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研究的新进展--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学术观点综述_经济学论文

产业政策研究的新进展--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学术观点综述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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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13日,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暨“产业政策:反思与评价”研讨会在湖南湘潭举行,由湖南科技大学承办。大会共收到论文150余篇,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会通过主题报告、专题研讨、集中评论和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就产业政策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1场主题报告、4个单元的专题讨论与集中评论、1个单元的自由研讨。

一、关于产业政策的理论逻辑和实施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碚研究员作了题为“产业政策的理论逻辑和实施条件”的主题报告。金碚研究员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多种,但主要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就是微观经济政策的一种,和宏观经济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目标是经济总量,而产业政策调节的目标是分量,是结构调节;二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调节需求。而产业政策主要是从供给面进行调节;三是从时间上看,宏观经济政策属于短期调节。而产业政策则是长期性调节。总的说来,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结构的调节。

金碚研究员指出,基于以下6个方面的理由,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来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发展。①承认市场调节的无效性,市场调节难以达到合意的目标。②国家可以准确判断合意的产业结构的目标。③国家干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通过产业政策的干预可以达到合意的目标,如果不通过产业政策,就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克服市场的无效性。④国家干预产业结构可以获得积极的效果,基本前提是干预的收益显著大于干预的成本。在现实中,产业政策会导致市场机制的扭曲和企业行为的扭曲,这些都是产业政策干预的成本。⑤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可贯彻的、可实施的。也就是说,政府实施产业政策后,企业和个人都是朝着政府意图达到的目标行动,不会发生行为扭曲。而事实上,这种假定是不太现实的。⑥产业政策的效果是可识别的、可评价的、可检验的。也就是说,产业政策的效果应该可以识别,这样政府才可以根据前一阶段的效果对后续的政策进行调整。而事实上,产业政策的效果一般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反映出来,这就给我们评估和检验产业政策的效果带来了难题。

金碚研究员认为,产业政策的成功实施有赖于以下5个方面的严格条件。一是完备信息条件。只有在完备信息的条件下,政策制定部门才能对市场变化有充分的预测能力。但是,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市场经济中的信息是分散的,完备信息条件很难满足。二是无干扰条件。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不受利益集团的干扰。或者,各利益集团都有表达利益的机制,有公平的机会去影响决策层。三是公权无私条件。公共权力部门从国家利益出发,不存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四是程序有效条件。如果存在一个至高无上、智慧超群、且不受利益集团干扰的产业政策制定部门(个人),那是最理想的。可是,在现实中这样的部门几乎不存在,这就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这样的条件其实也很难满足,因而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系统性偏差。五是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一整套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税收、补贴、审批,等等。可是,在现实中这些工具并非专门为产业政策所设计,比如,税收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实施产业政策。

金碚研究员强调,我们不能因为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需要的苛刻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满足而否定产业政策的作用。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产业政策。但是,考虑到产业政策的理论逻辑和实施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得到全面满足,所以,在实施产业政策时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局部性原则。产业政策应该限定在局部性产业。二是间接弹性原则。国家对某个产业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拿钱支持某些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来支持这个产业,产业政策应该坚持间接调节,不要直接调节。三是审慎性原则。只有在全面掌握了某个产业的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后,才可以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盲目干预还不如不干预。四是竞争优先原则。从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看,以国家主导的产业政策来代替自由竞争的政策必须慎重。产业政策固然重要,但是,公平竞争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加重要。因而,有效的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的影响。他认为,产业政策只可以用来修复市场竞争的缺陷,所以,在政策理念上,产业政策是维护市场竞争,而不是代替市场竞争。

