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斥与冲突: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规则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化进程论文,冲突论文,规则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现代化意味着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的视角看,也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变。这必然会在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上产生全新的诉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民主政体,以及体现着现代科学精神的新的思想文化体系;这一新的社会实际规定了新的规则体系的建构取向和基本内容。所谓现代社会规则体系,应是与这些新的实际相适应,能够保证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正常运转的各类规则的总和,包括所谓“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并随着现代化的继续推进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改变。
当然,这一制定和形成规则的过程本身是颇为艰难的,要把不断变化着的新的社会关系和活动方式梳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需要花费很大的气力。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看到由于社会各个领域的现代化进程不一致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一些方面的规则制定出来了,而另一些方面的规则却还没有形成;已经确立的某项规则需要其他规则与之相配套,而这些配套规则却迟迟不见踪影。即使是已经出台的那部分规则,也往往会由于各种各样的缺陷而受到批评和诟病。然而,真正的挑战并不在这里,而是这些新的规则出台之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处境:不少新的规则不论看上去怎样严密,实际上却受到鄙夷和嘲弄,在许多时候像一堆废纸一样被弃置一旁;或者只是形式主义地加以宣示,实际上根本不会认真实行。各种禁令重重叠叠,实际效力却往往有限,甚至一些基本的规则,包括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不得不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一再重复。
现实中还有两种现象十分令人关注:一种是存在于公开的规则背后的私下交易,亦即所谓“潜规则”。这种“潜规则”既不同于“正式规则”,也不同于“非正式规则”,因为它根本就不属于现代社会规则体系,而是作为这一规则体系的异己力量存在的;它对现代社会规则起着侵蚀和消解的作用。与“潜规则”相联系的必然是各种腐败行为,以及狭隘利益的不正当交换。还有一种现象也十分突出,这便是与诚信缺失相关联的各种欺诈行为;这类行为也几乎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其花样之繁多令人瞠目。
如此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使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陷入困境。更令人担忧的是许多社会成员对此类现象的容忍态度,就连素以理性相标榜的知识界也不例外。似乎为实现某种功利目的而采用某些“灵活”的手段属于“情有可原”,暗地里还会被当作拓展社会资本的特殊能力而受到钦羡。这样一种导向无疑与社会现代化的方向背道而驰,然而这些问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如果我们将目光前移,考察一下为社会现代化提供历史前提的传统社会的状况,那么就不难发现,我们今天在现实中所遇到的上述问题,都可以追溯到这个阶段。传统社会中没有为我们今天所需要的普遍的规则意识,有的只是相反的东西。
当然,从表面上看,传统社会的规则体系还是相当完备的。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从战国时期李悝编制的《法经》一直到《大清律例》,大都以刑法为主,诉讼、民事、行政等诸法合体,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这些法律规定又是与伦理规范结合在一起并以后者为依据的,即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暂且不论对这样一套传统的规则体系应怎样历史地进行评价,这里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传统社会固有的局限,它的这套规则从一开始便注定不可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便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二者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制,而在于法制的地位如何。人治社会中虽然也有法制,甚至可以是颇为完备的法制,但这种法制是服从于权力体系的,它只是作为统治的工具和手段而存在,统治者的权力超越于法制之上。所谓“法自君出”,即君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他的地位至高无上,臣民只能服从。君权所依托的是一个从上到下的金字塔式的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法制能够实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受当权者个人因素的影响。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一旦“权大于法”,“法”必然要大打折扣;至于儒家所推崇的那些伦理规范,更是常常成为漂亮的空话,甚至被当作可以用来掩盖种种劣行的装饰物。不仅如此,传统社会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即存在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体系。这种宗法体系渗透和融合于社会的政治关系之中,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特殊形态,这就使得冷冰冰的集权体制披上了一件温情脉脉的“亲情”外衣;同时,这种宗法关系也不能不对各种社会规则的实行产生直接影响,使之因“亲疏远近”而发生种种差异或“变通”。由于落后的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的制约,传统社会中极为重视“熟人社会”,其中血缘关系最为重要,而地缘、学缘、业缘等其他各种“熟人”关系也都不可忽视。这些关系交织在一起,便形成一个个特殊的群体或“圈子”;“圈子”内外,往往实行的是不同的规则,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其实,传统社会的技术基础——以小农经济为主干的生产力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然经济形式,本来就难以产生严格的规则要求。“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靠天吃饭、自给自足,形成一种十分松散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加之地域辽阔、交往落后、环境闭塞,“山高皇帝远”,社会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在这样的技术基础之上,又有那样一套“人治”的体制(这两者本身也是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的),传统社会的规则体系究竟能够实行到什么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而更严重的问题是,由此便形成了一种十分消极的历史文化传统:漠视和拒斥规则。人们敬畏权力和权威,看重人情和关系,就是不把规则当回事。这种传统意识一直流传至今,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最严重的障碍之一,与建构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要求形成尖锐冲突。
指出传统社会的落后意识作为一种习惯力量继续存在,并在深层次上阻碍着现代社会的规则建构,并不是要把现实的问题简单地推给历史。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自然有其现实的根源;而传统意识之所以能够如此广泛地继续发生影响,也正是由于现实环境中存在着适合于它的条件和土壤。的确,社会现代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在渐进中完成的;所以,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并不是在已经形成了的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在现代社会生长的过程当中——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完全清除,而新的社会体系还远未成熟和完善,甚至在不少方面还有重大缺失。于是我们看到,工业化和信息化正在大踏步地推进,但传统的小农经济在许多地方仍然顽强地存在;市场化大潮席卷而来,但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还没有完全冲破;崭新的城市一座座拔地而起,但仍有无数的乡村默默地延续着辈辈相传的生存方式。这种不平衡状况的存在,便使得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根本上受到局限。
