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公园理论与中国近代公园研究——读《都市与公园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园论文,近代论文,中国近代论文,理论论文,都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9)02-0165-08
一 引言
现代公园是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内容,可以说当今世界几乎不存在没有公园的城市。近代公园在中国的出现虽然是19世纪的事情,但与近代公园有渊源关系的中国官家或私家园林却有着悠久的历史。据有关学者的研究,中国园林最早见于公元前11世纪西周的灵囿。囿(Hunting Park)系当时供帝王贵族狩猎、游乐的场所,《诗经·大雅》灵台篇这样描绘囿的情景:“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翯翯。王在灵沼,於牣鱼跃。”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园”之名开始见于当时的史书中。《魏书·列传》卷十九《景穆十二王·任城王传》和《北史·列传》卷十八《景穆十三王下·魏任城王传》就分别有“表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口”和“表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人”的记载。①同时,“园林”一词也开始出现在这一时期一些文人墨客的诗文中,如西晋张翰《杂诗》中即有“暮春和气应,白日照园林”的诗句,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中则有“园林山池之美,诸王莫及”之文。“公园”和“园林”一词的同时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家和私家园林的兴盛。而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遗留下来的大量论述园林营造的著述,如陶渊明的《桃花源记》,谢灵运的《山居赋》,唐代柳宗元的《零陵山亭记》、《柳州东亭记》,白居易的《草堂记》,宋代欧阳修的《醉翁亭记》,李格非的《洛阳名园记》,明代王世贞的《游金陵诸园记》和造园家计成的《园冶》等,也充分见证了中国古代园林的发达和经久不衰。
中国近代公园(public park)的出现,最早是由西方人在19世纪中叶引入中国的。1868年,英美租界当局在上海苏州河与黄浦江交界处的滩地上修建公园,作为外国侨民休憩、游乐之地,是为中国近代公园之始。受外人修建公园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城市化发展的内在需要,国人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自建公园,如1897年兴建的齐齐哈尔龙沙公园,1906年修建的无锡城中公园和北京农事试验场附设公园,1910年成都的少城公园和1911年南京的玄武湖公园等。同时,一些私园也逐渐向公众开放成为公园,如上海的张园、徐园、愚园、西园等。②进入民国之后,公园作为市政建设内容之一,得到国内市政当局的重视,有了明显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1937年抗战爆发,国内公园计有400余座。③
与中国近代公园发展相一致,近代公园理论也随之逐渐传入中国。19世纪七八十年代在争取上海外滩公园向华人开放中,上海华商和《申报》馆就初步表达了他们对近代公园的认识和探讨,认为外滩公园既名曰“公家花园”,以纳税人之税款所建,就应中外共享。④20世纪初,近代意义上的“公园”一词开始从日本传入中国,1903年留日学生在主办的《浙江潮》中介绍日本的公园时说:“东京有最著名之二大公园(中国称之为公家花园),一在清草,一在上野。”自兹之后,“公园”一词大量出现在清末报章上。⑤1910年,美国传教士、中国“万国改良会”会长丁义华在1910年《大公报》6月8日至10日上连载《公共花园论》一文,详细介绍西方公园的设施,建议在北京的东南西北各修建一个公园,指出公园的好处一是“有益于卫生”,二为“有益于民智”,三为“有益于民德”。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近代公园理论进一步得到阐述和宣传,即见诸相关报章,如1914-1915年京都市政公所编《市政通告》第1-23期合刊上刊载的《公园论》,1917年《东方杂志》第9卷第2号上发表的黄以仁的《公园考》等;同时更广泛地见诸各种市政论著,如董修界的《市政新论》(商务印书馆民国13年11月版)、杨哲明的《现代市政新论》(民智书局民国18年6月版)、江康黎的《大学丛书·市行政学》(商务印书馆民国27年4月版)等。本文就园林学家陈植⑥《都市与公园论》一书的内容做一详细介绍,并结合近代公园理论,对近年国内史学界有关中国近代公园史的研究作一简单的回顾和总结。
