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国家农业改革比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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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改前的基本数据

东欧各国除原捷克斯洛伐克以外,在二战前都是落后的农业国。50-60年代,各国先后进行农业合作社运动和兴办国营农场。经战后四十余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国先后成为中等发达的工业农业国。到89年政权更迭前,波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8.8%;农业在国内生产中的比重为4.7%;国营农场1640个,占全国农地20%;农业合作社1500个,占全国农地4%;个体农户在波农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占全国农地75%。匈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8.8%;农业在国内生产中的比重为14.5%;国营农场171个,占全国农地20%;农业合作社1268个,占全国农地70%;个体农户150万个。原捷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0.3%;农业在国内生产中的比重为9.6%;国营农场474个,合作社1749个,两者劳动力占全国农业劳动力的94.8%。罗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45.6%;农业在国内生产中的比重为20%;国营农场411个,占全国农地20.4%;合作社3776个,占全国农地51.3%。保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18.7%;农业在国内生产中的比重为12.8%;国营农场100来个;农业社2747个,在农业中占主导地位,其农地占全国农地95%以上。

农改主要内容

一、价格:东欧各国把放开物价作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第一步,但放开程度各国有所不同。匈、波全部放开,一步到位;捷逐步放开;罗、保部分放开,对食品基本上仍由国家定价。放开物价有利于向世界市场接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物价放开初期,农产品价格确实大幅度上涨,但在经济转轨大环境下,消费者购买力严重下降,对食品需求大减,造成农产品积压,农产品价格由涨到跌,如波92年土豆之类产品价格下降到90年价格水平的50-60%。保、罗为保持社会稳定,保障食品供应,仍以国家固定价格收购和供应,结果伤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积极性。在农产品价格上扬同时,农业投入成本也因价格放开而直线上升,如保农业投入成本上涨5-10倍,而农产品价格仅增长2倍。两头一挤迫使农民减少对土地的投资。如波兰化肥和农药投入量只有过去的1/3;农机具老化程度已达70%以上。波农村因缺乏铲车而不得不增加劳动强度,由此也增加工伤事故。据波中央统计局1996年统计,农村每年发生严重工伤事故达5万余起。减少农业投入是东欧各国普遍现象,这不仅影响农业产量,也使农业质量下降。

二、补贴:匈取消消费价格和农业投入补贴;对农产品出口根据外贸需要作部分补贴;对落后地区补贴不再按土地质量提供支援。如今,匈把农业基金用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按市场需求开展新的经济活动和发展农业基建,以鼓励农民自由竞争。此外,针对农产品过剩,政府实施减产奖励,用间接手段维持价格。波取消消费价格补贴,增加用于农户的社会保障。为保护农产品价格,波建立农业市场委员会,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以高出市场价格购进;在市场价格上扬时,以低于市场价格抛出,以此间接手段维持价格。此外,采取以保护农业为目的的税收政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原捷逐年削减对农业的补贴,与此同时建立市场调节基金,通过干预性购买和出口补助等手段支持农业价格。此外,政府还增加专项补贴,为农户支付贷款利息,以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保取消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补贴,改为增加间接补贴,但终因“囊中羞涩”而逐年递减,甚至作为产量补贴和弥补生产价与政府固定价之间差价补贴也被取消。罗转轨初期由于社会压力,原计划取消的食品补贴迟迟没有进行。直到92年年底才开始取消各种补贴,实施增值税,并采取措施帮助农民发展农业,如对农业生产发放低息贷款,以优惠价格向农户提供农机和肥料,对农牧产品给予价格补贴等。

尽管东欧各国在采取各种措施来扶植农业,但资金短缺严重制约政府支援农业的力度。如波兰仅1992年第一季度就需2.38亿美元来扶植农业,但实际到位仅2380万美元。因此,各国政府支援农业的各项计划常常落空,如波兰欲计划增加开支,用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因缺乏资金无法保障农村医疗和工伤事故的保险费。

三、私有化:

