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康德经济学理论--以科斯定理为例_科斯定理论文

经济学上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以科斯定理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功利主义论文,定理论文,为例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4)07-0049-07

      在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新制度经济学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也是极为关键的时期,由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等重大国际事件的冲击,中国经济是继续推进改革走市场经济道路还是回到原来社会主义的老经济模式,即计划经济,在经济学界出现了很大的争论,邓小平南巡为中国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凭借自己巨大的影响力,主张“不争论”,埋头干,中国市场经济道路被明确确立起来。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一是要大力鼓励和发展中国的民营经济,这就要求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二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一个大的制度变革,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理论进行解释。中国的经济学者在中国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很好地解释这一重大经济事件并提出好的理论和政策建议,很多人都研究过新制度经济学。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立者之一,其思想更是被中国经济学者所熟悉。本文讨论科斯被人记住的最为著名的思想即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内容,因为这涉及很重要的哲学思想争论的问题。科斯定理涉及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争论。

      经济学界比较公认的观点是科斯定理是从科斯1960年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概括出来的。科斯自己和张五常教授称真正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表达的思想,即科斯定理的正确表述应该是“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科斯在这两篇文章中都未明确说应该由谁来界定和保护产权,科斯所举的案例分析中基本都是说法律规定产权或者说法庭判定产权属于谁。而同属制度经济学旗手的经济学家诺思及合作者则明确指出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角色应该由政府来承担,①因为在他们看来政府相对于其他组织具有独特的优势。②

      这些制度经济学家主张产权应该由政府或法庭来界定。并且,按照科斯的理论,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了,市场总能达到最优的效率。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科斯及其追随者完全忽略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并且,即使社会效率达到最优,也不意味着每个个体在不同的产权条件下会有相同的利益分配。科斯的市场能自行达到最优状态论断,是从社会总的效率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的,显示出其功利主义的本质。

      一、一个简化的科斯定理案例

      我简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所谓的“科斯定理”的功利主义本质及个体的不同利益分配的结果。假设相邻的两块土地上分别是养牛的牧场和种小麦的农场,养牛户的牛吃了邻居家麦田的小麦,牛每吃一单位小麦,牛的价值就会上升以致养牛户的收益会增加,牛的价值上升满足边际价值递减,我们任意假设牛价值上升的变化如下表的数字:

      

      假设市场上小麦的价格为5元/单位,即农户收获的每一单位小麦可以带来5元收入。按照科斯的分析,先假设养牛户无权让自己的牛去吃邻居家的小麦,即将产权界定给了种粮食的农场主。我们不考虑交易费用,因为牛每吃1单位小麦价值会发生变化,吃第1单位小麦后价值增加10元,而市场上小麦的价格是5元,因此,虽然养牛户不能损害农场主的小麦,但他可以向农场主购买小麦,即第1单位小麦,养牛户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这样农场主没有损失,但养牛户的利益上升了5元(10元减5元),第2单位的小麦,养牛户也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4元(9元减5元),直到第6单位小麦为止,养牛户停止向农场主购买小麦,即市场的交易使得养牛户的牛吃邻居的小麦到第6单位。因为每一单位的小麦养牛户都向农场主支付了与市场价相同的价格购买,因此,农场主没有损失,而养牛户的利益比他不让牛吃邻居的小麦时上升了,即整个市场到达了最优状态(可以称为帕累托最优)。

      现在来分析第二种情况,产权界定给了养牛户,即养牛户的牛可以随意吃邻居家的小麦。从农场主的立场来看,他当然希望养牛户的牛别吃自己家的小麦,通过市场交易,养牛户会说“第1单位的小麦被我的牛吃掉之后,牛的价值会上升10元,想要我的牛不吃小麦,除非给我10元的补偿”。农场主不会选择赔10元给养牛户,因为赔偿10元阻止了第1单位小麦的损失而获得5元的收益是不值得的。因此,第1单位小麦让牛吃掉对两方都是理性的。但这种状态在第7单位小麦会被阻止,因为第七单位小麦被牛吃了后牛增加的价值是4元,农场主的损失是5元。农场主会跟养牛户商量,给予养牛户4元补偿,换取牛不吃小麦,养牛户并没有因为阻止牛吃小麦而损失,农场主也因为被少吃一单位小麦而少损失1元(5元减去4元)。因此,最终牛吃小麦的数量仍然是6单位,与把产权界定给农场主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流行的“科斯定理”经典分析,即产权清楚的界定(无论权利界定给交易双方的哪一方),市场的自由交易总能使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效率。

