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_两极分化论文

论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_两极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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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遇到了分配中的两极分化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二十多年前,改革开放起步时,面临的分配关系是严重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严重的平均贫困。改革的任务是从贫困走向温饱、小康和富裕,从平均主义走向社会公平。二十多年过去了,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的甚至可以说天翻地覆的变化,平均主义不见了,贫困也被温饱、小康替代了。但是,分配关系中又出现了高低悬殊甚至两极分化问题。至于分化的严重程度,说法不尽相同。有的同志估量,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并与工农劳动阶级呈现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更多的同志不同意上述判断,认为分配中确实出现了贫富两级分化问题,但没有形成新的资产阶级。本人持后一种意见,这里,就我国分配中两极分化的现状、成因和对策试作分析,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

分配领域中的两极分化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基尼系数显著地超越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国际上,一般将基尼系数(注: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在20世纪初根据洛伦茨曲线探寻出的一种衡量社会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它的值等0,表示完全平等;而等于1,表示完全不平等。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况是没有的。所以基尼系数的值总是在0与1之间,它愈大愈不公平。)0.4作为警戒线。而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明显超过了这个界限。2001年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4,并得出结论说,“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确实产生了有天壤之别的两端:一端是人数不多且‘富得冒油’的社会阶层,另一端是少量生活非常贫困的底层百姓”。[1]有文章指出,从1992年起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连续突破0.4的警戒线,而如果考虑到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以及其他类非法或非正常收入影响后,中国居民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在1988-1997年间一直处于0.4以上,1995年甚至高达0.517。[2]有的报告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2000年为0.417,2001年上升为0.440,2002年达0.435。[3]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3。据世界银行《2002年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中国1998年的基尼系数为0.403,拔高低排列,在107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43位,与印度相比,明显高于印度1997年的0.378;与美国相比,大体相当。美国的基尼系数1947年0.376,1973年0.356,1993年0.401,2001年0.435。[4](P352)据200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45-0.53,高于美国、法国、日本、波兰、印度的0.3-0.4,接近俄罗斯、伊朗的0.46-0.43,低于巴西和南非的0.59。以上资料证明,我国分配领域中的两极分化相当严重。

2.贫与富人口的收入比例指标过高

据世界银行的资料,1998年最穷的10%的人口收入与最富的10%人口的收入之比,中国是12.7倍,而印度为9.5倍;最穷的20%人口的收入与最富的20%人口的收入之比,中国是8倍。而印度是5.7倍。显然中国的差距大于印度。美国最穷的20%人口收入与最富的20%人口的收入之比,1947年为8.6倍,1973年为7.5倍,1993年为11.5倍,2001年达11.4倍。综合观察,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的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且比中国和印度更为严重。

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持续扩大的趋势

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从1978年的2.36降至1985年的1.85,但是从1986年至2004年则一直是扩大的,2004年达到3.2。这个时期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则由2.5扩大到3.6。有些文章指出,如果将城市职工的工资外的各种隐性收入计算在内,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率大概在5-6倍。[4](P319-320)至于目前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多少合适,学术理论界的看法并不相同。多数学者认为1.5-2倍的范围可能是合理的区间。如果以这个标准衡量,那么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差距太大,比例失调。正如有的人指出的“城市象欧洲,农村象非洲”。

4.各地区之间两极分化加剧,东西部差距有扩大的趋势

仅以江苏与贵州、浙江与青海为例加以说明(见下表)。

各地区差距变化

项目

1986年 2004年2004年比

人均国民收入人均生产总值 1986年

地区

(元) (元)

增长(扩大)

江 苏 10642070518.5倍

贵 州 406 4215 9.4倍

二者之比(∶) 2.6∶1 4.9∶188.5%

浙 江 10422394222.0倍

青 海 698 8606 11.3倍

二者之比(∶) 1.5∶1 2.8∶186.7%

上表的资料表明,在近二十年的期间,我国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扩大85%以上,或者说近1倍。

以上材料证实,我们在奔向共同富裕时,却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很值得深省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告诫我们,一定要防止两极分化。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5](P110-113)他又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5](P373)20年过去了,今天再读一读小平同志的这些指示,深感贫富两极分化问题非常重要,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

贫富两极分化何以出现?简单地说,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在客观上,贫富两极分化是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这里我们就其客观原因略作分析。

