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问题论文,过程中论文,农村劳动力转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给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一、社会分化问题
目前,我国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规模相当庞大。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进城农民工约9740万人,乡镇企业中约13500万人,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总数达2.7亿多。他们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但在身份意义上仍然属于农民。[1]可见,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转变过程,而没有发生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因此,可以说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转移,城市化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城市居民与农民被制度性地分割为两个阶层,他们以各自明显的身份特征被社会所认同,相互之间也获得了认同。然而,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就业,他们居住在城市,生活在城市,却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无法得到城市社会的认同,特别是与城镇居民之间缺乏相互认同,导致城市的常住人口被分化为城市居民和农民工两个阶层,即出现了城市二元社会分化现象。
目前,城市二元社会分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地位方面。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往往受到城市就业政策的限制,使他们无法进入正规的、高层次的行业和部门,而大多分布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等非正规部门,这些行业往往是城市居民,甚至是失业的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3D(Danger,Dirty,Difficult)行业,同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的工作条件恶劣,稳定性差,与就职企业或雇主之间没有长期、固定的契约关系;劳动报酬很低,生活窘迫,缺乏长期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微薄收入根本难以承受城市中较高水平的消费;同时,他们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住条件较差,基本上是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被城市居民看不起,从而无法得到城市居民的认可。二是在享有社会权利方面。在城市中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不仅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也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无法享有失业保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他们往往被城市的各类正式组织拒之门外,无法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制度性的约束又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无法享有选举权,无法享有参与城市民主政治生活的权利,在人大和政协的政治组织中也没有农民工的代表,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发展没有参与权、言语权,等等。三是在社会心理认同方面。一方面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缺乏心理认同感,他们从心里排斥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存在,对待农民工的态度是“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2]也就是说,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大多只能是扮演填补城市居民不愿从事岗位空缺的角色,而在使用城市公共物品等社会资源、在城市治安管理、环境治理等方面,农民工均处于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时也经常在各个方面感受到周围人群对他们的排斥,加上他们在城市中各项权利的缺乏以及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就使得农民工在心理上对城市居民产生隔阂和对立情绪,对城市社会和市民群体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他们既缺乏决策参与的机会,也本能地排斥参与的可能性,从而使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也不关心城市发展。
在社会心理认同方面,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他们虽然也认可自己的农民身份,但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的经历,不适应农村的生活,对农民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日益模糊,同时他们尽管在社会认同上比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遭受更多、更严重的挫折和危机,但不似第一代农民工那样进城打工以赚钱为主要目的却仍以农村为最终归宿,而是有着强烈的在城市发展的意愿,所以他们更多地专注于改变现状,即使在就业失败的情况下也宁愿选择留在城市,宁可过着流动的生活。可见,第二代流动农村人口在社会认同与行为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错位与脱节。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他们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将更加复杂,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将更加深远,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予以更多关注。[3]
由于农民工在社会阶层中的这种边缘地位,使他们极易产生对城市居民和管理者的仇视心理,成为问题民工,同时对于未来的预期又极为茫然,进而产生反社会的游民化倾向和行为,给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引起社会冲突。[4]因此,政府必须发挥其导向性功能,在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给予农民工应有的社会地位。
二、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
传统的家庭理论认为,家庭成员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条件,只有血缘关系而不共同生活的则不构成家庭。但是,在我国农村却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成员长期分居式家庭,这已经构成了我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家庭的最基本特征。[5]这类分居家庭包括夫妻分居、夫妻与子女分居、兄弟姊妹长期分离等各种情况。本文则主要探讨夫妻分居状态下的家庭关系问题以及未婚进城务工者的婚姻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多半是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的,因此在农村形成了众多夫妻分居家庭。农民工因夫妻分居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乃至家庭破裂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家庭的经济状况,但也带来了许多家庭问题,如亲情缺失、观念冲突、家庭关系不稳定等,这些问题都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婚姻家庭形成了潜在的、深刻的影响,并正在改变着一些农村家庭,甚至已经导致许多家庭解体。