      科斯教授的分析为经济学家提供了一套不同的视角来认识世界,因为在科斯之前,经济学界比较普遍认可庇古的主张,即当甲的行为侵犯乙的利益时应该禁止甲的行为(庇古教授主张应该由政府出面干预)。科斯却从一个更广的视角来分析,他认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③科斯的确能比较全面地分析问题,但科斯的分析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的主张表面上实现了社会的“帕累托最优”,但却严重忽视了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比如科斯文章中提出的“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是什么意思呢?谁的损害?他并没有做明确说明,我们从他的文章中大概能够理解为是社会的损失,但是不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就可以损害个体的利益?科斯及其追随者并未涉及这样的问题。

      二、功利主义及其影响

      作为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分支,功利主义影响深远,功利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那里,④而能够作为明确的学术主张并在哲学和伦理学上占据重要地位,则是在边沁和穆勒做了最具原创性贡献之后。直到现在,只要学者们一提到功利主义,边沁和穆勒仍然是必须提到的学者,我按照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界定来分析科斯的理论,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者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⑤边沁的功利主义界定,不仅在于判断政府的政策是否正确,而且是伦理上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边沁和其他的功利主义者认为政府的任何政策,都必须以功利主义作为检验其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当政策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这样的政策就是正确的,相反,政策就是错误的。同样,对于个人的行动来说,功利主义也是判断对错的唯一标准。边沁指出一个行动如果符合功利主义要求或者说符合功利主义的标准,那么这个行动就是应当做,或者至少可以说这个行动不是不该做的。⑥

      功利主义的论点也受到不少批评,当我们顺着功利主义者的思路继续分析不难发现其在逻辑上的一个可能他们自己都不愿接受的后果,即这可能导致独裁或者政府权力的滥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何界定,什么样的状态才是满足了这个最大幸福,谁来界定一个行动(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政府的)是满足了这个原则的,评价最大幸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边沁没有回答。因此,斯宾塞强烈批评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要取得社会成员都认可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就是不可能的,⑦那么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就意味着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标准,即政府在出台一个满足“最大幸福”的政策时,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么一个明确的目标。斯宾塞是逻辑一致的自由主义者,在他看来,自由主义的准则是在不侵犯别人相同权利的条件下,可以自由行动。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标准来制定政策,就意味着政策的制定者知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甚至可能出现政策制定者要求他们自己认为的政策目标就是“最大幸福”,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只有社会成员个体才知道自己的幸福是什么,如果政策制定者把他们自己欲求的政策目标强加于社会,就免不了出现独裁。斯宾塞认识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不可能性,认为很多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的理论家完全忽略了真实世界的复杂性,“……它不要求指导;它不具有任何折衷的原则;而却假定只要经过对民族生活⑧各种现象的总体进行一番考察之后,政府就有资格设计这类会成为‘权宜之计的’措施。它把对人性的解释看得那么容易,把社会有机体的结构看得那么简单,把人们行为的原因看得那么显而易见,只要经过一番一般性的考察,就能给‘集体智慧’以制定法律所必需的洞察力”⑨。斯宾塞的批评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是极具挑战性的,事实上,我们顺着功利主义的分析,是会得到同斯宾塞相同的结论的,也就是功利主义在逻辑上会出现他们难以应对的困难。