二 《都市与公园论》解读
《都市与公园论》(以下简称《公园论》)作为市政丛书之一种,于1930年12月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而根据作者《自序》所记,该书应写成于1928年9月1日。
《公园论》共分六编,计30章,32开,205页。其中,第一编“总论”共3章,依次为“公园之意义”、“公园之分类”和“公园之效果”。在“公园之意义”一章中,作者将公园定义为“造园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分科中公共造园(Community Landscape)之一”,“乃人生共同生活上依实用及美观目的,以设计土地,而供群众使用及享乐者也。”关于公园的分类,作者指出可依据公园目的、公园所有和公园位置,进行不同的分类。关于公园的功能,作者认为除休养、保健、运动和美观功能外,还有防灾、教化、国防和经济功能,指出凡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频繁国家,公园数量和面积尤应增加。1923年9月1日日本东京大地震逃入公园避难而得救者约计18万人,“故公园于不测时,实唯一之避难所也。”作者强调“公园乃动植物学知识之宝库,实物教育之教室也”,指出“我国都市中以公园数量面积不足供市民之利用,或竟阙焉无有。故市民除作不正当消遣外,娱乐之足以陶冶身心者极鲜。如不善为之计,风化之颓败,人格之堕落,深可虑也。”关于公园的国防功能,作者称“公园之大面积者,国防上要地也。盖郊外公园面积之较大者,可供飞行机之著陆及军队屯驻之用。纽约市外廓,设炮线三重,以备空军,平时固以休养用地利用者也。且树木荫翳,足资拥掩护者亦多。法京巴黎,欧战时以近郊森林而得保无恙者,盖有以也。”关于公园的经济功能,作者指出一则公园美景可以吸引国宾,二则公园可促进地价增值,同时也促进租税递增。
《公园论》第二编为“公园计划”,共7章。第1章“公园计划之意义”论述了公园计划的意义和步骤。第2章“公园之系统”强调对于公园的分布,要有适当的面积、形状、距离及设施,须依人口密度平均分配,“当于适当状况下,联络全体公园,而为一个系统”,“此之谓都市计划之分布主义”。第3、4、5、6章分别就公园的形状、公园的分布、公园的位置和公园的面积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关于公园的形状,作者指出它直接影响公园的利用效能,“故于公园敷地,应选形状之面积小而效果大者”,并提出以下原则:一、公园的形状须以利用目的及地域情况而定,如途上公园以一方入园,而向他方通过者为宜;以公园为目的者,则以由四周集中者为宜;如有不仅为周围居民利用考虑者,则须待各种问题解决后,再决定公园形状。二、普通公园效率最大者为直方形,且又以曲尺形尤为显著,道路公园则以带状且幅员在某种限度以上者为优。三、公园形状为圆形或近于圆形者,以圆周之延长线最小,故利用率也最低,应加以避免。盖圆形公园入圆者,均向中心集中,公园中心部分不免有狭隘之憾,再则也不便圆形公园周围土地的利用。四、如公园以防止火灾和遮断暴风者,当与常风风向直角设置,否则便失去保安目的。关于公园的分布,作者强调都市公园总面积和数量,须以全市面积和公园单位面积之人口之关系为比例,公园的设置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素:一、扩大诱致半径;二、增多受益者负担区域;三、具有公园之特质及个性。关于公园位置,作者指出公园地点的选择除与分布及诱致半径原则符合外,以下情况也适宜于作为公园地点:一、地形上不适于建筑者;二、以气候及其他关系不适于人生常住者;三、有空地存置之必要者,如都市中为防灾设置的安全地带、缓和交通的空地等;四、地域境界,如住宅区与工业区之间的隔离带;五、保存自然风景地带,如风景区、古迹、老年茂林及湖岸、河岸的道路公园;六、都市装景及修饰之处;七、便于与教育中心、地方中心联络之处。关于公园面积,作者认为一个都市公园的面积首先取决于都市面积和都市人口密度,此外,也受地域之种类、公园利用之习惯、公园之设施及地形和地价等因素的影响。在该编第7章,作为实例,作者介绍了日本东京公园计划。
