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公平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原则_社会论文

马克思的公平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原则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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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2—0019—07

当前,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举措,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一、公平的含义和实质

追求人人平等或社会公平的观念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一观念才成为了深入人心的基本的社会规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传播了这种先进思想,但并没有为这种思想寻找到科学的理论依据。他们往往把人们对公平的诉求归结为天赋人权或人的本性。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们认为,任何社会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P212、212) 现代社会公平的实质是确认“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P444) 而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是从商品关系普遍发展的客观要求中产生出来的。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这样做了说明:

“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从手工业向工场手工业转变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租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最后,一切人类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在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价值规律中得到了自己的不自觉的,但最强烈的表现,根据这一规律,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计量的。”[1](P446)

概括起来讲,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反映了商品关系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它的基本内容是承认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即人权。第三,这种公平是法律形式上的公平而不是事实和结果上的公平。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对于打破封建制度的束缚,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公平原则有着根本的缺陷。根据相同的权利进行的所谓的平等的竞争,其实质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结果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在劳动与资本平等交易的背后是资本对劳动的强制性支配,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则是贫困的积累;一种平等与另一种平等的对抗使平等陷入悖论之中:权利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的对抗,前提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的对抗,法律的平等与事实的平等的对抗,政治的平等与经济的平等的对抗。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资本主义的公平观念必然要被历史所超越。

二、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

社会主义的公平是对资本主义公平的扬弃。“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P448)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的公平实质上是阶级的平等,是对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反抗,而阶级的差别归根结底是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造成的,消灭阶级的差别实际上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对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P448) 不过,无产阶级公平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不相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的阶级对立,但是,由于分工的存在,公有的生产资料事实上是由具有不同技能的个别的劳动者分别加以使用的,这必然会造成生产资料占有在事实上的差别,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人人平等或所谓的无差异性在这里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和相对的意义上而存在。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公平呢?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个阶段。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P304、305)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 社会主义的公平实质上是劳动的平等,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按劳分配用劳动主权代替了资本主权,使劳动成为占有社会产品和获得收入的唯一根据,体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中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它承认个人劳动能力和与此相关的利益差别是个人天然的权利,要求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权利边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相比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它也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P305) 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不过,“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P304、304、305)

按劳分配的公平不仅是有局限的,而且也不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唯一原则,更不是永恒不变的原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讨论未来社会分配原则时,马克思专门提到,在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之前,社会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扣除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如学校、保健设施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必须以一定范围的按需分配为补充,按需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权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2](P222) 恩格斯也曾多次阐述这一思想,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P757) 尽可能快地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这是公有制社会生产的基本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天赋与平等

市场的平等实际上只是竞争的平等,抛开资源和环境、机会和运气等方面的差别不谈,仅仅是由于每个人所具有的天赋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必然导致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那么,对于这种由于先天因素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社会要不要进行干预,如何进行干预?这是公平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影响广泛的平等主义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它们只是偶然性因素,应当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因此,天赋上占优势者不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且必须通过社会的再分配帮助天赋较不利者得益。[3] 罗尔斯的观点受到了诺齐克的自由至上论的批评。诺齐克认为,人性具有无限的多样性,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这种差别是人类社会一切有价值东西的来源,否认这种差别就否定了特定个人存在的意义。因此,无论什么分配,只要它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只要它来自当事人一方的自愿交换,就都是可以接受的。

人们通常把社会主义者称作平等主义者而与自由主义者相对立,然而,在对是否应当按照天赋来进行分配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却不能简单地赞同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于天赋是否应当参与分配的问题只能具体地而不能抽象地加以讨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他们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按劳动能力计报酬”的原则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4](P638)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认为:“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培养熟练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熟练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1](P545)

在前后两种场合下,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能力的差别对分配的影响持否定态度,但根据有所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按能力计酬,主张按需分配。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是以劳动力费用原则为基础否定按能力计酬的。他假定,人的能力的差别都是由后天的教育形成的,而与个人的天赋和努力完全无关,因而,在教育费用由社会负担的条件下,一个人的报酬与能力无关,复合劳动多创造的价值应归社会所有。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能力的差别并不完全是后天教育的产物,而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先天的遗传因素、个人成长面临的外部环境和他们所付出的主观努力。即使我们假定这种差别完全是后天教育的产物,但个人能力的差别也不完全是由教育费用决定的,同时还要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因而,即使在教育费用都由社会负担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出结论说,劳动者对复杂劳动多创造的价值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较以前有了很大发展,他在这里明确提出,实行的按劳分配就是承认个人具有的不同等的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个人天然的特权。那么,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天然特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马克思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完全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与人们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经济条件就是社会分工,只有在社会分工已经消失,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劳动不再主要是谋生的手段,从而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成了劳动本身的目的的条件下,天赋和才能与人们经济利益的对应关系才会逐步淡化,社会才会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样就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

