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产权与产业过度进入_排他性论文

产业的“产权”和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发展论文,产权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产业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的过度进入及由此而引发的产业集中度低、规模经济实现差、生产能力过剩(开工不足)、企业亏损面宽、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地方间产业结构趋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过度竞争和一些产业买方市场的形成。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市场机制在动态的调节过程中最终会使这个问题得以消解。本文拟借助产权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从另一视角——产业的“产权”和产权的排他性角度,对该问题作一剖析,并试图得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二、一个简短的回顾:产权、排他性和交换

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就是通过产权来解决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即通过研究如何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结构及产权制度,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含交易费用),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张军 1994)。

从法律的观点看,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一组权力,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理查德·A·波斯纳 1992;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1988)。这个权力中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权力。

排他性是产权最本质的特征,按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权应该赋予任何一种资源,只要被称为财产的一组权力将带来使用那种资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会财富”(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1988)。但是,产权的设立是有成本的, 只有当确定产权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社会才会在确定某一资源的产权上花费所需的成本。相比之下,发达社会的财产权要比原始社会的财产权更为广泛。

在确定产权的过程中,由私人所有的是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而由公共所有的是具有非对抗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效率”为目标的,如果资源公有,那么社团成员对资源的使用一般是零成本公开使用。此时即使有成本也是低于最优价格,因而社团成员会利用更多的资源(这些资源本可有更多其它更有效的用途,这里机会成本很大),来使用这种公有资源,最终资源被过度使用和破坏,发生“公地的悲剧”,公有产权导致了低效率。

私有产权设立和资源使用排他性的根源,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如果资源是非稀缺的,那么就无需设立私有产权。由于资源的稀缺,任何社会都将发生争夺资源的竞争,产权的设立就是为使这种竞争有序、规范。资源的产权如归私人所有,私人就可排他地使用资源并由此而获益,同时推动界定私人产权和保障产权的制度形成。产权的清晰界定,可以促进市场交易,这种交易实质上不是物品、服务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力的交换。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产权的交换使资源流向出价最高者、流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私有产权的自由转让可提高效率,但当资源是许多人共同拥有产权时,自由转让就难以商定,这样就会阻碍资源由较低效率使用向较高效率使用转移。

确立了产权,也就确立了资源使用的排他权。在法律制度产生之前,排他权是靠占有者的武力来履行的,即“保护所有权”这种产品是自给自足的。以后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保护所有权”或“保护排他权”,就更多地成了一种公共产品(这种情况下还存在私人保护,对所有权的私人保护和社会保护在二者的边际成本相等处达到均衡)。由法律制度的产权系统来提供这种保护(社会保护),并产生了关于财产权创设和界定的财产权法、为促进资源流向效率更高的地方有关财产权问题的契约法和为保护财产权的侵权法。“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这种保护的途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性。”“如果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为人们所有,所有权意味着排他性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让渡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理查德·A·波斯纳 1992)

排他权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某一事物的权利,要获得另一所有者的物品的某一种权力,必须通过交换。福利经济学证明了通过交换可以使交换双方的福利水平提高,按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交换是权利的交换,这里是排他权、所有权的交换。在排他权、所有权的交换中,一方以放弃自己的排他权、所有权(可能是部分的)为条件,换取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排他权。排他性是可转让性的必要条件,一旦产权不是排他的,交换或转让产权就是多余的。交换一旦发生,一方就以自己的排他权换得了别人的排他权。

同时,排他权意味着所有者是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力,并且这个行使过程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这就意味着所有者行使排他权、放弃排他权的权力。行使排他权可使所有者的福利水平提高,如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同样,放弃排他权以交换别人具有排他权的物品,也可使福利水平提高,甚至“白白赠送”性质的放弃排他权,只要所有者乐意,也是可以发生的。私人物品排他权的行使或放弃,是法律赋予所有者的自由,当然所有者决策的基本准则,还是成本——收益的分析。

三、相似的一幕:公有资源的过度使用、 产业的“产权”和产业的过度进入

“公地的悲剧”是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非常有名的例子,其说明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张维迎 1996), 尤其在法律制度不明确甚或不存在从而不会产生有效规章制度的条件下,更是如此。

