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主流理论范式中的安全合作模式_公共物品论文

国际关系主流理论范式中的安全合作模式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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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8)05-0068-05

自近代以来,安全合作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尝试。1814年维也纳会议开启的欧洲协调就是其中的典范之一。此外,欧洲均势①、国际联盟、联合国、华约、北约和军控协定等都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安全合作模式。作为国际关系三大主流理论范式的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以各自独特的理论视角提出了相异的安全合作模式。本文旨在探求每一种安全合作模式的思想内核、理论特色以及在理论、思想和研究范式上的贡献与缺欠,以期对未来安全合作模式之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现实主义的理论范式

现实主义认为,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里,“安全困境”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只能加以改良。自助是维持国家安全的根本保障,国际合作只是权益之计。按照现实主义权力政治理论推导出来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均势模式和霸权模式。

(一)均势模式

均势即国家通过自身或联盟的力量来制衡现实的或潜在的对手,使有关各方的力量对比处于均衡状态,从而在客观上达到维护本国和地区安全的目的。② 在现实主义看来,均势是解决国际冲突或不稳定局面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国际体系稳定与否取决于政治家能否成功地调整其利益追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势力均衡。

在现实主义理论内部,不同流派之间对均势模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多伊奇(Karl Deutsch)和辛格(Max Singer)等人认为多极均势结构有利于保持稳定和防止战争,例如,19世纪的欧洲多极均势体系使1815年至1914年的一百年成为现代国家体系历史上最长的和平时期。究其原因,主要是体系内多个大国并存使互动机会增多,体系本身的灵活性增大,系统性战争行为也随之减少。因此,在一个至少有三个大国,且每个大国控制不足50%全部力量的世界中,稳定更可能得以维持[1]185。

与之相对应,华尔兹(Kenneth Waltz)和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等学者则认为两极均势结构有利于保持和平。其理由在于:第一,只有两个领导者的体系更易于管理,因为两极中的优势强权谁都没有足够的武力颠覆均势;第二,可能改变两个主要竞争者之间权力分布的事件和行为,诸如增加军费、吸收新盟友等威胁都将被大国视为与己有关,即使是边缘地区发生的冲突都会吸引每一个领导者的关注;第三,两个领导型国家占绝对优势的资源将鼓励其充当体系管理者的角色,以遏制可能危及其领导地位的冒险主义;第四,经常发生的危机将替代战争,成为解决争议的方式[1]184-185。

但是,均势模式只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权宜之计,由均势导致的结盟从根本上不利于合作,而且这种合作也是不长久的。第一,作为调节机制的均势会受到无政府状态中缺少约束的国家自助、自卫行为的破坏,换句话说,均势的调节功能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2]。均势涉及对相关各方的实力、利益和意图做出正确的估测,但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估测不准,就会引发“安全困境”,导致军备竞赛,造成地区乃至国际局势的紧张和动荡。第二,作为权力分布状态的均势,它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国家实力分配的现状,是实力与利益妥协的产物。消极地看,均势合作不仅不利于长期和平,还埋藏着冲突的潜在危险。为了维持现有的均势,制约潜在或现实的对手而结成的同盟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联盟的结成必然伴随着新的对立的产生。随着国家力量的相对变化,旧的势力平衡必然会被打破,各种力量将重新调整和重组。在这一过程中,国际体系发生动荡的可能性是最大的。第三,由于建立和维持均势主要通过结盟、充当调节者、分而治之、建立缓冲区和军备竞赛等途径,而这大都集中于传统安全领域。因此,均势发挥作用的重点是军事领域,关注的安全是一种片面的、有限的安全,从而忽视了国家安全的综合性和多样性,这是与冷战后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及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的国际关系的现实相悖的。

(二)霸权模式

对一些现实主义者来说,安全的获得可以不通过均势而依靠霸权(hegemony),③ 因为霸权可以保障国际体系的稳定,并提供诸如秩序、合作、安全、汇率稳定等公共物品(public goods)。④ 本文对于霸权模式的探讨主要是指优势霸权主导的安全合作模式,它是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⑤ 逻辑的延伸。该理论认为,如果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一个起绝对主导作用的霸权国家,这个国家能够并愿意提供必要的如安全保障、经济稳定之类的国际公共物品,那么国际体系就会保持一定的秩序与和平。霸权稳定论的两个核心命题[3] 是:第一,世界政治中的秩序是由一个主导国家创立的,国际机制的形成一般要依赖霸权国家的存在;第二,国际秩序的维持需要霸权国家的持续存在,合作也要依赖霸权国家的存在。