不过,把天赋当作个人的天然特权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由天赋引起的社会差别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也不意味着应当把个人能力当作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原则。

首先,这是因为,个人劳动能力的形成或所谓的“人力资本”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所花的教育费用,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影响。

其次,按劳动能力进行的分配的表现形式就是劳动力根据市场价格获得工资,这种分配只涉及到了必要产品的分配,没有涉及到剩余产品的分配,而剩余产品的分配并不是以个人能力为依据的。

再次,社会产品的分配有一部分要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如教育、福利、环保、治安等公益事业;人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老、弱、病、残、孤、寡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劳动,而有赖于社会的保障。

因此,在对待个人天赋的问题上,社会主义既不赞成平等主义的理论,也不赞同自由主义的主张。社会主义正视这种差别,但是对这种差别并不听之任之,而是要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力和建立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为更多的人创造平等的学习、就业和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既承认个人天赋的特权和它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同时也重视社会的力量和它对个人发展的意义;既鼓励才能和个性的自我表现,同时也追求社会平等发展的机会;既尊重个人的创造才能和应得的利益,又努力追求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原则

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公平的含义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和收入分配的高度均等化方面,严格地说,这种意义上的公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按劳分配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的含义也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进一步复杂和丰富了。概括地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含义的公平。

1.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范的竞争的公平。它的实质是人们在法律和政治地位上的平等,是交易的平等和竞争的平等。这种含义的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保证。

2.与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相适应的权利的公平。人权是一个社会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强调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

3.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相适应的劳动的公平。这种含义的公平一方面要求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具有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每个人天然的特权,要求等量劳动相交换。

4.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这种含义的公平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普遍使用的概念。对于这个意义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学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大体有三种观点:即效率优先的观点、公平优先的观点以及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观点。

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的含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出发点。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需要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之后,为了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我们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对于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也开始凸显,贫富两极分化的危险正在逼近,社会上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的意见逐渐增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而不是整个市场经济时期不变的法则,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在这种条件下,需要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①。在政策层面上,近年来,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成为了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也成为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局限性日益明显,需要适时作出调整。这是因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公平具有多种含义,如竞争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劳动的公平、规则的公平和收入分配的公平等。公平的含义不同,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义也不相同。但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公平原则被简化为了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这不利于我们全面认识社会公平的含义和意义,不利于维持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在经济学理论中,效率一词同样也存在着多种含义,如宏观效率、微观效率、静态效率、动态效率、生产效率、分配效率、利润率、帕累托效率、卡尔多效率等,而且这些不同的效率概念也都是以一定的制度属性、价值标准和假设条件为前提的。许多人在强调效率优先的时候,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某种特殊的制度要求和价值取向(如利润的最大化、GDP 的最大化等)当作了社会普遍的和最高的行为准则。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复杂的和不确定的,它们之间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但在许多方面是相互促进的。一般来说,竞争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劳动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正向关系。即使是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不完全是对立的,而更多的是相互促进的。当前,实现公平的经济增长,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却是以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为假设前提的,并且把社会公平明显地放在了一个次要的兼顾的位置。

第四,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不仅仅要有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们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邓小平同志也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第五,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和社会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不仅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还表现为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劳分配的原则得不到贯彻,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公平得不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等方面。上述问题的存在,既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又会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使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认识有了重大发展。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新的重要看法。首先,他明确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其次,突破了仅仅从收入平均化的角度讨论公平问题的狭隘视野,提出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再次,突出了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党中央的这些科学而重要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这种新公平观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突破了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狭隘视野,把公平与公正当作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核心价值,强调了公平含义的丰富性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性,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既坚持了生产力的首要性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又强调了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为我们树立新的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我们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六、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收入大幅度增长,生活持续得到改善,与此同时,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已经上升为3.1∶1,地区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居民收入最高的省与最低省的差距超过了3倍, 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以及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种差距的扩大也具有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正确认识收入差距问题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原则为依据,离开了具体的公平原则,就无法对收入差距合理与否作出判断。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是,也要承认,在现阶段收放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中也包含着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还未完全形成,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价格特别是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没有理顺,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状况还比较严重,特别是某些特殊的行业和特殊的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资源,并由此获得巨额的垄断高额利润。

2.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国有企业内部平均主义或“大锅饭”问题依然存在,对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带来的收入差距缺乏有效的收入调节手段。

3.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二是教育公平得不到保障,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四是各种非法收入的大量存在,五是司法的公正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影响公平原则的实现,又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公平和效率的统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必须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努力把国民收入的“蛋糕”做大;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理顺生产要素的价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的生活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严格执法,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收入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投资和收入补贴;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收稿日期]2006—01—10

注释:

① 相关论述可参见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载《时事资料手册》,2005(4);陈德华:应当对收入分配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关系做出调整,载庄宗明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探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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