1.补偿:出于政治考虑,东欧各国先后通过土地补偿法,向被前政权没收土地的前主人进行补偿。匈牙利“补偿法”规定,凡1949年6月8日以来被没收土地的人有权要求政府赔偿。前所有者持政府发放的票证在私有化公司中购买股份或购回被私有化的土地自耕,或出售、出租给合作社或私营农户。原捷91年5月通过“土地赔偿法”,用私有化票证赔偿1948年以来被没收土地的原主人,并规定赔偿最高限额为150公顷。波91月9月原则上宣布凡在1940-60年期间被没收土地者都可要求赔偿。由于政治家们在赔偿范围和方法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迄今尚无有关法令。为保证不拖私有化进程“后腿”,93年6月,私有化部建立再私有化社会协商委员会,起草再私有化法令;为处理再私有化(赔偿)要求,政府起草建立国家储备基金法令。这些做法已为部长会议接受,并同意以票证形式进行补偿。此外,要求财政部至少保留进行私有化公司的5%股份,用作再私有化的储备金。保91年3月通过“土地法”规定,因46年“农业改革法”而被没收土地的前主人将获得土地赔偿,并规定原土地主人可自耕,出租或回售给国家土地委员会,其价格由委员会确定。92年3月,保政府通过“新土地法”,规定在原来地界内将土地归还原主,取消归还限额,“原来拥有多少就还多少”。罗于91年2月通过“土地法”规定48年成立合作社之前的土地归还原主,并允许原地主可将土地出售或购置新地,但最高量不得超过100公顷。

匈、捷、波以私有化票证形式补偿前土地所有主,对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冲击较小,从而间接地对农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尽管要拿出较高赔偿金来补偿原土地主人。而保、罗以归还土地形式来赔偿地主的做法实际上肢解了合作社和农场,而且由于土地继承人大多生活在城市内,对经营农田失去兴趣和能力,结果造成大批农田撂荒。

2.非集体化:农业经济以合作社为主体的保加利亚在非集体化上采取十分激烈的措施。91年,政府在全国建立2100多个以清算农业社为宗旨的“取消委员会”,在6个月内解散所有农业合作社,由该委员会按私有化法进行分配。到92年年底已有90%的合作社土地和85%的资产归私人所有。强制解散合作社的做法对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破坏。95年,新政府上台后修正“土地法”,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但鼓励农民土地入社集体耕作。此后,全国重新成立了2500多个新型农业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80%左右。罗91年通过“土地法”,结合土地归还搞非集体化,允许解散合作社,每户分地10公顷以下,土地卖买兼并不得超过100公顷。由于产权不明,工作又不透明,因而土地虽然归了个人,但土地证迟迟没有发放,因而大批土地抛荒。由于土地过于分散,造成农产量大幅度下降,使罗于92年由粮食出口国成为纯进口国。针对这一情况,罗政府鼓励农户建立协作社,走联合经营之路。原捷想通过赔偿和非集体化、私有化建立一大批家庭农场。可是事与愿违,由于原地主的后代大部分已不从事农业,对个体经营既没有兴趣也没有技术;而长期从事农业的人习惯于集体形式和缺乏全面的经营农业知识,因而也没有兴趣个体经营。结果相当一部分农户以土地入社形式(占全国耕地的50%)组成各种新型农业合作社,其中由业主组成的新合作社1220个、股份公司37家、有限责任股份公司163个和贸易公司22家。独立经营的农户大约占全国耕地22%。政府对卖买兼并土地和雇用工人不规定限额。匈不强行解散合作社,而是把它改造为私有者的生产合作社;对经营不善的合作社改造成新型的消费——销售合作社。允许社员自由离开合作社,并可得到他应得的一份资产。政府鼓励个体农户建立家庭农场,其耕地可大到70公顷。波兰合作社的耕地仅占全国的4%,且都是特定的专业化生产,其中有负责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已失去垄断地位。因而非集体化在波农业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

