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集中与制约

权力的集中与制约

张亚娟[1]2005年在《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文中指出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于并且还将长期处于腐败高发易发期,党和国家政权时刻面临着严峻的权力考验,权力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侵蚀着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威胁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筑起防范权力腐败的牢固防线是我们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也是党和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研究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极其迫切的。 本文立足于解决中国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实问题,按照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般理论——西方启示——苏联经验教训——我国历史与现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加强党内监督”的逻辑顺序进行布局。首先,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般理论进行必要的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打好基础;随后对西方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又简要地评析了马列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及其在苏联的实践,总结苏联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此后,本文回顾了新中国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探索,分析了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现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突出强调了党内监督在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由导论、正文、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导论 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原由,评析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不足,介绍论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概括论文中较有新意的观点。 第一章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般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了权力的内涵及其特性,在此基础上,从人性的弱点、权力授受关系以及权力腐败的严重社会危害入手,论述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分析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要坚持制约与监督并重的方针;提出权力制约和监督活动中必须遵循六个原则,并且从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方面论述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要功能。 第二章 西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简要回顾西方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介绍英国、美国、法国和瑞士四种主要的分权制衡模式及其显著特点,预测了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趋势:权力重心从立法权转移到行政权、分权制衡与政党制度的融合以及体制外权力约束迅猛发展;认为分权制衡理论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之一,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以我为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褚尔康[2]2016年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是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遵守民主集中制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为指导,对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建设作出了诸多新的理论阐述和制度安排,提出了许多有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不仅深化了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理论宝库,集中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对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党内监督建设的新思考和新认识。因此,系统梳理和分析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以下简称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有助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内监督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制度建设,有助于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广大党员自觉领会党内监督新规律、新特点。在本文研究中,围绕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征,力求从宏观和微观、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等几个层面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分为导论和七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研究内容是论述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研究目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在研究动态上,着重从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党的作风、党风廉政、制度与党内监督关系等几个方面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解读,通过分析其中研究的不足,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第一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理论基础。在梳理党内监督概念基本内涵和历史发展脉络基础上,围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与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对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征和理论特质进行了分析和解读。第二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坚定理想信念的“崇高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支柱的理论观点。本章通过进一步阐述坚定崇高的理想信念的总闸门和总开关作用,分析新的历史时期夯实思想建设基础与加强党内监督建设关系问题。特别阐述了思想道德在提升监督自觉性、主动性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通过坚定理想信念就如何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长期性和常态化,将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等内容相结合的机制和途径问题。第三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强化宗旨意识的“人民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内核的理论观点。本章通过重点阐述党内监督建设中“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观点,重点论述了党内监督在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的重要引领作用,提出了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是贯穿于党内与党外的民主、法律、舆论监督等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主线的观点。第四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完善制度建设的“法治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途径的理论观点。本章主要围绕阐述依法治国与依规制党的重要关系,提出了党内监督制度法治性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具体实现途径方面,通过制度规范性和执行力建设两个维度,论述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从制度的规范化和执行力建设入手推进党内监督法规体系建设等内容。第五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加强从严治党的“全面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重点的理论观点。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党内监督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本章通过阐述从严治党建设的历史发展进程,进一步分析了全面性基本含义。通过围绕如何实现制度和机制创新,提出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加强党内监督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六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优化政治生态的“系统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创新的理论观点。通过阐释政治生态恶化与党内监督弱化的直接关联性,提出了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创新优化政治生态的具体路径。第七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应对内外挑战的“长期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发展的理论观点。本章重点分析了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在实践运行中面对的严峻挑战,明确提出了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建设的“长期性”的理论观点,并从惩防一体目标、教育规制结合、制度机制创新等三个维度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建设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陈铭懿[3]2006年在《当前市县级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郡县治,则天下治。”市县级领导干部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承受着比较大的工作压力和权、钱、色的诱惑,面临着艰巨的发展任务和复杂的发展环境。由于市县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监督存在真空,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与渎职腐败现象,政治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在一些地方,市县级领导干部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有的是一人出问题,牵出窝案、串案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十分恶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而有必要探求市县级权力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对市县级权力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透过对中国当前市县级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根源、社会主义基层政权的本质、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本质及人类历史上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和实践的剖析,结合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批判地借鉴其他政治文明的合理成分,努力探讨构建市县级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基本途径。