《公园论》第三编为“公园设计”,共5章。第1章“公园设计之意义”对公园设计的重要性做了阐述。第2章“公园设计之准备”要求在确定公园地点之后,详细调查公园周围状况及园地内部状况,分计图中。第3章“公园之大体设计”将公园形式分为三类:一为形式园(Formal Garden);二为风致园(Landscape Garden);三为混合式园(Garden of Mixed Style)。作者主张都市公园以混合式为最适,风致式次之,认为形式园处处正规,缺乏生气,“非应时之产物”。第4章“公园之部分设计”就公园的各个组成部分,诸如道路、植树、水池、花坛、凉棚、雕像、凉亭、台地等的作用及设计原理分别加以阐释。第5章“公园设计之实例”全文刊载了作者江苏镇江《赵声公园设计书》,该设计书分“绪论”、“设计之大体方针”、“公园之区划”、“局部之设施”、“植树”、“杂件”和“结论”等7个部分。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该设计书的“结论”中极力主张改变中国公园收费旧习,免费向公众开放,写道:“世界各国,公园游览,类不取资,而我国公园则反是,北平之中央,南京之秀山(现已改称南京第一公园),济南之商埠,莫不售券。其券资作何开支,虽未敢必,然委为一以维持乏费,一藉寓禁于征,主其事者,几靡不异口同声。曾见外国庭园关系书籍,谓我国无公园,盖公园之收费者,与游览地同一性质,固已有违公园原则者矣。本园将来能与维持管理二项,善为处理,则诸弊不难革除,以底尽善。蕞尔券资,裨益实鲜,且终为公园本旨之玷。鄙意谓如能不加限制,完全公开,则在我国不止为首创矣。”(第75页)
《公园论》第四编为“公园经营”,共7章。第1章“公园委员会”着重介绍美国一些重要城市公园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认为美国公园的行政设施“殊足供我借镜”。第2章“公园行政”将世界各国大小都市公园管理行政分为10个类别,它们分别为:独立制、特别制、委员会制、从属制、任命制、区域制、委托制、监督制、部分制和协会制。第4章“我国公园经营之要则”就当时中国经营公园提出10大要则:一、确定公园财政;二、确定公园制度;三、确定公园地点及面积;四、风景保存地之调查及保护;五、开放公私庭园;六、规定公墓地;七、设立公园课;八、研究公园行政;九、充实公园课内容;十、提倡市民爱美。第5章“公园敷地之收得”总结获得公园用地的9种途径和方法:一、收买;二、收用;三、换地;四、捐助;五、移管;六、永借;七、区划整理及隙地编入;八、填土;九、保安林之编入。第6章“公园统计”要求统计都市人口和都市面积、公园面积和都市人口密度、公园面积与都市面积之比例、公园面积与人口之比例以及公园管理费,“以示一国都市之现状”。第7章“公园警察”批评国人公德心和爱美心薄弱,不爱护公园花草树木,随地大小便,主张参照美国公园警察制度,遇有犯规者,重科不贷,既可维持公园秩序,又可添补维持经费,并附《广州市保护人行路树木规则》、《广州市第一公园游览规则》和《青岛市公园游览规则》。
《公园论》第五编为“公园财政”,共5章。第1章“公园收入”根据欧美国家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列举公园收入的8种来源,批评中国公园收入中的特许捐设置过多、过滥,破坏公园本意,须谨慎为之,指出:我国公园内各种民营事业,均已次第实行,“惟数量过多,殊为公园本质之玷。曾见济南公园茶社林立,奉天公园货摊棋布,一入其境,辄觉秩序紊乱,人声喧嚣,既失公园之本质,复何效能之可言。新设公园,幸各以斯为戒。”(第119页)第2章“公园支出”将公园支出分为四大类:一为土地收买费;二为设施费,包括设计费、筑路费、土木费、栽植费、建筑费、设备费;三为维持费;四为公园管理人员事务费。同时作为实例,介绍了1923年美国都市公园费负担额、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市公园经费和美国芝加哥市西部公园委员会维持费。第3章“公园评价算定法”对估算公园价格方法和意义做了介绍。第4章“公园公债”着重介绍美国一些城市发行公园公债情况,认为美国通过发行公园公债创办公园“诚美国公园事业前途之好现象也”。第5章“公园之受益负担及土地增价”主张“对公园之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应课以相当税率”,指出公园直接影响附近地价之升降,对因公园受益者课税为理所当然,并举例介绍了征税的额度和办法。
《公园论》第六编为“公园设施之一般”,共3章。第1章“公园道”强调公园道(Park Way)“乃公园间藉为联络之道路也。不惟自身即为公园,同时且可增公园面积以上之机能。故公园道乃一细长之公园也。”指出公园道的目的大致可分6种:一、自身即可为带状之公园;二、扩大邻接土地之境界,俾便土地以受益负担增价之增收;三、为到达公园之前途,俾裨公园面积之利用;四、公园间互为联络,为公园系统完成之良策;五、不测时,得以缓和交通,并可用为收容地带;六、得以缩小诱致半径。公园道的设计也分为五种类型:“放射式”(radial plan)、“带状式”(stripe plan)、“圆圈式”(circular plan)、“矩形式”(rectangle plan)和“不规则式”(irregular plan)。