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谈《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师法论文,专家学者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出台,1999年初原财政部长项怀诚提出对此法修改,可新法迟迟不能闪亮登场。业内人士都在关注:新法何时出台?
立法宗旨有待完善
立法宗旨是法律的灵魂与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河北省财政厅崔宏博士认为:这个立法宗旨缺少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即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规范化管理不仅使执业人员有法可依,而且可以在细化的基础上,让会计师事务所沿着健康的轨迹良性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当然重要,但同时也要保护执业人员的自身利益,这需要规范化管理与之配合。
独立审计准则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对于成熟的法律,人民大学宋常教授谈了自己的观点:“完全可以吸收成熟的独立审计准则,这样我们可以少走许多弯路。这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借鉴司法判例也可使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自身应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监管部门可以合理怀疑,对其进行审计。
对执业人员的规范、保护两者不可或缺,通过制定和细化注册会计师行为规范,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法》真正符合其行业特点,这是该法所要解决的首选课题。
行业管理谁主沉浮
寻求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问题,它主要围绕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选择上。
天津财经大学张庆龙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的权力,这势必造成社会组织和自我约束力的萎缩,从而加大了对政府的依赖。实践证明,单纯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都不是管理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丹妙药。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拟以独立监管取代自律监管,仅从逻辑上选择,无疑独立监管最优。但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不同,我们要根据实际选择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惟一的行政监管组织,避免多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理顺管理体制:间接管理,不直接承办具体事务。其次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体系。通过行业检查和政府委托、联手检查等手段,制定严格的执业行为违规处罚措施,提高和树立自律管理的形象,逐步完成向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过渡。这种自律,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完全自律的结果往往会形成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不均衡必将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可见,问题的关键是谁来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员?协会的收入来源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交的会费,这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处在一个“维护与监督”的角色冲突中,因此必要的行政监管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将有助于对自律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及时纠正。
宋常教授对于监管体系的观点是:政府应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责无旁贷,但直接监管也会有所偏差,间接监管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会计师在政府监管的指导下,在有序的经济秩序下,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警察”。
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定位模糊不清,政府部门将注册会计师定位为“经济警察”,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否果真如此?崔宏对此直言:“该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定位为非营利性机构,当初制定时,会计师事务所为政府下属单位,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它和商业企业一样,只是产品不一样,对其定位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允许它和其他企业一样,在行业规范的制度框架下,让其充分自由发展。”
“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13万,执业的仅有6.3万,行业环境、薪资待遇都难如人意,执业人员没有一定的地位和尊严。”一位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满是感慨。对此崔宏这样解释:“目前我国大部分事务所还处于温饱阶段,而国外如德勤、普华永道等事务所收入高、社会形象令人信服,甚至还做类似我国公证处的工作,加上国外企业行业规范对审计需求量大,而国内企业需求量少,为了有业务做,会计师不得不对客户点头哈腰,导致会计师的公众形象受损。会计师的地位亟待提高,同时必须提高从业门槛,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堵截才能谈得上整体素质的提高。”
谈到事务所的发展应该对脱钩改制有所回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表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顺利完成,为行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从业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事务所发展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与释放,为注册会计师实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奠定了体制基础。
对脱钩改制许多从业人员持赞成态度,但在改制前,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并没有利益关系,处于超然的地位,披露出来的信息自然可信性强,改制后许多会计师为了生计奔波,反倒很少有人把这当事业来做,这是值得思索的。如何让事务所不陷于经济的泥潭,在客户面前处于超然地位,这是《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时值得商榷的,它将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把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成为《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一大热点,这事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命脉,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组织形式: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只是占少部分。对于这种现象,宋常谈道:“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当前研讨倾向是以合伙制为主,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会加大对执业者的威慑力。但还应全面考虑,如以多种形式,展开行业竞争,会激发事务所的活力,国外有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人资结合、股份制、个人独资等形式,多元化的机制利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近年来,某些经济发达国家正倡导由合伙制向有限合伙制过渡,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仅是过错合伙人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免受法律诉讼的灭顶之灾。但它是在合伙制的规模很大、诚信度很高、法制很完善的基础发展起来的,我国设立有限合伙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应对其设立条件和要求加以严格规定。对此宋常颇有感慨:“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本来发展很好,完全可以成长为国际知名的大所,但因银广夏事件将其注销,实在可惜。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大都有被处罚的经历,才有今天的规模,因一个合伙人、一名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而让全所承担责任,是极为不恰当的。修订时,对事务所的连带责任、组织形式一定要长远、全盘考虑。”
千呼万唤不出来
多年来为何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迟迟难以出台?财政部的方先生说:“其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上级部门除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审计、工商、税务、证监会都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人士说:“现在多方人士正在致力研究,很多问题无法短期解决,矛盾重重,有些问题也不是我们能解决的。”
权力意味着部门的利益,多方角逐,权力无法分配,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多年来一直停留在草案阶段。
对此崔宏非常客观地解释道:“一部法律出台,并非一朝一夕,将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定下来,把握不准的细节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推进。但同时也要看到,一部法律即使再完善也解决不了整体的行业环境、诚信意识、专业操守,需要与国情、国际环境相适应,如果一部法律超越国情,单刀直入也很难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