在霸权稳定论者看来,霸权合作的要义是霸权国建立霸权体系,并制定该体系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其他国家在霸权国的实力与威望的影响下接受这些制度安排,在制度的指导下进行各种合作,而霸权国则监督各国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像吉尔平(Robert Gilpin)所说的那样,“领导或霸主有助于国际合作,并且通过利用间接开支(贿赂)、制裁和其他手段,可以防止有人违背机制规则。”[4] 霸权合作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国际无政府状态,但它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使国际社会具有沃尔兹所说的等级制特征,在超国家空间模拟了国家内部的社会管理和统治的持久结构。霸权体制的维持不单单是大国野心的结果,也是国际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具有体系层面的合理性。

虽然霸权稳定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其理论弱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霸权及霸权治下的国际机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霸权国的权力冲动和稳定的国际秩序之间存在着根本的逻辑悖论。霸权机制的产生是基于力量的优势而非国际社会普遍的授权,任何霸权机制的统治功能先于治理功能。也就是说,在霸权体系内,霸权国关心的是权力对比状况,即霸权国的“比较优势”,而非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机制只是处于工具性位置,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二,在霸权体系下,安全机制维护的是霸权国的安全而不是所有国家的安全。霸权国可以提供国际社会发展的必要公共物品,但又要限制潜在霸权替代者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霸权机制在本质上是拒绝变革的,它不承认国家间“相对权力”的不断变化。当体系内出现新兴强国或挑战国时,霸权国为了维持自身利益,会自觉地动用一切手段,甚至违背原有规则去防范和遏制这种威胁,进而造成国际体系的不稳定。

反映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随着国际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变化,霸权机制随时可能将权力优势与道德优势混淆,滥用霸权体制最初的“体系层面的合理性”,走向赤裸裸的强权政治。目前,美国不顾全世界的反对,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悍然发动伊拉克战争,就集中体现了承认美国治下的和平对世界各国的风险性。在这场战争中,由美国一手建立的国际机制,包括联合国和北约都失去了对国际局势应有的制约作用,霸权体制对霸权国的放任使霸权模式构想的价值基础无法获得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如何制约美国式霸权,建构有利于全世界普遍和平与发展的安全合作模式,已成为国际关系理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自由主义⑥ 的理论范式

与现实主义认为冲突是国际政治的根本特征不同,自由主义强调合作与合作的可能性,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冲突是可以抑制的,国际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建立规则和制度来达成合作。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视角下,根据制度约束原则建立起来的安全模式可能是集体安全模式、大国协调模式或多边安全模式。

(一)集体安全模式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⑦ 是以集体力量威慑(deterrence)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者和侵略行为,从而保护成员国安全的一种安全保障体系。它包含三大要素:第一,其组织成员的来源具有普遍性,历史上公认的集体安全组织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第二,它要求建立一套合法有效地防止侵略的安全机制,这是集体安全成功与否的关键;第三,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发生侵略行为,实现内部和平,是内向型(inward)的[5]。

集体安全的两个基本逻辑是:第一,在预防战争和阻止侵略上,集体安全下的制衡机制要优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制衡机制。至少从理论上讲,集体安全通过确保任何侵略者都将面对一个国家集团,以压倒性而非均等性力量(preponderant,not equivalent)构成对侵略者的毁灭性打击,从而使集体安全具有强大的威慑力。第二,通过将“所有人反对一个人”概念的制度化,必将有助于创造一个“稳定来自于合作而非战争”的国际背景。由于各国都相信,一旦其侵略付诸实践必将遭到致命打击,同时也相信其他国家也会与其合作以共同抗敌,因此,集体安全就缓解了一个自助世界中的对抗和敌意。循此逻辑,集体安全的优越性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它提供了更有效的制衡机制,优于无政府状态对侵略者的制衡;二是它的制度化提高了国家间合作的水平;三是它增进了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弱化了安全困境。

