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秦汉家族法研究百年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中国内地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家族法是用来调整家族内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刑法、民法等,作为法学的分支,家族法既是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家族法为国法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法与家族法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家族法是一门多学科的课题,包括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犯罪学等,20世纪以来,前人结合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对家族法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从刑法、继承法、婚姻法等视角,回顾秦汉家族法的研究历程。
一、民国时期秦汉家族法研究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术”(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前言》,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民国时期对秦汉家族法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法制史和家族史的著述当中,这些著述大都以通论性质为主,从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家族犯罪和婚姻法等问题。
(一)法制史著述中涉及的秦汉家族法。沈家本被誉为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他的《历代刑法考》(法律馆宣统年间刊印;部分自刊于民国初年)在系统考证中国历代法制史资料方面,堪称是一部开创性的著作。其中《汉律摭遗》的22卷,是关于汉律研究的最集中最系统的论述。作者通过对史料的搜罗排比、分条比类、按律为篇,涉及家族犯罪及妨害家族关系犯罪的有《贼律》、《杂律》,而《户律》“目无可考,其事与赋役为重要,今故以赋役居先”。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7年),搜集了汉至唐九个朝代的法律资料并进行了考证,分类辑录成书。其中《汉律考》包括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上、下)、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八部分。涉及家族犯罪的主要集中在《律令杂考上》中,如不孝、首匿、禽兽行、杀继母、杀子孙、杀奴婢、殴父母、殴兄姊以及奸罪中的和奸、强奸、居丧奸等罪行,还包括对乱妻妾位、七弃三不去和孕妇缓刑等规定。以上两部考证性质的著述也是珍贵的法律史料汇编,对研究秦汉家族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论述了从战国至东汉家族犯罪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对大小戴礼记的法律思想、后汉德化思想的流行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四章第二部《特殊法律问题的辩难》中,对于刑法中的亲属相容隐、族诛连坐、复仇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同时对于民法中的婚姻、别籍异财、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考证分析,揭示了秦汉时期从“任刑的法治主义”到“儒家独霸时代”的法精神实质。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在第一编第三章《中国法制之质的问题》中论述了“无辜者或因家而入罪”、“有罪者或因家而减免”、“家内事故依伦常而重其刑”等问题。
瞿同祖作为法制史学的一代宗师,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是一部运用历史学与社会学方法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著作,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了精湛的分析,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全书共分六章,在家族一章中论述了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等问题,这些都是家族法中的重要内容,为后学研究家族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思维模式。在婚姻一章,论及了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缔结、妻的地位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内容,对于研究秦汉婚姻家庭问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一章中,对礼与法、德与刑、以礼入法进行了论述,指出礼、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到汉代已进入法律儒家化阶段。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7年),全书共分五章,从在室女、已嫁妇、为人母、女子与公民权、女子犯罪与处罚等方面对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相当深刻和富有独立见解的论述。
(二)社会史著述中涉及的秦汉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序》,商务印书馆1936年)。这一时期,以历史学、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婚姻家族制度的著述相对较多,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吕思勉《中国婚姻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对婚龄及一夫多妻制从人口学、社会学和生理学等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论述,其学术视角和研究方法对后人有着积极的启迪作用。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从婚姻的范围、婚姻的人数、婚姻的年龄、婚姻的成立及婚姻的消灭等方面结合礼制与法制对中国古代的婚姻进行了比较全面、详实的论述,为后人研究秦汉婚姻法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是社会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作品,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这一时期比较可贵的是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商务印书馆,1933年),在婚姻一章中,从议婚、婚仪、婚年、绝婚、改嫁改娶等七个方面搜集了几乎所有的文献,并对一些重要现象进行了细致的考证,对研究汉婚姻法而言也是一部珍贵的资料汇编。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印书馆,1934年)从西周春秋时的宗法制度谈起,论及了宗法制度下的婚姻、妇女及父子等问题。第三章专门论述了汉代的家族形态由汉初的小家发展到东汉时期大族、大姓的地主豪强家族的演变过程。
