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征税方案设计及保障措施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案设计论文,保障措施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网络征税方案设计
(一)网络征税方案设计的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不仅适合于不同形式的传统商务,而且也适用于不同形式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设计应使企业决策源于经济原因而非出于税收考虑,避免税收对市场的扭曲作用和在不同商务活动中的不公平税收待遇,通过税收中性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收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措施。
2.实用性原则。从实用法律角度出发,方案必须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实用性。
3.针对性原则。网络征税方案应视不同形式的网络交易有所区别,同时征税必须以一方获得的收益额为依据。
4.灵活性原则。对在网络征税法律关系中未超出传统法律调整范围的,仍使用传统法律有关规定;对在传统法律关系上赋予了新内容的,就对传统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对那些已超出传统法律调整范围的,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二)网络征税方案的探讨
目前,世界流行的网络征税方案有两个:比特税方案和网络免税方案。这两种方案虽然在实践中不具实用性,但为我国的网络征税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大体思路。笔者认为,我国网络征税方案设计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不同并结合上述原则加以分析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电子商务根据是否在网络上直接交易分为在线式电子商务和离线式电子商务。对于离线式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无论是货物交接还是款项支付,都很容易留下商业活动的痕迹,从而比较容易确定征税客体。因此,这类商务仍未超出传统法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电子商务是国家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途径,因而应对开展离线式电子商务的商家、公司等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对于在线式电子商务,其产生的收益额是网络税收的征税对象。从法律关系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虚拟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由于法律总是力求与同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相适应。目前,我国在线式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远未达到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阶段。权宜之计,可以对传统法律作出适当调整,使之与目前的实际相适应。既然网络税收的征税对象是在线式电子商务的收益额,那么就应从所得税入手进行调整,增加一个“网络所得税”新税目,同时制定一个适当税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模式都是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我国目前也在向此方向努力,把“网络税”归入所得税符合税制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分为国际电子商务和国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中,主要是离线式电子商务,这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没有什么差别,通过关税调整就可以了。现在网络贸易免税纳入世贸组织开放贸易原则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新一轮谈判的一个焦点,对中国而言,这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如果实行网络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的关税保护屏障完全失效。所以,对离线式电子商务应实行网络关税优惠,不能实行免税。中国在以后充分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应力图争取未来网络关税体系中的有利位置。对于国际在线式电子商务,笔者认为应采取完全免税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1)对在线式电子商务征税,其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国际电子商务经常涉及数个国家,这样在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上便出现了很大麻烦,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有效的标准。(2)目前,由于语言上的障碍和网络速度上的原因,国内客户很少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国家利益并没有多大损失。(3)中国的软件和多媒体技术水平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这个领域实行全球性的免税政策,对国家信息产业的发展很有益处。如果我国产品能被国外广泛接受,则说明我们的技术水平已处于世界先进行列。
简言之,我国的网络征税方案可以作如下简单总结:(1)对国内在线式电子商务开征“网络所得税”。(2)对国内离线式电子商务不征网络税,仍用传统税收法来调整,同时建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3)对国际离线式电子商务不赞成实行网络零关税,仍用传统的关税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对国际在线式电子商务应建立一个“网络完全免税”的自由贸易区。
二、网络征税方案实施的相关保障措施
1.网络技术的积极配合。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重要体现,它使各种法律关系复杂化,相应的网络征税方案也必须有相关的网络技术加以支持。只有把新技术运用到网络征税中,才能解决网络给传统税收带来的种种难题。这就要求加快税务电子化的建设步伐,培养一批既懂税法又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税务电子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务工作本身实现电子化,使征管向现代化、规范化、电子化发展,研究电子税票,以配合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电子纳税;二是实现电子化监管,设立电子税务局,与电子银行、电子海关等部门相配合,利用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进行监控,从而形成有效的电子商务监控体系。
2.相关税制的调整完善。在关税方面,由于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转化,使我国无法掌握这类交易而进行课税。随着科技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从节税角度出发,将来有许多有形产品会更多地转化为无形数字化产品,从而可能使关税收入缩减。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虽然从理论上我们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依照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征收这笔税款。其原因是,电子商务交易下我国使用者直接从网络上购买数字化产品时,是没有代理人的,而且较为分散,依照现行中国税法很难寻找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税收流失。鉴于以上分析,对流转税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应解决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中产品和服务的界定,借以判断税收管辖权;其次在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按税制规定判断或选择应征收的适当税种,然后对现行流转税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加以重新界定。
与流转税相比,所得税面临的问题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所得类型难以分清;所得来源难以确定;机构、场所及居民身份难以判断等。因此,对所得税而言,在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完善现行所得税制也成为必要。主要是对现行所得税制在电子商务下的所得类型、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场所、公司居民身份作出具体规定。
3.强化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我国的税收征管同样面临着问题。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业务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更加容易,逃税避税行为也更容易产生;另一方面由于中介代理人的消失,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同时税务机关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变得更为困难。要强化税收征管,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加强税务管理机关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发展电子商务商家登记及变更制度。厂商必须将真实网址及服务内容向税务机关汇报登记,若发生变更及时登记,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掌握相关情况和进行税源监控。这同时也为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依据。第二,以货币支付环节为核心,强化税收征管。无论何种交易方式,最终要结算和支付货币。因此,要明确规定交易结算中介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保存电子商务交易电磁纪录的法定义务,以供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交易情况,避免税款流失。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国际协调。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随之成为一个全球问题。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取得了国际共识,认为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国际协调,寻找各国利益均衡点。我国也应适时制定相应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此与国际社会交流合作,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
5.立法保障。网络征税方案的实施必须有一套法律加以保障。在网络信息经济时代来临之际,我国应建立一套区别于传统税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一来有利于加强网络税收的宣传,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二来有利于对处于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税收问题加以调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