二、关于产业政策理论问题

产业结构趋同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王文举教授和范合君博士认为我国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存在结构趋同现象。但是,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产业结构趋同的原因不同。他们从政治晋升的角度,用博弈论方法对我国地区间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结构趋同现象进行了经济机理分析,指出在政治晋升的驱动下,传统产业在地区间的分工协调会出现失灵,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很难纠正;新兴产业由于存在模仿的后发优势,各地会一哄而上,导致新兴产业的趋同。但是,产业结构趋同并不是没有好处。适度的趋同可能对经济增长存在正面的影响。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东北财经大学于立教授和吴绪亮博士等学者对反垄断经济学的概念体系和历史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可以用“一窄而虚”来概括《反垄断法》的作用:“窄”指《反垄断法》是有限范围和有限目标的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律;“虚”指《反垄断法》重在威慑。他们对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即: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此消彼长”;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的分工日益明确;反垄断的难点从企业间的横向关系转向纵向关系。他们指出,《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难题,如机构协调之难、市场界定之难、经济分析之难,等等。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连理工大学陈艳莹博士以买方行为和消费者的社会网络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服务业发展迟缓的原因。陈艳莹认为,服务业是一个经验品市场,买方互惠行为的缺失与锁定行为的存在都会促使卖方降低服务的质量,进而导致服务业市场萎缩,而社会网络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影响。我国服务业当前发展缓慢与这种买方行为引发的市场失灵不无关系。由于现有的产业政策普遍忽略了买方行为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服务业产业政策的设计需要进行调整:不能将政策措施只集中在服务企业身上,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措施鼓励买方的互惠行为,消除锁定行为,尤其是避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导致锁定行为;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社会网络的培育来加速信息的传播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技术标准对大多数高科技产业至关重要,上海交通大学李泉博士和陈宏民教授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对产业中技术标准的竞争与兼容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在分析标准涉及的某个市场的企业行为和制定相关政策时,要结合其他市场上企业的行为进行系统分析。研究表明:产业中营利性企业拥有标准,会比非营利性组织下的竞争标准更好地协调各类市场的行为,从而比竞争标准下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如果政府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机制,使得另一个标准相关的各企业追求共同利润最大化,这样能提高整个产业的盈利,有利产业发展;竞争标准之间增强兼容性也能达到增进企业利润的效果。然而,由于兼容会导致各类市场上价格上升,从而用户福利下降,但是,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看,追求技术的兼容是有益的。

产业政策的作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暨南大学张耀辉教授和陈秉贤博士认为产业政策的作用是信息披露。他们将企业学习曲线扩展到一般性社会学习曲线,以此来建立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产业政策的目的在于推动经济在某一个行业快速形成学习曲线,形成成本竞争优势。因此,产业政策中所包括的政府投入行为都只具有信息披露的作用。产业政策的本质是证明这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由此可以产生对企业转移资源的稳定预期。

浙江大学姚先国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王文举教授的论文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推敲。一是政治晋升与产业结构的关系需要说清楚;二是论文中所用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最好能进一步拓展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三是产业结构与官员个人的关系到底如何把握;四是文中的“趋同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这一结论比较模糊,最好能给出实证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干春晖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只要有竞争就可能导致趋同,历史经验表明,竞争的过程就是一个从竞争到趋同再到差异化的过程。产业结构趋同并不必然导致恶性竞争,所以,我们可能需要这样一个趋同的过程,因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很难一步到位。

山东大学藏旭恒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转轨时期,许多领域都是体制力量和政府力量超过了市场力量,解决产业结构趋同问题必须在约束政府行为方面做文章,结构趋同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进行实证研究。吴绪亮等人的论文对反垄断问题给出了一个非常清晰的综述,他们的论文提醒我们: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都需要谨慎行事;从国外的实践看,反垄断法很复杂,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又有价值判断问题,立法和执法过程还涉及不同的利益集团,所以,我们不要指望《反垄断法》的颁布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

三、关于区域产业政策与不同国家产业政策的比较

产业集群是构成区域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集群中企业间的合作和信任是影响产业集群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湖南科技大学刘友金教授等人从种群互相回报式合作行为的角度切入,通过构建一个进化博弈模型对集群内企业信任机制进行了探讨。结论是:种群互相回报的重复博弈使得守诺成为种群进化稳定对策,这构成了集群内信任产生的内在动力机制;集群内的“社会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为信任在集群企业内的产生和维系创造了外部约束条件。

关于创新的方式和手段一直是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复旦大学李想博士和芮明杰教授通过分析印度市场低成本电脑竞争,尤其是XO与NetPC竞争的案例,探讨了模块化分工与破坏性创新的内在关联,那就是企业可以借助模块化分工实现破坏性创新,而破坏性创新又可以进一步加深模块化分工,这样就可以使某个产业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的时候要积极鼓励新市场破坏、充分利用模块化分工、合理定位政府职能。

