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方向_科学性论文

科学: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方向_科学性论文

科学性——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完善的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性论文,考试制度论文,公务员论文,方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通过考试吸收国家公务员已成为一种共识,并为社会所接受。几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形成了体系。但是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录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录机制,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公共科目笔试的科学性

公共科目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第一试,因此其试卷内容与结构的科学与否,是直接关系到能否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关键。但在目前我国公务员公共科目的考试中出现了重知识、轻能力的高分低能倾向,这种倾向的出现是与公共科目教材编写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公共科目试卷结构缺乏合理性、科学性直接相关联的。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各个环节紧密相联、相互补充。我们认为公共科目考试出现重知识、轻能力现象的原因是:首先,教材内容不规范。目前所采用的考录教材内容较简单、知识覆盖面较窄,不成体系。理论性较差,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少。常识性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科学性较差。不能满足公务员岗位及职位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以此为录用考试教材,很难测量出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及发展潜力,从而影响了考试的区分功能。其次,试卷结构科学性差,侧重点放在了掌握知识的量上。由于教材的原因决定了考试内容较为简单,试题覆盖面较窄。同时,试卷的结构也不甚合理,表现为题型简单,题量小,相对分值过大,测试目标放在测量考生掌握知识的量上,而不是侧重于考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上。由此导致了只测查考生的一种能力,即机械记忆力,从而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现象。而这种高分低能现象出现是与教材的科学性、试卷内容的科学性及试卷结构的合理性及测查目标的合理性紧密相联的。

解决上述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强对教材及试卷结构的科学性建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编写的质量。有关部门应根据应试者未来岗位及职务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来设计确定教材的内容,并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编写;教材的内容在符合公务员岗位、职务要求的前提下,还应体现该学科的学科体系;教材知识含量要大,要减少一般常识的比例;教材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这样的教材才会给考生留有思维空间和展示其理解与运用知识的能力的机会,从而增大考试本身的区分度。其次,增强公共科目考试试卷结构的科学性。基于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组织考试的试卷分析,我们认为公共科目的试题难度应加大,即加大对考生理解与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与测试,同时题量也应加大,而相对分值应减少,并使测查记忆、理解、简单应用、综合运用能力的分值合理地分布。考试题型应超出目前的五种(填空、选择、辩析、简答、论述)题型。国家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试卷均有八种题型,其中案例分析题与判断说明题具有很好的测试区分功能。总之,试卷中题目的难度应为正态分布,即中等难度的试题为多,较难与较易试题的安排依难度值与中等难度差距的变大而逐次减少。这样试卷的考试结果可出现考生能力与题目难度相匹配的情况,即分数越高的考生其能力越强。只有这样才能为选拔合格的人才提供初步的信息和依据,以便最终达到择优录用的目的。

二、加强考录制度的科学性

目前我们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从大环节和考录程序制度角度来看是较为完善的,但在具体的细节及具体操作方法上还有欠完备,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这主要表现为如何处理公共科目考试与专业科目考试的关系问题,考试的轮制问题以及考试分级与设线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信度与效度,更难达到择优录用的目的。

首先,关于公共科目考试与专业科目考试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重公共科目考试,轻专业科目考试的现象。这种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科目教材混乱,随意性很大,试卷结构、题型、分值分布、测查点的规定等方面均无规范性、科学性的保证。二是有些省份在第一轮考试中只考公共科目,并以公共科目的考试成绩作为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依据。而在第二轮考试中,专业科目考试的比重很低,最多只能占到40%左右。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往往得不到保证。在现实中由于我们的公共科目测试水平较低,高分低能,死记硬背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样势必会将一些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而机械记忆力较差的人拒之于公务员的大门之外。例如,某省经委一个招录名额有二十几个人报名竞争,其中有三人是具有3~5年工作经历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但第一轮考试后这三人均未进入第二轮考试。而进入第二轮考试的却是只有二年工作经历的电大毕业的专科生。三位硕士落选的原因十分简单,主要是他们的机械记忆力明显不如他们的竞争对手,特别是他们在专业上的长处及自身的才华没有机会得以发挥和展示,尽管他们有报效祖国的愿望和良好的专业素质,但无奈于这种短尺子选人只能是矮人入选的现实。

