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信息商品价格研究述评_商品价值论文

国内外信息商品价格研究述评_商品价值论文

国内外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研究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价格论文,国内外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F270

1 国外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研究进展

自马克卢普在60年代首次提出“知识产业”的概念以来,国外一大批学者开始考察信息产品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以及信息服务提供部门的经济活动,其中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价格问题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国外学者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研究对象包括图书、期刊、数据库、CD-ROM、联机检索、文献提供、咨询、软件、 视频点播等等各种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通信业、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数据库产业、图书馆、政府等多个行业和部门。看似极为分散,不成体系,但若依某种标准来划分,仍能清晰地看出他们研究的脉络和研究的重点。

1.1 从信息市场营造者的角度划分

在欧美国家,私营信息企业、图书馆和政府信息部门是信息市场的三个营造者,它们在信息市场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在美国全国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1982 年编辑出版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相互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一书中,特别论述了上述三类机构在信息市场中的角色[1]。

私营信息企业能迅速地对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作出最有效的反应,并通过信息的再包装、分销和促销手段满足用户特定的需求,同时还能及时地评估和预测用户的潜在需求,生产并提供新的信息产品及服务。此外,私营信息企业注重将其资金投入到有发展机会的领域,比如联机数据库产业。

图书馆是信息产品的主要购买者,也是信息产品的加工者和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与私营信息企业相比,图书馆的服务缺乏积极性和灵活性,它除向用户提供一般性的信息服务外,有时也向特定用户提供有增值价值的专门信息。

政府通过直接参与或通过补贴方式建设信息市场,它为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提供长期投资,这一点是那些具有短期行为的私人投资所无法比拟的。政府信息部门提供的信息具有义务性质,如提供普查类信息等。

国外学者主要围绕上述三类机构的定价活动展开研究。

1.1.1 私营信息企业的定价活动 在这个问题上, 学者们大都从个案分析入手,如调查某个信息企业的实际定价方法,分析影响其定价结构改变的原因;或者对比几个相互竞争的信息企业的定价结构,从中发现一些规律。

1.1.2 图书馆的有偿服务

图书馆一直是传统的提供无偿信息服务的主体,但现在正从无偿信息服务向有偿信息服务转变,主要是来自物价快速上涨、政府投资削减、公共服务私营化政策导向等变革的压力。

英国信息科学研究所1993年经过调查,确定下列项目属于图书馆的收费服务范围[2]:外来用户利用图书馆;馆内复印、照相、 复制服务;馆际互借;从CD-ROM上套录和打印信息;信息研究服务; 最新资料报导服务;图书馆的出版物;为其他部门订购图书、期刊;联机数据库服务;馆内生产的数据库对外服务;咨询服务;传真服务;房间租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使用;用户培训;图书逾期归还;充当出版商或联机服务商的代理商;为馆外代理机构提供索引服务;为馆内的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等等。

1.1.3 政府信息的价格 各国政府都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 正因如此,1983年,英国的信息技术咨询小组(ITAP)在其报告中建议[3], 应把公布政府拥有的信息作为刺激英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一步,即将政府所拥有的部分可公开的信息以交易的方式提供给私营信息部门开发利用。 在美国, 关于如何对政府信息进行定价的问题,在1990年由DTI 编辑出版的报告《政府拥有的可交易的信息: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信息交易指南》中是这样论述的[4],在信息市场中, 对于那些已经形成了市场价格的信息,政府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对于那些尚未形成市场价格的信息,政府在最初提供给私营部门时可以只收取信息成本费,此后信息价格会逐渐上升,直到一个完全的市场价格形成为止。报告还指出,信息交易之后的信息抽取与加工活动应由私营部门投资完成,政府部门不要直接参与;并对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政府部门不应在非商业化基础之上再提供类似服务。

由此可见,国外学者普遍强调私营企业在信息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1.2 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划分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的存贮方式、传输方式,增加了信息产品的类型,而且也改变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因此,国外很多学者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产品及服务的定价问题展开了研究。