对于不同地区的产业如何发展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政策层面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因为各个地区有其不同的特点,难以互相比较。针对上述问题,复旦大学胡建绩等人提出了产业群贡献率的概念。他们认为,可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定量研究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并运用产业群贡献率进行不同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他们运用产业群贡献率的概念分别对上海和宁波的产业发展进行了定量分析,比较了上海和宁波产业发展的趋势,说明了其产业发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为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产业合作提供了依据。

指导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发展理论有“华盛顿共识”、“后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天津商业大学白玲教授对以“华盛顿共识”为指导思想的拉美模式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拉美模式失败给发展中国家的启示是,纯粹的自由与绝对的管制都是效果不佳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充分运用产业政策工具,为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培育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通过明确的产业政策引导本国产业的升级换代,逐步将本国的幼稚产业推入市场竞争,通过政府产业指导与市场调节机制的结合,以产业政策为工具,促进本国的完整的产业体系的建立,保证本国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于文化产业研究,江西财经大学邓安球博士和史忠良教授认为,当前文化产业政策主要集中在供给层面,缺乏对文化产业消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实施。他们认为,文化消费政策能够引导支持文化消费取向、规模扩大和结构升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他们对湖南文化产业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建议制定合理有效的文化产业消费政策来进一步推动湖南文化产业的发展。

北京交通大学赵坚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刘友金教授的论文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但如果仅仅从无限重复博弈模型来解释信任,那么,市场上也同样存在重复博弈,重复博弈能导致信任,这是一个达成共识的问题,那怎么来体现集群里面信任机制的特殊性。实际上,集群本质是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地理上的聚集,因此,产业集群涉及的众多问题都应该以此出发来进行解释。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关系资本来解释集群企业间的信任机制。赵坚教授强调,从企业理论的最新进展看,国家到底有没有能力、有没有必要制定产业政策,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无论是基于资源的企业理论还是基于知识的企业理论,都强调企业是异质的,资源也是异质的,企业是各种资源的集合,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是分散的。所以,产业政策应该只注重于产业组织政策,而不应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

辽宁大学唐晓华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正是因为集群中企业间的合作和信任,才使得产业集群具有竞争力,刘友金教授的论文应进一步研究应该如何维系集群企业间的信任。李想和芮明杰的论文把创新分为维持性创新和破坏性创新,这种分类方式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在相对稳定和成熟的经济中还有一种传承性创新,英国就是一个注重传承性创新的民族。胡建绩等人的论文用产业群贡献率来研究区域产业发展,在方法上有创新。但是。论文的结论有待推敲,比如,论文认为“第一象限产业总体贡献率不论是上海还是宁波都是最大的,说明两城市的产业结构是合理的”,这个结论就不够严密,他们没有考虑上海和宁波是存在很大差异的经济体;反过来,如果一个区域没有文中第一象限所包括的产业,那么,能断定该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吗?

张耀辉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如果信任可以产生集群,那么集群也可以产生信任。那么,信任能否通过产业政策来形成呢?从刘友金教授的论文看,信任不是通过产业政策形成的,而是通过市场机制的重复博弈形成的。创新可以分为破坏性创新和模仿创新,李想博士的论文需要讨论在我国到底应该采取哪种形式的创新,是破坏性创新还是模仿创新。我们要注意,破坏性创新并不一定全部是好的。另外,模块化既可能导致破坏性创新也可能导致模仿创新,论文需要进一步讨论在什么条件会导致破坏性创新。胡建绩等教授的论文通过引入产业群贡献率的概念建立了一个评价区域产业发展的指标体系,他们的论文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一种产业分析方法,应该有其理论基础,应该得到多种分析方法的检验,比如,SCP范式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二是作者没有考虑上海的产业选择对宁波的辐射作用,在去掉这个因素之后,才能体现上海和宁波的经济独立性。白玲教授的论文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模式的理论基础做了很好的概括,但是,论文应该把“北京共识”和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的产业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论文的重点,这样才具有说服力。

四、关于具体行业的产业政策

轿车产业政策对于轿车产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工业大学刘志迎教授对国内轿车产业政策和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他们认为,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轿车产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比如,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符,进入壁垒的设置使得轿车工业形成政府保护下的垄断,产业政策关注了生产规模因素,对自主开发能力的形成关注不够。他们建议,政府应该明确产业政策在本质上是公共政策,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通过协调竞争和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促进有效竞争态势的形成。