公园道的规定则涉及下列9个项目:一、建筑线(building line);二、土地境界线(property line);三、前庭(fore garden);四、栅围(fence);五、步道(sideway);六、植树地(parking);七、街道树木(street tree);八、骑道(equestrian path);九、车道(roadway)。作者批评国内公园道设计和建设严重落后,痛陈“我国各都市中所有街道,俱极狭小”,建议市政当局加强公园道的建设,美化街道,拓宽道路,并附《世界著名街道之路宽》表和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建议迎榇大道之原文》及《南京特别市刘市长向五中全会建议整理首都案》,以引起国内市政当局对公园道路设计和建设的重视。第2章“运动公园”对国外尤其美国运动公园和儿童公园的发达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呼吁“为增进市民健康及道德计”,中国应多设运动公园及儿童公园。第3章“水面利用”倡议充分利用水面作为公园功能之补充,大力发展水上公园。
《公园论》最后附录《世界著名都市公园表》、《美国著名都市公园面积统计表》(1920年调查)、《德国著名都市公园面积表》(1914年调查)、《英国著名都市公园面积表》(1921年)、《日本六大都市公园面积表》(1922年),这些表格列有各国著名城市的人口、市面积、公园面积、公园面积百分比、公园面积人口比、公园管理费等栏目,以揭示当时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公园的发展程度,以为国内各都市公园建设之参考。
从上所述,陈植的《公园论》显然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园林理论,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近代公园理论。《公园论》中的一些理论或观点,诸如关于公园功能的论述、主张公园免费开放和对公园直接或间接受益者课税的观点,以及所介绍的国外在建设和管理公园方面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不但对于现代公园的建设具有启迪意义,而且对于我们研究中国近代公园问题也既有指导意义,又有史料价值,值得研究中国近代公园史的学者重视。
三 对中国近代公园史研究的一点反思
近年,伴随社会史和城市史研究的勃兴,同时也由于受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开始注意中国近代公园的研究。在这一研究领域,著名学者熊月之先生是国内史学界的一位开拓者。1998年熊先生在《学术月刊》第8期上发表《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一文,对自1880年代至辛亥前后上海一些著名私人花园如张园、徐园、愚园、西园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历史,以及各园的修建情况和建筑风格及功能等做了详尽的考察,指出这些向公众开放的花园,不论其规模大小、开放时间或早或晚,它们的共同点是集自娱与公娱于一体,成为集花园、茶馆、饭店、书场、剧院、会堂、照相馆、展览馆、体育场、游乐场和政治集会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张园这类私园公用情况的出现,既是城市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形式和中西两种文化传统混合的产物。近年来,熊先生的另一篇新作《关于上海外滩公园的历史记忆》一文,从历史记忆角度考察近代中国对外滩公园禁止华人入内规则的反应。熊先生指出,自外滩公园建立以来的一百多年中,中国人关于公园及浏览规则的历史记忆,综合起来分为三类:一、从平等观念出发,以为公园既以纳税人之税款所建,那么作为纳税之主体的华人在享用公园权利方面,自应享有与外人相同的权利;二、从文明观念出发,认为可以限制那些在公园里摘花践草、缺乏公德、不讲文明的华人入园,而不应限制所有华人入园游览;三、从民族尊严出发,抨击“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游园规则侮辱华人。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熊先生还颇有深意地将近代中国人对外滩公园禁止华人入内规则的反应分为“外争权利与尊严”的“外争型”反应和进行民族自省的“内省型”反应两种类型,强调指出在近代中国人对外滩公园禁止华人入内规则的反应中,除了从平等观念和民族观念出发的“外争型”反应之外,也曾不乏从民族自省角度,检讨华人自身行为的“内省型”反应,但在1928年外滩公园取消对华人入园的限制以后,作为具有主观选择性质的历史记忆,由于受近代中国反帝爱国主题潮流的影响,“外争型”一面得以强化,“内省型”一面却不见了。⑦