贫富两极分化首先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所谓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和价值运行的规律,或者说按价值量进行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它简称“看不见的手”。大家知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某种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计量的。它是评价某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优劣的社会标准和尺度,又是催促着生产经营者前进、前进、再前进的无声命令和无情的鞭子。在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中,符合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正常利润;以较少劳动时间达到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发财致富;以较多时间的低质量劳动达不到这个标准的生产经营者,不仅不能获利而且要亏损甚至破产,变成失业者和贫困者。这就是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价值规律除了具有调节生产和流通、刺激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的积极作用(或正效应)外,同时还有对生产经营者的分化与分解的消极作用(负效应)。它们二者同时并存,两种作用交织在一起,不能只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价值规律在我国充分显示了它的分化与分解的作用。这种分化和分解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而且表现在城乡关系和地区关系上,凡是有市场经济活动的地方都显示出来。就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行业而言,二十多年前哪一种产品都有众多生产经营者,每个省、每个大城市都有企业生产这些产品,可今天还有几家电视机厂、冰箱厂、洗衣机厂?只有少数几家尚存并发财致富,多数都破产关闭了,并由此造成大批失业者和贫困者。让我们再看看大批“下海”者,当初他们都希望自己成为暴发户,成为亿万富翁,而结果呢,被价值规律分化了,有的如愿以偿,成了富翁;也有的破产了,赔了个精光,二者天壤之别。这种情况也就是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的作用。凡是有竞争的地方无不呈现这种现象。生生死死,新陈代谢,这是自然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也具有同样的新陈代谢功能。在价值规律面前,成功者变富翁,升天堂;失败者成赤贫,进地狱。这就是价值规律造成的生产经营者的贫富两极分化。

贫富两极分化也是按劳分配规律造成的。劳动成果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都以劳动为尺度,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简言之,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分配领域中的一条客观规律。它不是社会主义的特有规律,而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共有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不过是上述的价值规律在分配领域里的延伸与转形,或者说,它是分配领域中的价值规律。在论述按劳分配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6]。我们知道,价值规律对于商品生产者具有分化与分解的作用。同样,按劳分配规律对于劳动者也有同样的分化与分解作用,也产生分配中的两极分化问题。这是因为:(1)劳动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分,而复杂劳动不过是简单劳动的倍加。这种倍加,随着教育、科技、信息的迅猛发展,正在按几何级数不断上升,2倍、4倍、8倍、16倍……。现在已不止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了。如此巨大的劳动差距,体现在劳动成果分配上就会出现两极分化。(2)限于教育、科技短期内无法普及,教育和科技成果,尤其是高科技成果,还只有少数人享用,复杂劳动仍将长期是少数人的专利,而简单劳动仍将伴随相当多人的一生。在劳动面前,劳动者表面上是平等的,而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先富者、巨富者、豪富者,多数是复杂劳动者,他们与简单劳动者的财富之差距正在逐渐扩大。(3)失业者、半失业者、患病者、残病者等,无法就业,没有劳动,无法实现劳动者的权力,自然无劳动收入可言,成为靠救济金的赤贫者。总之,基于劳动差别之上的劳动收入的差别正在扩大,甚至形成两极分化。而这种现象是由按劳分配规律产生的。正因如此,马克思把反映按劳分配规律的按劳分配原则视为资产阶级法权。[6]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行资产阶级法权,似乎背理,但确系必然,无可奈何!既然如此,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框内,出现两极分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贫富两极分化还是资本积累规律造成的。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积累规律有两种表述。一是,“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7](P708)。二是,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总资本的可变组成部分的相对减少,随着总资本的增加而加快,而且比总资本本身的增长还要快”[7](P691)。这两种表述的文字大不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说明资本以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不断进行积累,贫富两级分化日趋严重。前者表明,随着资本家的资本积累不断扩大,无产阶级日益绝对贫困化;而后者则表明,随着资本积累而无产阶级日益相对贫困化。一百多年来,对于马克思揭示的资本积累规律有三种态度:第一种是否定态度,根本否定它的存在,甚至认为那是马克思杜撰的;第二种是肯定与否定各半,否定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而肯定相对贫困化存在;第三种是肯定态度,认为不能把那种规律局限在某些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确实既存在相对贫困化,更存在绝对贫困化。三种观点何者正确,将由历史评判。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本积累规律是不是存在,它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邓小平同志回答了这个问题,揭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本积累规律,这就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P373)。显然,社会主义的资本积累规律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规律。不过,应注意小平同志所说的“最终”,而不是现实。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之前,是不是还有分配差距扩大的阶段?当然有。在扩大阶段,也会出现两极分化。这种分化的内在机理很可能是资本积累规律作怪。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本是混合体,其中有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资本等。不同的资本,反映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各自也有不同的亚积累规律。私人资本、外资资本的积累,在本质上必然出现两极分化问题,即资本规模越来越大,而劳动者获得的部分则相对减少。这在不少东部地区已经出现。更为重要的是,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规律(或者说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的规律)不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而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存在,它是人类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共同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用于活劳动的资本在资本总量中的比重相对下降,这就会出现相对贫困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增长的前期阶段或粗放增长阶段,资本有机构成是提高的,随着这种提高,将会出现两极分化;与此不同,在经济增长的后期阶段,或集约增长阶段,资本有机构成将下降,随着这种下降,劳动者取得的部分将逐渐增多,收入分配差距将有缩小的趋势。[8]本人认为,这种论点及论据似有不妥。不论经济增长的哪个阶段,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手段或者说劳动资料都必须不断更新、不断扩大、不断现代化,一句话,生产资料相对于消费资料必须优先增长。这是几千年人类生活证明了的客观规律。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或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不因人力投资的增加而有所改变。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提出的两大部类学说从理论上进行了最充分的论证。列宁在《论所谓市场问题》、《评经济浪漫主义》等著作中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的这个学说。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经济学界又讨论过这个问题,不少刊物上都有反映。现在,并没有更多的论据改变那时的结论。