针对这种现象,要理顺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考试的关系,要将二者放到同等地位。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实施二轮三试制考试制度,也就是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二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并以这二科的考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不能低于录取成绩的50%,或设定专业考试成绩最低录取线)作为进入下一轮考试的依据。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测查的尺度是科学的、合理的,使其更加符合公务员的岗位及职位要求,让真正有才华又有专业知识水平的人脱颖而出,并为下一步选人打下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专业科目考试的科学性,即:应由主管部门根据专业范围的不同选择或指定一些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建立相应的题库,建题库的专业科目应是在职位归类基础上确定的使用范围较宽的专业,并非是所有的专业科目均建题库,因为有些偏狭专业试题使用率很低;对专业科目考试的试卷结构、题型及分值分布应有统一的规范,以此避免试卷结构上的主观随意性。

其次,关于录用考试的分级与设线问题。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普遍存在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现象。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均用同一试卷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区分度再高的试卷也难以把一般办事员与主任科员的职位要求区分开来。事实上把这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用同一试卷测试是极不科学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不同的职位要求只能用不同程度与区分度的试卷来区分,否则,就低不就高,选上来的主任科员只能具有办事员的水平与能力。分级考试是国外录用公务员的成功经验,也是保证考试信度与效度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分级考试制度,为不同种类的岗位及不同层次的职位设立不同的考试级别、测查不同的内容,以此保证我们考试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另外,在目前的录用考试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了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人员的作法,但没有设定最低录取线。这样,就出现了有些职位的录取线很高,而有些职位的录取线很低的现象。例如,某省第一轮笔试总成绩满分为500分,某一职位的录取线在410分,而另一职位的录取线则为240分。由于考试是根据职位单报志愿,所以各职位之间不能互调,这样就使一大批考试成绩高于240分、甚至达到400分左右的考生不能入选进入第二轮考试。这种结果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同一测试标准下,成绩与素质是成正比的。但由于没有设置最低录取线(最低录取线应以职位要求的最低限度来确定),而录用考试又不具有协调性,不能调剂高分考生的余缺,因此,我们只能录取那些低素质的考生。这是我们考录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结果。为此,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在第一轮考试中设置最低或最基本录取线,以作为考试有效性的保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第一志愿未被录取而考分又高于调剂志愿录取线的情况下,调剂志愿,以此为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人才浪费,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进而提高考试的效度,同时也保证了录用人员的基本素质,体现录用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加强考试保障制度的科学性

公务员考试牵动着社会各方各面,为亿万人所注目,它是否公平、择优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在考录工作中,我们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组织,但在大部分地方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收效并不大。这是因为,首先,我们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在目前我们的录用考试中,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部门不了解考录业务,而且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均不明确,所以很难与考录部门协调。这些问题不理顺、不解决,监督就形同虚设。其次,缺乏法律保障。我们对如何保障和防止考录过程中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以及保证录用考试的可靠性上没有详尽的立法保障。同时也没有在司法上设置相应的机构来随时监控录用考试的实施。再次,缺乏技术保障。目前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均没有定期地进行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

我们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的初期阶段,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要由人事部门与监督部门并吸收少量考试专家共同组成考试监察委员会,并且赋予其广泛的监督、检察权力,专司考录监督之职。其次,建立法律保障制度。要以立法的形式为考录工作顺利进行,为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竽充数等现象发生提供保证。如日本公务员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考试、选拔、任用和人事记录方面搞虚伪的或不正当的陈述、记录、证明、评分、裁决或报告。考试机关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妨碍报考和任用,不得提供对报考或任用产生不良影响的特别情报和秘密情报。(《各国公职人员考试任用制度》下册第10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同时还要建立个人申诉制度,保障应试者的合法地位。再次,建立技术保障制度。为保证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要对录用考试的方法、程序及内容进行技术测定。第一,要测试考试内容的相关性。要求命题内容与报考职位的工作内容相关联,而且比例要适当;要求命题内容与应试人员将担任工作的职级相关联,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第二,要测试考试标准的有效性。要求考试评分标准的截止点放在工作能力较强者的范围之内,使分数和工作能力成正比例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是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所述,科学性是公务员考试制度不断完善的方向,是保证以制度机制择优选人的关键,是依法选好人用好人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其更具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是我国目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认为不仅要注意考试录用制度科学化的建设与完善,公务员制度中其它环节也应以科学性、规范性为目标而进一步完善,从而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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