刘国媛[4]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吴林芳[5]2016年在《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是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经验的制度结晶,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党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直接取决于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好坏。当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时,党的建设和党领导的事业就发展得比较顺利;当民主集中制遭到削弱和破坏时,党的建设和党领导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任何一种思想的提出、形成与发展,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亦是如此,也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有其特定的理论背景与发展轨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民本思想,是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形成与发展的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践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是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根据;苏联及东欧的民主集中制实践,是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政治鉴戒;邓小平的传奇人生与丰富经历,是其民主集中制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经验来源。这些因素合力作用,促成了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形成与发展。邓小平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形成、发展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紧密相联系。依据其内在的规律性,可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孕育、形成与发展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革命年代到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这一时期,邓小平积极拥护毛泽东关于党的组织建设的正确主张,积极践行民主集中制,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开始萌芽。第二阶段从中共八大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是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孕育阶段。由于党的主要领导人偏离了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和个人专断,最终将党与国家带入了"文化大革命"的悲惨境地,邓小平在这一时期也被下放劳动改造。但他并没有因此沉沦,而是在沉默中深刻反思过去实践中的失误以及"文化大革命"的起源与危害。这一对党的建设历史的反思,为后来邓小平将集体领导、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等内容纳入民主集中制思想体系打下了铺垫。第三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逐渐形成。针对"文化大革命"之后思想混乱的境况,邓小平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必须坚决同派性作斗争,必须恢复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必须整党,必须客观评价毛泽东与毛泽东思想等一系列具体主张。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在拨乱反正中逐渐得以形成。第四阶段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92年著名的南方谈话,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得到丰富与发展。这一时期,邓小平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特征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与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加强仍然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邓小平虽然没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民主集中制思想。这些思想散见于他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谈话中,体现在他做出的许多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中。本文从思想内涵、理论基点、制度范导、价值目标等四个方面,对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较为深入的理论阐释。在科学阐释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基本内涵、比较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概括了邓小平关于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观;揭示了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确立的理论根基一一群众史观;论证了邓小平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最根本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范导;强调了邓小平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最终价值目标。理论的价值在于实践。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践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强调既要加强对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系统教育,又要深入群众、了解国情,不断强化人民主体意识与忧患意识。他主张改变传统重灌输、重管控的教育方式,以润物细无声的说服教育、健康向上的舆论导向帮助、引导人民群众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认识,达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集中、既充分享有民主自由又遵守党纪法规的民主氛围。其次,民主集中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四个服从"原则、选举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再次,邓小平针对过去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方向与路径选择,强调从制度建设推进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化,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内外、同体异体的监督。最后,邓小平针对一度存在的中央领导乏力、组织涣散的问题,强调"中央要有权威"。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核心,要取信于民,要干出实绩。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具有问题意识、时代意识、开放意识的理论特质,既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又在改革实践中促进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恢复、扩大与完善。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条件下,研究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历史贡献,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冯娟[6]2015年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困境及出路研究》文中提出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是政府改革中的关键性问题,而现如今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其应当予以更为重点的关注。政府之所以存在是要求其所属权力的权威性得以保障,且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制定可使国家得以和谐发展的有效性政策。因此,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化划分就成为政府职能有效落实的重要保证。纵观我国权力划分的历史,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的集中与分散在其相应范围内不断地被予以调整,但是一直以来都是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权力集分循环困境中摆动。本文立足于已有文献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将着重探究二者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即为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困境作为研究的重点,将中央一级权力的集中化与地方一级权力的分散化得以有效的结合,对其二者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做以深入的论证。本文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相关理论概述出发,在对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等相关概念界定的前提下,选取权力划分困境为切入点,以改革历程为线索,以分税制为分水岭,从1949年建国以来至今,着重探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模式的演变,分别分析了“放权让利式的选择性分权”的过程及产生的问题以及分税制下的再一次分权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从权力、利益、制度、监督四个层面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力划分困境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最后,对于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过程中需要遵循分权的底线作以具体论证,从而针对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困境的症结,提出较为合理的应对之策。

