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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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农、林、牧、渔及乡镇企业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股份合作经济。其中数量最多、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市原宝安县、广州市郊天河区的村一级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其次是南海市村一级兴起的、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经济;再次是近两年顺德市地方国有企业和镇一级乡镇企业在产权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经济。这些新的经济形式一出现,就显示了勃勃生机,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由一开始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转化为领导层的决策行为,但是由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出现的时间不长,绝大多数还很不完善、不规范,人们难免对它有各种不同的认识,甚至产生一些疑问。这里我想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关于合作制

合作制与股份制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作制最早出自空想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未充分发展时期的产物。它是劳动者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剥削,改善自己社会地位而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它强调劳动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强调合作社内的互助互利,而不是以盈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它实行按劳分配,其利润按社员提供的劳动或交易额进行分配;它强调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则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合作制给以很高的评价。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1〕马克思认为这种合作工厂和股份公司一样, 都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扬弃,只不过在股份公司那里,对立是消极的扬弃;在合作工厂那里,对立是积极的扬弃。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未解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而在合作工厂那里,解决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者不再受资本的剥削,成为企业的主人。当然这只是从微观经济而言,在宏观上还要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自己的政权,劳动者才能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合作经济组织应成为改造农民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恩格斯指出:“在走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2 〕“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3〕,还说:“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 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至于如何实现这一“同等权利和义务”,恩格斯说“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4〕

从这里看出,农民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一是改变农民的私人占有,消除剥削,向社会的共同占有过渡;二是改变农民的小生产者的地位,逐步向社会化的大生产过渡。这两个过渡既包括生产关系的变革,更包括生产力的变革。我国过去在合作化、公社化中曾经热衷于生产关系的升级,强调“一大二公”,忽略了生产力的变革,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脱离了生产的发展水平,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改造农民,不能对农民进行剥夺。马克思指出:“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5〕。恩格斯指出:“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一样)”,就是说,既不能无偿地剥夺,也不能有偿地剥夺。为此他提出要“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的劳动的比例分配收入。”〔6 〕这里恩格斯提出一条重要的办合作社的原则,即承认农民入股土地、资金的利益,合作社不仅要实行按劳分配,而且要按农民投入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取消按农民投入的份额进行分配,那么实际上就是对农民实行了剥夺。这也是我国高级社、人民公社中的一大教训。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认为,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只能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成功。革命成功后,应将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取消商品、货币(更不用说资本),实行统一计划下的产品直接交换,并通过全社会的合作生产、联合劳动,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根据这一设想,农民联合组织的合作社,只能强调发展统一计划下的产品经济。合作社的大规模生产,也只能“尽可能并且是为了自己消费”;不可能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在那种设想下,合作社只能强调劳动联合,不可能强调资金联合。列宁在建国初期,是坚持马、恩这一设想的,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改变了看法。他在《论合作制》中深遂地指出:正是由于“向做买卖的农民让步……产生了合作制的巨大意义”。他所说的合作制是“使全体居民个个都参加合作社的买卖”,从而找到了农民的“私人利益、私人买卖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监督相结合”。〔7〕这就明确了:1.合作制容许私人利益, 通过合作制达到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结合;2.把流通领域的合作摆在首位,把发展合作经济与发展商品经济联系起来。可惜斯大林后来没有坚持这些正确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取得革命成功的。国情是“底子薄、人口多、耕地少”,建设的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才能逐步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比较多的是劳动力,而最短缺的是资金、是科学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强调劳动联合、不强调资金和其它生产要素的联合,就难以实现从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转化,难以实现从解决温饱向共同富裕的转化。我国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和商品经济相结合,把合作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必须承认农民的个人所有,做到农民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结合,象列宁所形容的那样,要让农民“从个人利益出发”参加合作社,“谁交股金,谁就得收入”。〔8〕

二、关于股份制

股份制虽然更源远流长,但本质上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现代的股份制包括股票、股份公司、股票市场。股份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的典型模式。这种公司以投资者为主体,实行资本联合为主,以股金多少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马克思对股份制给以高度评价,认为股份公司和蒸汽机可以称为具有丰功伟绩的两大发明,“在工业上应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式。”〔9 〕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三大优势是:1.可以惊人地扩大生产规模,使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得以实现,并使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为公司的企业;2.在股份公司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3.股份公司“实际执行管理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是由于股份公司有上述特点和优点,所以马克思得出股份公司不仅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而且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或“过渡形式”。〔10〕