在中国近代公园史研究领域,四川大学的李德英女士也是国内史学界中较早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一位学者。在2000年12月出版的《城市史研究》第19-20合辑上,李德英女士就曾发表《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一文,就公园词义的考证、中国近代公园发展概况及其与市民社会生活的关系等问题,提出带有整体性的看法。作者在研究后指出:中国近代“公园”(public park)和概念的出现最早并非由日本传入,而是西方人于19世纪中叶引入中国,中国近代公园的涵义“是指具有优美的环境、运动休闲的各种设施同时又具有社会教化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中国近代公园开辟的途径有三种类型和三个发展阶段:一、由租界当局开辟,这一类型的公园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代表的通商口岸城市,为满足租界中外国人的休闲生活而建;二、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清朝灭亡,部分私家园林和皇家园林开放、公用,这是园林从特权阶层走向平民化的过渡型公园,是民国后大规模公园开放的前奏;三、20世纪10-30年代由民国市政当局开辟和兴建,这是中国公园大发展时期,公园的开辟一是通过拨地新建,二是开辟前代皇家或官家园林,包括一些在民间享有盛誉的名胜古迹。中国近代城市公园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环境得以改善,同时也扩大了城市市民休闲娱乐空间;二、起到了社会教化功能,成为城市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影响城市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一些社会组织和政治团体集会和宣传其政治主张的场所,从而影响城市社会的运动和变迁。作者认为“近代城市公园既折射着城市社会的变迁,又是城市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组成部分。”⑧2003年李德英女士又在《史林》第1期上发表《公园里的社会冲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园为例》一文,具体考察近代成都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在公园经营和管理上与城市平民生计的冲突,以及社会不同阶层在利用公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指出公园作为新兴城市的公共空间,既是当局进行社会教育的工具,又是民众从事各种政治活动的舞台;既为精英人士附庸高雅的场所,也为各类下层民众谋生或小憩的地方,因此,公园也就成了城市里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交汇点,成为社会冲突比较集中的空间之一。⑨
近年,在中国近代公园研究方面取得相当成绩的另一位学者是南京大学民国史研究中心的陈蕴茜女士。陈女士运用后现代主义空间理论发表的3篇有关中国近代公园的论文,颇有新意。其第一篇论文《论清末民国旅游娱乐空间的变化——以公园为中心的考察》探讨了中国近代公园的发展对清末民国时期旅游空间的影响,指出现代意义的公园是由西方传入中国,最早出现于上海租界,而后逐步向华界扩展,至民国时期又由沿海开放口岸向内陆城镇发展;作为舶来品的公园在经历本土化过程之后,至民国时期逐渐成为人们旅游娱乐休闲的主要场所;而近代公园在拓展人们旅游娱乐空间的同时,由于受近代中国特殊政治背景的影响,附加在公园之上的有关规则或政策,诸如关于男女游园有别、外人修建公园限制华人不得入内等规则,以及政府和公园修建者努力将公园作为宣传意识形态的场所,则严重影响了公园的旅游娱乐精神空间,损害了公园的休闲娱乐功能,反映了现代国家对人的控制的加强和个人与社会及国家关系的日趋密切。