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建设工程采用甲供工程甲供物项形式的分析,对甲供物项节约和超耗、采保费的处理,“营改增”前后甲供物项的区别分析,甲供物项中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工程实践中问题分析,为建设工程甲供物项的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甲供物项;采保费;营改增;抵扣
基于质量保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要求及部分长周期加工制造设备、物项的制造周期要求,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将大量影响工程质量或核心技术的设备、物项、材料,采用由建设单位甲供形式。
一、甲供工程及甲供物项
“财税〔2016〕36号”明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根据甲供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方的经营额范围,可将甲供模式分为差额模式和总额模式两类。差额模式是指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相应材料、设备、动力构成不动产价值的一部分,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总额模式是指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 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将相应材料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甲供工程中甲供的材料、设备、动力即为甲供物项。
二、甲供物项的工程实践
1、甲供物项采购保管费的计取
按照《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结算规定》术语: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所需材料在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点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输费、保险保价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项目建设而购置或自制各种设备,并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制定位置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设备费和设备运杂费。可见材料费中包括采购保管费,设备购置费中包括保管费。对于甲供物项,由于是甲方负责采购的,这里的采购费应该归甲方所有,施工单位不可以计取物项的采购费。甲供物项进入施工现场以后,是交由施工单位进行保管的,所以保管费应该归施工单位所有,也就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保管费。对于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笔者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系数为:材料2.5%、设备1%。其中采购费和保管费的计取比例因采购提货方式差异而不一样。由甲方采购并付款,供应到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可计取40%;由甲方采购并付款,由施工单位运供至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可计取60%。甲供物项的保管费的计算基价按照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目表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报价都没有的按照甲方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价格。
2、甲供物项工程实践
甲供物项是在招标及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供的物项进场时由施工单位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施工合同应有详细的清单。施工单位甲供物项的节约和超耗,不影响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甲方将超耗的甲供物项单独作为销售工程物资核算,可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再行扣回;合理节约甲供物项的价款应属于施工单位的管理效益,甲方不做会计处理;施工单位按定额含量管理使用,盈亏自负。将节约或超耗的甲供物项款调整工程投入(“工程施工”)和成本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行业、地方规定不尽一致,各自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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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践中甲供物项工程操作在工程竣工结算甲供物项核销时出现下列问题(采用差额模式):
①合同规定甲供砼按照所在地信息计价(300-400元/m3),超耗按照600元/m3扣除费用,施工单位认为此约定不合理,认为应该统一价;
②打包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多批次到货,物资部门提供的散件供货的设备部件、附件、阀门、仪器仪表无规格型号统计与材料混合,无法判定属于甲供材/甲供设备附件,无法进行节约或超耗的核算;
③以合同标段为单位进行甲供砼结算工程应供量与实际领用量核对,出现大量不合理超耗或节约;
④施工单位超耗甲供物项费用的扣除在工程结算中还是结算后的支付中进行产生争议;
⑤建设工程完工后,甲方剩余大量库存物资。
分析上述问题,①施工单位主张不应该接受,信息价属于工程计价的材料价,超耗价属于材料成本价,应计入施工单位管理成本中;②属于甲供物项的管理问题,可以考虑施工过程中及时核对;③存在各合同标段串用,可以考虑按照施工单位所有合同标段核对总砼用量,判断超耗或节约;④甲供材超耗的费用不计入工程中,结算的扣款属于已扣代缴,计入施工单位管理成本中;⑤属于甲供物项常见问题,可以考虑在二期工程中使用或转为运行期备品备件,保质期短的材料及时处理。
三、“营改增”后的甲供物项
1、甲供物项“营改增”前后的区别:
成本核算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物供应商将物项发票直接开给甲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而“营改增”前的甲供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物项直接在甲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物项在施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发票直接开给施工单位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计入施工单位产值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物项不计入施工单位的结算价;而“营改增”前的甲供设备和装修材料不计结算中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物项可计入施工单位的产值;施工单位对甲供物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物项,施工单位不缴纳增值税。
2、甲供物项中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只要发生“甲供物项”,施工单位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可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即:甲供物项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
建筑业“营改增”后,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第一,确定好谁采购和谁抵扣的问题。由于甲供物项一般为大宗材料、设备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甲方可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施工单位采购。第二,确定好如何抵扣的问题。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
参考资料:
[1]《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3年)中国书籍出版社,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
作者简介:
曹淑华:国核工程有限公司,职称:工程师,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建安工程造价管控工作。
周诗文:山东核电有限公司,职称: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工程法律实务的管理。
论文作者:曹淑华1,周诗文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8
标签:施工单位论文; 设备论文; 工程论文; 材料论文; 甲方论文; 保管费论文; 采购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