应当强调指出,资本积累规律同价值规律不仅不相矛盾,而且它恰恰是价值规律的应用、延伸和变形。对此,马克思指出,“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为什么这样?马克思作了解释和说明。他写道:“每一次交易都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还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那么很明显,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7](P639-640)这就是说,等价交换的规律即价值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的无偿占有规律即资本积累规律。马克思还进一步作出结论:“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7](P644)。价值规律越是转变为无偿占有的资本积累规律,而资本积累规律则越是反映出价值规律的两极分化作用。简言之,资本积累规律就是两极分化规律。以上是就资本主义条件下而言的,而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积累规律是不是价值规律的转化与应用,价值规律的分化与分解作用在社会主义资本积累中又是如何反映和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积累规律是不是最终转化为两极分化规律?我认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起主要的根本的决定作用,其他经济规律包括积累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不能不服从和服务于它的基本要求。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主义积累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最终是否转化为两极分化规律,则取决于积累是真正而不是名义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己,或二者折衷之。这三种状态决定社会主义的不同命运,也决定着社会主义积累规律是否转化为两极分化规律。

总而言之,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完全由市场调节,任凭上述三大规律起作用,那么收入分配的差距会不断扩大,必然产生两极分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注:有的专家用数学模型证明了这一点。请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吴栋、赵西亮二人合写的论文《市场、政府与收入分配》,载《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一书第346-35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并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加以校正,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也将如此,也许政府的校正政策更贴近劳动者,更体现“以人为本”。

(三)

目前,我国的两极分化既然是经济规律造成的,那么它是不是就无法改变,或者说,我们无能为力?不是的。对于这类问题,斯大林同志有科学的分析和精辟的观点。他写道:“在天文、地质及其他某些类似的过程中,人们即使认识了它们的发展规律,也确实无力影响它们。把这些过程除外,在其他许多场合,人们决不是无能为力的,就是说,人们是能够影响自然过程的。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考虑到它们,依靠着它们,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便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把自然界的破坏力引导到另一方向,使自然界的破坏力转而有利于社会”。“对于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无论指资本主义时期或社会主义时期都是一样,——也必须这样说。在这里,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够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9]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客观经济规律的正确态度。对比一下我们对待上述三条规律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和积累规律的态度,不免觉得问题还是比较多的。限于篇幅,这里仅谈三个问题。

1.对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负面作用的认识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把市场等同于资本主义,看成洪水猛兽,总想把它消灭;而转入市场经济以来,又将市场描绘成灵丹妙药、完美无缺、无所不能,于是市场万能论、市场崇拜论不胫而走,漫天而飞。这两种片面性已经造成了巨大损失。市场像一切事物一样,有二重性、双重作用。由市场配置资源,确实能调动和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市场机遇、市场信息、市场决策能力、市场运作手段等等,对每个人或每个企业并不是均等的,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因而从市场获取的有的是利益,有的是亏空。即使都获利,也有多利与少利、大利与小利之分。这样市场虽然是一个,但市场参与者却有三六九等之分,这当然有损于社会公平原则。以前个时期颇为时髦而盛行的所谓“内部人收购”来说,有人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权位优势,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法,侵蚀了巨额的国有资产,一夜之间变成了富翁。难道这里面没有资本市场的负面效应吗!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的二重作用是十分显著的。至于市场运行中的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和资本积累规律的二重作用,已如本文上述。总而言之,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二重作用,既可使一批人富起来,又可导致分配领域的两极分化,出现更多的穷人。这一点,过去认识不够全面,过份强调了市场的积极作用,而轻视了它的消极作用,更没有针对这种负面作用采取相应的政策。