钢铁行业产业政策是许多专家关注的热点。东北大学郁培丽教授和王兴强对中国钢铁产业贸易条件、贸易利益进行了研究。他们利用我国钢铁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等数据实证研究了1996—2005年中国钢铁进出口产品贸易条件和贸易利益的变动情况,分析表明,近10年我国钢铁产业价格贸易条件明显恶化、收入贸易条件和单要素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获取国际贸易利益的效率低下。他们建议,为了改善钢铁产业的贸易条件,钢铁行业应该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政府要鼓励钢铁企业向上游行业投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梅良勇博士等人对我国2005年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效应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产业政策对我国钢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抑制作用的同时能够促使钢铁产量的增长;产业政策提高了我国钢铁行业的集中度。

中南大学吴金明教授和北方交通大学荣朝和教授对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他们认为,既有的改革方法可以概括为“两分法”和“一步走”。即把企业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两类;通过改革把国有国营企业直接改革为民有民营或国有民营企业。这种改革方式导致了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的缺失。针对这个问题,他们提出了“谱系法”与“分步走”的改革思路:改革可以从完全国有国营到完全私有私营一个逐渐改变的谱系,每一类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都有相对清晰的界限,而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是一些由单独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的特殊法人。

山东大学郭妍博士和徐向艺教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马太效应”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对济南市典型软件企业的调查后发现:软件产业政策是助长甚至造成“马太效应”的原因之一,这归咎于产业政策供给的单一性和僵化性,未能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政策需求的差异性。他们建议,软件产业政策应该“抓大”、“助小”并举,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复旦大学芮明杰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刘志迎教授对汽车产业政策作了一个较好的梳理,认为汽车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而建议政府通过对既有的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修复来提高汽车产业的竞争力。文中的逻辑没有问题。但是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汽车产业政策到底有没有必要;二是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有可能使政策的实施遇到了问题。郭妍和徐向艺的论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结论也是可取的。但是他们认为,产业政策只是影响产业效果的一个变量。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所以,我们要更多地考虑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有多大的效果。吴金明、荣朝和教授为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是,他们的论文还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改革方式究竟是降低了还是提高了社会总成本;二是公企业法是否导致此类企业的封闭、垄断,导致供给减少;另外,文中提到的公私合营企业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规范,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芮明杰教授针对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了三个建议:①产业政策是否有效要放到过渡经济的框架中,要考虑转型时期的体制约束,在实施过程中要考虑中央和地方的博弈。②如果我们强调所有产业都需要产业政策,可能损害市场效率,那么,市场的力量怎么运用。③我们要注意实证研究的规范性,不能凭主观推演。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戚聿东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吴金明、荣朝和教授的论文为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文中的许多提法很有价值,如“谱系法”、“分类改革”,但论文对“公企业和私企业两种制度安排哪种有效”这个命题的论证还不够充分。他认为,这么多年来我们都是从某些视角研究基础设施企业的改革,但是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比如,有人强调产权,因为产权提供了激励;但是,另外一些人强调竞争,认为竞争给企业带来了约束,促使企业必须提高效率。在一个系统中,单一要素的改变很难改变问题的结局,所以,今后要注重深入研究系统改革的思路。梅良勇博士的论文对钢铁产业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非常规范,这一点值得提倡。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有待商榷,钢铁产业政策的效果要和特定的经济周期发展阶段相联系;钢铁产业的产量要和质量联系起来;我们不能看到“集中度偏低”就简单地认为应该提高产业集中度,我们要把“集中度”和绩效联系起来考虑,如果通过“拉郎配”式的行政命令使企业合并来提高集中度,企业的资源并不能得到很好地整合,那么,高集中度并不一定是好事。

荣朝和教授认为,国家确实有必要谨慎使用产业政策,那就是在可能需要也可以不需要的时候,就尽量不要使用产业政策。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荣朝和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通过股份制改革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上,发达国家在某些市场不愿做或者很难做好的领域仍然保留了一部分“公企业”。他认为,“公企业”问题很复杂,可能超出了经济学家的视野。因为企业理论所讨论的经济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契约的关系,而公企业涉及一系列的公对私、上对下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荣朝和教授以中国铁路产业为例对基础设施领域企业的众多问题进行了阐述。他的结论:一是政府要慎重考虑产业政策的运用;二是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支持某些“公企业”的发展;三是公企业的组织形式可能,而且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组合。