这一时期涉及秦汉婚姻法的论文有吴景超《两汉寡妇再嫁之俗》(《清华周刊》37卷9、10期,1932年)、董家遵《论古代的结婚年龄》(《社会研究季刊》1卷2期,1936年)、王舍鱼《中国古代婚姻思想之检讨》(《新东方》1卷5期,1940年)、冯汉骥《由中国亲属名词上所见之中国古代婚姻制》(《齐鲁学报》第1期,1941年)、敬止歧《中国婚姻制度考略》(《国民杂志》1卷3期,1941年)、王弢《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日文化》3卷1期,1943年)、李玄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几种现象》(《史学集刊》1944年4期)、聂崇岐《女子再嫁问题之历史的演变》(《大中》1卷4期,1946年)、赵风喈《女子财产继承权之过去与将来》(《东方杂志》43卷6期,1947年)等。在有关社会风俗、家族史和妇女史的论著中,也有论及秦汉家族法的内容。如张亮采《中国风俗史》(商务印书馆,1911年)、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北平广业书社,1928年)、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4年)、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等。
总之,这一时期在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下,新的史学观念传入中国。所以从宏观上探讨中国的法律制度、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学者们开始采用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讨论秦汉家族法问题。与中国传统考证性质的学术相比,此一阶段的家庭法研究,在研究深度、广度,以及研究思路、理论方法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而且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
二、20世纪50至70年代末的秦汉家族法研究
20世纪上半叶取得的研究成果尽管寥若晨星,但不乏上乘之作。文革期间法制史和社会史研究完全陷入停滞状态,涉及秦汉家族法的成果乏善可陈。70年代末虽有相关论文发表,或为拨乱反正,或影射文革株连而发议论,学术价值不大。
文革前17年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是陈鹏《中国婚姻史稿》(1957年初稿完成,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堪称婚姻史的鸿篇巨著。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婚姻制度,导源于礼,而范之以令,裁之以律。违礼则犯令,犯令则入律,入律则有刑。”中国婚姻制度之特色是“以礼为本,辅律而行”。作者精通法学,用各朝代的律令论证婚姻从成立到解除过程中众多的法定程序,例如涉及秦汉时期的有:同姓不婚的法律规定、婚姻的法律规定、夫妻间相互之权义、夫妻间相互之犯罪、离婚的法定程序等。引证文献广博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与家族法有关的论文有向仍旦《史树青讲“从〈风俗通义〉看汉代的礼俗”》(《北京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冉昭德《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光明日报》1964年1月25日)、马起《婚姻和家庭在历史上的演变》(《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第6期)、隋喜文《“株连”小议》(《人民日报》1979年1月26日)、陈自方《秦汉连坐制度初探》(《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乔木青《族刑连坐法的初步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1979年第1辑)、席晋义《谈谈株连》(《中国青年报》1979年10月20日)等。
这一时期令人欣喜的是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批秦简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再现了秦律的原貌,而且显示秦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弥补了秦律久佚的缺憾。其中涉及家族法的内容更是弥足珍贵,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三、80年代至今的秦汉家族法研究
随着学术思想的解放,西方史学理论和方法的引入,以及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的出土和陆续刊布,秦汉家族法研究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历史学者、法学史工作者等利用新的考古资料,对秦汉家族法进行了跨学科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呈现出空前的繁荣景象。涉及秦汉家族法的著作,主要集中在法律史、刑法史、社会史、家族史等著述中,对家族犯罪、婚姻、继承等问题都各有侧重地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一)秦汉家族犯罪研究。家族犯罪本身就是法律体系下的刑与罚的结合,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强制性手段。例如对秦简中的“公室告”、“非公室告”与“家罪”的研究,较早提及的是陈连庆《汉律的主要内容及其阶级实质》(《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指出:“所谓公室告,是律所必究的,而所谓非公室告和家罪,则是律所不问的。所谓勿听,就是不受理,根据这些法令,父母可以任意杀死子女,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不受法律处分。”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结合文献和简牍资料指出,秦律在诉讼权上把犯罪分为“公室犯罪”和“非公室告”或“家罪”。专题论文有张金光《关于秦的父权、家长权、夫权与妇女地位》(《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他以秦时家庭形态的变化为背景,从父权的角度对秦律中的家罪进行了论述。曹旅宁的《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充分利用简牍资料,在《论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中从犯罪学的角度入手详尽地论述了不孝罪、亲属间的侵犯、非公室告与家罪等问题。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等对此也多有阐发。
对“不孝”罪的研究,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论述了不孝罪的时代变迁。徐世虹的《秦汉简牍中不孝罪的诉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以“三环”为切入点,指出父母在控告子女不孝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绝对权利。贾丽英《秦汉不孝罪考论》(《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认为不孝罪在先秦社会是一种轻罪,到战国时期才为刑罚认真对待。两汉时期不孝罪又以礼入法的形式受到重视,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刘厚琴、田芸《汉代“不孝入律”研究》(《齐鲁学刊》2009年第4期)由汉代各类不孝罪及对不孝罪条文和法制实效的结合,分析汉代“不孝入律”的发展、演变过程,探讨汉代“不孝入律”的特征以及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历史流变。
