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启示-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切入点论文

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启示-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切入点论文

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启示
——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切入点

丁术鑫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摘 要】 在中国构建社会政治秩序过程中,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构成,政治秩序对于文明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如何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运用到政治秩序构建过程中,是现阶段所面临的最迫切和最普遍的问题。新时代下,要充分发挥马克思法哲学的指导作用,找到最适宜我国进行政治秩序建设的依据和方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法哲学;马克思;政治秩序;中国政治

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法哲学在不同的哲学家眼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基于前人的观点,马克思提出了自己的哲学观。在人类社会中,政治与法相互依存,二者间关系十分密切,二者产生时期基本相同,具有相同的性质,在内容上互相融合,在交互中共同发生变化。对于政治而言,法是其意志的表达,对于政治发展具有制约作用,对于良好政治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有着积极作用。政治离不开良好秩序的保障,只有秩序良好才能维持正常的政治活动,而政治秩序在国家秩序中发挥着最根本的作用,对于稳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与升级,在这一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政治的社会调节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1]。而要更好地发挥政治秩序的调节作用,有必要以政治秩序有序变革、经济发展、丰富的物质材料、稳固的社会基础以及正确的思维意识为保障。笔者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进行了重点探究。然后对该思想与我国政治秩序构建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揭示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于我国政治秩序建设的理论指导价值。

一、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

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角度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法的现象间的关系,即前者对后者具有决定性作用[3]167,对此,马克思予以坚决批判。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中,国家作为一个实体,对于社会具有调节作用,是普遍理性的代表,其存在是市民社会与最高理性家庭两个有限领域存在的前提,而个人是处于这一实体的单元,服从于这一实体的道德规则。在黑格尔的观点中,国家具有决定性作用,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均以国家的存在而存在,国家包括市民社会、家庭,没有国家,就不能有社会和人。马克思对此持不同观点,指出市民社会、家庭的存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真正的活动者是市民社会与家庭,而思辨思维将一切颠倒。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属于非现实因素,国家才是独立的现实主体,将条件视为被约束者,其规定和制约作用被无视,生产者被视为其产品的产物。可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论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家及其法受市民社会所决定。

法律代表的是人的自由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意志始终代表理性自然法,也不能代表绝对理念的必然性,而是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滞后相矛盾状态下所形成的利益分配关系。经济利益失衡与政治利益矛盾对于现实利益分配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所形成的法,通常所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站在无产阶级的对立面,代表的不是无产阶级的意志,也不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物质基础的决定作用。这就从本质上揭示出了意志论的深刻内涵[2]

马克思的观点一方面对于揭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揭露法的一般本质给予理论依据。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服务于资产阶级,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法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之中,即国家法始终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体到奴隶制国家中,法所服务的对象是奴隶主,代表的是奴隶主的利益,具体到封建制国家中,法所服务的对象是封建地主,代表的是地主的利益,这就得出一般规律,即法始终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法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则受其物质基础所决定。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

法的实现要以规范化为前提,一旦形成法,就要发挥其调节社会的作用,在服务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对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和,化解利益矛盾与冲突。法的调节作用的实现,必须由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马克思持批判态度。黑格尔认为国家为立法权提供强制力保障,对此,马克思批判道:如果不将国家制度纳入立法权范畴之中,则其将被排除在法律范畴之外。换言之,马克思的观点是国家制度与立法权的关系并非独立。国家制度的存在不具有独立性,其属于立法权范畴。马克思在探究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得到结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法律关系更加广泛,而司法机关的权力也随之增大。马克思认为,基于国家法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以法院权力为保障,才能发挥其社会调节的功能,才能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才能基于此发挥其利益调节与平衡的作用[4]。因此,法的服务对象是国家,其反映的是国家所制定的行动目标与意向,规范化国家意志的过程即将国家意志在国家公民头脑中固化,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化指导,而其实现必须由国家权力提供保障。

(三)法的价值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进程,将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协调好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优化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规范行为方式、协调运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第一,基于法律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实现政企、政事相分离,将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从公共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二,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贯彻落实,精简项目,促进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进程,探求新的行政许可方式。第三,强化政务公开。在确保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前提下,提高政务公开的程度。