      对于斯宾塞的批评,同为功利主义者的穆勒作出了回应,即他认为人们可以知道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是有终极目标的,这个终极目标就是尽可能在质和量两个方面享有快乐,同时尽可能免除痛苦,所有值得追求的事物都与这个终极目标有关。⑩穆勒在此将功利主义引入了另外两个富有争议性的概念,即快乐的质量和数量。同时,穆勒还提出了关于快乐的层次,诸如通过教育的方式,快乐能从低级上升到高级。穆勒的分析为功利主义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只有每个个体才能知道自己的幸福和痛苦是什么。因此,穆勒并没有回答斯宾塞的批评。自由主义者如果同意功利主义的观点,那也应该是在这样的意义下同意: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应该让每个个体自由地作出自己的决策,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自己的幸福之所在,而绝不能让人代表他们做决策甚至被强制去执行并不是他们自己的决策。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回到科斯的分析,当科斯指出不管权利界定给谁,市场自身会达到最优的状态时(即是科斯提出的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显示了他功利主义者的断言。我们只能从看得到的货币收入的角度考察认为社会的总福利不会因为初始产权的界定而不同,但对于具体的个体来说,不同产权的界定对他们的福利当然不同。

      我们再来分析前面的案例,看看不同产权条件下对于个体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如果将产权界定给了农场主,即养牛户无权将自己家的牛放到农场主的小麦地里吃小麦,但他们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让牛吃到第6单位小麦为止。按照前文表格的数据,农场主的11单位小麦能给自己带来55元的收益,而养牛户由于购买了6单位小麦而使自己家牛的价值增值,一共收益15(5+4+3+2+1+0=15)元。如果产权界定给养牛户,两方仍然通过市场交易,牛吃小麦的量还是6单位,但是此时养牛户的收益是55(10+9+…+1+0=55)元。而农场主由于要支付养牛户收益以换来养牛户阻止自己家的牛吃小麦,所以他的收益是15(5+4+3+2+1+0=15)元。(11)虽然社会效果一样,即不管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会交易到第6单位小麦。但对于双方的福利来说,完全不一样。因此,我认可科斯分析的其中一个结论,即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市场交易的结果。但我反对政府或法院根据自己的判断任意界定产权。我们可以保留功利主义的目标命题,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反对政府能够通过政策促进或达到这个目标。如果不是以功利主义为评价政府政策以及个人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是否有另外的更可取的标准来替代功利主义呢?康德主义就可以并应该来替代功利主义。如前文提到的斯宾塞就是康德主义者(在他提出“第一原理”时,就显示了斯宾塞是一个康德主义者),斯宾塞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没能引起边沁的重视,同样,穆勒也没能很好地回应这些批评。(12)边沁认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都是些含混的争论,他认为批评功利主义的观点都是一些不知所云的人的看法。(13)边沁并没有严肃对待批评者的观点,也没有作出有力的解释。因为他认为功利主义是不需要也不能被证明的。之所以要用康德主义来替代功利主义作为评价政府政策和个人行为的准则,因为康德主义既能达至功利主义的目标,也能突出过程的正义。

      至此,我们分析了科斯定理的一种表述(所谓的不变理论,即初始产权界定给谁都不会影响市场交易的均衡结果),这种表述的科斯定理是一种功利主义性质的。科斯自己不认可这种流行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在后来专门澄清科斯定理的文章中,科斯指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科斯定理的精髓,其在《社会成本问题》之前的文章《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就提到,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市场是混乱的,企业不能正常运行。而有了清晰的财产权利后,人们必须为自己使用资源付费,因此,市场的混乱也就消除了。(14)如果经济学家认可科斯定理这样表述,为了理论的彻底性,我们还需要追问:由谁来界定权利?科斯自己在《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中都明确指出了由法律来界定。其他经济学家把权利的界定交由政府来履行,同属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诺思就持这种观点。诺思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论述了政府界定和实施产权的理由,(15)在他们看来,虽然可以想象由市场上一些自愿组织的机构来充当这一角色,但那些组织在具体的实施中很难有效,因为至少这些组织不具有强制权力。(16)正如前文引述的斯蒂格利茨指出的,政府具有强制权,因此,政府履行这一职能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由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会低于市场中的自愿组织来履行这一角色的费用。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普遍性,随着市场的扩大,政府的这种优势会更加明显。(17)必须指出,诺思及合作者们的结论定会引起很大的争论,他们得出这样的判断是很武断的。是否需要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学者们是有很大的争论的,具体的讨论还涉及无政府主义思想,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18)同样,是否由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就一定比市场上其他的自愿组织来履行的费用低也是很武断的。因此,当科斯和追随者们将科斯定理表述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时,问题并未结束。