“公地的悲剧”中“公地”的所有权是社团公有,社团里的成员都是零成本使用该草地,这样,对牧场使用的需求将尽可能扩大,即表现为社团成员动员更多的资源来使用公有的草地,社团所有导致了过度使用和破坏。这里,放牧的价格是无效率的,由于牧主放牧不用支付成本,所以谁也不会在决定牧地牧牛增加量时考虑这种成本,结果牧牛的数量超过了有效率的牧牛数量。许多公共产品都会发生这种类似的过度使用。

法律经济学中野生动物过快开发和沉没财宝开发中的过度投资,也说明了产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这里以沉没财宝的过度开发为例(关于野生动物过快开发、沉没财宝过度开发更详尽的说明,请参阅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中译本)。假定失事船只中沉没财宝价值100万美元,打捞成本是25万美元。这些财宝已被抛弃(无所有者)。现在的规则是发现者就是保管人,由于打捞这一冒险行动的预期利润很高,所以许多人可能决定雇佣潜水员打捞。假定有4个小组参加打捞, 且有着同样的概率(25%)寻到财宝,当只有一个小组打捞时,预期价值(100×25%), 仍会抵消他们的预期成本,但若4个小组参加打捞,那么获得100万美元财宝的成本将是一个小组参加时的4倍。

这里假设财宝过度开发中产权实施的原则是先占原则(时间上领先,权利上优先)。只有通过领先占有,才能获取这些财宝的所有权。但是该财宝在未被事实上占有之前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归属不确定,所有权出现了间隔(无人对此财宝有所有权的阶段),这会刺激人们为获得所有权抢先进行不经济的投资,从而产生无效率。国际水域的过度捕捞、近年各国对南极洲的“过度考察”,都有着同样的道理,人们甚至可预测对月球的开发也必然存在过度开发。

那么,从产权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公地的过度放牧、野生动物的过快开发、打捞沉没财宝的过度投资和我国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有何相似性呢?如图所示,假定一国正准备发展汽车产业,有n 个厂商准备进入该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该产业的市场规模(即消费者的需求)是既定的,而且该产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发生过度进入时,厂商数目大于社会最优(各厂商实现规模经济)时的厂商数目。

用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我们知道,这n 个厂商(私人企业)对自己的资源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力,其把资源加工成某一种产品(进入该产业,这里是汽车产业)在合法范围内是不受限制的,即一般可自由进出某一产业,进入或退出取决于市场价格信号所提供的信息。

从另一方面看,如同牧民对草地的需求一样,厂商有对消费者需求的需求;草地公有,牧民可以零成本使用,消费者的需求这时也是“公有”的,各厂商可以零成本地使用(即自由进入该产业);稀缺的草地在公有产权下,零成本使用必发生过度放牧,同样,一定时期内也稀缺(有限)的消费者需求在“公有”产权(自由进入)下零成本使用,也必将发生过度进入,争相占领市场。或者,在这n 个厂商进入该产业前,该产业(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是无人所有的,类似于沉没财宝,所有权的确立(市场的占领),是在先占原则下确立的,所以也必将发生过度投资(过度进入)。如果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无穷大,则不会发生过度进入,因为这时最优厂商数目(实现规模经济)也是无穷大。

厂商对“公有”的或“无人所有”的消费者需求的竞争性需求,即厂商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冲动,导致了厂商间的竞争(价格竞争、质量竞争等),这种竞争的结果,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消费者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这其实正是市场经济的魅力所在。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和市场(产业)的“公有”或“所有权”确立中的“先占原则”,由此才会在竞争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而这个竞争是为“占有”“公有的”或“无人所有的”消费者需求。厂商进入一个产业后,可以说其就拥有了与其市场份额相对应的那一部分产业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资源利用无效率,则其它厂商就可占领这部分市场,该厂商就被剥夺了这部分“所有权”。所以竞争是持久性的,在竞争中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得以提高。

实际上,这里的比较分析暗含着一个产业的“产权”问题。消费者的需求构成这个产业,产业的“产权”是“公有”的,大家都可零成本使用,所以发生过度进入;或者像沉没的财宝一样,产业在进入者进入前是无人所有的,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实际上等同于这个产业的“产权”是在先占原则下确立的,不过这里“先占”的厂商可能是几个(因为假定规模经济很强),而非一个,但“产权”在先占原则下存在间隔(无人对此财宝有所有权的阶段),所以也会发生过度进入。进入该产业的厂商们就拥有了“产业的所有权”,这表现在各自的市场份额上。同时,各自占有的规模(市场份额)是在竞争中增减的,若一个厂商对资源利用非常有效率,那么其它厂商有“所有权”的市场份额就会被其占领。对“产业所有权”的争夺,使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这是产业“所有权”确立时“先占原则”的特色。