2.对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覆盖面的认识问题

市场是不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万能主宰呢,换言之,市场的作用范围是不是覆盖全社会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是不是无限的,在某些人看来,这都是不成问题的,不必多费口舌。我们认为,这是导致分配领域中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值得关注。近几年来,在市场不应进入的某些行业恰恰出现了利用市场机制的暴发户,在一些没有市场竞争的垄断性行业大刮“市场价格风”,从中生出不少富翁。九年制义务教育绝不是市场起作用的地方,但五花八门的“市场价格”却使某些义务教育学校成为门庭若市的火爆市场。国家政权机关本应是拒绝市场进入的场合,但是在“政企分离”之后又变相地办了许多“政企合一”的企业,有些权威机关的“创收”可谓惊人,有些“公务员”不就是靠市场成了暴发户吗!事实还证明,在不应该存在市场的地方,还有不少灰色市场、黄色市场、黑色市场等等,从中也滋生出一些富翁。总之市场覆盖全社会所带来的恶果正在逐步显示,价值规律的越界行为再也不能容忍下去了。现代经济学早在上世纪初就观察到了市场失灵(Market faiure)现象,即市场在某些领域不能发挥作用或不宜发挥作用的情形。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必要树立市场与非市场的界碑,界定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活动空间,避免市场进入误区或失灵区。这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不可少之举。

3.政府与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三种表述或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一,“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改革初期经验的总结,写进了党的“十四大”决议。其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公平与效率区分为“优先者”与“兼顾者”,写进了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其三,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再分配中注重公平。这是最新的提法,写进了“十六大”的报告。若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原理,即是将效率由市场解决,而公平归于政府的责任。可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质上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近二十年的实践已经一再证明,在这个关系方面,政府或者为了追求效率即更高速度的GDP,或者限于自身财力,往往将由自己负责的公平问题也推向市场,由市场机制去解决。比如上述的义务教育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基础设施问题等。公务员的工资问题,本应由政府统一解决,但迟迟不见行动,只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实都依靠市场机制了。结果,公务员的收入,不仅各地相差悬殊,而且同一城市、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的差距十分惊人。这既不利于效率,又有损于公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如此之快,同政府的“反哺农业”不到位也有一定关系。在种植业中确实存在“收益递减规律”,其“减”的部分只能由政府弥补,市场机制无能为力。以上列举这些事例说明,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明确政府应尽的责任,对于解决两极分化问题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鉴于已出现的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和面临的就业压力,需要调整政策,宜于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转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这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至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我以为很不妥当。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界限如何划分?过去以五大物质生产部门为界,而今何谓生产部门,何谓非生产部门,分歧颇大。由于标准不清,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十分混乱,在这种混乱环境中是很难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不论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应该实行公平与效率并重,兼顾二者。

(四)

为了遏制、削弱以至阻止由市场及其运行规律所造成的两极分化迅猛发展的趋势,在正确解决上述三个认识问题的基础上,应采取的政策和建立的重要制度大概如下:

1.树立市场与非市场的界碑,界定市场运行的空间,避免市场进入失灵区或误区

市场与非市场的界限依时间、地点和条件不同而异,在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呈现明显差别。一般而言,市场宜于在富有竞争的通行等价交换原则的经济中施展才能;反之在自然垄断的难以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的经济中就难以起作用。所以,竞争与等价交换可以作为市场与非市场的两座界碑。按此界碑,再考虑到产品使用价值的不同的社会效应,有必要把社会经济生活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领域,即市场化领域、半市场领域与非市场领域。凡富于竞争通行等价交换的产业,都是市场化领域。这是市场的伊甸园,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属于最大的领域。凡自然垄断不存在竞争的地方,都是非市场领域,如国家的公共卫生、义务教育以及社会公共用品等。国家政权机关(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政治思想、伦理道德等,也是非市场领域。这些都是不准市场进入的。介于以上二者之间的虽然有竞争性但有强烈外部性难以实行等价交换的社会经济活动则是半市场领域。这样的思路也可以延伸到某些行业和部门内。例如,在教育领域,义务教育是非市场领域,而研究生教育则是市场化领域,介于二者之间的本科、大专、高中教育可视为半市场领域。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市场领域中由市场配置资源,非市场领域中由政府配置资源,而半市场领域中则由市场与政府协同配置资源。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某些部门或行业享用市场与政府配置的双份资源,而另一些部门或行业则缺乏起码的资源等问题,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展。