集体安全强调,安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包容性(inclusivity),它在促进安全领域的信任与合作、缓解安全困境方面的确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同时,集体安全机制是有组织的、有章可循的制度安排,对于建构区域安全合作机制是值得借鉴的。冷战后,该机制打破了传统军事安全的一元性,主张国际安全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尤其突出强调了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这些无疑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质疑集体安全的学者往往很容易发现这一安全合作模式的理论缺欠:

第一,集体安全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摩根索看来,集体安全的理论前提是设想国际法准则由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来执行,不论其在某一特定场合是否受到损害。他指出,无论历史检验还是逻辑推衍,集体安全的实现充满了理想化色彩。因为要使集体安全作为防止战争的机制发挥作用,必须实现三项假设:(1)集体安全体系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集合到占据压倒优势的力量来反对任何潜在的侵略者或侵略者联盟,以使它永远不敢向集体体系所捍卫的秩序提出挑战;(2)成员对于所要捍卫的安全必须有共同的安全观念;(3)成员之间冲突的政治利益从属于所有成员国集体防务所界定的共同利益[6]。集体安全实际上基于这样的假定:在国际安全方面,国际组织的所有或绝大多数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共同利益、共同认识和共同行为。然而,设想所有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国际现状有利或正义,设想将本国利益等同于由普遍安全来定义的国际共同利益,或者时刻愿意将本国利益从属于维持普遍安全的需要,并且甘愿承受由此带来的战争危险,显然有违常理[7]。

第二,集体安全的难以实现在于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1)在集体安全体系中,作为公共物品的安全将由谁来提供和保证。从理论上讲,这需要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由国际机构统一调配的武装力量,并在国际法上对侵略战争有准确的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从而为制裁提供行动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建立国际性武装部队的设想是不现实的。(2)即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成为可能,集体安全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搭便车”的动机,而不愿主动为提供公共物品效力。无论其成员是否为反侵略联盟作出贡献(包括支付维护安全的成本),都将在享受公共物品的过程中获益,因此成员国很可能坐视其他成员争斗而待收渔利。(3)集体安全的包容性特征使成员数目不断增加,导致交易成本不断提升,为集体安全提供费用的主要成员负担过重,收益相对递减,这样会挫伤其进一步行动的积极性。

(二)大国协调模式

所谓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即主要大国通过谈判协商而形成一个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松散的管理体系。其逻辑假设在于,当所有大国都满足于已建立起来的秩序时,满足现状(status quo)的国家就不存在为寻求安全而进行扩张的行为(如果它们这样做,就表明它们不满足于现状)。对它们来说,和平的收益将超过不扩张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每个大国都这么认为,以“大国协调”形式出现的制度化合作就能实现[8]。在历史上,有三个时期可以对应此模式:1815-1854年、1919-1920年、1945-1946年。

大国协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在克服安全困境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可以从四个变量[9] 来加以考察:第一,从进攻——防御的平衡关系来看,在大国协调模式中,防御性战略要比进攻性战略具有诱惑力;第二,从收益或支付来考察,大国协调使国家的收益发生了改变,三次大国协调模式之所以均发生在大战之后,是因为合作的收益是巨大的;第三,从透明度和及时预警能力的角度分析,在大国协调模式中,国家间交流十分频繁,各种常规性高峰会议为各国首脑提供了体察彼此行为偏好和动机的机会,加强了各自行为的透明度;第四,从对他国行为的预期来考察,大国协调模式产生于决策者对合作的偏好,但这种合作是重复博弈的结果而非道德自觉。

与其积极意义相比,大国协调模式的理论欠缺十分明显:虽然它开始摆脱均势政治的影响,但却把多边主义局限于大国之间,这往往伴随着小国安全利益的牺牲;从合作机制的功能上来看,大国协调强调非正式合作,是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安全模式。

(三)多边安全模式

多边安全模式的核心概念在于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多边主义模式对地区安全合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多边主义在利益维护上更具普遍性。与均势合作的针对性和排他性不同,多边主义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与霸权合作的维护霸权国家根本利益不同,多边主义首先强调维护行为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地区的整体利益。第二,多边主义在运作上体现公平性。多边主义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各方的平等协商,这使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这种制度形式能更好地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第三,多边主义有助于培育国家之间对合作规则的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

三、建构主义的理论范式

在建构主义的理论视野中,理想的安全合作模式是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y)模式。安全共同体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其成员拥有共同的认同和价值观;二是成员国之间能够进行多方位的直接的互动关系;三是安全共同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互惠和利他主义[10]。