五、关于产业规制与政策

电力市场突出的问题是竞争效率低,发电企业单边或多边合谋操纵市场价格。长沙理工大学叶泽教授通过建立电力市场双寡头无限重复博弈模型,研究了发电容量和电力需求周期双重约束下,电力价格上限制度对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的影响。他发现,目前针对电力高峰需求的价格上限制度有利于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而针对用电低谷需求的价格上限制度则能抑制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建议政府规制机构应该在用电低谷需求时段采用价格上限的政策建议。

产业标准的国际竞争是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浙江大学汪斌教授和廖园园博士通过一个模型对产业标准国际竞争与政府行为进行了分析,他们的结论是:与其他产品相比,政府对产业标准的国际竞争具有采取力度更大的支持措施的内在动力;标准的成长路径遵循先国内后国外的发展模式;生产较小网络效应产品的厂商比生产较大网络效应产品的厂商更希望产品兼容;在不同兼容模式下,厂商的兼容激励有可能会与社会激励不一致,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转移支付或政府间合作等方式引导厂商行为。

在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市场化协商”等煤电价格规制形式以疏导煤电价格矛盾,但行政干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复旦大学白让让博士在“结构—行为—绩效”框架中,解释政府规制的内在原因,其经验与计量分析还表明,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和完全的市场化改革,无法扭曲价格歧视的发生,只有在抑制垄断者滥用市场势力的前提下,煤炭和电力产业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才能减少。

信息网络融合趋势下的电信业规制与有效竞争,一直是产业经济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东南大学徐敏博士和胡汉辉教授以美国AT&T公司拆分演化和垄断集中回归为例,探讨了美国电信市场放松规制及其引发的恶性竞争,并据此提出了中国电信改革系列建议。

南开大学杜传忠教授以信息通信技术(ICT)产业为分析对象,讨论了标准竞争、产业绩效与政府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杜教授发现,标准竞争对于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既有积极效应,又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就ICT产业标准竞争而言,政府公共政策应强化市场竞争以形成产业标准机制、限制企业不合理垄断以提高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要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科学的国际标准竞争政策,以增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山东大学于良春教授在点评中认为,电力市场价格上限在不同条件下的合谋效应不同,叶泽教授的相关研究,模型假设条件严格、技术性强,但没有充分考虑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其讨论很难获得现实支持,故模型的实用性有限,建议放松假设。引入合谋惩罚,讨论电力市场的价格上限对合谋的影响。关于汪斌、杜传忠教授产业标准竞争及政府政策行为的论述,于良春教授的评价是:①作者研究方法规范、视角新颖;②以税收为关键解释变量,富有针对性和现实性;③标准竞争是国内外博弈选择过程,比较复杂,应当扩充分析变量和引入产业结构因素,使研究更具说服力。于良春教授认为,白让让博士有关中国煤电价格规制的经验和计量分析,有一定的价值,但中国煤电之间形成了产业链,仅靠产业集中度解释煤电价格规制,说服力是有限的,变量应当拓展,计量模型还需修正。

江西财经大学陈富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叶泽教授的论文与近期有关电力市场的诸多分析成果相似,研究方法规范,视角新颖,但因假设条件苛刻,很难拓展。在研究价格上限的时候,论文必须考虑寻租问题。汪斌教授研究的产业标准博弈与其说是囚徒困境,还不如说是性别博弈,加入政府博弈后,对产业标准兼容性变动有什么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白让让博士的文章强调中国煤电价格关系的买方垄断效应,在供方垄断相当严重的条件下,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最好考虑煤电市场的双边垄断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何维达教授指出,叶泽教授的论文有三个问题有待深入:一是把双寡头模型放松到多寡头模型,市场就变成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二是市场重复竞争博弈是动态博弈,论文没有交代说明,也没有考虑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如果引入信息不对称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三是论文缺少一个主体。电力市场价格上限是政府严格规制的地方,论文仅分析了电力企业,对政府在价格限制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分析不够,建议在电价上下限设置模型中加入政府博弈。白让让的论文在三个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①文章研究了煤电价格联动,却没有涉及水电价格,而水电价格直接影响煤电价格;②研究电力价格需要考虑政府,政府是规制者;③价格歧视有多种类型,文中提到的煤电价格歧视到底是一级、二级还是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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