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韦伯模型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影响_市场经济论文

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韦伯模型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影响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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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1)04-0062-0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韦伯于1950年在一篇同名文章中提出来的。(注:此文发表在西德《工会月刊》的创刊号上,由于印数较少,笔者在多个德国图书馆中只能查找到间接的引用文献。因此,笔者在以前的工作中,不可能系统地研究韦伯模式(4)(5)。在这里,我要感谢德国汉斯—波克勒尔基金会(Hans-Boeckler-Stiftung)的伊娜·德勒塞尔(Ina Drescher)女士,她帮助笔者从德国工会联合会(DGB)的文献库中找到了这篇原始文献。)韦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这一事实在国内却鲜为人知。尽管这篇文章已发表了半个多世纪,但今天读起来仍有所裨益。

一、韦伯的学术生涯及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提出

阿尔弗勒德·韦伯(1868-1958)系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亲兄弟,德国20世纪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他因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创造了“韦伯工业区位理论”而成为享有世界声誉的经济学家,时至今日,他的这一理论仍是现代西方区位经济学领域中基本的学说之一。但是,在德国,他在经济体制理论方面的影响更大,特别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现德国执政党——社会民主党的经济体制政策有过重大影响,从而对联邦德国的经济和社会体制产生过实质性作用。

阿·韦伯一生的经历很简单,除早年曾在布拉格大学短期任教外,一直是德国历史最悠久的海德堡大学的教授。在国家社会主义统治时期,由于不满纳粹的精神专制,不愿说违心的话和做违心的事,宁可放弃教授的社会地位和丰厚收入,辞去公职。战争结束后,年近八旬的韦伯又接受海德堡大学的要求,再次担任该校的经济学教授,直至去世。在家赋闲的十多年中,韦伯并未放弃自己的学术工作,除了继续研究经济社会学理论外,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他开始涉猎经济体制理论研究领域。因为他坚信法西斯政权将不会长久,未来德国需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经济社会体制才能避免重蹈覆辙,便成为了他晚年新开辟的研究课题。

希特勤政权一倒台,德国学术界重新获得自由。韦伯连续推出了一系列关于经济体制问题的论著,积极参与到当时关于未来德国经济社会体制选择的大讨论之中。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研讨论文集》(1948,与人合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50)。

在这次事关德国前途的争论中,德国经济学家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学者形成了两大对立营垒:新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德国建立一种市场经济模式,而与之对立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则主张建立一种以政治民主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模式。众所周知,在这次大讨论中,经济自由主义在西方占领当局的支持下最终占了上风,西德人选择了其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而韦伯在这次讨论中却独树一帜,一方面,作为有明显社会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他属于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学流派;另一方面,他又与当时民主社会主义的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截然不同,主张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尤其是上面提到的最后一篇论文,他更加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直接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据笔者所知,这也是世界上首次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在他看来,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拯救德国,而这种社会主义又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二、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首次社会主义解释

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术语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联邦德国现存的经济社会体制,凡是得到法律认可或社会公认的制度安排,都构成社会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二是有争议的用法,各种经济学派别、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均按照自己的观点来诠注社会市场经济,并以此来影响立法和政治决策过程,达到把自己的意愿制度化在联邦德国的经济社会体制中的目的。争议主要来自这一概念中的“社会”一词,其广泛含义为人们做出不同解释留下了很大余地。这也是米勒—阿尔马克提出这一概念,艾哈德经济政府把它作为西德战后经济改革目标模式的高明之处。他们通过“市场经济”一词规定了西德经济体制的基本走向,又通过“社会”一词来弥合当时人们在体制选择问题上的巨大分歧,允许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下,对西德未来的经济社会体制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解释和制度安排。

笔者曾指出,在德国,人们对社会市场经济的解释多种多样,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说法[1][2]。韦伯则是首先对社会市场经济做出“社会王义”解释的经济学家。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在确实真诚基础上使这个词具有其巨大的分量,使它具有社会含义,真正的社会主义内容。”[3](注:以下除专门注明文献出处的地方外,引文均来自此文。)由于韦伯把社会市场经济解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篇文章中,他常常把“社会”当作“社会主义”的同义语来使用。