⑩其第二篇论文《日常生活中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以中国近代公园为中心的考察》,具体揭示近代外人在华修建公园中如何通过公园这一空间,建造代表其文化意象和殖民侵略象征的建筑物,以传达殖民者的政治理念,炫耀种族和文明优越感,以及外人在入园问题上对华人的歧视如何演变成为中国人关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集体记忆,上升为中华民族强烈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主义精神,指出“公园作为空间殖民主义与文化殖民主义的产物,它比政治、经济殖民主义更具隐蔽性,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及观念心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文也具体考察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在反殖民主义斗争中如何将公园建造成为教育大众、塑造国民、传输民族主义的政治空间,认为“也正因为近代公园进入中国时既是作为文明象征又是殖民主义空间,因此,当中国人建造公园时则将在西方近代公园建立的原初性质——休闲性降至次要地位,而将其建构成为有别于外国公园的鲜明的民族主义空间。”并指出,由于公园与大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承载丰富的社会内涵,影响民众的集体记忆,因此,有关中国近代公园中所折射出来的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值得我们认真反思。(11)其第三篇论文《空间重组与孙中山崇拜——以民国时期中山公园为中心的考察》,系统考察了民国时期中山公园建设运动的起源、过程和中山公园的政治象征意义,指出:中山公园建设运动系国民党政府推行孙中山崇拜空间化的产物,是新兴民族国家透过空间重组对民众进行控制和影响的重要权力场域;其生产系民众与国民党共同倡导而由政府与军队共同实施;因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全国各地中山公园的兴建大致由改名、改建和新建三种形式组成;这三种不同形式的中山公园通过公园的地理位置——将公园设在城市中心地带,以及公园空间布局的建构,诸如在园内建筑具有民族特色的园林门楼、牌楼,修建中山纪念堂、纪念碑、纪念亭,树立孙中山塑像,题写匾额等,向民众传输孙中山崇拜和国民党的“三民主义”理论;并且,中山公园同时作为民众活动空间与国家权力空间化和传输意识形态的载体,它于抗战时期又被再建构,演变成为激励民众抗日杀敌的民族主义象征空间。在考察民国年间中山公园如何被政府和民众改造成为推动孙中山崇拜运动和促成对国民党意识形态及中华民国认同的政治权力空间的同时,作者还以历史的态度,客观地指出,民国时期的中山公园建设运动一方面型塑了民众崇拜孙中山的社会记忆,另一方面中山公园建设运动作为一场社会运动,由于受种种问题的困扰,也存在政治功能未能发挥的现象,有些地方的公园表面上实现了空间的重组,但人们的思想意识实际上并没有全然被三民主义化,从地方官员到商人和一般民众,他们对中山公园和对孙中山的崇拜记忆并不完全一致,他们有时背离中山公园的初始目的,以自己的方式对中山公园这一空间的政治意义进行解构,但所有这些并不足以否定中山公园在塑造社会记忆中所起的作用;中山公园作为推广孙中山崇拜的重要空间场所和表现形式,其在塑造民众社会记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是其他僵化的政治宣传形式所无法比拟的”。(12)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分别就一些重要城市的公园进行个案研究。《广州日报》社陈晶晶的《近代广州城市活动的公共场所——公园》一文,分别对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的公园建设活动及广州公园与市民生活的关系做了历史考察。作者指出,就民国时期广州市的公园建设来说,它主要由广州市政府倡导并负责修建,同时也曾得到中上层市民的响应和参与。而广州市公园建设的大体情况,一是分布在自然风景区,如英秀山公园和白云山公园,直接借助山势修建,既经济又具有风景美丽的特点;二是位于闹市区,如中央公园和东山公园,投资大,费时长,它们一定程度可为广州公园发展的代表;三是将旧有寺院、公所、外国领署等改辟为公园。就广州公园与市民生活的关系来说,广州的公园不但为市民提供了放松自我的空间,而且成为市民娱乐、教育、商业、文化甚至从事社会和政治活动的多功能空间;同时,近代化的城市公园也向市民提出了如何提高自身文明素养、加强社会公德心的问题。(13)北京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戴海斌的《中央公园与民初北京社会》一文,考察了中央公园(即今北京中山公园)由皇家禁地成为公共公园的历史,以及中央公园作为城市公共空间所反映的北京市民生活图景及其功能;国家和代表各种社会势力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如何将公园当作一种社会控制的有效工具,利用公园这一公共空间进行自身权威和合法性的塑造;以及公园的收费标准和当时北京普通市民生活水平如何限制了公园的消费主体,指出:民初的北京中央公园不只是放松身心的休闲场所,更是集娱乐、教育、商业、文化和政治多种内容于一身的社会公共空间;各种社会力量在此较量、争夺和妥协,它们的合力共同塑造了北京中央公园的复杂形象;同时,北京中央公园也并没有如其承诺的真正面向全体大众。(14)
