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进程中,只有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威性以及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社会就不可能和谐。
一、依法治国是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不和谐因素,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为只有法律制度才能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人类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的调节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形式。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依法治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的一个伟大创新。社会主义与法制的结合,使我国找到了最佳的治国方略,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而法制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就使人类积累的最佳治国方略得以在一个新的境界上展开,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类解放的崇高理想服务。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实施依法治国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因而法制的动力只能来自社会。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在很多时候,法律的实施是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完成的,但是,国家强制力却不是人们遵从法律的唯一决定因素,人们遵从法律的真正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一种尊重,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这是因为“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具有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作他不应该做的事”。(孟德斯鸠语)这样一来,法治社会中法律实施的好与坏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人们是否自觉地依法行事、积极遵从法律的热情。因此,普及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依法治国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法律的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必然陷入无政府状态;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就不能巩固,就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也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全新的社会课题,也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而法制建设必须与构建和谐社会同步发展,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一方面,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量方面的要求,教育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是十分重要的。公众只有信任法律才会逐渐培养起与法律的情感,才会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的习惯,改变轻视法律的心态,为社会主义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众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公众又是执法对象的客体。执法机关具体实施和适用法律的表现,是公众对法律最直接的感受。执法者执法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如果公众受到法律一次或两次、多次的不公正对待,就必须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开始不相信法律,甚至讨厌、远离法律,转而寻求一些非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要增强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同时,要求执法机关从根本上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是真正的体现公众意识,为公众所认同的、保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这是法律的管理功能,同时,社会主义法律又要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服务功能;这两个功能孰重孰轻,取决于这个国家法律的阶级性。社会主义的法与剥削阶级的法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最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在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还强调对人民大众的权利保护功能。使公众的权利义务达到一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众不能只是法律的被管理者,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享受法律的保护。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保障作用。
三、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的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为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留出宽松的空间。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法治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使法律真正成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形式。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适应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法治应不断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众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再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诚信友爱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条件的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而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并且社会和经济主体的财富正是在这种合作和互补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经济主体将诚信友爱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的相处。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裂痕。因此,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集中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公众在法制方面的诉求、落实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纠正伤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治是建构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而不是依靠任何人格权威的偶然性、任意性,也不是依靠朝令夕改的政策,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真正做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是人与自然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生产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与依法治国直接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依法治国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使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治政、依法执政,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高举民主与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二,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增强立法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第三,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硬约束。要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断提高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公平性和适应性,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来自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严禁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手段。在处理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事项时应特别慎重,如发现错误一定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应依法给予赔偿。除了法律手段,还应适当采用纪律和道德的手段来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尽量避免因矛盾激化而产生对抗。提高人民的教育、文化水平。没有整体素质较高的社会成员,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更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应将普及教育放到特别重要的地位,并以义务教育为基础,以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为支撑,实现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两翼齐飞,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培养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新阶段所面临的一项伟大社会工程,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而,要在依法治国理政的前提下,最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树立起民主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理想的理念,全身心地投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业中去,“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的社会理想就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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