他的这种解释一经提出,便在当时的西德产生了轰动效应以至今天仍能看到的长远影响。首先是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接受了韦伯的经济体制思想,他们撰写了大量相关论文及专著。其中,直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名的较有影响的专著有:K·内米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德国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方案》[4],以及D·科林克:《从反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党从爱尔福特方案(1891)到巴登—哥德斯堡方案(1959)的制度政策发展》[5]。时至今日,人们仍不难从有关德文文献中,见到把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解释为“社会主义”的观点。他的观点也引起了经济自由主义者的重视,他们从韦伯模式中看到了解决他们与民主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理论上的根本分歧的希望。例如,当时唯一在世的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F·贝姆就在其启发下发表了题为《左翼和右翼的市场经济》[6]的著名文章。他认为,在市场还是计划这个经济体制的最基本的问题上(注:自瓦尔特·欧肯于1940年在《国民经济学原理》(3)中提出市场与计划“两种理念模型”以来,德国经济学界普遍接受了他的观点,不再把所有制问题,即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视为经济体制的最根本问题,而把计划或市场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视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他们与民主社会主义者之间已无根本差别。当然,这并不排除他们在其他问题上的对立。

三、韦伯模式的基本内容

1.反对限制经济自由的社会主义。韦伯极力划清其模式与苏联模式的界限。文章一开始他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如果人们不想要取消所有自由直到限制消费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就必须说,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来说,还是必不可少的。”在文章最后,他又以类似的表达作为全文结束语:“这个问题现在已经相当明确。那种坚持强制的社会主义,在现实中应该得到改造。”

2.从历史和理论逻辑上将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分离开来,赞成市场经济,反对资本主义。他从历史的角度指出,“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它对应于乡村经济和城市手工业经济,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他还从经济思维上将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剥离开来,专门以“资本主义的双重外貌”为小标题论述了这个问题,并指出,“如果……用社会主义企业替代市场上存在的资本主义企业,那么,剩下的只是……一种现存的市场结构。而其他……所有东西,都与过去一样。”

3.反对资本主义的核心是反垄断。韦伯认为,只有坚持反对垄断才是“通往自由精神的社会主义生产改造之路。”其措施主要有三:(1)反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他说,如果在“社会主义化过程中……使市场上尽可能多地充满了竞争性的社会企业。这样,德国社会主义才把其社会主义化纳入正轨,在这条道路上,生产领域中社会主义改造部分才真正地创造了一种自由的社会主义。”(2)反垄断企业内部的“已经奴隶化和官僚化的超级结构”,因为它使职工成为“有名无实的雇员”,并使“劳动的实际热情处于中等和最底层次上”。(3)反垄断利润,他指出:“人们在社会主义调节中应该始终不渝地坚持消除真正的垄断利润,或在一定程度上的消除垄断利润。”这样,才能既“降低价格”,又“提高劳动者收入”。

4.主张社会主义对经济进行广泛调节。韦伯的经济调节思想来自社会主义传统的经济调节思想和凯恩斯主义,但又与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它首先与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经济调控思想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后者建立在限制乃至取消市场作用基础上,而韦伯则指出,“在社会主义调整经济过程时……不能不小心地考虑到经济循环机制的要求。”所有调节措施都必须“与市场一致”,这显然是受了凯恩斯间接调节市场思想的影响。但是,他的调节观又与凯恩斯有很大不同,他所主张的调节的经济领域比凯恩斯要宽泛得多:他不仅主张在宏观上也主张在微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他不仅主张通过过程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还主张使用秩序政策对经济体制本身进行调节;在对经济循环过程调节中,他不仅赞成凯恩斯主张的总需求管理,而且主张对总供给进行调节,并主张根据实际情况把总需求与总供给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他在当时已注意到了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时应做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通货膨胀几大目标之间的协调;他不仅注意到封闭条件下的经济调控,而且强调在更大范围内对欧洲经济与国际经济进行协调和调节,建议成立专司调节世界经济的“国际机构”,认为现代“所以对付危机的手段也必须是国际性的”。这些政策主张显然受到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影响。

5.消除贫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韦伯认为,社会主义必须以“消除贫困”为“目标”。对于如何达到这一目标,他提出了3项措施:一是通过社会主义经济调节实现“充分就业”。二是“理性的提高工资”,其“理性”包括两条原则:一方面,它必须尊重劳动力市场规则:“社会主义应该让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按照市场原则达成协议,但也应对劳动者获得符合人性的工资的最低限度予以保证。在允许工资、租金和利润之间自行进行分配的前提下,对劳动予以适当的关照。”另一方面,工资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合理化与个人经济效率提高”为前提。三是通过反垄断来反贫困。韦伯认为,降低以至取消垄断利润“一方面可以以提高劳动者收入为目标,另一方面以降低价格为目标”。

6.对社会福利措施持保留态度的社会主义。在这篇文章中,他只字未提通过社会福利措施来消除贫困的建议。看来他对这种消除贫困的方式持保留态度,至少不赞成过多过滥的社会福利。十分明显,他也不赞成那种把社会市场经济解释为“社会福利加市场经济”的流行说法。在当时联邦德国还未患上“福利病”时,就已经注意到社会福利措施的负面效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充满经济学理性的远见。

