(二)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

我国家族企业普遍的特殊性信任在李新春看来就是家族主义信任。这种信任特性的形成与我国长期以来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家族主义传统密切相关。但是,这种信任体系显然是难以无限拓展的。一方面家庭、家族成员有限,另一方面,由于不断与外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实践检验信任需要成本。因此,家族信任只能是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

因而,这种信任特性就成了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中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变量。在企业的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拥有一个彼此充分信任,目标高度一致的团队是关键。家庭由于其天然的经济组织及家长权威、家庭成员之间心领神会等特性使其成为最好的企业创业组织形式。显然,家族信任是我国(也是世界上)家族企业成为企业创业初期的基本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信任开始受到其固有的半封闭特性的限制,逐渐影响到企业的效率。然而,家族企业主一方面仍然要牢牢控制住企业,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当调整其信任结构来适当提高企业效率。于是,家族企业主尝试着通过让信任起点较高的“族人”进入企业,并通过重复接触,对经得起信任检验的人委以较重要的任务,扩展信任半径,提高企业的适应性。此时,企业也开始考虑融入外部财务资本问题,但由于外部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也难以对家族企业产生信任,因而此时家族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少,即使有,也主要是进入企业的“族人”所带来的借款,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借款具有“抵押物”的性质。①

家族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族人”进入企业也不能满足企业扩张对专业化人力资本的需要。此时,家族企业主又将其视角转向其“社交圈子”,因为这一部分“外人”相对于那些没有任何接触的“外人”而言,他们的信任起点又要稍高。尤其,通过“圈子”内成员之间相互传递的信息和口碑,再加上“圈子”内的集体惩罚和声誉效应,“圈子”内的人或“圈子”内的人介绍的人成为家族企业扩充其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的第三重备选择集。但此时,信任中的情感成分已经不高,更多地注重理性的算计信任(Williamson)。这些与家族企业主“圈子”相关的“外人”进入家族企业,一方面仍然会带有一些“抵押物”,如“圈子”内的友谊、声誉以及承诺等;另一方面,与算计信任相关的正式契约也逐渐普遍起来。此时,家族企业的治理出现了关系治理和正式契约治理并存的局面。家族企业治理向现代企业治理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家族企业主的社交圈子是有限的,但也具有一定的延伸性,如通过朋友的朋友而延伸。但随着“圈子”的扩大,基于情感等非理性的信任成分会不断下降,而代之以基于理性算计的正式契约的制度性信任(也即西方的普遍信任)。当家族企业主已经大量向“圈子”外或者说信任起点非常低的“外人”开始融入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时,基于制度信任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就得以建立起来了。当然,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作为“外人”的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本的投资者的积极谈判是非常重要的促进力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不同时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家族主义信任本身并不是故步自封的,也不是一个完全静止的概念,它是一个具有适应性的动态的概念。它是低普遍社会信任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是连接高普遍社会信任的桥梁。因而,我们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泛家族化信任、网络信任② 和普遍信任四种形式,前面三种都可以称为家族主义信任。[2] 在这个家族主义信任拓展的连续流的四个阶段上,家族企业主将相机地选择治理机制。

二、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成长不仅仅是规模的扩大,而更多的是表现为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能够持续裂变出新的部门和岗位。建立在专门知识和技能基础上的分工可以带来“合作剩余”,它是要素所有者凭借集体协作获得的超过各自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不仅包括一般的企业剩余,还包括全部的要素准租金,由“协作力”和“集体力”产生的效益。[3]

我国家族企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是家族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越来越难以预测,企业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明显增强,客观上对企业家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企业家个体来说,其企业家能力不是一个恒量,也许能够跟随环境的变化和后天的积累更加提高,但也有可能是对外部迅速变化的环境越来越把握不住,企业家能力迅速下降。我国家族企业的创业者(企业家)绝大多数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因而其企业家能力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内部分工也不得不深化,如家族企业的创业初期,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分工,企业主往往集经理、会计、营销人员于一体,属于典型的个体企业。但是,在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再神通广大的企业家都难以集所有的事情于一身。

因而,无论是应对外部的不确定性,还是做好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工作,家族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实现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早期的分工几乎没有考虑专业化要求,主要是建立在经验、热情和默契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在超越家族范围之外搜寻和引入具备专门知识的外部人力资本作为代理人成为迫切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营销、技术、财务甚至是总经理的岗位让给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外人”也成为必须。因为,只有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才能为家族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保障家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相应的,家族成员则可能因为自身缺乏相应的能力或相关的培训而不得不让出相关的岗位。可见,家族企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Berle和Means(1932)所指出的“两权分离”的过程,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也就成了家族企业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

但是,我国家族企业对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往往是消极的。因为,虽然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可能会给家族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能够保障外部代理人按照家族企业主的意愿行事,为家族企业主的效用最大化而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家族企业构建完整有效的治理机制,而构建复杂的治理机制,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激励,还要让家族成员退出原有的岗位,都给家族企业主带来了现实的成本。显然,只有预期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收益大于家族企业付出的现实成本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家族企业主才可能引入外部专业代理人。

所以,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是特别强烈时,家族企业将不会引入外部专业代理人,采用家族伦理治理(古典治理)模式;而当专业化分工要求比较高时,家族企业主仍然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治理成本之后进行选择,而且选择的次序也是按照治理成本由小到大的顺序,结合前文中家族主义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影响,家族企业主对代理人的选择顺序是族人——圈内人——外人。而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则相应是泛家族治理——网络式治理③——现代式治理。