尽管迄今国内研究中国近代公园问题的文章还不是很多,但就上面所介绍的这些文章来看,却具有高起点的特征。尤其是前三位学者的论文,不但资料翔实,而且富有理论色彩。具体言之,熊先生的文章充满了一位历史学家的睿见,从具体的历史研究中得出有关中国近代公园特性的见解,并注意到了中国近代公园与中国传统之间的历史连续性和非连续性;李德英女士的公园史研究很好地运用了社会学理论;陈蕴茜女士则在将后现代主义的空间理论运用到中国近代公园的研究方面多有建树。
然而,在肯定国内近代公园史的研究具有高起点的同时,也尚有一些问题仍待深究。首先,从近代公园理论来看,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根据《汉语大词典》,将公园定义为“供群众游乐、休息以及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公共园林”,似不够全面,过于具体,缺乏抽象,不足以说明近代公园与古代官家园囿或私家花园的本质区别。(15)有关公园的游乐、休息和文娱体育功能,这是古代官家和私家花园都具有的功能,并且鉴于古代私家花园尤其是官家园囿,往往也是达官富人们共同娱乐的场所,某种程度也具有“公”的性质,与近代公园并非没有相近之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将官家园囿称为“公园”,并非如有些论者所说,与近代“public park”一词的涵义截然不同。尽管近代公园享受主体的范围要较古代官家园囿更为宽广,但近代公园享受的主体也并非没有限制,真正做到全民享受。再者,将近代公园定位于“供群众游乐、休息以及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公共园林”,也不足以概括近代公园的真实功能和本意。正如陈植在《都市与公园论》和其他学者在论文中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公园的功能远远超出单纯的游乐和休闲的范围,它同时也具有教育、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功能,而这些正是近代公园不同于古代园林的本质所在。根据近代公园理论和近代公园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近代公园与古代官家和私家园林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近代城市化和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开放性、平民化和多功能性三个特点,因此,将近代公园定义为“城市化和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供公众享乐、使用,具有多功能性的公共园林”,似较合乎近代公园的本义。
其次,与近代公园定义问题相关的是,国内一些学者在探讨中国近代公园问题时,一定程度存在西方中心论倾向,以西方公园的抽象标准为尺度,过于突出中国近代公园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共性。由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以及近代中国特殊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中国近代公园的确具有一些与近代西方公园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但有关中国近代公园发生的现象,诸如公园的教育性、社会性、经济性及政治性等,恐怕并非完全为中国近代公园所特有,而是近代西方国家公园也具有的共性,可能只是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罢了。并且,中国近代公园所表现出来的现象,与近代西方国家的公园比较,固然有落后的一面,但若从城市化和市民化的角度考察和分析,并非一无是处,或为异类。相反,在某些方面表明中国近代公园较诸西方更具有近代性,更加充分地反映了近代公园的特性和功能。至少,中国近代公园较诸近代西方国家的公园承载了更多的内容,因而更具典型意义。