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作为政治现代化基本要求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虽然在经济现代化的促动下不断推进,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毕竟是步履艰难,障碍重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基本的方向已经明确,但具体的制约机制尚未形成,仍有许多深层次问题有待于探讨或者提上日程;而这对于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至关重要,特别是关系到能否使这些规则真正得到实施。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第154页)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政治学上的这条“铁律”一再得到验证:凡是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的地方,无不是权力制约的薄弱之处。而与此同时,传统社会中以血缘关系和各种“熟人”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改头换面,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虽然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化和交往的扩展,社会生活对原有的这些关系的依赖程度在客观意义上已大大不同于以往,但其在各方面的影响依然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这种特殊关系如果与缺少制约的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种种徇私舞弊的恶劣现象出现。而传统社会中那种漠视和拒斥规则的落后意识,就在这种惬意的环境中理所当然地继续流行,甚至变本加厉地恶性膨胀起来。
应该看到,社会现代化作为一种深刻的社会转型,必然是一个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其中,首先要做的便是打破原有的社会结构,包括附属于这一结构的社会规则体系,从而为新的社会因素的成长开辟道路。因此,解放思想、大胆尝试、敢于突破,便无可置疑地成为这一过程中的主流思潮。但是,在打破各种旧的禁锢的同时,也会不知不觉地滋长出一种极端倾向,似乎可以随意超越一切限制,以至于对任何规则都不屑一顾。如果对这种为所欲为的倾向缺乏警惕,不能及时地进行匡正和引导,加上正面的规则教育力度不足,便使得本来就十分淡薄的规则意识又增加了几多混乱,现代社会规则的建构愈加艰难。
规则意识缺位,违背和破坏规则成为习以为常的事情,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引起足够的警醒。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要想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既定目标,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这样一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行的。由此,现实实践已将一个十分严肃的课题提到了我们面前:社会现代化推进到今天,应是对原有传统中漠视或鄙视规则的落后意识进行清算的时候了。虽然尚未完成的社会变革仍然需要勇于突破旧的束缚和禁锢的果敢精神,而且在某些领域中这种需求还显得极为迫切,但区分新旧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则体系,并将过时的、不合理的规则体系与规则本身区分开来,进而在此基础上将破除旧的规则与建构新的规则统一起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抓紧进行的。要做到这一点,无疑需要主体的自觉,并且是在全社会的意义上;这种自觉不会想当然地生长出来,而是需要启迪、引导以及必要的灌输,这可以看作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需启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统意识的批判必须到位,要能触动最本质的东西,将其从社会心理的深层积淀中逐步剥离开来。这是一项耐心细致的工作,必须下大气力才能完成。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现代规则意识的培育:这不只是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或其他制度条文,最主要的是从主体的意识深处树立起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并由此衍生出践行的意愿和自觉。
当然,意识领域中问题的解决,不能只是着眼于意识本身,还应从根本上改变其存在的土壤,这才是现代社会规则建构得失成败的根本。既然社会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包含着社会各个结构领域和层次之间,以及各个区域和社会系统之间的不平衡性,那么我们所应做的便是采取实际措施促进现代社会因素的广泛生长,推动已有成果的扩展和传播,使相对滞后的领域和区域加速融入到现代化的进程中来,从而进一步破除传统意识存在的根基。而在这一过程当中,要下决心进行关键环节的攻坚——既然政治现代化的状况对于问题的解决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就应审时度势,及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真正以法治代替人治,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制约问题,封堵一切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的门径和通道。权力制约的具体机制如何建构,在不同的条件下无疑存在不同的可能性;但无论怎样,我们都应对孟德斯鸠的观点给予重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第154页)公共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违背规则必须受到追究,“潜规则”必须退出——只有在现实基础的领域里切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才有可能,社会的规则意识才会真正形成,所谓现代社会规则体系也才能真正确立。
如何促进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特征之一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民社会”转变,也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社会规则建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就其本身而言,“熟人”关系并不就是消极因素,现代社会也并不简单地否定这种关系;这里所要做的是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上对其重新定位,并使之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协调起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都要求超越“熟人”关系的狭小圈子,转而以一种的新的平等的尺度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一种普遍意义的“公民社会”。这种“公民社会”的形成,正是现代社会规则体系得以确立并真正有效地得到实施的重要基础。作为一种行为模式的“熟人社会”应该破除,而“熟人”关系作为私人领域可以继续存在,只是这个私人领域必须与社会的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尤其是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区分开来。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当我们讨论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及其实际效力问题时,无疑有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即这些规则本身应具有合理性。如果这一前提发生问题,所有讨论便失去意义。我们强调规则意识,要求尊重和敬畏规则,绝不是主张盲目的服从,也丝毫不抹杀这一领域的批判意识,即使对于建构中的新的社会规则体系也同样如此。对于规则本身存在的偏差和缺陷,必须予以纠正和克服。社会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也需要逐步完成,这中间难免会有种种不到位、不协调以及不完善之处。因此,在破除对于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各种抵制和阻力的同时,必须尽力加强这一体系本身的建设,促使其不断成熟和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能仅仅诉诸于某种抽象的理念,而应立足于社会现代化的实际。“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44页)“现实历史”的每一个具体阶段都会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局限,否则它就不再是“历史”了;但历史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总会将我们的文明不断提升到新的阶段,从而使人类能以更加无愧于自己本性的方式组织自己的活动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