竞争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利用竞争机制也是有成本的,竞争也可能降低效率。一般情况下,在市场机制作用过程中,进入一个“公有的”或者无人所有的产业的厂商数目,是围绕着社会最优的厂商数目上下波动的,产业组织在不断地动态整合,这是供求规律作用的一种形式。但有时也会发生较大的偏离,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厂商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发生矛盾,产生无效率。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处于发展初期,人们的投资行为不十分成熟,“公有”或所有权出现间隔的产业,很容易发生过度进入。如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就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过度进入,因为地方政府不自负盈亏,资本使用不支付成本,不承担投资风险,更不是优胜劣汰规律作用的对象。

从另一方面看,所以实施这样一种产业的“所有权”规则,是因为这种产业是被开发出来的,不开发就没有这个市场,更谈不上产业的“所有权”,所以不可能在开发前有对产业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边开发边占有(所有)。开发市场的过程,也就是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过程。开发新兴产业,风险很大,产业是渐进成长的,一般不会发生过度进入,所以采取自由进入;而对于开发前已存在的产业,如汽车产业,国际上已发展十分成熟,而国内正准备发展,这时易发生过度进入,所以往往会采取一种类似于产业所有权的形式对进入进行规制。

四、垄断厂商对产业“所有权”的私人保护

前边用产权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产业的“产权”角度,对过度进入作了剖析。从前述可得出:所有权的排他性可赋予所有者一种最直接的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其他人无权干涉所有者对资源的垄断性使用,这种垄断地位的维系或放弃,由所有者基于成本——收益分析作出,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所有者放弃了许多所有权所赋予的垄断权。而对于进入某产业的厂商,尤其对具有垄断地位的厂商而言,其一些市场行为(如垄断厂商的排他性行为),又都是把自己看作产业的“所有者”而做出的。

因为,厂商进入一个产业后,就可以说拥有了产业的部分“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的仅是私有企业的一般所有权。由于这种“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被别人夺走,也可夺别人拥有“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市场,这里“夺”的规则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夺”的手段是合法的竞争手段,“夺”的结果是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厂商对产业的“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每个厂商都有冲动去“阀异”——“侵占”别人的市场份额,以使自己的“所有权”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厂商也会保护自己对产业的“所有权”。

以垄断厂商为例,其把自己看作产业的“所有者”,采取的“产权”保护手段就是一些排他性的行为,以筑起进入壁垒,防止别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产业的侵犯。一般资源所有权的排他性是法律所赋予的,而垄断的排他性是自我实行的,由自己的排他性行为来保护自己对产业不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这些行为包括:(1)产品差别。 在新技术开发、设计、结构、原料、工艺、包装、外观、促销(服务)和广告等方面,筑起进入壁垒。(2 )绝对费用壁垒对产业“所有权”的保护”。如专利技术的占有,原料、运输网、销售渠道的占有(专买协议,限制性协议)、专业劳动者的占有等。(3)寻求政策、 法律对垄断地位(即自己对产业的“所有权”)的保护。(4 )维持适当的剩余生产能力,实行投资阻止政策。(5)价格岐视政策。 在受到进入威胁的地区,降低产品价格。(6)价格共谋。以卡特尔暗中配合的形式, 阻止进入者对自己“所有权”的威胁。(7 )倾销以占领别的厂商的市场。使自己“所有权”不断扩大,同时可阻止潜在进入者对自己“产业所有权”的威胁。(8)适度利润政策。 以避免竞争对手打“自己产业”的主意。(9)通过其它行为如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 来消灭竞争对手,扩大自己“所有权”范围。

垄断厂商对“产业所有权”保护的均衡点,在保护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但似乎保护的边际成本永远小于边际收益,因为垄断者可以提高价格,所以这种私人保护是持久的。如果这种私人保护十分有效,那么就可维系其垄断地位,维系自己对产业的“所有权”,并由此而强化排他性,但是,这种不竞争的具有垄断地位的对产业的“所有权”,一般会降低效率,所以法律上一般限制这种私人保护。

可见,垄断厂商由自己主动的排他性行为,保护自己对产业的“所有权”,而一般资源、物品的排他性,是由所有权所赋予的。垄断厂商对产业“所有权”的保护,由私人(自己)提供,而一般的所有权主要由社会通过法律制度来提供保护。垄断厂商通过排他性行为来强化自己对产业的“所有权”,从而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而一般物品的所有者通过放弃排他性,从所有权交换中增进自己的福利水平。