1.2.1 印刷型信息产品及服务的价格

国外有关研究印刷型信息产品及其服务定价问题的文献,其讨论对象主要集中于图书、期刊及一些连续出版物。如B.Robnett讨论了将市场理论应用到期刊的价格中[5];John J.Reilly论述了学术性期刊的定价策略[6];P.J.Hane从出版商、订购代理、图书馆员的不同立场出发,讨论了如何给期刊定价[7];J.Fisher分析了连续出版物定价中的一些影响因素, 包括出版物类型、版权、通货膨胀、市场势力等[8];此外, 一些学者还撰文介绍了在印刷型信息产品的实际销售过程中采用的定价技巧,如对学校和图书馆打折;在市场中削价竞争等。

1.2.2 电子型信息产品及服务的价格

国外学者长期以来对研究电子型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价格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概括起来,讨论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联机数据库服务、CD- ROM、CAS-IAS以及电子期刊的价格。

● 联机数据库服务。联机数据库服务收费的特点是:它是在检索过程结束时付费,且收费标准与用户实际使用情况直接联系起来。D.T.Hawkins 1992年在《探索理想的信息定价》一文中指出, 联机数据库服务的收费包括3个环节[9]:检索过程的费用、检索命中的信息的费用以及远程通讯费用。其中,检索过程的费用指的是用户终端与主机系统连接时间的费用,通常以小时作为收费单位,其费用高低取决于用户占用系统的时间长短;检索命中的信息的费用则是根据命中信息的深度、广度的不同而分别收费;远程通讯费用包括使用国家远程通讯服务和网络转换的费用。

事实上,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用户的检索要求以及市场竞争的需要,联机数据库服务的定价结构总是在不断地改变。联机信息服务商如Dialog、CompuServe、Orbit 等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或消息介绍其产品和服务的最新价格,吸引用户的注意。

由于联机数据库服务的定价结构不断变化,一些学者致力于对各种联机数据库服务的定价结构进行对比分析;而另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调查数据库生产商和数据库经销商过去和现在的定价结构,来预测其未来的定价结构。

● CD-ROM。对用户而言,CD-ROM的功能颇有引人之处:①它独立于任何远程通讯设施,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时间上的压力;②用户一次性付费便可无限次使用光盘上的信息;③光盘的固定价格使购买者的预算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在很多情况下,CD-ROM 比联机数据库更受欢迎。但是对于那些只需要CD-ROM 上的部分信息的用户来说,购买整张光盘就显得不经济。针对这个问题,Hawkins在1996 年撰文讨论了CD-ROM的pay-as-you-go定价模式( 即用户只为其使用的信息付费)[10]。

网络版CD -ROM 的出现使原有的CD - ROM 定价方法面临挑战,Jennifer Rowley 1995年以BIOSIS、SilverPlatter、Dialog OnDisc和Reedbase为例详细分析了网络版CD-ROM的定价策略[11]。

此外,在CD-ROM的销售过程中,“捆售”(bundling)现象十分普遍。以SilverPlatter为例,它对CD-ROM的收费分3个层次[12] :对订购了CD-ROM印刷版或缩微胶片的用户收取CD-ROM价格的50%;对订购CD-ROM累积索引的用户收取CD-ROM价格的30%;对多用途用户收取15%的附加费。显然,出版商采取CD-ROM “捆售”策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各种载体的信息产品的销售。

● 电子期刊。电子出版物中关于电子期刊定价问题的讨论最为热烈,学者们纷纷撰文各抒己见。有3种观点十公流行[13] :一种观点主张电子期刊的价格可按印刷版期刊的价格标准制定,用户每年交付一定数额的订购费;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期刊实际上是全文本联机数据库,因此其价格应参照联机数据库的定价标准制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期刊和电子期刊的销售也是一种典型的“捆售”方式(即将相关主题和内容的文章编辑在一起出版和销售)。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电子期刊的用户可以只为其看到的信息付费,所以电子期刊应采取pay- per -view方式收费。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建立电子期刊的定价模型仍将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之一。