由于对排风冷量进行了回收对新风进行预冷,同时采用排风蒸发冷却技术降低了制冷系统的冷凝压力,提升了双冷源新风机组的制冷效率,制冷性能系数和除湿性能系数都比常规冷冻除湿有了显著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秩序的建立,一方面体现着统治阶级的特殊需求,即维护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着社会普遍需求,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社会功能,换言之,虽然在本质上,法律秩序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阶级性社会秩序,同时其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也具备一般功能,这就体现了法的一般价值。马克思认为,法之于统治阶级的终极价值即其价值的主要内容,法的价值体现的是其最真实的状态,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意志,以立法方式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稳定和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矛盾,以达到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终极目的,这也是法的功能之所在。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法在阶级统治中的作用,提升了理论高度,这也是以往任何法哲学研究者所没有企及的。因此,马克思的观点为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哲学思想指导中国政治秩序建设

(一)中国当代政治秩序状况

在中国,政治秩序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特征,基于人民共同意志形成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遵循了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原则,能够产生出具有实际政治功能的合法的政治权力[6]。其代表的是我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与人民根本利益相契合,对于构建和谐的政治社会具有关键性作用,对于确保社会与政治的持久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秩序的典型特征在于社会性与阶级性[7]。因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适用的社会制度不同、统治阶级意志内容不同,政治秩序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具体到中国,特殊的社会类型决定了我国所形成的政治秩序不存在私有制下资本主义政治秩序中专制与民主政体间的矛盾,而是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秩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改革政策基本建立起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新的政治秩序。

(二)中国政治秩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和谐,其社会生活秩序必然有条不紊,其社会政治环境必然稳定安宁。值得注意的是,矛盾、纠纷、分歧、争议存在于所有社会类型之中。鉴于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规范作用,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进行协调,优化利益分配,保障社会秩序,共享社会资源,调节社会关系。在确保社会各领域各方面有条不紊的基础上,才能以平和且文明的方式将社会中的矛盾与纠纷予以协调,以确保社会、政治与人心的安定与安宁。

(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指导意义

2.为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社会前进需要社会活力提供动力支持,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也离不开社会活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与人才备受尊重,将一切要素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其有效性,为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社会的创新性发展。法的作用在于能够为创业动力、创新成果、经济利益提供保障,使人才保持积极主动的心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努力营造一个良性博弈、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

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法产生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其运行提供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运用自身权力随意制定和认可法律,而必须遵循一定的正义性[14]。法与正义性间的关系是前者体现后者,但二者分别反映的是不同的社会状态,因此又存在显著差别。首先,法代表的是国家层面上的东西,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正义代表的是思想观念,重在对人的意识形态和外在活动进行约束;其次,法必须遵循一定的正义性,其与统治阶级正义观间又是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关系,二者发生交互活动,最终又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在调节社会关系过程中,法、正义互为补充,共同实现调节社会的功能,在特定生产方式、特定发展阶段中实现一定的正义。毋庸置疑,马克思法哲学观点从根本上揭示了阶级社会中法与正义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立足于多维度多领域对多种社会关系进行认真考量后提出的科学真理。

正如前文论述,马克思基于宏大志向,以探求现实世界中法的价值为目标,踏上了漫漫探索之路,最后才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思想体系。对于人类社会的未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充满期待:在未来,所有人都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我发展,增加财富积累,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时代发展带来新的生命力,人的潜能被发掘出来,只要通过努力就能寻求发展实现奋斗目标。

三、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

1.充分发挥法的调节作用,体现正义与公平。文明发展以公正为标志,同时,和谐社会也以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而要真正实现社会的正义性,正确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是关键,必然强调优化利益分配方式。这就要求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要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遵循民主原则,明确各方利益群体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和内容,优化利益配置,均衡利益关系,给弱势群体以特殊帮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在全社会的共享。

因此,同伴反馈分为肯定性反馈、指正性反馈和其他三种反馈大类,再细分为整体肯定、局部肯定、负面评价、定位、直接纠错、错误分析、重述、回应、信息补充、提供样例、理解核实、解释需求、提出问题、建议、意见解释、内容解释、讨论邀请、谦辞、反思、移情、概括句、问候、互动、祝愿和感谢等25个子类。

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法治化的过程,在和谐社会、政治秩序的构建历程中,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其职责,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矛盾和冲突,构建起和谐的、均衡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其原因在于:

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引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作为指导将产生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探究,马克思将基于特定生产方式而产生的社会交际方式归结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即历史以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市民社会为存在前提[9]。基于该原理,对于市民社会的内容进行描述必须立足于国家生活的特定范畴展开,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对包括道德、哲学、宗教在内的各种意识形态和理论进行阐述和说明,并探究其形成与演进历程。在该原理下,社会物质生活对于法的结构产生影响作用,在社会发展的同时,法的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法的运动过程即旧法为新法所代替的过程,而产生这一变化的根源不在于其制度本身,而在于社会中存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间的矛盾。所以,从根源上来说,法的变化是由于滞后的生产关系难以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导致基于这种生产关系所构建的上层建筑如制度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10],在更高类型的法出现的时候,旧法随之消亡。通过分析该原理我们发现,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进行考量,只有这样才能在协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从我国特殊情况出发,与国内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构建起代表社会公众利益,遵循法的动态变化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唯有此,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输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社会政治生活保持一种有序状态,社会中各方利益主体间处于一种和谐、均衡的状态,这时的政治秩序就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如果打破了这种平衡的利益状态,就有可能使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发生变化。包括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在内的所有政治秩序的建立、发展与维护均直接受人类制度的理性构建的影响。人类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政治规则之分,其构建与执行效果也存在差异[8]。具体到政治领域,国家、统治阶级以构建制度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而其实践效果有可能并不理想。在我国政治领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从实践运作角度而言,我国政治秩序的发展与维护面临着非对抗性矛盾的阻碍,同时受多种不稳定因素与冲突事件的影响而面临重重困难。现阶段,中国逐步推行社会改革政策,国家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刻,历史遗留问题决定着我们在短时间内必须面对新旧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改革政策的推行对各方利益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改革政策的推行,既要考虑到既得利益者在损失部分利益后的不满,减少因此引发的不和谐事件,又要从新利益主体角度出发满足其实际需求。调整利益分配,优化各方利益主体的组成结构,必须维持均衡,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对政治秩序的维持造成不利影响。

4.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物质材料均来源于自然。现阶段,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也普遍存在各种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和谐产生严重影响。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明确人与自然相处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损害自然的活动加以限制和惩治,这也是构建和谐政治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秩序的建设与维护[5],这也是其价值体现。法律秩序的内容、实现方式如何,马克思通过揭露法律及其秩序间的本质关系,给予了科学解答。社会规范是一定制度的体现,同时具有调节作用,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同样具备这一功能。但是,马克思指出,基于人类意志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秩序具有维护作用,代表的是上层建筑,其源泉在于社会物质基础与经济关系。法所体现的始终是阶级社会的需求,基于国家强制力所形成并得以维持,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法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其根源在于经济生活,而国家权力的作用在于,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定的社会秩序予以固化,形成法律秩序,实现了思想观念的升华。可以看出,法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与一般自然秩序相区别,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将基于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加以固化,同时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引入这种秩序之中而形成阶级性的法律秩序。

在技术应用方面,工业电气自动化中采用高于250kV的高压环境局部放电、全波冲击和截波冲击等特殊试验技术,这些技术试验的内容具有高度危险性,传统工业生产方法实施时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若采用数字技术则可有效降低试验的危险性,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数字技术在工业电气自动化领域的应用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

2.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以 “人治”向 “法治”的转变为重要标志。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科学界定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11],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矛盾之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并获取赔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行政合理、便民高效、信守承诺、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另外,必要情况下需要清理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基于正义性、平等性以及限权原则,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将有悖以上原则的法规及时清理或作出调整。

3.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即在将信访制度予以废止的同时,构建起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12]。目前,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与司法有失公正的情况,且这一情况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鉴于此,有必要构建起跨区域性的司法审查部门,赋予其独立执法权,有权对司法不公问题展开独立审查,有弹劾和建议罢免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权力,有权提请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干预司法公正的官员的责任。国务院直接决定司法审计机关负责人与法官的任免,一旦任命,除全国人大外任何人没有弹劾权。构建起条理清晰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进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上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不统一的情况能够有效化解,同时对于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提升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受自然条件尤其是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因而,要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除了要进行种子资源的研究和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外,还应当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对于生态环境的适应力和应对力。因而,对于气象灾害进行预警,并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使得农业生产能够防患于未然,对于我国农业发展意义重大。

4.改革监督体制。在强化内部监管的同时,对于外部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提高工作质效,通过强化监督,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不断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实行层级监督,督促行政主体切实履行其职能,保证行政执法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13]。促进监督机制的改革,实行层级监督模式,上级监督下级,引入社会力量和独立第三方监督力量,构建起完善的监督体系。

结 语

揭示法的本质,历经了理性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得以确立和形成。在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中,黑格尔、康德等人沿袭和发展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哲学思想,在产生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前,这些理论在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占据最高地位。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和方法对于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与理性主义法哲学思想的诞生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提出的法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科学揭示市民社会与国家、阶级社会法的本质的基础上,促进了法的社会存在论的发展,将这些理论引入我国社会实践中来,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为政治秩序的构建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接下来中国政治秩序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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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326(2019)01-0060-05

DOI: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9.01.013

【收稿日期】 2018-11-23

【作者简介】 丁术鑫 (1991-),女,河南信阳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 韩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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