对收孥、连坐制度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陈乃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和《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山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6期),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和《对西汉收孥法研究中的两个问题的商榷》(《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1期)。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年)的附录部分对不道罪、族诛、连坐等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专列《秦汉法律的伦常化》一章,探讨了“三纲”在汉代法律的具体反映、家族株连、“亲亲得相首匿”等问题。张仁玺《秦汉家庭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四章《秦汉时期的家庭与法律》论及了“亲属间犯罪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间的法律连带责任”、“亲属复仇的法律规定”等问题。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闫晓君《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等文章对家族连坐等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王子今在《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2年第4期)指出,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于“妻悍”、“妻殴夫”简文,可以体现当时社会的性别关系。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对秦的刑罚体系、适用原则、刑徒类型、刑期、诉讼制度及“爰书”等进行了全方位考察。贾丽英《秦汉家族犯罪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以家族整体为犯罪主体进行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其对“敖悍罪”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指出“敖悍罪”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的犯罪,主要由时人悍勇好斗之民俗以及良贱等级制度不甚严格所致。
(二)秦汉家族婚姻法研究。婚姻法,从社会学、法学的观点出发,是当时社会所遵守的婚姻原则,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婚姻合法化的确认,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湖北出版社,1987年)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消亡以及父母子女的关系等问题。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运用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遗传学等研究方法,从婚姻的等级状况、婚龄构成、汉代妇女地位、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规定等视角,全面考察了汉代的婚姻形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是一部婚姻通史巨著,取材以经史及历朝典礼律令为主,对历代的婚姻目的、婚姻观念、婚姻形态及婚姻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研究家庭与婚姻的著作还有顾鉴塘、顾鸣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董家遵的《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等。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对婚姻、家庭的研究从民族学、民俗学、考古、古文字、古史、礼制、法律、歌谣、小说等多方面进行了探索,指出门当户对的婚姻在汉代已经形成。崔明德《先秦政治婚姻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从历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民俗学及考古学的角度,力求恢复先秦时期政治婚姻的全貌,勾勒出先秦时期各诸侯国关系的大致轮廓,对汉代政治婚姻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关代表性论文有程天权《秦律婚姻家庭关系探索》(《政治与法律》1982年第3期),结合秦简从法律的视角对秦代婚姻成立条件、夫妻地位及父母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彭卫在《汉代婚律初探》(《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就汉代婚律的渊源、内容和历史地位及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汉婚律在中国封建婚姻法典史上具有开创性、奠基性的意义。任树民《古代婚姻法之演变》(《丽水师专学报》1987年第3期)依据《商君书》和出土秦律中有关婚姻法的记载,就迟婚罪、重婚罪、逃婚罪、赘婚罪、离婚罪、杂婚罪、不孝罪、改嫁无罪等婚姻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祝瑞开《我国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形成》(《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6期)、姜建设《古代中国婚姻法发生问题驳议》(《郑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赵浴沛《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秦社会婚姻、家庭诸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和《从秦简〈日书〉看秦代婚姻和家庭人际关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等对秦汉时期的婚姻问题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讨论。马新《两汉乡村婚姻略论》(《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指出这一时期是乡村婚姻形态,开始以“礼”为基础,摈弃了上古时期的一些比较原始落后的婚姻习俗,奠定了中古婚姻以至近世婚姻的基础。