● CAS-IAS。CAS-IAS服务,即最新资料报导与文献传送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其产生的背景是用户对传统印刷型期刊的订购量减少以及对快速获取信息和文献的需求增加。因此,一些数据库生产商、订购代理、图书馆、书目机构、联机数据库服务商等向用户提供一种前端联机检索,后端传送相应文献(目前主要通过传真方式提供24小时文献传送)的服务。关于这个问题,Sandara P.Price 曾在《商业化电子文献传送提供商及其服务评论》一文中分析了Disclosure、EI、 IEEE / IEE、OCLC、ISI、UMI等17个电子文献传送提供者的定价方法[14]。

围绕着电子化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问题,国外学者们从各个方面和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中,Jennifer Rowley 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近年来她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化信息的价格及信息营销方面的论文,如《CD-ROM 型的书目数据库与相同内容的印刷品的定价策略之比较》[15];《商业信息光盘的定价策略》[16],《电子化信息的定价策略》[17],《电子化信息的价格及市场营销环境》[18]等。

1.2.3 Internet服务的价格 在美国,Internet 服务最初是免费提供的,因为Internet的主干网NSFNET的运营是由NSF (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Internet主要用于科研和教育事业。而现在,Internet服务已变得日益商业化,其原因有三:①由于NSF撤出其对NS-FNET 的资助,Internet主干网的运营已改为由一些大的私营通信公司负责(如AT&T,MCI,SPRINT);②Internet 上的无限商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到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的行列中③Internet 上的拥塞问题越来越严重,亟待解决。鉴于这3个原因,从1994年开始, 国外一些学者已将研究视点投向Internet服务的价格问题。

Alok,G.将Internet服务分为两种类型[19]:①用户服务,如用户需要的新闻、电影、视频会议、网上购物等服务,是由Internet内容提供商(ICP)提供的;②网络服务, 如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或提供传输“用户服务”的媒介物的服务,是由信息基础设施提供商或Internet接入提供商(IAP)提供的。

从目前的研究水平来看,国外学者围绕着Internet用户服务和网络服务的定价问题开展的研究工作尚处于初期阶段,一些理论还很不成熟,但可以肯定的是,Internet服务的价格问题研究将成为21世纪学者们不懈探索的重要领域。

1.3 国外学者研究信息商品定价问题的特点

以上从信息市场的营造者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两个角度分别介绍了国外学者研究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定价问题的进展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上的一些特点:

● 国外学者研究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的理论依据是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因而他们总是力图将微观经济学中的市场理论,特别是价格理论运用到信息商品的实际定价过程中;

● 国外学者大多奉行实证主义,因而在研究过程中重视调研工作和数据收集,并擅长于从实际案例分析出发,从中发现规律,总结经验,形成适用于某种类型或某种条件下信息商品定价的理论。由此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视角是从微观到微观。相比之下,属于纯理论性研究的文章比较少。

● 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似乎信息商品的价格不是由信息内容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其载体和传输方式来决定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外学者过于偏重实证研究,这就使得他们难以站在一个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分析信息商品区别于普通物质商品的经济特性、影响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各种因素以及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机制,而这三点正是研究信息商品定价问题的关键所在:

● 国外学者总是对新出现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特别敏感,追踪研究的速度很快,且能提出自己的富有创新性的观点。

1.4 国外学者对信息商品价格监督问题的看法

在文献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直接论及信息商品价格监督问题的文献几乎没有,但却有与此问题相关的一些文献。也就是说,国外学者是从一种间接的角度研究这个问题的。例如,近两年来,国外报刊连篇累牍地报道美国司法部与微软公司的官司。对此,国外很多学者撰文讨论在信息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政府部门究竟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又如ICP 是按其站点或站点上某一栏目被访问次数的多少确定广告费的高低的。所以在讨论ICP收取网络广告服务费问题时, 学者们建议应有一个权威性的中立机构对ICP 提供的统计数字进行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核实,或直接由中立机构负责ICP的数字统计工作,这样才能保护ICP和广告客户双方的利益[20]。

由此可见,国外学者认为,虽然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在信息市场中形成的,但政府及有关机构应该对信息商品提供者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督,尤其对一些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如价格欺诈、掠夺性定价、过度削价竞争等进行必要的干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一个自由竞争的信息市场。

同时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国外学者虽在研究如何定价信息商品问题上投入了较多力量,但对信息商品的价格监督问题的研究较为零散,远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