奥德勒(Emanuel Adler)和巴纳特(Michael Barnett)在建立安全共同体的三阶梯(three tiers)假定中指出,三阶梯假定最终会培养出“对和平变迁的可依赖预期。”第一阶梯,突发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或外来威胁都可能启动国际安全共同体的建构过程;第二阶梯,大国主导的权力结构、国际制度和社会学习共同推进和平变迁的发展;第三阶梯,国家互信和集体认同的发展为和平变迁作必要的准备,安全共同体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集体认同则要求国家间形成有关军事安全和政治经济问题的有公信力的磋商原则和规范[11]。

在温特(Alexander Wendt)的社会建构理论中,安全共同体建立在由具有共有知识(共同的理解与期望)的国家组成的跨国区域,以自律、互信和集体认同为基础,成员之间是一种友善而非敌对的关系。温特集中研究了洛克文化向康德文化的转化,这一过程就是安全共同体形成的过程。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是体系转化的客观因素,它们会构建国家间足够强大的互动环境以促进共同观念与规范的形成;自我约束则是结构转换的使动因素,也是最关键的变量。国家的道德自觉是其他因素产生作用的基础。四个因素共同起作用会使无政府状态的内涵发生彻底的改变,形成国家间的安全共同体。

通过对比温特与奥德勒的安全共同体观点可以看出,温特为了保持其身份理论的连贯性,有意识地将一些关键的变量忽略(这一点温特在其著作中作了解释),使国家间共识的形成变成安全共同体建立的唯一原因。奥德勒则更加注重把现实的权力因素与观念结构进行组合。迄今为止,建构主义理论对国际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最完整、最明确、最大胆的预测。但这种预测的可操作性与预测本身的严密性是成反比的。实际上,国际体系进化是复杂的政治社会变化,但温特为了论说的方便将结构的变迁(即安全共同体的形成过程)等同于角色结构的改变和集体认同的形成,这种简化使研究计划忽略了大量经验性的事实。

建构主义对规划未来世界的原始素材是区域性的,更准确地说是来自西方世界的。奥德勒比温特更具现实性,但他们对研究对象的选择都有意地回避了世界大部分的矛盾。西方世界集体认同的建立是以非西方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历史和现实中又是以美国为首的军事同盟为基础的,现实主义对此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建构主义并没有解决现实主义遗留的困惑,对立国家间的和平问题才是国际和平的关键。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具体的利他行为是否一定能够转化成全球性趋势的问题也一直避而不答。

四、结语

通过对上述三大理论范式关于安全合作模式的分析,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从国际关系理论范式论争的历史来看,任何一种理论流派的发展都建立在对已有理论流派的批判、继承和超越的基础之上,并导致原本论争激烈的流派之间产生理论的趋同。各主流学派对安全合作理论的探索和争鸣推动了新安全合作模式的构建。一方面是各种理论范式和流派内部的激烈论战,另一方面则是各流派之间的理论趋同。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双方在向着高度科学性努力的同时,也在朝着理论趋同的方向发展。两者在理性主义的理论假设、物质主义的世界观、科学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和体系理论的研究层次上都达到了相当程度的趋同;⑧ 而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在拓展自己理论空间的同时,在构建国际治理理论的趋向上和在对人类和谐的基本信仰内核上也有趋同或融合的趋势。⑨ 学派间的趋同使学理辩论失去了批判和质疑所带来的活力,而理论的相互融合往往又为新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任何理论的力量都不在于直接与现实对接并指导现实,理论与政策、策略存在着巨大差异。理论用抽象的方式剥离具体杂乱的现实而得出结论性、指导性的提示,由于理论具有预测功能,所以一般的理论也会对现实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看法。但是,这不意味着理论有能力直接对现实发生作用,因为任何这样的努力都会降低理论的普遍意义,并把宏达的理论变成繁琐无体系的策论集合。

