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查处商业贿赂中的难点和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商业贿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府审计在查处商业贿赂中的难点
商业贿赂的特征往往决定着其查处的难点,根据我们审计实践的体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证难。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缺少第三方人员参与或作证,在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多数商业活动没有完全在账簿上体现,即使是发现了买方的一丝受贿线索,但在卖方处却难以取证,从而形成单方证据。二是案件线索匮乏,调查难。首先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利益一致性,且交易都是秘密进行,监管主体很难发现线索。其次是广大群众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完善的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机制,知情人往往不愿举报、不愿作证。再次由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较隐蔽,往往知道内情的人都是利益共同体的成员,而且可能长期就是利益共享,除了分赃不均引发矛盾部分成员提供线索外,其他情况下很难发现和获取线索。三是在查处过程中缺乏强制手段,查处难。由于受到审计监督体制和审计范围的制约,审计部门对有些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难以取证,尤其是民营企业,由于其本身不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取证更难。审计部门缺少查封、扣押等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导致一些涉案企业不配合甚至抵制审计,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四是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在查处涉及这些部门时,由于部门间的利益分割关系,往往不予积极配合,甚至阻挠审计部门进行查处。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二、政府审计在查处商业贿赂中的突破
治理商业贿赂是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共同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难的任务。政府审计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揭示商业贿赂问题方面有其独特优势。政府审计虽属高层次的经济监督,从其工作范围和特点来讲,全面查处商业贿赂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并不是说不能无所作为。这里所讲商业贿赂的审计突破,我们可以狭义地理解为在审计中已发现了涉嫌商业贿赂的重要书面证据,从更深层次地理解商业贿赂的审计突破。我们认为通过审计,可以揭示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手段,并从制度层面上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达到防范商业贿赂的目的。由于认识和篇幅所限,我们仅从查找涉嫌商业贿赂的重要书面证据方面谈些认识和体会。
(一)正确选择商业贿赂突破方向
1.非正常的重大决策:应重点关注未经集体反复酝酿并开会讨论的、由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单独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对买卖双方来讲,其交易条件(价格、时间、地点)已超出市场公允的范围;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或处理事件的受理人和被受理人来讲,公共资源分配者或处理事件人(政府公务员或政府雇员)在对公共资源分配者或处理事件时明显超出法律、法规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均有可能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2.不良资产:对买方而言,商业贿赂往往导致其自身资产出现不良,所以综合分析不良资产产生的因素,尤其是从中找出不良资产产生的非市场因素,对于查找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也同样重要。不良资产既可能是经营性资产,也可能是非经营性资产,审计应关注长期应收未收以及长期未能使用的资产,既要对当时资产交易时合同协议规定的交易要素进行详细审查,也要对以后该笔资产交易延续发生的交易条件进行详细审查,从而判断交易合法、合理,为进一步发现商业贿赂问题提供线索。
3.账外账和大额不明用途的费用:商业贿赂的线索往往是从账外账直接得来的,账外账所反映的交易多为非法交易,所发生费用也多为商业贿赂的直接费用,因此能够查出账外账就基本等同于查出了商业贿赂的直接线索,这已被多次的审计实践所证明。所以,政府审计必须依照一定的审计程序,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为基础开展审计,运用多种审计方式方法和手段,才可能查找出账外账。大额不明用途的费用往往是对卖方实施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其特点一是没有真实采购背景,只由资金运动而无商品采购或劳务运用,二是目的为套现或改变原定合同采购用途,为受贿者个人或小团体无偿提供现金、商品或劳务消费。
(二)重点突破的方式及方法
1.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尤其要注重对重大决策程序的测评,通过测评我们就不难发现不符合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为下一步的审计打好基础,进行追踪。
2.数据分析:将预算数据、业务或技术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以确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为查找账外账提供思路和线索。在对已经实行了计算机信息化系统管理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首先要对信息化系统本身进行检查,确定其流程的合理性,防止源头作弊。二是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防止任意篡改数据。三是要在确认了前两者真实合理的基础上再对数据进行具体分析比对。
3.银行账户审计:通过对特定企业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审计和分析,锁定可疑账户,尤其是要对没有合约或没有实质处理事项的支出的账户进行追踪检查,视其有无另开账户或公款私存的情况。如果发现在法定公开账册之外的另开账户或公款私存的账户,就可以基本界定为账外账户,下来对这些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详细检查,关注资金从账户流向个人或与业务相关联、不关联的单位。
4.对账内和账外现金及不明费用与大额票据的审查。一是确定账内和账外以转账和现金形式支出的大额费用,要重点检查票据的真伪,必要时可以与通过国税、地税部门检查票据的真伪。二要结合物资采购的收发流程,看其是否真实采购,是否变相发送礼金、礼品或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5.设立举报信箱或邮箱,走群众路线是案件查处行之有效的一个主要方法。
6.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既是对原有证据的补充,有时也能够成为审计的直接书面证据,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从对象来讲可以分为:上下级单位、交易对象、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司法机构、监管部门等,从证据来源来讲可以分为:概预算证据资料、设计施工资料、合约合同和协议等交易文书,业务经营档案、审计评估报告、公证书、司法鉴定和法律判决等法律文书、监管文件等等,将被审计单位与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取得的证据相互比对验证,可以使得获得的审计证据更加全面、真实、可靠。
7.审计证据和线索的移交。商业贿赂的审计突破是指在审计中已发现了涉嫌商业贿赂的重要书面证据,审计部门的主要责任就是将获得的线索进行梳理、整理形成审计证据,同时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至于如何近一步取得言证、如何定罪和判罪,则应属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工作的范畴。
三、政策建议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首先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建议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第三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改进政府管理体制。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因此要成立专职机构,明确主管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成立主管机构和工作部门,完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发生在各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管理,防止出现“死角”或“空档”,切实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监管制度。首先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具有执法权的机关和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目标任务,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做到信息共享,不断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
(四)要加大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查处商业贿赂的态度要明确,决心要坚定,要敢于碰硬,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特别要坚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要建立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治理。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尽管商业贿赂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但真正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因此,除了对商业贿赂进行“严打”外,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大幅减少公共资源的分配权,把这些权力尽可能地交给市场来配置,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基础性资源和遏制商业贿赂的积极作用,堵塞实施商业贿赂的渠道,最终使违法者、投机者失去市场。对于现阶段还不能完全交给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在分配上必须采取阳光政策,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资源数量、分配方案、分配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应完全公开,切实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