2 国内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研究信息商品的定价问题始于80年代中期,并在90年代初期至中期形成了一个研究高潮,学者们纷纷阐述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大有“百家争鸣”之势。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国家对信息工作的政策息息相关的。具体来说,这段时间正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市场、效率、经济效益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的信息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国家对信息机构事业费拨款的减少以及有意将部分信息机构推向市场的政策导向也使得原来的科技信息服务体系面临着变革的压力。因此,原来纯公益性的信息机构和一部分事业性的信息机构开始提供有偿信息产品和有偿信息服务,另一部分事业性的信息机构开始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实体,并且还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信息公司宣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在信息市场中流通和交换的信息商品,该怎样确定它的价格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从理性层次上探讨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建立信息商品定价的理论模型。

2.1 信息商品的几种价格形成理论

目前,我国信息界在讨论中提出的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21]:

2.1.1 价值价格论

“价值价格论”者都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是由其价值(凝结在信息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的。但是,信息商品生产的独创性和非重复性,使得信息商品生产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个别劳动时间的形式出现的。所以,“价值价格论”者得出的结论是:信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的物化即形成信息商品的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价值进一步决定信息商品的价格,价值量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高低。在信息商品的实际成交过程中,虽然经常会出现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情况,但价格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

“价值价格论”者在建立信息商品定价的理论模型时,虽然不同的学者考虑的参数有多有少,提出的价格模型不尽相同,但这些模型的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遵循以下公式:

P=C+V+M

式中,P为信息商品的价格;

C为信息商品生产的物化劳动消耗;

V为信息商品生产的活劳动消耗;

M为信息商品中包含的利润总和。

2.1.2 效用价格论 “效用价格论”者认为, 如果信息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那就意味着生产开发某一信息商品的劳动消耗越大,投入越多,其价值量就越大,价格就越高,这显然不符合商品经济的节约劳动时间,讲求效率的要求;另外,信息商品初始生产的劳动消耗很大,投入较多,但它的再生产的消耗和投入却微乎其微,如果仍按价值决定价格,则再生产出来的信息商品的价格会非常低,这也显然不符合事实。因此,“效用价格论”者主张,鉴于用户在购买信息商品时主要考虑的是该商品可能带给自己的效用的大小,所以信息商品的价格只有借助于其效用指标才能正确描述。效用相同或相近的信息商品,不论生产时各自花费了多少劳动,在市场上其价格总是大体相当的。

“效用价格论”者在建立信息商品定价的理论模型时,充分考虑到信息商品的消费具有风险性和效用实现的不确定性,因而主张按照用户使用信息商品后已经获得的或者将要获得的实际收益为依据定价。即信息商品的卖方根据买方获得的实际收益的多少确定一个收益提成比例,各次提成的累加即构成信息商品的总价格,每次买方的支付可以看成信息商品的分价格。

2.1.3 垄断价格论 “垄断价格论”者认为, 信息商品因其生产的独创性和非重复性而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性,加之信息商品受到专利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和有关条例的保护,使得信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信息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因此,信息商品的价格是由卖方控制着的。卖方通过制定信息商品的垄断价格,可以获得高于其生产成本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利润。

2.1.4 供求价格论 “供求价格论”者认为“垄断价格论” 过分强调了卖方在信息交易中的地位,事实上,任何商品的交易,买卖双方的地位都很重要,若是卖方一味追求高额垄断利润而漫天要价,超出了买方的支付能力,那么交易很可能失败,马克思在谈到垄断价格形成时指出:“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的,也不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购买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决定的”。所以,“供求价格论”者认为,信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是供求关系,即信息商品的供方和需方在信息市场中的相互制约作用决定着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具体来说,信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信息商品所愿意接受的价格称为供给价格,信息消费者对一定的信息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称为需求价格,当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平衡时,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形成了。

由此可见,“供求价格论”者在讨论信息商品的价格时不是单纯地依据信息商品本身的某些特征,而是从市场的角度出发研究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且该理论的重点放在供方和需方的讨价还价上。

