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公司存在的审计风险及市场监管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监管论文,创业板论文,风险论文,建议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样本公司审计风险及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截至2010年4月30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达78家。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前和成功上市后面临着一些过度包装甚至是弄虚作假,造成部分企业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业绩存在一个“分水岭”。笔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随机抽取10家公司来观察审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认为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审计风险,在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行业公信力的同时,也维护创业板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其中2009年度上市的公司包括:特锐德、神洲泰岳、乐普医疗、探路者、天龙光电5家,2010年度4月份上市的公司包括:数字政通、宁波GQY、国民技术、中瑞思创、数码视讯5家。
(一)营业收入的变化趋势分析
从10家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统计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1.2009年成功上市的5家公司,除2007年跳跃式增长一年后,2008年度至2010年第1季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呈递减趋势,分别为129.7%、39.7%、32.3%、22.4%。至于2007年的增长率,平均增长了129.7%,当年为何跳跃式增长,且是上市前3年披露期中极其敏感的第1年,公开信息里没有合理的解释,让人生疑,2006年、2005年、甚至是2004年也跳跃式增长吗?当然,这已经超过了“上市前3年”这个时间规定。
2.2010年4月份上市的5家公司,2008年至2010年第1季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逐年呈递增趋势,分别为21.5%、43.1%、100.61%,增长趋势刚好与前述5家公司相反。
3.天龙光电2007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了731%,几何级数的增长,没有披露原因。而2009年度、2010年第1季度与上年同期的增长率分别为-6.9%、-8.8%。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10家公司不管从个体上,还是从总体平均上,均存在一个“分水岭”,即:2009年度成功上市的5家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逐年呈递减趋势,2010年4月份上市的另5家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逐年呈递增趋势。同时,我们也发现,至少有3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如此强劲,我们无法从其公开披露的资料里找到合理解释,如天龙光电、神洲泰岳、国民技术,我们认为,如此强劲的营业增长是否真实,审计过程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二)营业成本的变化趋势
从合并营业成本统计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1.2009年成功上市的5家公司,2007年至2010年第1季度的营业成本率呈递减趋势,分别为54.6%、49.3%、39.3%、32.9%,营业成本率平均由54.6%降到32.9%。除天龙光电外,其他4家公司均降低了10%或以上,其中:神洲泰岳由61.7%降到21.9%。
2.2010年4月份上市的5家公司,虽然2007年至2010年第1季度的营业成本率呈递减趋势,但是降低的平均幅度不大。但国民技术、中瑞思创例外,其营业成本率分别由61.3%、66.2%降到49.7%、54.4%,分别减少了11.6%、11.8%。
我们发现,对于神洲泰岳、国民技术、中瑞思创的营业成本率为何如此显著下降,我们无法从其公开披露的资料里找到合理解释。我们认为,如此明显的营业成本降低,需要我们在审计过程中特别关注。
(三)营业利润的变化趋势
从数据可知,2009年度上市的这5家公司,平均毛利率逐年增加,分别为:2006年度46.2%、2007年度45.4%、2008年度50.7%、2009年度60.7%、2010年第1季度67.1%,强劲地上升了20.9%。2010年上市的这5家公司,平均毛利率也逐年增加,分别为:2007年度46.8%、2008年度49.4%、2009年度50.7%、2010年第1季度53.9%。
同时,神洲泰岳的毛利率由2006年度的38.4%上升至本年第1季度的78.1%,国民技术由2007年度的28.9%上升至本年第1季度的50.3%,探路者由2006年度的28.9%上升至本年第1季度的48.6%,营业利润率为何如此显著增加,需要在审计过程中特别关注。
(四)研究开发费用等的审计及信息披露现状
1.高新技术企业及研究开发费用的披露现状。这10家样本公司中,除探路者外,其余9家公司披露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审计报告的附注内,列支有研究开发费用的年度总支出,但对于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明细(如各项直接投入、各项间接投入),没有披露。研究开发费用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研究开发项目对应营业收入的归集是否真实,这要求会计师、税务师应熟悉被审计单位的产品,了解其新产品项目;(2)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是否充足,是否用正常批量产品生产所耗用的材料来作为研发项目的材料投入,以及用正常的生产设备更新或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入来计入研究开发项目设备等费用;(3)研发人员是否充足,是否虚列研究开发人员,并虚列其人工支出。高新技术员工的确认,建议按照购买社会保险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纪录并结合抽查考勤等进行确认,并复核银行的工资发放单。
以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内容,我们无法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里得到答案。
2.佣金与销售提成的披露。创业板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公司成长阶段的市场压力,以及可能因控股股东意志表现出的不成熟的企业治理机制,容易造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佣金政策或销售提成政策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审查佣金或销售提成政策的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以规避商业腐败行为引起经营风险而导致的审计风险。应关注佣金政策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政策一致。但我们无法从这10家上市公司中找到佣金、销售提成的披露情况。