农民工的家庭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分居导致离婚现象增多。不同家庭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不同,夫妻之间的联络方式与频繁程度不同,因此对婚姻关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不乏因别后重聚带来某种程度新鲜感而增进双方感情的家庭,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因夫妻长期分居而造成了双方感情淡漠,从而导致婚姻名存实亡以至最终家庭解体。据2004年9月24日《扬子晚报》的报道,近年来农村离婚率已经远远高出城镇水平,而且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发生在有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人员家庭的约占80%。在一些乡镇,外出务工的已婚人员离婚率竟高达50%以上。二是夫妻分居致使双方感情淡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亲情缺失是造成农村劳动力婚姻家庭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以“留守妻子”家庭为例,无论对于在外务工的丈夫来说,还是对于“留守妻子”来说,他们都在不同角色下承担着家庭重任,同时又都缺少情感上的关爱,两地分居的生活使他们的心理空虚和焦虑,倍感孤独和寂寞,致使夫妻之间或者感情淡漠,或者相互怀疑,增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对于中年农民工家庭来说,“留守妻子”们大多依赖丈夫在外打工的汇款维持生活,经济上的强烈依附性以及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使这些“留守妻子”们对婚姻抱着一种“认命”的态度,将离婚视为一种违背常规的行为,所以即使发现丈夫在外有不轨行为也要维持他们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三是夫妻生活环境不同造成相互之间观念冲突,导致婚姻危机和家庭解体。夫妻双方无论谁在外务工,都会受到城市生活方式和各种观念的冲击,导致其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势必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更容易出现离婚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女性外出务工的增多,她们的自我意识逐渐增强,知识结构得到改善,语言交流能力有所提高,对幸福婚姻和自由婚姻的愿望更加强烈,加上其经济独立性的增强使得她们对婚姻的自主性也有所提高,导致了近年来女性上诉离婚比率的提高,同时,有的外出女性因受社会上不健康因素影响而导致婚姻、价值取向发生偏离等,往往转而追求以物质享受为主的“实惠婚姻”,以至造成其原有家庭的破裂。
另外,随着外出务工未婚青年劳动力的增多,他们的婚姻问题也是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社会问题。未婚青年在城市中打工,更容易适应城市生活,生活观念和婚姻观念的改变也更加彻底。尽管如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也使他们很难在城市中组成自己的家庭,所以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会回到农村组建家庭,然后再一同外出务工,或者即使在城市中成家也是在务工者或同乡中选择配偶,导致“流动婚姻”和流动家庭不断增多;还有一部分人既不愿回家乡去寻找配偶,又因与城里人在价值观念、教育层次等方面的现实差异而难以在城市中组成家庭,而且这一现象有增加趋势。
农村劳动力所面临的婚姻、家庭问题不仅影响着其自身的生活,对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具有深刻影响。一方面,离婚家庭的增多,会给孩子的心理及成长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容易使孩子形成不健全的人格,从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外出女性离婚率的增加,生活在农村的单身男性增多,想要再婚很困难,由于缺少家庭约束和家庭温暖,往往会使他们的生活态度更消沉,不满情绪增加,有的甚至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危害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虽然近年来城市中农村劳动力家庭式流动的趋势不断增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分居而造成的家庭解体现象,但是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将带给城市农民工观念的变化也会对其家庭关系,特别是未婚农民工组成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劳动力的婚姻、家庭问题仍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
三、农民工的计划生育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处于流动中的育龄妇女人数迅速增加,既造成了城市计划生育控制方面的问题,也加大了城市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目前,我国流动农村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率低,早婚生育及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比重大,人工流产率高。据统计,我国有流动人口1.5亿左右,其中农村向城镇流动人口约占3/4,而生育年龄女性人口约占2/5。[6]这部分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分布广、去向不定、构成复杂,一直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盲点。以1997年上海外来流动人口为例,其计划生育率为75.0%,低于户籍人口99.6%的水平;计划外生育占流动人口的比例相当于户籍人口同一指标的103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和未婚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率分别为6.21%和15.74%,比户籍人口的平均水平分别高1.22和9.08个百分点。[7]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体的计划生育水平。二是流动妇女特别是流动未婚女性的生殖健康难以得到保证。对于流动女性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权益保障相对于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还面临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难。据有关部门规定,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已婚育龄人口,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而对未婚育龄人口,则仅规定了“外出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义务,只要不发生未婚怀孕、生育,就不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范围”。国家计生委2001年4月跨省流动人口调查显示,15-49岁流动妇女中,已婚者占87.2%(计划生育统计公报,2001),这意味着,近13%的未婚女性流动人口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生殖健康服务之外。[8]
庞大的流动农村人口规模,给我国计划生育管理以及生殖健康服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办法,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居住地计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能适应流动人口增长的需要;二是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问题难以解决;三是流动人口持有婚育证明的比率较低使得“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难以落到实处。四是防范型的管理方式使得流动妇女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疏离感,影响了流动妇女生殖健康权益的实现程度。