再者,在探讨中国近代公园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涵义的同时,尚有必要从市政建设角度,进一步将公园史的研究与城市史的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例如一个城市的公园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其设计和配置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得到合理利用和发挥,是否存在欠缺,它与城市其他系统的关系,以及有关城市公园的行政和管理、财政等,都有待做专门的研究。
最后,在运用西方相关理论研究中国近代公园问题时,我们既要重视理论对于研究的指导意义,同时又不要为西方理论所囿,要注重通过我们的具体研究,不断充实和丰富相关理论。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又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我们对中国近代公园史的研究也应该如此,从而推动近代公园史研究与近代公园理论的共同发展。其实,这也是我们在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所应追求的目标。
注释:
①《魏书·列传》和《北史·列传》所说的“公园”,显然指当时的官家园林,与近代public park一词尚有区别。但统治者建议减少官家园囿,将土地分给无业的贫民,无疑显示了当时官家园囿的兴盛。
②有关清末私园开放、公用的情况,详见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学术月刊》1998年第8期。
③有关中国近代公园的发展概况,详见李德英:《城市公共空间与社会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城市史研究》第19-20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④有关上海华人争取外滩公园开放的斗争,详见熊月之:《关于上海外滩公园的历史记忆》,《“晚清国家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苏州,2006年8月25-27日。该文后以《外争权益与内省公德—上海外滩公园歧视华人社会反应的解读》发表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10期。
⑤详见闵杰:《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2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535页。
⑥陈植,字养材,江苏崇明(今属上海市)人,生于1899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农学部林学科,曾在日本任植产协会副会长及中华农学会驻日本干事。为日本山林会、林友会、日本林学会、东京植物学会、日本庭园协会、日本造园学会、中华农学会、中华林学会、中华学社、开发西北协会、中华造园学会会员。回国后,任江苏省教育团公有林场场长、国民政府农矿部专门委员、实业部荐任技士、总理陵园专门委员、国立中央大学农学院教授、江苏省土地局技正兼全省土地测量总队长、江苏省建设厅技正等职。除《都市与公园论》外,另著有《造园学概论》、《十五年来中国之林业》、《造林须知》、《造林要义》、《观赏林木》等书。(见徐有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9页。)
⑦熊月之:《关于上海外滩公园的历史记忆》,《“晚清国家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苏州,2006年8月25-27日。该文后以《外争权益与内省公德—上海外滩公园歧视华人社会反应的解读》发表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10期。
⑧《城市史研究》第19-20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⑨《史林》2003年第1期。
⑩《史林》2004年第5期。
(11)《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5期。
(12)《史林》2006年第1期。
(13)《中山大学学报论丛》(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14)《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5)李德英女士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一文中虽然有意探讨中国近代公园涵义,但似无意否定《汉语大词典》对公园所做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