章安邦[7]2017年在《司法权力论》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权力理论作为司法改革的最为基础理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理论指南,当下司法改革面临重重困难的原因就在于其理论准备不足。司法权在司法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石范畴的地位。运用现有的古今中外关于司法权力的理论、史料等并对其进行梳理与抽象,对作为司法改革中最为核心范畴的“司法权”进行一个逻辑自洽理论上的阐释,不能期待解决所有关于司法权的理论问题。论文的结构与既有的司法权理论研究著作不同,对司法权及其理论的历史沿革、司法权的基本性质以及司法权的独立运行的根本规律做理论阐释,建构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标、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独立运行为根本规律的司法权,得出司法权是终局的权威的判断权的结论,具体而言,将司法权分为作为国家主权一部分的主权性司法权、制约公权的政治性司法权与定分止争的市民性司法权这三种形态分别展开讨论。从司法权理论本体论角度,市民性司法权、政治性司法权、主权性司法权构成和涵盖了司法权这个范畴的三种形态,体现了司法权的三重意义。从司法权这个概念的地位上,司法权是司法理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在司法理论的众多概念中当且应当处于统领性地位,是司法权理论体系中所有范畴、概念、命题、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从建国以来司法权研究的历史沿革上看,在官方话语中对“司法”与“司法权”的使用都极为少数,并且往往用“政法”代替“司法”。在学术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展开并在九十年代达到了最繁荣的时期,在纷繁复杂的各个学说中,学者们对于“司法权是以纠纷解决为目标的权力”这个观点基本能够达成共识,而曾经被视为司法权内涵的权威理论的“法律适用论”恰恰导致了当下司法理论的混乱。司法权的性质伴随着司法权的演进内容不断丰富。司法权是以“权利”为其运行的根本目标,司法权在市民性司法权、政治性司法权和主权性司法权三种形态上遵从“权利本位”的逻辑。司法权在三种形态上以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权追求的公平正义重在程序正义。司法权在性质上较之于其它权力的特殊性在于其判断权的属性,司法权的权威包括以司法强制力为基础的强制型权威与说理裁判为鲜明特征的技术型权威,司法权威的树立则必须通过庭审实质化,更进一步来说,司法权是终局的权威的判断权,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与概率理论对司法权的终局性与审级设置的关系进行分析,明晰了司法权终局性的意义所在。司法权独立运行是司法权的根本规律。司法权独立运行在各国的宪法当中都得到了明确表达。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权独立运行逐渐得到了我国官方的认可并被写入官方的重要文件当中。司法权独立运行旨在让司法权免于其它权力的干涉与影响,其中重在权力结构中司法权能够免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干涉。司法权独立运行不仅是司法规律,同是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原则,通过司法权独立运行克制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能够接受独立法庭的审判。司法权在市民性司法权、政治性司法权与主权性司法权三种形态上都必须实现独立运行。定分止争的市民性司法权起源于人类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洛克则从“自然状态”中探讨司法权起源的相关理论。从历史考察的角度,市民性司法权的起源与演进经历了私力救济阶段、神明裁判阶段、族长长老裁断阶段以及政治国家掌握和垄断司法权的阶段。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运用监督成本相关理论总结了司法权演进的规律性内容。在特征上,市民性司法权包括了消极性、程序性、中立性、民主性以及功能有限性等。在讨论政治性司法权时,以特朗普的“禁穆令”和朴槿惠弹劾案引出现代国家司法权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功能。美国的吉布森法官最早将政治性司法权与市民性司法权分离,成为可以被单独研究的问题。政治性司法权首先是指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无论在西方近现代的政治学理论还是列宁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权理论当中都体现了司法权的国家政治权力属性。其次是指制约公权意义的政治性司法权。制约公权的政治性司法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司法哲学中的能动司法哲学转向,成为主动积极克制其它公权的政治性权力。政治性司法权的属性经历了司法权从控制社会的功能到控制权力的功能的变迁过程,控制权力的前提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制约公权的司法权在资本主义国家突出表现为司法审查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则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察权力。司法审查权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多数人暴政”对公民权力的威胁,美国的司法审查权需要克服理论上的“反多数难题”,但根据赵汀阳的“民心理论”,现代的民主程序仅仅是一种技术化的手段,民心才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司法审查权运行的核心是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法院宪法解释在方法论上可以分为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需要恪守独立性、个案化与拘束力等原则。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确立经历了马歇尔法院、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三个比较典型的时期。司法审查权也应当警惕司法专制的威胁,防止司法权权力自身失去控制成为专制的力量,同时要保持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限度与边界。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权也扮演了以政治性司法权的身份制衡和监督其它国家权力的角色,根源于列宁司法权思想中由检察权监督全苏联法制统一与法律实施的观点,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查权的监察范围更广。进一步分析了检察权中的公诉权在市民性司法权意义上并不具有终局的权威的判断权的属性因此不能被视为司法权,而检察权中的监督监察权力则构成了政治性司法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表现形式。“主权性司法权”概念可能是文章最重要的创新部分。主权性司法权的概念因为“主权”这个概念的模糊性而无法得到精确的界定,在使用当中也将其作为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概念。与“司法主权”概念相比,“主权性司法权”突出司法权具有主权意义,司法主权是主权性司法权的内涵之一。在特定期间与条件下,司法权除了定分止争、权力制衡还有主权维护的功能和意义。主权性司法权的完整性甚至是政治性司法权、市民性司法权的基础。作为主权性司法权的核心概念的“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内涵并不相同,本文通过词源视角和历史视角厘清了两者不同内容,并且对中国主权性司法权的形成与历史沿革进行简要梳理,包括晚清以来中国主权观念以及主权性司法权观念因为列强侵略而在民众心目中被催生。领事裁判权被列强攫取根本上破坏中国司法主权,晚清政府通过司法改革也就是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运行制度收回领事裁判权以维护国家主权。清末对于构建现代司法权的探索基于西方司法权思想的引进以及法理派知识分子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改革“以期中外通行”,促使西方国家的兑现条约承诺,保守派官僚以为提高综合国力才能根本上捍卫国家司法主权。在阐释“冲击——回应”框架以及柯文的中国中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清末司法主权根本上需要形成一套较低运行费用而较高的产出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竞争来实现竞争优势,从而维系国家司法主权,这个制度就包括构建现代性司法权的立宪体制。主权的统一是国内国外两个向度上的统一。主权性司法权也具有国内面向,集中表现在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司法权的地方割据挑战着司法主权的完整性。司法权的地方化包含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参与地方综合治理、司法权的集团化与个人化等表现类型。司法权地方化问题的产生包括司法官员的地方生成、财政经费的地方供给、法定程序背后的人事权力博弈、地方财政权“俘获”司法权、绩效考核中的权力共谋等原因,通过司法管理行政化、官僚科层制以及微观权力等理论模型,对司法权地方化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解释。