我们注意到,当一国面临的威胁平衡发生变化时,其安全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威胁程度越高,越倾向于现实主义安全观;威胁程度越低,则越倾向于新自由主义或建构主义安全观。此外,在一国安全决策中,意识形态因素越淡化,或所受国际结构的制约作用越大时,则越倾向于新自由主义或建构主义安全观。而且,一国的安全观无论如何变化,都会受到本国战略文化的限制,其变化的幅度和范围会表现出相当的连续性[12]。可见,无论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每一种范式对安全合作问题的思考都存在着成就和缺失,其设想都不能完全解答国际安全现实中的全部问题。国际关系理论的高度简约性决定了一种理论往往只强调国际关系的某一方面,而实际的国际关系则是复杂的。在安全合作中,针对地区安全的现实,实现各理论范式的相互启示和融合,才是构建新安全合作框架的可行之道。

收稿日期:2008-06-11

注释:

① 约瑟夫·奈认为,19世纪的欧洲体系有时被称为“温和的多极均势体系”;爱德华·古利克等历史学家用“经典的均势”(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一词来描述18世纪的欧洲体系。多极均势亦称复杂均势;与之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均势称为两极均势或简单均势。

② “均势”是国际政治中最常用的词汇之一,但它也是概念和语义最混乱的词汇之一。参见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7-122页。

③ 在西方国际关系学中,探讨霸权和霸权行为的理论大多是以国际权力分配为核心,以国际系统的结构为基本分析框架。霸权理论首先认为,在某些历史时期内存在一个国际霸权系统,即一个国家统治国际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国际关系状态。关于霸权的含义,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理解模式:一种是基本力量模式(crude basic force model);一种是力量行动模式(force activation model);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模式(Marxian notion of hegemony)。基本力量模式将霸权的概念界定为物质资源上的绝对优势。吉尔平认为,霸权国家主要有三个标志:市场规模、货币、经济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力量行动模式将霸权界定为,一个国家是足够强大的,能够维持管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规则,而且它愿意这样去做。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使用霸权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作为一种分析资本主义世界政治现象的方法,它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种统治地位。

④ 公共物品一般都具有供应的相联性和排他的不可能性,即我对这种物品一定量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种物品同量的消费;同样,由于物品的“公共”特性,我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排除其他人同时对这种物品进行消费。换句话说,公共物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externality)效果,那些没有承担供应公共物品责任的个体可以成为“搭便车者”(freerider),自动享受别人提供公共物品所能带来的好处。当各个个体之间存在共同的类似公共物品的利益需求时,这些个体可能不会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来实现这些共同利益,这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的这种特性决定其经常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它所具有的外部性效果会导致国内政治经济市场出现“失灵”的恶况(market failure)。为了克服这种困境,国内需要强制性的中央权威,例如政府需要干预市场的运行;国际关系中则需要一个起绝对主导作用的霸权国家来提供国际公共物品,维持国际体系的秩序与和平。参见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⑤ 霸权稳定论最初由金德尔伯格创立,他本人更倾向于使用“领导”(leadership)、“稳定器”(stabilizer)的用词来替代霸权。该理论最初被用来探讨世界经济领域以霸权国家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的周期性发展,后来被克拉斯纳、吉尔平和基欧汉等知名学者扩展到世界的政治、军事、安全领域,成为国际关系学中最重要的理论流派之一。

⑥ 此处考察的自由主义安全模式既包含“一战”前自由主义的安全合作设想,还包括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理想主义的安全合作,以及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安全合作内容。

⑦ 集体安全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7世纪,它产生的理论背景是对欧洲数百年国际关系残酷现实所进行的反思。自17世纪中叶以来,现实主义权力政治一直主导着欧洲,但是,无论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还是维也纳体系,都未能防止小规模区域战争,更不用说防止欧洲大国战争乃至世界大战。一批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逐渐将战争与和平问题作为关注的课题,希望通过理论的构想一劳永逸地实现“永久和平”(everlasting or perpetual peace)。从17世纪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潘恩的欧洲秩序计划到18世纪皮埃尔的《永久和平方案》、卢梭为国际和平设计的邦联方案以及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思想家们的设想为20世纪的集体安全模式提供了理论源泉。“一战”后期,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原则”,把集体安全思想实践于他所倡立的国际联盟之中。参见H GROTIUS,The Law of War and Peace,W.F.HINSLEY,Power and the Pursuit of Peace: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History of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3.

⑧ 参见秦亚青《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从论争到趋同——第三次国际关系学理辩论的终结》,载《国际论坛》2001年第3期。

⑨ 参见彼·卡赞斯坦、罗·基欧汉、斯·克拉斯纳《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苏长和、门洪华、魏玲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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