三、信任、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一个综合性描述框架

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所强调的资产专用性是关系契约形成的重要变量一样,笔者认为,信任也是形成关系契约非常重要的变量,这一点在家族企业治理机制演变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说,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演变就是由基于高度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向基于普遍社会信任、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转变的过程。其中,信任形式的转变是基础。本文在周立新[4] 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信任,即基于血缘、亲缘、姻缘基础之上的信任)、泛家族信任(基于地缘、业缘、学缘基础之上的信任)和社会信任(靠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普遍主义信任)三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网络式信任。这种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由于它不同于泛家族信任先将信任对象“准家族化”之后给予普遍的情感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主动降低情感信任而辅以正式契约的制度信任,并且它是由特殊信任向社会普遍信任过渡的重要中间形式,因而有独立成类的必要性。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信任度越高,包含代理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显然,信任不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唯一重要的变量。家族企业主对治理机制的选择是在权衡交易成本节约和企业效率提高两者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影响企业效率(或者说家族企业主效用)的一个关键变量是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外部不确定性越大,企业规模越大,专业化分工(主要指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就越高。同时,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企业的效率越高。因而,专业化分工也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

那么,信任和专业化分工是彼此孤立地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中,它们相互影响并最后共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通常而言,信任度越低,即使外部环境迫切要求企业实施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主也会因为担心外部人不可信任而不愿意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同样,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越高则越要求较高的社会普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较高的普遍社会信任,则道德风险盛行,代理成本高昂,进而影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因而,信任和专业化分工相互影响,并最终分别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和企业效率进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我们用以下综合性描述框架来分析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模式:

1.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低时,创业者往往会用基于血缘关系的高度家族信任予以替代社会信任,以家族企业的形式作为主要的创业形式。原因在于,家族信任尤其是至亲间的信任是自发和相互的,而且由于家族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彼此的习性非常了解。成员之间的默契和充分信任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代理成本等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家族成员在“共患难”的情况下,这种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非常突出。另一方面,当专业化分工程度也很低的情况下(如传统产业的小规模家族企业),家族内部成员足以应付企业内部的各种活动,家族企业主“能人”的角色发挥得淋漓尽致,也进一步树立了家族企业主的权威。此时,集“企业家”、“核心签约人”、“家长”三重身份于一身的家族企业主本身就是效率的代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很低,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古典式治理机制由于其低交易成本和高效率成为家族企业最佳的治理机制。当然,随着专业化分工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家族企业主“能人”的作用明显减弱,但如果由于没有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低于基于家族信任而节约的交易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则古典式治理机制仍然是家族企业的最佳治理机制选择。

2.当普遍社会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时,家族主义信任会向“族人”及“族人”之外的人拓展,在这一阶段,基于地缘、友缘、学缘基础的外人会通过家族企业主实行的“养亲”、“姻亲”、“干亲”、“盟亲”等方式“准家族化”。[5] 通过引入身份和情感等抵押品使被“准家族化”的外人的可信度大幅度提高。显然,这种带有抵押品的情感信任仍然是一种非制度信任,由于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各种正式的契约,也不会有太多的监督,此时的交易成本仍然较低。当专业化分工程度要求不高时,通过引入“准家族化”的外人,一方面能够满足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使家族企业保持较高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家族企业主能够安心地从繁多的事务中摆脱出来,享受闲暇等带来的其他效用。此时,通过权衡交易成本、家族企业主自身效用,这一阶段的家族企业会选择泛家族式治理机制。目前,我国有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较多地采用这种治理机制。

3.正如前文分析中所指出的网络式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样,网络式治理机制与泛家族治理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同的是,网络式治理机制是在普遍信任程度为中等,但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家族企业为适应这种外部环境而采用网络化集群发展模式后,网络内部的家族企业所采用的治理模式。其根本特征在于集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和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于一身。当普遍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且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时,家族企业主通过“准家族化”的外部人数量是有限的,并难以满足高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此时,家族主义信任会进一步拓展,家族企业主个人社交圈子中的外人大量通过“朋友的朋友介绍”的方式进入网络内部各家族企业。一方面,由于这些外人是带着“朋友的情面、保障”的抵押进入家族企业而信任程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家族企业主对这些外人采用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另一方面,毕竟社交圈子的扩大使得总体情感信任程度大幅下降,为了防范风险,家族企业主不得不部分地实施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于是,家族企业主通过这种适中的交易成本来满足高度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获得较高的企业效率。

4.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非常高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表现为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并且在这种信任条件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职业经理人)市场等迅速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非人格化交易的机制。由于这些完备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形成,家族企业主可以大胆地引入“外人”,并辅以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使家族企业以适中的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即使是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主也可以通过引入“外人”,在不降低企业效率的情况下充分享受闲暇等带来的效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高的情况下,现代式企业治理机制是家族企业的理想选择。

收稿日期:2007.9.11

注释:

① 对于这一过程的分析,几乎被所有研究家族企业的学者所忽视,也许他们认为家族企业的研究对于“族人”进入企业这一过程应该是给定的或假定的。但本文认为“族人”与“外人”除了在信任起点上有区别外,对家族企业主来说没有其他方面的差异,利他主义更多的只是发生在“至亲”之间。因而,本文认为分析这一过程对理解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完整的演进过程是必要的。

② 网络信任是笔者从周立新(2006)教授的“泛家族信任”中剥离出的一种非“准家族化”的对于“圈内人”的信任形式,是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

③ 网络式治理是笔者从“泛家族治理机制”中延伸出来的与“网络信任”对应的一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形式,所谓网络式治理机制,就是处于家族企业网络内部的特定企业利用网络内部的信息共享、集体惩罚等自发机制来防范引入外部(网络内部)专业化人力资本(主要指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及外部(网络内部)投资者所提供财务资本被家族企业主盘剥的道德风险的治理机制。与同市场、科层平行的混合治理形式的“网络治理”不同,“网络式治理”强调的是家族企业网络中单个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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