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1979年建立至今,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而且基本上已经完善,在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环境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本文现代当前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建议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法律手段,在项目规划建设之前,应当对选址符合区划、过程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与否,进行综合预测和评价,根据预测提出防治措施,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已经基本完善,但是推行和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1.1法律介入不够
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能,利用法律规范处理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国内环保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评价方面的法律理论建设受到严重局限。目前国内环境领域的刑诉制度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环境问题处理时,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国内环评价制度是的依据是行政命令,行政处分、处罚是保障。环评制度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按照行政审批文件监督管理。然而,境评立法中缺少违反制度的司法审查规定,仅规定负责人必须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以及民诉法中却找不到可以其实质作用的条款。
1.2评价范围过于狭窄
第一,环评对象狭窄。根据环评法规定,国内环评对象主要有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宏观决策活动。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环评对象范围非常的较窄。近年来各地环评工作来源,主要是新建项目以及已建成项目和需进行改扩建的项目,评价对象多为单个项目,对大型综合决策活动的环评相对较少,整个环评范围狭窄。
第二,评价内容单一。环评内容包含两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环评,既涉及到生态、水以及土壤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又包括噪声、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对于狭义的环境评价而言,仅指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评内容。环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地址以及投入量和拟建项目所在地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状况,对项目评价过程中所用到的法律编制依据、功能属性、项目工程与环境影响分析。然而,环境评价时更多的侧重于项目工程、环境影等方面的分析,同时还包括采取的防治措施与预期效果,其他方面则一笔带过。由此可以看出,环评制度内容单一,很少涉及环境风险生态、规划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1.3环评主体责任欠缺
环评委托方为项目建设方、政府决策组织人员。在目前国内环价制度中,法律处罚力弱、守法成本相对较高,处罚条款中存在着很多的漏洞,以致于建设单位排污行为频发。项目建设多处于营利目的,环保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环评中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因建设费用相对较大,最终成为应急部门的检查方法和措施,或过后弃用,或流于形式。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环评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完善环评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完善环评法律问责制
第一,严格落实政府问责制。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和健全政府环境问责机制,这是最基本的保障。现有环境方面的立法规定中,政府监督责任重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若监督不利,则需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我们应从内外、权与非权等多个方面建立综合问责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垂直领导的环境执法体系,严格落实好环境职责,完善国家监察、单方负责和地方督察监管体制,从而实现对政府履行责任与否的监督。
第二,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环境评价制度,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确立公诉主体,维护公共利益,建议讲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当公共环境利益遭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当忠实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尽快确立环保代表的起诉资格。
2.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环评机构身份独立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环评自觉自律性。环保部门应当对环评组织机构制定规范化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程序,这有利于执法部门有章可循。严格控制环评准入条件,加强环评队伍资格监管。同时,环评机构需以环保作为己任,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
其次,严格落实追责制,优化整顿行业作风。在现行的环评制度中,对项目合理评价,审批机构批复后,建设单位采取的环保措施落实与否,污染排放达标与否,均不负责任,以致于很多项目建设进展与环评内容不相符,没有真正的从源头上减排和预防。实践中,执法部门需不断增大考察力度,严格考核,一旦发现问题,则需及时追溯相关环评机构的责任。
最后,确保环评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建立环评基金。针对当前环评机构,建议成立独立组织机构,并且将评价费用收集起来,然后建立环评基金,由该组织机构就某项目的环评工作向有资质的机构招标,中标者接受独立机构而非委托进行工作。采用该种方法,不仅可以确保环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的独立性、科学结论,而且可以解决环评机构因利益只向建设单位负责的难题,克服环保部门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机构可能带来的弊端。
2.3完善和健全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评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全面推行环评制度意义重大。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环境评价实施情况,完善和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尤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大推进力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提高实际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实际可操作性的提高,应当健全和完善环评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法规。首先,明确规定执行部门。实践中,应当明确执行部门,并由其落实公众参与机制。为此,应当设立政府评审机构、第三方独立机构,减少利益冲突,确保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其次,明确环评公众参与权性质和范围,使公众参与方式和形式更加的具体。确定公众范围以后,以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产生直接影响等作为判断依据。实践中,为了有效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至关重要。最后,目前国内公众参与具体形式不理想,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弊端。根据国内外现有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主要有听证会、座谈会、公开说明会、公告以及社区组织会和民意调查等,同时还包括小组研究、公众通讯站、邀请函、记者会等多种形式,这些都是日后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可借鉴形式,并且根据拟建项目以及决策类型,优选合适的公众参与方式。在确定公众参与部门以后,还要确定公众参与对象、参与形式,从而形成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体系,该体系具备成熟完整的公参流程。任何一个项目或者决策中公参的开展将会有理有据,既要有条不紊,又要全面公正。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结合当前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广泛收集和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完善环评制度。同时,还建议部门联合协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库,一方面对国内环境影响分析指导,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环评质量和效率。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非常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环境评价制度的有效落实,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金妍.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5.
[2]刘晓曦.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6.
论文作者:梁敏禧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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