计划生育问题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它既关系到这部分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保障,也关系到我国计划生育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农村中劳动力外流家庭数量大量增加,农村流动儿童(一般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半年以上的14周岁及以下儿童人口)[9]和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儿童人口)[10]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估计,当年我国有流动儿童1400多万人,其中有76.5%来自农村;[9]“留守儿童”总量为2290.45万,也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所占比例高达86.5%。[10]无论对流动儿童还是对“留守儿童”来说,其受教育问题都是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子女在受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不足。无论对于流动儿童还是“留守儿童”,这一问题都广泛存在。对于流动儿童来说,由于其进城务工的父母在面对巨大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必须每日忙于工作,同时受他们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的限制,即使在城市中工作的父母们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他们也是既缺少时间,又缺乏足够的能力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其监护人大多为隔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本身的文化知识有限,甚至是没有受过任何文化教育,教育意识弱,这使得他们没有能力或根本不重视对“留守儿童”的早期教育,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儿童的成长。二是早期教育缺乏,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在校率均较低。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该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根据2002-2003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中国儿童中心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流动儿童的早期教育较为缺乏,3-6岁儿童入托率仅为61%;6周岁流动儿童未入学比例达到47%,达到上学年龄却未能及时入学的比例也非常高,[11]根据五普资料统计,全国的适龄流动儿童中未按要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8%,高于全国3.3%的平均水平;流动儿童在学比例为96.1%,识字率为95.98%,低于全国96.6%和97.2%的平均水平;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我国农村部分地区是7岁入学,所以除6周岁儿童在校率比例较低(为78.06%)外,“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比较好,在校率也很高,7-12岁儿童的平均在校率达到98.15%,但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10]三是儿童失学比例较高。除部分流动儿童少年不能及时入学接受教育外,还有较高比例的流动儿童少年不能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女孩失学率(3.9%)要明显高于男孩(2.6%);15.4%的14岁流动少年离开了学校。另外,在学流动儿童少年的“超龄”问题严重,不在学流动儿童少年的“童工”问题则较为突出。儿童务工情况也较为严重。[11]四是思想教育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家长缺少同孩子的沟通,容易造成孩子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性格上比较孤僻、情绪波动大甚至产生抑郁的情况,而对孩子过度溺爱,则会使孩子缺乏规矩、组织纪律观念差,任性妄为。除了需要加强家庭对其子女的思想教育以外,学校也应该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更应引起家长和社会的密切关注。
造成农村劳动力子女义务教育情况较差、失学率较高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其中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至关重要,直接导致了义务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和加剧。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入地政府应该为流动儿童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是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往往是不均等的。许多地方政府由于教育财政经费不足以及存在一定程度地教育歧视观念,对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学习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间接地造成了农民工子女“择校”的问题,很多流动儿童无法进入公办学校学习,而只能选择以支付“供读费”为前提进入公办学校就学,或者选择进入教学设施差、教学质量低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这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工的负担,使他们要用本来就很微薄的收入支付相对较高的子女教育费用,进一步恶化了他们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民工子弟学校存在着师资力量差、学科不配套、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无法使农民工子弟接受优质的教育,不利于他们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发展。
五、简要结论
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工待遇、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经济方面的问题,政府对解决这些经济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分化问题、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等社会问题的关注还十分有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仅是要实现生活地点的改变和职业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实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身份的转变,最终完成与城市的融合,推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然而,这些社会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阻碍农村劳动力实现真正转移,产生比经济问题更加长远、更加深刻的影响。如果不重视其存在并加以解决,不仅将直接影响农民工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未来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改善,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将对未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予以广泛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政府更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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