7.生产领域社会主义改造观。在这篇论文中,韦伯没有直接涉及其经济模式的所有制问题,但他明确反对民主社会主义传统的国有化方式,因为这些国有化计划只是简单地主张把大型垄断企业收归国有,而不对垄断的市场结构进行改造,也不改变企业内部“正在奴隶化和官僚化的上部结构”。这样,“来自不可消除的利润动机的旧的垄断的倾向不言自明地仍将在企业中发挥广泛影响”。因此,他所主张的生产领域的“社会主义化”与其反垄断的思想完全一致。他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也不一定是公有企业,而是处于充分市场竞争中的、在企业内部有雇员参与“共同决策”的企业。但他的思想又与反对任何形式国有化或公有化经济自由主义有明显不同,在他看来,如果国有化能促使原来的垄断企业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并能避免苏联式国有经济中的官僚主义或资本主义垄断企业中的经济专制,它还是可行的。

8.反对闭关自守、自给自足。韦伯在这篇文章中,专门以“愚蠢的自给自足”为标题论述了这个问题,认为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必须对外开放,主动与欧洲经济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他指出:“所有封堵世界经济的行为、一切自给自足化的做法……不仅仅有一个把其正确地纳入世界经济之中的问题,而且它们也是防范危机的愚蠢手段。”

四、对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批评和建议

在韦伯看来,社会市场经济“本应属于社会主义者”。只是因为当时社民党领导人和民主社会主义的主流经济学家仍然坚持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它才被米勒—阿尔马克和艾哈德等经济自由主义者占有了发明权。对此他说:“我对德国社会主义由于缺乏灵活性而让人夺走了‘社会市场经济’这个词深感遗憾。”(注:主张放弃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德国社会民主主义经济学家H·纳什,几乎与米勒—阿尔马克同时提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6),正如韦伯所说“由于缺乏灵活性”而未被社会民主主义的主流经济学家和社民党接受。与之相反,米勒—阿尔马克同名的经济模式一提出,马上被基民盟采纳并写入了党纲,并于次年由艾哈德经济政府以“货币改革”为先导而加以实施。)按照韦伯的说法,经济自由主义者只是把“‘社会市场经济’思想以宣传鼓动的方式带到了世界上”,从心地里并不想实行这种体制。基于这种判断,韦伯对艾哈德经济政府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措施进行了批评。

他认为,这种社会市场经济“从短期来看,它糟透了”。因为它一方面允许大企业形成“巨大垄断利润”,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收入实际购买力的大幅度下降”,从而“造成了一种收入结构的急剧反向变动”。因为自19世纪俾斯麦的帝国政府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德国历来就重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与战争期间和战后初期实行的生活资料配给制相比,这种差距在短短2年时间中就迅速拉大。他还指出,艾哈德经济政府“从心地里就不想以充分就业为目标”,从而造成“大量失业”。对这一系列问题,韦伯认为“德国经济发展的总体后果上第一次如此远的偏离了‘社会’方向,并且在目前尚未能让人看到其经济效率。”韦伯尤其对西德政府放任让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的做法提出了非难:“今天的经济自由主义,如果它宣称社会市场经济,它就应该完成这个任务(指消除垄断利润——作者)。”与当时其他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对艾哈德经济政府的尖锐批评相比,韦伯的批评还算是温和的和公允的。作为经济学家,他当然明白艾哈德实施这些政策的用意。艾哈德是想让大企业形成垄断利润来为德国经济重建积累资本,并把大量失业和收入差距扩大看成是体制转变不得不付出的成本,在经济恢复后再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韦伯的批评很有分寸,艾哈德经济措施的负面效应只是“从短期来看”,其正面效应“在目前尚未能让人看到”,并不否认它们最终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只是认为其付出的代价太大。

所以,韦伯以积极的态度主张用“社会主义调节”来改造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他建议,“在我们今天存在巨大的资本短缺的情况下,提出不会引起通货膨胀的,有实际可行性的信贷扩张的思想与建议……人们也才能为有意识地逼近充分就业状况”,以达到激活“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瘫痪状态的经济循环的那一部分尚健康的机体”,加快经济重建步伐的目的。在文章结尾,他又再一次强调,目前“最为关键的任务是对经济循环和经济发展进行一种社会主义调节……把劳动力资源的存量和增量,把生产和住宅的重建等问题汇集在一起加以解决,这不仅是尽可能快地解决住房供给短缺的问题,而且也是对社会和经济贫困的调节,人们可以通过投资给经济循环注入新的血液。”