3.国营农场改组:波兰议会于91年10月决定取消所有国营农场,并为此成立农业资产局,接管全国国营农场,进行估价、出售、出租等一系列工作。由于国内资金供给不足,出售数量有限,到1994年才卖出不到8万公顷,购买者大部分为个体农户。约占接收土地的25%是以租赁方式租给个体农户和原国营农场工作人员。鉴于私有化进程进展缓慢,作为出售和出租的一种过渡形式,约50%的接管土地以契约委托形式经营。此外,一些国营种植、养殖农场被改建为商贸公司,以及少量国有农田免费给农民耕种。原捷国营农场的私有化参照其他领域中私有化程序进行,即在私有化之前,先选择有竞争力的农场进行评估后,改组成股份公司。然后,以私有化凭证优先向原国营农场职工发放一部分,其余流向社会,由捷公民用凭证换取农场股票。至96年年底,捷316个国营农场已全部在私有制基础上组成各类股份公司和新型合作社。不少情况下,这类企业内的数十甚至上百个业主也是该企业的职工。匈政府决定保留占全国农田10%的24个大国营农场,它们是生产种子、改良品种、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其余占全国农田10%的国营农场在转成有限责任公司后,以土地拍卖形式私有化。根据匈“补偿法”,前土地主人可用政府给予赔偿的债券,购买被私有化的土地。罗“土地法”未触及国营农场,是把国营农场改造为自主的商贸公司。保国营农场在农业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

4.调整结构:东欧各国根据市场需求先后着手调整农业结构。匈根据出口市场由前苏地区转向西欧市场和国内消费水平下降,对农业结构作了调整。把谷物种植面积削减20万公顷,增加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在谷物中增加玉米种植,减少小麦种植。缩减家畜饲养,以缓解肉类和奶制品积压。捷根据市场需求扩大农作物生产,其在农产品的比重由89年的25%增至95年的50%;畜产品由75%下降至45%。肉类和奶类产量都有不同程度下降。波为参与国际竞争,除出口水果、蔬菜、肉类、糖果等传统产品外,加强高附加值的加工食品出口,其出口比重已从92年占整个农产品出口的24.5%增至94年的43.1%。保、罗因农业转轨造成农产品大幅度减产,为保证国内供应,不仅限制农产品出口,而且动用外汇进口粮食。东欧各国为其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先后采取措施向欧盟标准靠拢。在这方面,捷、匈走在前头,波兰次之,保、罗尚有相当距离。

结束语

东欧各国出于政治原因在农业中搞退赔,殊不知这一做法虽然赢得一部分的人心,但并不因此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因为多数原地主后裔并不从事农业,也不在农村中生活,因而给予他们赔偿并不能调动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他们往往把到手的资产立即脱手给他人,从而造成一种农业资本的流失。所幸匈、捷、波以票证形式搞赔偿,对土地不构成“肢解”的威胁。

东欧各国出于改造农业所有制结构是农业市场化的先决条件的认识和私有制是激励动力的重要源泉的经济理论,对农业社搞非集体化,对国营农场搞私有化,把土地分割给农户。其中保加利亚最为典型,将全国可耕地划分为210万块,这种极端分散经营有悖于当今农业规模经营趋势,也是造成农业极大衰退原因之一。据捷农业部看法,经营2公顷以下的家庭农场通常只是生产一些供自己消费的农产品;要使家庭农场经营成功,至少要有40-50公顷的土地。东欧各国对此已形成共识,并在私有制基础上纷纷建立新型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在这方面,捷、匈收效较明显。捷注意把农改结合到宏观经济政策中,在经改中首先抓宏观经济平衡,然后抓市场自由化,因而农改平衡,各种形式的农业单位运转正常,并开始扭转89年以来连年亏损的局面。95年农业产值比94年增长4.2%;劳动生产率提高13.4%;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下降到3.1%。匈农业供应网络相当好,而且多种农业经济形式并举,构成个体农户、私有农场、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组成的大、中、小型不同规模企业分工的农业经济。其中不乏国营农场经营成功的例子。如素有匈牙利“第一村”美名的巴博尔农业生产开发和贸易股份公司是一家规模很大的国营农业企业。它率先在匈建立农业“连锁生产体系”,实施从土地到市场,从土地到菜篮子的一体化经营。它的饲料生产占匈国内市场的26%、禽肉占25%。95年产值达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公司粮食和肉蛋等产品出口约1亿美元。由于波兰在转轨前个体农户已在农业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私有化对波农业冲击不大,但面临土地集中经营问题。至于保、罗由于前几年过激的私有化政策,要恢复并发展农业经济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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