2.1.5 综合价格论 “综合价格论”者认为,上述4种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缺陷在于都不具有通用性,没有全面综合地反映出信息商品的特殊性。因此,“综合价格论”者试图建立一种理论模型,将信息商品的价格、使用价值、垄断与竞争、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都包含到一个公式中,使其具有通用性。

2.2 国内学者研究信息商品定价问题的特点

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在研究信息商品定价问题上有以下特点:

● 大多运用理性的,抽象分析的方法,探讨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并试图建立信息商品定价的理论模型,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在信息市场上为信息商品的每一笔交易确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因此,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较忽视个案分析和实证研究,而这种研究倾向往往易造成研究得出的理论模型不能较好地指导实际的定价工作;

● 在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依据问题上分歧较大,有的学者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有的学者依据的是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有的学者则试图将两种理论相结合。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学者在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理论问题上争论很激烈,价值价格论、效用价格论、供求价格论、垄断价格论等说法各执一词,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 正因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视角是从宏观到宏观,这就使得他们对新出现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敏感性差,没有很好地开展追踪研究,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2.3 国内学者对信息商品价格监督问题的看法

国内一部分学者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不能由国家来管理或加以限制,也不能采取浮动价格或行业价格,而只能采取自由价格形式,双方协商议价。如果政府部门对信息商品的价格进行干预,如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一方面会挫伤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会防碍信息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所以,稳定价格的做法不适用于信息商品[22]。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信息市场中的管理机构本身就负有监督职能[23],并且在我国信息产业部的职责范围中也明确提出要对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服务的开展实行监督[24],因此,对信息商品的价格实行监督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可见,国内学者在是否施行信息商品的价格监督问题上存在分歧,并且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尚未展开。

3 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信息商品价格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今后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应注意以下3个发展动向: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机制问题。可以说,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信息商品的定价问题时,都没有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国外学者过于偏重个案分析,忽视了信息商品定价过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因而不免给人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而国内学者则各自从自己的研究视角出发,试图找出适用于所有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理论,并设计出一个“万能公式”在信息交易中随时应用。事实上,由于信息商品交易的复杂性和随机性,任何固定的价格模型都不可能被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被套用。因此,这种脱离了实际的研究又不免给人一种“空中楼阁”之感。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关于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理论的不同认识(价值价格论、效用价格论、垄断价格论、供求价格论等),恰好说明了信息商品价格机制的多重性和复杂性,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一定要用某一种理论去统一所有的认识。鉴于不同类型的信息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不同类型的信息商品就应该有适合于自身的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在讨论信息商品的定价问题时,可以采取分类别研究的方法。并且,在研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理论与实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理论为更好地指导实践而创立,实践能更好验证并不断修正理论。

——研究Internet 服务的价格问题。 从 Internet 的发展来看,Internet服务的商业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研究Internet服务的价格问题也就成为信息界一个新的热点话题。对此,国外学者可谓“捷足先登”,他们从“用户服务”和“网络服务”两个方面对Internet服务的定价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相关的专著也不断出版。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大大落伍了,就研究进展来看,目前仍停留在发现问题的阶段,如发现国内用户的上网资费大大高于国外;发现我国ICP的经营步履维艰; 建议网络资费下调等等,而对于网络信息服务价格形成的内在机制以及依据何种原则和标准制定服务价格等问题的讨论尚未开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尽快从脱离实际的纯理论的探讨中走出来,实实在在地研究一些急待理论指导的实际问题,尤其是要研究Internet服务的价格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每个ISP和每个用户的切身利益, 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网络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

——研究信息商品的价格监督问题。信息商品的价格监督是确保信息商品的交换真正做到公平合理的关键环节,合理的价格不仅能保证信息商品带来的经济效益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理分配,还能促进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见,研究信息商品的价格监督问题是何等重要。但遗憾的是,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已有的研究非常零散,远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能指导实践的理论。以往的研究经验告诉我们,学者们开展研究工作往往是探索性的、前瞻性的,越是少有人问津的领域越是有研究的价值,也越能激起学者们的研究兴趣。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鉴于信息商品价格监督问题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可探索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并投身于这项研究。

标签:;  ;  ;  ;  

国内外信息商品价格研究述评_商品价值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