      三、康德主义及其在经济学上的表述

      人的行为如何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最著名的至少有功利主义和康德的绝对主义的区别。前文分析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及其严重缺陷,在经济学上是否能够选择康德的绝对主义作为标准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坚持康德主义作为政策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因为康德主义能使自由主义理论体系逻辑一致,另一方面康德主义还可以挽救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

      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中为人的行动是否正义和符合道德提出了一个绝对的准则,在康德看来,人们行动的准则必须是一个普遍规律,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即“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19)。如果一个人要施以某一行动,那么他必须认可别人也能施以同样的行动,如果一个人想施以一个行动但不希望别人施以相同的行动,那么这是不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标准的。康德的这一准则也可以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中国古语中人的行为标准来代替。作为启蒙运动的旗手,康德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第一次明确喊出“人是目的”的口号,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成为别人达至自己目的的工具。“人本身就是目的”应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在经济学上同样适用,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准则。经济学遵守这个准则,是要转化为另外一个表述,即要严格捍卫个人的自主权。因为必须赋予“人是目的”这句话实际的意义,捍卫每个人的自主权就是这句话的实际体现。自主权可以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约翰·洛克最早最完整地阐述了这个权利,(20)后经罗斯巴德对其进行了全面的重新界定。(21)捍卫个人的自主权,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我要捍卫我自己的自主权,同时这一准则可以推广作为普遍规律,即任何人都有权并应该捍卫自己的自主权。人拥有自主权才能印证“人是目的”这一自由主义的最高口号。为了将本文的观点表达得清晰一点,需要再一次指出,本文提出的经济学上的康德主义即是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命题,尊重和保护每个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也即是捍卫每个个人的自主权。

      洛克在《政府论》(22)中,提出了人天生就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以及对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即财产权。罗斯巴德发展了洛克的这一权利理论,认为“自由市场上全部的所有权都可以还原为:(1)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以及劳动力享有的所有权;(2)每个人对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和(3)经由(1)和(2)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人以类似过程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23)。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容易知道罗斯巴德继承了洛克的思想,即财产权是依附于人本身的。罗斯巴德也强调“全部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还原到每个人对自身享有的天赋的所有权,以及对其开发并投入生产的土地资源享有的所有权”。罗斯巴德对于洛克观点的发展在于,不能仅仅将财产权看作人权,认为人权概念的具体体现就是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与人权具有同一性: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人类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但是对于我们的探讨而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财产权利来表达人权,则人权这一概念会变得模糊和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会削弱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人权”(24)。洛克和罗斯巴德论述的个人自主权的意义在于产权不是由某个权威机构或者个人来界定,而是随着个人的存在而存在(不能加上“随着个人的消失而消失”),因此,这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制度经济学家主张的产权应该由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人制定的法)或者由政府来界定的观点。我们可以将洛克和罗斯巴德的财产权理论界定为经济学上的康德主义,即绝对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这符合康德的伦理判断标准。显然,这有别于功利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康德主义基础上,个体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交易自己的财产。

