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公正的原因探析与治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中国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公正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给经济发展注入了空前的活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978年的3588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16694亿元;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从1978-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上升到8472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上升到2622元。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各种现实的和历史的复杂原因,以居民收入为例,1978年以来中国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总体上是呈扩大的态势,基尼系数已经在2000年超过0.4国际警戒线,已连续多年进入收入差距严重的国家行列[1]。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富差距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而在当前中国社会,其中收入分配状况对贫富差距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因素很多,既有经济因素,也有体制因素;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这些因素对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产生影响的方式和程度都不相同[2]。
一、关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公正影响因素的文献研究
传统分析框架的不完善推动了我国学者从更多的角度来探究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变动趋势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地区差距,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3];近年来,城乡差距也引起了研究者极大的注意[4]。而针对原有分析框架的缺陷,众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开创性的理论体系和观点:林毅夫、蔡昉、李周认为[5],一个国家或地区收入分配的变化主要决定于该国在全球竞争压力下所选择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所实行的社会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能推行基于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和加强收入分配的调整力度政策,方可以避免倒U字型结果;而如果政府实施以赶超为目的的产业政策,保护少数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则由于缺少市场竞争,被保护产业的工人收入水平将明显高于其它行业,而政府对生产剩余的行政控制又使大量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因投入不足而发展缓慢,结果会造成严重的显性或隐性失业,再加上政府为维系赶超战略以及防止社会危机所采取的更具歧视性的社会政策,例如户籍管理准入制度,一国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将难以避免。
王小鲁等则根据模型分析和其他实证分析的结果也发现[6],我国人均收入差距的上述变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因素所导致,其中不少因素是可以人为改变的。这说明,政府和社会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同时未必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有些与增长有关的因素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但这可能与制度因素有关,即发展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分配不均。他们还认为,市场化本身不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差距扩大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在市场化过程中,制度不健全、政府行为不规范和腐败现象,导致资源分配扭曲和收入分配不公。
但刘国光则认为近几年来政府做了很大的努力,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广大干部经验不足,一部分干部误解将公平放在兼顾从属地位,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官员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使许多能解决的社会分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同样素质、同等努力的人群待遇不公正,等等。讲了好多年要改正这个弊病。但对垄断行业高个人收入的调节,没有从源头、从初次分配环节着力解决垄断利润产生和分配问题[7]。
胡鞍钢等人认为[8],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基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无论是救济性再分配、补偿性再分配、还是保险性再分配,着眼点都放在城镇居民身上,基本上忽略了农村居民。后者还没有被视为与前者在权益上完全平等的公民。遇到困难,农村居民主要还是依靠家庭解决。其结果是农村基本保障工作薄弱,农村养老、医疗和贫困人口救济问题突出。由于没有正式城市居民户口,进城务工的原农村人口成了再分配制度的死角。尽管这些流动人口的总数高达一亿以上,他们面临的种种问题,如子女入学、看病求医、贫困等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这些学者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所导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其主要因素。李实则认为[9]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主要是制度转型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动并没有推动居民收入差距“倒U”变动的效果;马宇文[10]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归结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并提出分配过程公正是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前提;郭熙保则认为[11],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来源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将呈现“倒U”变动趋势;杨俊,张宗益[12]则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经济发展不是决定收入分配变动的主要因素,也并不存在自发的“倒U”型过程,只有人力资本积累才具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明显促进作用。
总体上看,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说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复杂的领域并不为过[13]。因为居民收入分配既是社会经济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的确与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联系,或者说社会经济的许多方面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居民收入分配差别。这种情况要求研究者必须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侧面进行全面研究,才能避免片面,得出比较确切的结论。
二、关于遏制收入分配不公的政策治理探讨
面对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治理?笔者认为,要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积弊,必须辨证施治,在坚持市场改革取向,保证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采取系统化的治理方案进行调节。从目前和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应由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整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正,效率与公平并重”。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治理方案:
第一,构建以就业政策为导向的分配调节机制,积极扩大就业比重。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下岗失业人口的就业、再就业比较困难造成的,故而促进就业应该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之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以解决因失业等问题导致的贫困,主要是通过引导专业分工细化和网络性配套,培育新的就业岗位,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就业岗位,从而实现高收入向低收入的转移分配。在此过程中,要积极创造灵活多样的就业模式,让下岗和失业人员通过各种类型的劳动就业提高收入。
在现有企业和组织还一时难以提供充足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政府应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包括失业人员、各类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政府和事业机构分流人员等自主创业。我们认为,在“国退民进”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政府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来调节居民收入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外生变量,而人们勤劳致富和自主创业则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内生变量。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适龄劳动者的创业理念和创富素质,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就业难问题的关键。