(五)募集资金及风险
笔者从深交所网站查询,数字政通、中瑞思创2家公司在募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上分别募集55 368.98万元、76 025万元,分别占其投资项目计划募集资金净额的78.8%、81.66%,这是极不严肃的信息披露。
扣除这2家公司的影响外,其余8家公司超额净募集资金661 095.2万元,是其投资项目计划募集资金290 857.06万元的2.27倍,这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潜在的投资风险,同时也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也是社会资源的一个极大浪费。创业板企业如此巨额的超募资金,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和投资的不确定性,从而带来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样本公司审计风险控制
本文更关注审计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控制,除被审计单位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除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实事求是、具备社会责任感之外,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同时也需要政府规则制定机关不断与时俱进,完善上市准入、上市规则、披露要求、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监督制度。
三、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信息披露建议
笔者认为,公众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对审计环境有着良性的保障,一定程度促进了审计风险的降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关注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审计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作为负债重要内容的各项应缴未缴税费,包括影响经营成果的企业所得税,通常没有特别重视,而注册税务师作为这一细分市场的实践者,无疑具有天然的优势。为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增加以下披露内容:(1)建议增加披露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2)建议增加披露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3)建议增加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计报告;(4)建议增加披露创业板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查审计报告(3年复检一次)。
同时,为更清晰地看懂财务报表及附注,进一步了解管理当局的管理行为,同时统一上市公司在这一块的披露标准,建议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均应披露企业以下明细报表:(1)期间费用明细表,包括管理费用明细表、营业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应按费用项目、费用发生部门等口径列示;(2)研究开发费明细表,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项目等口径列示;(3)各业务部门及所属业务人员的营业收入统计表。
(二)市场准入规则建议
1.建议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将“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修改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最近三年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三千万元,且最近三年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或者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技术,且这项技术是国际、国内学术界、科技界公认的前沿学科技术,其产业化过程中的净利润、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不受前述限制,但必须由企业向社会公众公示30个工作日且没有重大质疑情况,如有重大质疑情况且情况属实不得核准上市,重大质疑情况的认定由证监会组织国内权威专家成立专家组确认。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配合这点,建议同时删除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的未弥补亏损”,以体现上市指标条件的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性、各项条件的可比性、可量化性、公平性、可操作性。
2.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增加规定,防止做假账的公司上市。建议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即:如果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增长率的任意一项存在异常,或证监会认为其他情况需要时,则上述第十条规定的披露年限,可以依次向前追溯2年,追溯期以工商注册日期为限。
(三)终止上市规则修改建议
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一条规定:不能客观、真实地提供上市前近3年或披露追溯期任意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做假账的公司,或者与上市中介机构合谋,共同谋划骗取创业板上市资格的,经证券交易所认定属实者,立即终止上市,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上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募集资金限额的建议
笔者认为,样本公司2.27倍的资金超募额,为样本公司带来极大的投资不确定性,由此产生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风险,必然增加样本公司的审计风险。比如说国民技术,投资项目计划募集资金3.36亿,实际净募集资金22.99亿,净超募19.63亿,超募率585.1%。建议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创业板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具体的投资项目计划募集资金总额的20%,防止无节制的超募资金。
当然,本文样本公司仅10家,根据其披露、统计数据作出的分析尚存在固有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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