2.创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核算体系,使市场经济成为透明的经济,使市场竞争者的业绩大白于天下,堵塞腐败的源头

近几年报刊上经常有骇人听闻的消息:国家税收流失上千亿元。若穷追其根据何在,得到的回答不是猜测,就是估计。相反,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某某部长、总理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多少,可以追查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并且使局外人深信不移。形成上述鲜明对比和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核算体系。所谓社会核算体系,简单地说,就是社会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个单位,以至每个人的收支活动都由银行记录在案,而银行又全国联网。这样,社会核算体系将使市场经济成为透明的经济。在西方,不能说没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但由于社会核算体系的威慑作用,使这些东西望而生畏,明显减少。即使总统、总理隐瞒收入、偷税漏税,也有冒险的恐惧之感。相反,在我国,由于缺乏比较完备的社会核算体系,很难弄清每个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收支情况,更不了解其来龙去脉,所以经济状态是混沌不清的,每个单位或个人的收入究竟是多少,谁也弄不清。这样,黑色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偷税漏税等东西自然瞒天过海。在这种情况下,腐败滋生与蔓延不足为奇。

应强调指出,完备的社会核算体系,不仅是合理税赋所必需,堵塞腐败所必需,促进社会公平所必需,也是将国家宏观调控与决策置于可靠可信基础之上所必需。没有准确的数据,造假帐,造数字,还有科学的宏观决策吗!总而言之,创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核算体系确实是十分紧迫而意义重大的事情。

3.完善和强化社会保障体系,使失业者、退休者、残疾者和低收入者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我们现在越来越认识清楚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需求与供给不相适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相当紧缺。基金的筹集应本着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去解决。要强化征管,坚决制止不交者。除目前已有的筹措资金的渠道外,有必要将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更多地用于这方面,将全部的利息税和高收入者交的部分所得税用于这方面,国家财政还要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更多的补助。对于这一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线,要随着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使之与国家的经济力量相适应。限于我国国情,各项标准都不能太高。北欧各国的“福利病”之教训值得重视。

4.完善工资制度,将名目繁多的各种收入尽量纳入工资内,并实施正常的工资晋升,以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我国实施的以按分配为主的原则,应主要通过工资制度体现出来。但是,现行的工资制度已名存实亡。工资在个人收中的比重已降至1/2、1/3、1/5,以至1/100、1/200等等。劳动者主要不再靠工资收入,而是其他收入。这样,工资已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旦退休了,由于工资外的收入没有了,个人生活一落千丈,谁都怕退休。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资制度,将各种名目繁多的收入纳入工资,保证工资的正常晋升,使工资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不低于80%,使工资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也使个人收入大白于天下。

5.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大体同步增长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可能经历三个阶段,即扩大阶段、相持阶段和缩小阶段。第一个阶段已经二十年过去了,差距扩大的趋势应当扭转,不能无限扩大下去。最好从“十一五”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即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阶段。由于同步增长,二者的差距大体维持目前的状况。这个阶段至少需要20年时间。可能在本世纪中叶时,才能进入缩小阶段。有人提出,目前就应该步入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阶段,这是可望不可及的。

在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上,并不是无计可施。主要措施有:(1)大力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传统于工业、旅游业、各种现代服务业等。(2)鼓励和培训更多的劳动力出外打工,既要有长期工,也要有季节工、临时工。(3)增加农民种粮补贴。每个农民平均每年从国家获得的补贴,美国约11000美元,欧盟约3500美元,而我国仅有50美元,这显然太少。我国加入WTO协议还允许相当于农业总产值9%的补贴给予农民,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点。(4)坚决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有些地方无偿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给点钱也微不足道,这是就把农民推向了绝路。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是农民的最大收入,基本生活来源,保证农民安身立命。

6.切实解决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差异,东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确有明显差距。与此相适应,收入差距也是相当大的。解决这类问题是长期的历史任务,但是,采取某些措施,遏制或阻止差距过大以至逐步缩小差距是应当做到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尤其在建国初期的五六十年代,多是采取地区津贴的办法,使东西部地区的职工及其家庭收入大体相等。这样,没有出现“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而今似乎也应采取这个措施,凡在西部地区工作者给予一定的地区津贴,离开者则取消。这种补贴应保证东西部地区的同等级别者获得大体相同的报酬,以稳住当地的优秀人才。这项津贴应列入财政转移支付之内,由国家统筹解决。

采取以上措施都是为了校正和熨平市场及其运行规律所造成的两极分化现象。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取决于政府与市场的博弈结果。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长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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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_两极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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