第二,完善以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弱势群体保护。首先,应在全社会建立一个保障穷人基本生存的“安全网”。在城乡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对穷人就医和子女就学提供保障性补贴。同时,对于陷入极度贫困的人口,政府应该制订统一、科学、公平的最低生活收入保障制度,为他们提供保障性收入补贴。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应尽快在小城镇和农村建立最低生活收入保障制度,为这里的低收入者提供最低生活收入保障性补贴,是防止贫富分化的重要举措。
其次,调整税收结构,控制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化。目前,中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上,可考虑先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征税目标对准高收入群体,然后再提高这个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改革农村税制政策设计,有步骤地消除城乡不平等的二元税制结构。从公平性和城乡一体化的标准衡量,中国目前向每个农民征税是不合理的,这实质上是一种让“穷人”纳税的政策,从长期目标看,应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设计并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根据这种政策,不管纳税人居住那里,凡是高收入家庭就必须纳税,凡是低收入家庭将免税并得到补助。
第三,营造收入分配与增长为一体的法制环境,积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导致过去20多年伴随经济高速增长而收入分配状况出现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领域秩序混乱及各种不公平竞争因素。其中的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行政管理乱收费、以权谋私行为、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的非法收入等行为、国资流失等损公肥私行为及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不公平竞争所导致的非规范收入,都是导致分配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社会不公正和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转型深化时期,健全法制,规范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环节势在必行。
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收入,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收入分配领域的秩序。首先是加强对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惩治腐败从长远来讲,必须形成权力约束机制;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经济,减少公权参与的机会和介入的空间,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其次,应当依法打击制假贩假等市场不规范行为,依法取缔各种巧立名目的非法收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关于遏制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若干思考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矛盾。就现阶段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性改革、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距、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分配之间的失衡,以及与上述情况复杂纠缠着的社会各阶层、群体甚至个人在文化价值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和失衡,都集中表现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14]。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建立在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中的收入差距扩大一般不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失衡,如果收入差距的扩大并非来自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那么这所引起的负面效果是巨大的。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要求居民收入有差距,但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引起人们对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设置和社会发展丧失信心,降低人们对社会秩序的支持。
现在财富和收入差距的扩大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其实关键的问题不是初始差距大不大,而是对初始差距有没有调节能力和这种差距是否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李培林研究员指出,在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的情况下,社会公正原则的建立,是基于各社会阶层利益协调的共同价值认同,它不同于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的“平等”,也不同于市场经济下承认禀赋差别的机会公平,它是市场竞争之上维护共同生活的最高原则,通过再分配和转移支付来救助和扶持弱势群体,是它的应有之意。
在《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摘要》中,提出将克服造成和维持这种极度不均衡状况的结构性力量视为消除极度贫困、提高社会福利、加快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进程的最有效的道路。正如报告指出的,如果不能解决极度不均衡,则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将会是一个阻碍。创造条件让穷人作为人类发展整体力量的一部分迎头赶上去,就会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一个新的推动力。它也能消除一个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
在世界银行和国际发展机构的研究框架中,均是从绝对意义上对不均衡现象进行解读。也就是说,提高贫困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允许日益增长的收入差距扩大是可以同时包容的。因为如果经济政策刻意地对穷人进行分割和补偿,那将十分有悖于公正应得原则,不利于提高国民的市场竞争意识,从而影响社会公正;如果是在经济增长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情况下,保证经济增长可以转化为贫穷的减少,这样可以产生双赢效果。在社会政策层面,主要是降低结构性不均衡的困境,使得贫困人口和边缘化群体在更均等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贡献和参与经济增长的机会。
既然要从结构上改变贫困人口和边缘化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就需要对制度进行公正性的设计。那么如何让政府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让社会不公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就是一个十分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我们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时候,不妨将社会公正作为自身的发展理念与行动指南。历史不止一次地昭示我们:改革如果放弃了公正的旗帜,反改革的力量就会以某种形式登场,扮演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并假借社会危机使改革夭折。普鲁士的容克式改革最终导致了民族社会主义(纳粹),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最终导致了原教旨主义。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一个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是不健康的社会,它的成员也绝不会拥有平等与自由的公民权利。虽然适度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经济发展,但如果居民收入过于悬殊,同样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社会的公正正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政府如果不能为自己的群众寻求社会公正,就将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地区获得真正的繁荣,也不可能获得长治久安。
社会公正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方面。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扩大。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所获收入,特别是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扩大,提高了经济效率。但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拉大,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含有许多不合理的、非规范的、非法因素的存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许多不平等竞争,最为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市场秩序混乱中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以及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设租、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是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扩大不容忽视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到当前人们的社会公正感,研究这个问题具有重大而紧迫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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