吴建雄[8]2012年在《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第三,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赵志宏[9]2013年在《庄河市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庄河市的“千人下跪”事件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后分析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运行过程缺乏对外公开。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为在行政权力的分配、运行和监督诸环节形成有效制约,庄河市监察局以“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成熟理论为基础,设计建设了“庄河市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信息平台”。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该信息平台的建设内容,通过列举、分析国内几个地区关于行政权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实践模式,设计了庄河市的相对独立监察权和执行权集中的运行模式,从源头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架构。通过调查法及访谈法,在对全市行政权力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对权力运行流程进行适当的分权或分工,将其纳入“庄河市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监察,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并整合五个民意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和政府信息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和制约。本文从组织建设和信息平台建设两方面介绍了建设过程,通过描述信息平台各模块的功能,论证了信息平台如何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制约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全覆盖管理,最后简要介绍了信息平台的在线运行效果及引发的进一步思考和建议。

胡建华[10]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D]. 张亚娟. 中共中央党校. 2005

[2].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研究[D]. 褚尔康. 山西大学. 2016

[3]. 当前市县级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铭懿.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6

[4].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5]. 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研究[D]. 吴林芳.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6].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困境及出路研究[D]. 冯娟. 西北大学. 2015

[7]. 司法权力论[D]. 章安邦. 吉林大学. 2017

[8].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D]. 吴建雄. 中南大学. 2012

[9]. 庄河市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信息平台建设研究[D]. 赵志宏. 大连理工大学. 2013

[10].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标签:;  ;  ;  ;  ;  ;  ;  ;  ;  ;  ;  ;  ;  ;  ;  ;  ;  

权力的集中与制约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