      回到科斯定理,(25)不变定理中涉及科斯分析问题时从总体的“最大利益”或“最大效率”来判断产权应该如何界定,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主张。我们分析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忽略了个人的权利,这导致很多政策制定者以“社会利益”作为借口制定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的政策。同时,很难找出一个标准来作为衡量“最大利益”的依据,因此,政策制定者会以自己认为的“最大利益”作为目标来制定政策,这可能会导致专制甚至独裁。而遵循经济学上的康德原则,维护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正义,(26)同时也最大程度地符合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幸福只有每个个体才知道,而政府的政策或社会制度,只有尊重每个个体的生命财产权利,才可能达至这个目标。如果一个政策是出于达到(政策制定者认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目标而侵犯了个体的权利,实际上是跟功利主义本身要求相矛盾的。因此,在科斯的例子中,必须根据自主权的原则确定好产权属于哪一方,他们再根据市场的自由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才是科斯定理的意义所在,科斯被归为捍卫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即他指出了在自由市场上总能达到最优的效率。我在这里补充的只是,按照康德主义标准,结合科斯的洞见,既能捍卫市场的效率,也能捍卫市场的正义),而不是为了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根据权利界定者认为的社会效率最大的目标去界定产权。这个强调极其重要,因为这两种观点表述用到具体的政策上,是完全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

      经济学上的补偿原则也存在着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界分,最典型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称:一个政策如果使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获益,一部分成员受损,如果获益的程度大于受损的程度,这个政策就是正确的,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如果因为政策而受损的成员没有“贿赂”获益的成员,使其不选择政策的实施,这样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前半段的帕累托改进属于典型的功利主义,而后半段的补偿原则的表述则存在着争议,如果是建立在尊重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因为政策的实施而获益的成员与受损的成员自由交易,使其赞成或不赞成政策的实施,这是遵循了康德主义。如果不是这样的“补偿”,既不是康德主义,也不符合功利主义,因为除了受损者自己,没有人能够知道他们的损失是多大。

      我们以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为例来分析经济学上的政策的判断原则,即讨论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指出如科斯这样的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表现了他们的功利主义的倾向,但功利主义本身在经济学的政策评判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即没有重视个体的产权而是一种总体的分析,这种总体分析在不尊重个体产权的情况下是没有基础的。为了达到功利主义的目标,社会或政策制定者可能采取会导致截然相反目标的手段。功利主义提出的目标值得捍卫,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该采取康德主义的行动标准,因为康德主义注重个体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最根本地捍卫了功利主义的目标,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①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②对于后凯恩斯主义者和主张政府对市场有所作为的学者来说,政府具有干预市场的优势,因为政府相对于其他组织有其独特的性质,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参见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45页。

      ③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97页。

      ④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1页。

      ⑤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8页。

      ⑥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9页。

      ⑦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页。

      ⑧原文为national life,可译为“国民生活”或“国民生计”。

      ⑨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9页。

      ⑩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12页。

      (11)第11单位小麦不用支付养牛户代价,养牛户就会让牛停止吃小麦,因为吃这一单位小麦的收益是0元,农场主的这一单位小麦的收益是5元;第10单位小麦农场主需要支付1元给养牛户以阻止牛吃小麦,农场主这一单位小麦的收益是4元,第9单位小麦农场主需要支付2元才能阻止,以此类推至第6单位小麦。

      (12)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

      (1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9页。

      (1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37页。

      (15)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16)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7页。

      (17)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8页。

      (18)参见张明勇:《财产权利、自由和无政府主义:理解罗斯巴德》,《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011年第17期。

      (19)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2页。

      (20)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21)穆瑞·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周欣、韩永强、朱健飞译,梁捷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

      (22)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23)穆瑞·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周欣、韩永强、朱健飞译,梁捷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7页。

      (24)穆瑞·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周欣、韩永强、朱健飞译,梁捷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6页。

      (25)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没有展开阐述科斯定理的所谓第一、第二、第三定理,任何一本制度经济学的教科书都会有这方面的论述。我们更关注科斯认可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同时我们也讨论最流行的科斯定理的表述。

      (26)本文不准备把议题扩得太宽以至于还要涉及经济学上的正义问题,经济学家很少讨论正义,似乎这个议题是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的研究范围。Rothbard探讨了这个议题,参见Murray Rothbard,"Justice and Property Rights," Economic Controversies,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2011,pp.347-366。哈耶克和阿玛蒂亚·森也研究了正义,但他们更多的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进行的,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刘民权、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标签:;  ;  ;  ;  ;  ;  

功利主义与康德经济学理论--以科斯定理为例_科斯定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