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为规范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几点思考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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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国在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中,注重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由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理论到实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研究和探索,以期改变精神文明“一手软”的状况,推进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本文仅就社会主义条件下行为规范教育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行为规范与人的社会性

翻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个时代、一个社会都有其特定的、被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政治需求所制约的行为规范。如: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关系简单,产生了以风俗习惯、传统道义为内容的行为规范。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特别是出现了阶级和国家之后,才产生了具有强制性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以及包含了新内容的道德规范。可见行为规范具有时代性、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它还具有阶级性。它是具体的,而不是某种抽象物。它的变化,要受经济、政治及社会关系的制约。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们正是在某种特定行为规范的约束中,从事社会的各项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受行为规范的制约和社会历史性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我们将历史上存在的行为规范进行归纳,大致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条文制度等体现的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对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和政治利益服务的上层建筑的反映。二是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定要承担特定的社会角色为基础,为维护特定范围内人们活动的某种秩序,或自觉制定的规章和准则,或自发形成的习惯和规矩。这种行为规范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在一定意义上却不亚于法律,正因为如此,它们在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发生着恒久而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制度、习惯、规矩等行为规范的约束中,使人与社会紧紧地、具体地、有机地联结在一起。无论人们追求什么,作为社会一员,都应遵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不能因为权力、地位或者金钱的差别,而有什么不同。如果没有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这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有的社会属性。可以说,只有人才能不断认识和揭示个人与社会、自身与他人之间多种多样的联系,并依据不同的联系制定出不同的行为规范,用以调节个人与社会、自身与他人之间的矛盾,促进自身及社会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也在不断扩展,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们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比以往时代要多得多,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和体现。

二、行为规范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现实的人是社会主、客体的统一体。马克思说过:“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了人。”这就深刻地揭示了人既是社会主体又是社会客体的道理。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可见精神文明建设的客体是人,是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成员,但这是一项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客体具有本质区别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同样是人,是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全体社会成员,这一点与物质文明建设具有一致性。正因为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和客体是分离的,所以它具有客观的、易于把握的特性。如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创造出的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等等,都能以其客观的物的状态而被人们比较精确地加以把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造成了精神文明不易直接把握的特点,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精神文明“一手软”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通过认真分析就不难发现,人的素质离不开人并且必然被人的行为表现出来,这样就使衡量精神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具有了直接现实性,即不同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都能在行为规范中得到反映。

对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邓小平早就提出了重在建设的思想,这个建设过程不仅包括诸如法律、设施等“硬件”建设,而且包括行为规范教育这样的“软件”建设。只有当人们能依据相应的法律、道德、制度、规章去约束和规范自己行为时,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及各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可见,行为规范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克服精神文明建设滞留在“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还是使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得以显著提高的有效手段。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的总体素质越高,越能自觉地用法律、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人的总体素质越低,越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与社会行为规范的背离,社会风气也就越差。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行为规范教育对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能动作用,对此我们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三、我国现阶段行为规范教育的基本状况

对我国现阶段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行为规范教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应从我们党制定的近期乃至今后致力于达到的目标与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的关系中,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与现在国民素质状况的分析中找到答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把我们的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就是要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既是把我们的事业推向新世纪的主要任务,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历史的经验和社会的发展证明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只有在完善、健全的法制保障下,在健康、浓郁的道德氛围中才能使市场经济按自身发展的规律正常运行;也只有在完善、健全的法制约束和道德约束下,才能有效控制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正是基于对现代社会的深刻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2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其中仅十四大以来的五年里,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111件。到目前为止, 全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一系列国家和机构的、工商的、刑事的、诉讼程序的、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非法律意义的行为规范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初步建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及不同层面的岗位责任制度等等。关于思想建设,特别是关于道德建设方面的战略地位、根本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中央、地方和军队都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决议,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总之,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举措的出台和实施,为行为规范教育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为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社会主体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呢?从宏观上看,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皇权统治的历史,使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极其淡薄,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及教育的发展,全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制观念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差距还很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经济自主权会越来越多的掌握在个人自己手中,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遵循共同的行为准则,如果不是这样,各行其事,不受任何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的约束,最终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了破坏,而且个人也会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或因不懂法而犯法、或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或不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亵渎甚至践踏道德规范等现象屡见不鲜,都反映了这个方面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不同以往任何时期的重大变化,社会处在显著变动的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一方面对人们过去普遍认同的观念和习以为常的行为规范造成很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还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在激烈的社会变革面前怨天尤人,表现出极低的承受力和适应力,一时间找不到自己的社会位置。而另一些人则利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成熟,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薄弱,或凭借职权谋取私利,或造假贩毒谋取暴利,或相互勾结侵吞公物等等,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秩序,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以上事实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行为规范教育的层次和手段