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角度,分析股份公司的优越性,对我们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初级阶段的经济建设,有很大的启示:首先,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就要调整和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着重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这就要通过股份制形式聚集更多资金,解决单个资本所无力解决的问题;其次,随着规模的扩大,投资者的增多,单个资本必然转化为联合起来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个人办的企业也必然转化为联合起来办的企业,即社会企业;再次,在联合起来的股份企业里,必然由私人所有、私人占有和支配,转化为私人所有、共同占有、共同支配。这样就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本的原始产权与企业的法人产权的分离问题。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会为代表行使企业的法人所有权、聘请能人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经理,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动力、活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运用股份公司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管理制度,改造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必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步伐。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

农村引入股份合作制不是偶然的。农村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由自给半自给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在生产快速发展中,首先要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在生产有一定发展、集体经济有一定基础的时候,就要解决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引入股份制,不是盲目照搬西方的一套股份制度,也不是照搬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典型模式。而是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引进股份制的机制,进一步改造传统的集体经济,发扬合作制的优势,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更快地发展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同志认为:农村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改造集体制的三结合型的经济。引进股份制改造集体所有制的缺欠,主要是:1.引进积聚资金的机制。在广泛的范围积聚和集中社会资金,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形成新的生产力。2.引进明晰的产权制度。把个人的原始产权转化为股权,把股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既承认个人的产权所有,又把个人财产联合起来,转化为社会所有。3.引进合理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的法人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发挥专业经理人员的才能,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起来,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杂交的优势。两者结合有以下特点:①联合的内容,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还有技术、厂房、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联合;②在分配方面,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即按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分配;③在产权方面,既明晰个人产权的份额,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又通过法人产权的运作,发挥了企业整体的优越性。4.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权力制衡的原则,并有助于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股份制机制与合作制机制的结合,已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实践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是群众在实践中产生的,因此结合的程度不同,形式多样,而且存在一些不足,正处于演进之中。应该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其经验,而不应用某种现成的理论公式去套它,更不应去指责和否定。

农村引入股份制,不能取代合作制。因为股份制只强调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强调股权平等,股多者有更多决策权。但是由于个人之间的素质不同、富裕程度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不同、基础条件不同,这个竞争又是不平等的。如果没有互助合作,没有社内的优惠服务,必然会扩大发展差异,贫与富的距离越拉越大。因此需要合作制与股份制机制的结合,以取长补短,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

有人认为,引入股份制机制不是什么新问题,只是恢复了合作制的本来面目,因为我国的初级社就实行土地、资金、大型生产资料的入股分红。我认为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因为初级社强调的是劳动联合,资金联合所占的比重很少;初级社时认为社员的股金分红是“不劳而获”,是“半社会主义”的,因此应该尽快缩小比重甚至取消;初级社的股金只限于社员,其经济活动是单一的、封闭的,是产品经济的组成部分;不是开放性的,不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等等。因此引进股份制机制改造集体经济,不仅仅是恢复合作经济本色,而且增添了新的机制,补充了合作经济的不足,使之由小生产走向大生产,由封闭走向开放,把合作经济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临时的过渡形式。我认为它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为它融合了股份制的机制与合作制的机制,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它又是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形式,因为在股份制、合作制、集体制的结合中,就有不少由于认识上、利益上的不同,采取了许多临时的、过渡的措施,这些措施将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和规范。从总的来说,所有处于过渡时期的经济形式,都应该是一种过渡形式。如合作制就是引导农民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式;股份制也是向“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股份合作制也不例外,它也是农村经济走向联合的一种过渡形式。在过渡中,一些不稳定的股份合作经济可能上升为比较稳定的股份合作经济;一些大规模的股份合作企业可能上升为上市或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农业企业可能成为规范的合作企业,但也有许多中、小企业可能仍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这将由未来的实践所证明。

注释:

〔1〕《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3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7〕《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3页、434页。

〔8〕《列宁选集》第4卷,第43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37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496—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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