后来艾哈德经济政府采纳了他的建议,通过信用扩张解决了当时西德经济重建资本短缺和住房短缺问题。这不仅推动了西德的经济重建,也解决了战后出现的大量失业。其急速效应甚至超出了韦伯的预期,他认为如政府采纳其建议,也大约需要20年时间才能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问题,而实际只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经济奇迹”便初见端倪。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些政策建议也许算不了什么,但在半个世纪以前,这却是世界上首次利用凯恩斯的理论来解决本国实际经济社会问题的成功范例。在凯恩斯的故乡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人们在60年代才在西德和日本经济迅速发展的刺激下,开始实施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但后凯恩斯主义的主流经济学家和政府却忽视了扩张性经济政策将带来的通胀压力,以致造成了70年代的“滞胀”局面。在克服滞胀过程中,他们才真正把握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来调节经济。

由于韦伯的这一建议属于经济过程政策的范畴,尽管政府采纳他的政策主张,但这还未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韦伯模式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影响,主要是通过后来德国社民党接受他的秩序政策主张才得以实现。

五、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韦伯的文章发表后,许多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与理论家便立即接受了他的建议,开始着手研究新体制的细节,并对市场经济模式进行了大量宣传工作,以改变党内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思想,以致于社会民主党于1959年通过了著名的《哥德斯堡纲领》[7]。如果我们把《纲领》中的经济制度主张与韦伯模式加以比较,不难发现二者有惊人的相似之处[7][8]。

在德国社民党100多年历史中,通过了无数党纲,其中最有影响的有两个:一是19世纪90年代通过的《爱尔福特纲领》。在这个纲领中,它全面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计划经济模式。二是《哥德斯堡纲领》,它正式宣布放弃计划模式而转向市场经济。40多年来,虽然社民党又通过了许多新党纲,但都未跳出《哥德斯堡纲领》厘定的基本框架。目前施罗德提出的“新第三条道路”主张,尽管影响很大,它最多只能算作在边际上对社民党传统的经济过程政策的调整,并未涉及到改变《哥德斯堡纲领》规定的基本的制度政策。

社会民主党接受了市场经济,就为其上台执政创造了条件。60年代中期,西德出现了战后第一次经济衰退,由于艾哈德政府无力解决危机而被迫下台。社民党在战后的第一次主政,开始用自己的经济体制主张来改造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韦伯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也随之开始制度化在社会市场经济中。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1967年社民党通过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1969年12月社民党一上台,就借助西德当时的经济衰退的时机,开始对经济进行“总体调节”[8]。使联邦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总体经济调节目标”之间的协调和“总体调节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国家。[9][10]

第二,维利·勃兰特一当上联邦德国的新总理,便提出“敢于要求更多民主”的倡议,大力宣传以雇员“共同决策”为核心的经济民主,并于1972年在议会通过了新的《企业基本法》,于1976年通过了《共同决策法》。这两部法律使联邦德国成为世界上雇员权利最大的国家。例如,按其规定,凡雇员在5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职工委员会”,代表雇员参与企业管理。凡雇员在2000人以上的大企业的监事会中,雇员代表与雇主代表各占一半。由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高层组织实行监事会(Aufsichtsrat)和理事会(Vorstand)分离的“双重领导”制度,它与其他国家公司制企业实行的董事会(Verwaltungsrat,Board of Director)“单重领导”制度有很大不同。在德国,其他国家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能由监事会承担,如任命作为经理班子的理事会、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等。它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监督组织,而是“决策性的监督组织”[11]。雇员代表与雇主代表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共同决策,使雇员实际上享有了一部分企业的“占有权、支配权”。目前,在施罗德政府的推动下,德国正在酝酿再一次修订1972年《企业基本法》,如获通过,德国雇员的共同决策权还将进一步扩大。

第三,受韦伯关于生产领域“社会主义改造”思想的影响,社民党在《哥德斯堡纲领》中基本放弃了国有化主张,只是把它视为在其他经济调节措施都失灵的情况下的最后保证手段。尽管社会民主党在德国有很大势力,在其主政时期并未积极推行国有化经济政策。因此,与西欧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经济的国有化程度并不高,避免了德国经济在国有化与非国有化之间的来回大折腾。

此外,韦伯极为重视的反垄断问题,由于在1957年阿登纳—艾哈德政府时期已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他的设想也大体实现。尽管这部法律主要是在欧肯等自由主义者的反垄断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但它同韦伯的反垄断主张并非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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