研究和分析行为规范教育的层次性,是提高行为规范教育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行为规范教育的层次性,从教育内容上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制规范教育,二是道德规范教育。法制规范教育应结合我国公民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状况仍未得到改变的实际进行。这种教育的面要宽,营造的气氛要强,教育的方法要多样,通过教育使人们懂得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依法取得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而道德规范教育则应遵循道德在调控社会中的独特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人们道德行为、道德习惯的养成和巩固,注重营造公民道德自律的环境和氛围,切实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

行为规范教育的层次性,从它对社会主体的适用范围来看,可划分为公民行为规范教育和职业行为规范教育。

首先,公民行为规范教育。它属于普及型的、广泛意义的教育。教育的方式可以将那些与日常人们行为中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用“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对目前实行的浩繁的法律条文加以简明归纳,用既通俗易懂又准确无误并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将以身试法的最典型案例整理出来,强化教育效果,使人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依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关于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四川省绵阳市的教育就颇为成功。为了规范市民的言行,市里编印了10多万册《绵阳市民八不准卡片》,并通过各种媒体反复宣传。在几十个入城路口、主要街道和绿化护栏上、灯杆和高大建筑上,2 万多个“市民文明言行标牌”让市民到处可见。200多名保质员和100名联合执法员走街串巷,见到乱吐、乱丢、乱倒的,上前首先清理干净,然后礼貌地递上一张《绵阳市场八不准卡片》,耐心宣传文明言行规范,令言行不文明者“轻松地受到严肃教育”。

其次,职业行为规范教育要针对社会成员的特殊社会角色来开展。据统计,现在的社会职业有上万种之多,从法律、道德的角度规范职业行为应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加强对行业行为的立法工作和执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行业的不正之风。也只有不断地对不同行业的社会主体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这种教育既有思想教育,也包括执法教育),才能使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在法律与制度的“他律”中和道德的自律中努力搞好本职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行为规范教育,是职业行为规范教育中应特别注意的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赋予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特殊地位。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训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对干部的行为规范教育首先依靠法律,即将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他们的行为只能也必须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是保障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的最根本的措施。另外,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在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都达到与职务相称的程度,这是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关键环节。对党的一般干部应侧重建立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理顺群众对他们实行有效监督的渠道,保证他们在特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有秩序、高效率地做好工作。

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是具有长远意义的一项工作。现在的青少年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年代,特殊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行为中的约束力较少,自律力较差,这种状况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差距甚大。因此,针对他们的特点进行法律规范教育、纪律制度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极为重要。教育的渠道应是多种的,包括社会、学校、家庭等等。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应是多样的、生动的和有效的。在当前,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尽快从“应试教育”转向全面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不同的部都应把对青少年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当做一项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一件大事来抓。

由于社会成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行为规范教育的层次还可以做出更多的划分,但是不论何种层面的行为规范教育,都离不开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制度教育。在思想教育中应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法律、制度教育中应十分强调它的党性原则、即违法、违纪必纠,不能随意改变。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好的行为的养成,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把行为规范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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