(三)秦汉家族继承法研究。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大类,继承形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林剑鸣在《从秦人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秦国并未形成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定制,这反映了秦国缺乏严格的宗法制,或者说宗法制在秦国社会中作用和影响是有限的。马新在《略论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人文杂志》1987年第5期)中从宏观上对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其对于家庭和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考察;在《试论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反向制约》(《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中提出家产继承主要有二次性继承、一次性继承、整体性继承三种方式。张建国《谈秦汉时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律文》(《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根据《奏谳书》中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对秦汉的继承权进行了论述。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徐世虹《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和《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曹旅宁《张家山汉律中的后子制度及身份继承法》(《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等,对身份继承、财产继承、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等民事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2.遗嘱继承。汉代遗嘱继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江苏仪征胥浦出土的101号西汉墓中《先令券书》的研究上。陈平、王勤金《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认为《先令券书》的出土,表明我国西汉时期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陈平《再谈胥浦〈先令券书〉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杨剑虹《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等都认为“先令券书”是汉代的遗嘱。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制度的产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曹旅宁在《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中也认为汉代未见到遗嘱继承制度,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关于“先令券书”的规定应是关于家产析细、分家文书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则的规定。姜密在《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子嗣时必须实行法定继承,在有承分人即非“户绝”条件下实行遗嘱继承,是为社会习俗认可并受法律一定保护的社会现实。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收录的《“先令券书”简解析》认为汉代遗产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同时并存。
3.女子继承权。秦汉时期女子在法律规定中拥有一定的继承权,学者们对其研究颇多。如彭卫在《汉代婚律初探》中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几乎对全部家财有支配权,妻子只对自己的陪嫁物有支配权。贾丽英在《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中认为,在一个家庭中,作为家长之一的母亲(或妻子)拥有仅次于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支配权,而男性家长去世后,寡妻成为唯一家长,她会拥有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大的财产权。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光明日报》2007年7月25日)侧重分析了出嫁女的财产继承。王彦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年第6期)指出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后”,但在实际代户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在《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东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4期)中,专门论述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夏增民《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推论汉初女性社会地位》(《浙江学刊》2010年第1期)以法律的角度从继承权和人身权利入手,论述了女子的继承权问题。
除了以上的成果外,对秦汉家族法的研究,在家族史、社会史的论著中也多有涉及。如岳庆平《汉代家庭与家族》(大象出版社,1997年)论述了汉代家庭继承、家庭伦理、家族与政治等问题。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对乡村社会的宗族、婚姻与家庭等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赵沛《两汉宗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李卿《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赵浴沛《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等,对秦汉家族法都从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进行了剖析和讨论,深化了我们对秦汉家族法问题的理解。
综上所述,20世纪以来对秦汉家族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采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家族法中的家族犯罪、家族继承及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国家、社会对家族的规范与控制。当然,我们所见的关于秦汉家族法的研究,都散见于法律史、家族史、社会史、文化史的著述当中,比较系统地、全面地研究秦汉家族法的著作至今尚不多见,专门论及秦汉家族法的文章也极少,且都是以家族法中的某个课题为中心,让人无法窥见秦汉家族法的全貌。希望借助新的出土资料,能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到秦汉家族法的研究中来,对秦汉家族法有一全面的认识和把握,进而探讨秦汉社会中家族的实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