五、过度进入的解决:从产业的“产权”角度给出的政策取向

公地悲剧的根源在于,公有产权及基于公有产权之上的自由进入,所以,如果公地的使用不是自由的,而是需付费的,或者在有效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一规章,规定可在公地上放牧的牛数,那么过度放牧就不会发生。如果该草地是私人财产而非公共财产,那么草地的私人所有者就不会让他人无偿使用他们的资源,他们会向使用者收取一个正值价格,而且这个正值价格带来的收益应是土地各种用途可能收益中最高的。如果不是最高的,那么所有者就不会把草地当作牧场用,而用作其它能带来更高收益的用途。这样,放牧者就不是零成本使用草地,私有产权将导致高效率。阿格纳罗、多纳里对牡蛎养殖场的研究,也证明了私人产权比公有产权有更高的效率,当然,这不是对所有物品而言。

对于沉没财宝开发的过度投资,问题的根源在于“先占原则”下所有权出现了间隔(无人对此财宝有所有权的阶段)。如果财宝没有被抛弃,就不会有开发的过度投资。如果被抛弃,那么能防止过度投资于开发的一个规则是:使已被发现的被抛弃无主财宝,转归政府所有,政府给开发者以货币补偿(理查德·A·波斯纳 1992)。

同样,对野生动物的过快开发、国际水域的过度捕捞等,都有两个最基本的解决思路:(1)产权私有;(2)政府管制。这种思路甚至对于近年各国对南极洲的“过度考察”、对月球的开发,都有借鉴意义。

对于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按照这种分析思路可得出问题的根源在于,产业的“产权”(厂商对消费者需求的“产权”)的公有或取得产业“所有权”的先占原则。如前所述,厂商为取得产业的“所有权”而展开竞争,同时在竞争中也可取得别人“所有”的那部分产业(市场份额),这种激励能使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厂商进、出一个产业,是受市场机制调节的,进入一产业的厂商数目,会围绕社会最优的厂商数目上下波动,即使有一时的过度进入(当然,有时也存在进入不足,如高科技产业的高风险性,使投资者的进入往往不足),在竞争中其也会得到解决(宋立 1997)。不过这应有个条件:市场机制充分而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

过度进入的解决,不能依靠产业“产权”的私有来解决,否则,由所有权导致的垄断势必降低资源使用效率,降低消费者福利水平,而主要应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中解决过度进入问题。同时,在我国现在的准市场阶段(市场机制不成熟),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不成熟、不规范(如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政府对进入的规制也是必要的,如进入许可、投资审批、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引导等。政府的进入规制实质上是把产业的“产权”看成“公有”,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规制。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来自对过度进入的“度”的度量,一定度之内,由市场去解决,一定度之外,由政府来解决。从另一方面看,政府对进入的规制可减少过度进入,但这也给已进入厂商对产业的一种“准所有权”,并且会由这种“准所有权”导致垄断的发生,从而使商品、服务的质量下降,价格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所以进入规制中应引进竞争机制,由潜在的竞争对手,构成对已进入者产业“所有权”的威胁。

现阶段,本文以为政府的进入规制不应仅局限于自然垄断行业。对于国外已成熟发展而在我国刚起步的产业,如汽车产业,由于国内投资者从外国该产业发展中已预测到,国内市场必然很大,需求或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几乎为零,要瓜分的对象十分明确,生产技术也十分成熟,只需引进即可。所以对该产业“所有权”的争夺必十分激烈,在准市场阶段很容易发生过度进入,所以也应进行进入的规制。而对于国内、国际都是新兴的产业,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技术的不成熟,使风险很大,瓜分的对象不明,所以对产业“所有权”的争夺不会太激烈,一般不会发生过度进入。进入规制必然涉及对进入的厂商数目进行规制,这不是计划经济式的规制,而应是适应市场、矫正市场的规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进入规制应不断放松。

六、结束语

本文用产权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试作了剖析,得出问题的根源在于,产业“产权的公有”或在先占原则下确立所有权时的无人所有阶段;并指出,问题应主要在市场化进程向前推进中加以解决,同时有必要辅之以政府的进入规制。

标签:;  ;  ;  ;  ;  ;  ;  ;  ;  ;  ;  

产业产权与产业过度进入_排他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