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对清朝官员崇拜的批判_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中国传统司法对清朝官员崇拜的批判_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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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9)03-0090-03

千百年以来,中国士人在传统礼治社会里渴望政治清明,海宇升平;中国的普通百姓则希望其守令公正执法,清廉爱民。“清”,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官僚群体政治品格和道德操守的最高评价之一;“清”,是闾阎黍民对在其境内廉洁奉公,谨身奉法,除暴安良的官员的最高赞誉。清官崇拜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有现象,尤其是在社会底层广大百姓中间,甚至在当今社会也能时常感觉到它的存在。

那么,何谓“清”,何谓清官?清官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表现是什么?清官崇拜折射出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哪些现象?反思这些现象在当今社会有何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作以初步解读。

一、“清”与清官

最早见之于典籍的“清”似为《尚书》:“夙夜惟寅,直哉惟清”。(《尚书·尧典》)大意是说:无时无刻不严于律己,一丝不苟。如此便可以做到正而不邪不淫不滥不浊。“洁曰清,凡人洁之亦曰清,同瀞。”(《说文解字》)历代关于“清”的各种界定和赞誉层出不穷。“清”,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为清廉、清白、清洁、清正、清淳之意,与之相反的即为贪婪、腐堕、凶邪、诈伪、奸佞。

清官称谓之兴起大概始于宋代,雅志高洁,节望清高,德操清尚,政留清绩,名溢清芬的官员即可获得清官的美名。纵观历朝历代关于清官事迹的描述,清官的形象不外乎具有如下特点: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舍身求法、辩诬释冤、执法公允、纠贪劾奸、除暴安良。清官身上几乎涵盖了社会道德评价体系能给予的所有褒奖,也寄托着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受压迫的民众对实现清明政治的美好憧憬。由于传统中国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合二为一,清官政治更全面地实现了社会期许与施政效果的统一。若以当代社会行政司法相区分的观念来看,清官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表现即为执法如山,断案如神,平反冤狱,纠贪劾暴。

我国古代州县衙门大堂上经常悬挂的匾额为“明镜高悬”或“明察秋毫”,意在向世人昭示:一方守牧最重要的职责即是明辨是非,执法用平,激浊扬清,惩奸安良。但是纵观千年司法史,能被史家所赞誉,小民所奉祀的清官确属凤毛麟角。而朗朗乾坤,难照覆盆之狱屡见不鲜;贪贿公行,豺狼横道则比比皆是。

“举世混浊,清土乃现”(《史记·伯夷列传第一》),清官的存在,只是树立了一种政治典范,创造了一个民间神话。然少数清官虽如同茫茫黑夜中的点点荧光,但仍给庶民以寄托,世道以希冀。在屈指可数的清官当中,威名赫赫的当属宋朝的包拯和明代的海瑞。此二公之名光耀千古,乃至于其形象至今仍活跃在电视荧屏中。“不持一砚归”(《宋史·包拯传》载“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率取数十位以遗权贵。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和“市肉二斤以奉母寿”(《明史·海瑞传》载“总督胡宗宪尝语人曰,‘昨闻海令为母寿,市肉二斤矣’。”)自是古今美谈,二人刚直不阿,执法如山,为民请命的浩然正气,千秋之后仍令人肃然起敬。

二、清官崇拜与传统司法

1.清官崇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的冤滥不公

广大的老百姓之所以呼唤清官,乃是因为大多数官员乃是俗吏庸官,甚至贪官酷吏。由于古代社会百姓与官府之间地位的极端不平等,山野小民只要有官司缠身,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平对待的鲜有耳闻。传统司法审理案件往往先入为主,并使刑讯逼供合法化,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历朝历代多有记载。

中国古代极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重要作用,只要被告承认犯罪,案件即可审结。因此为千方百计获得口供,从而使被告“心服口服”,刑讯逼供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虽然历代以来律法对刑讯的条件,刑讯的方法,乃至对刑具的标准等都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但多流于形式。如唐律就规定审判案件时“必先以情,审察词理,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刑讯,违者杖六十”(《唐律疏议·断狱》)。西周审理案件也有“五听”之说,但“词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都离不开审判者的主观臆断,在刑侦技术不发达,较难发现客观证据的时代,刑讯逼供成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历代酷吏以天才般“奇思妙想”而发明创造的名目繁多而令人触目惊心的刑讯手段将中国传统司法的黑暗与恐怖,酷烈与残忍推向极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由此而深文刻法,罗织的冤狱致使哀怨丛生。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唐宋以后以科举取士,走上仕途的官员多数知五经八股而不通刑名律法,这就给胥吏上下其手,操纵司法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书吏受雇于衙门,幕吏受雇于主官,二者均不拿国家俸禄,纯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此利用有利条件徇私舞弊,操控司法而获利便成了这个官府寄生群体的追求。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在清代尤为突出,对此法律史界多有论述。胥吏对司法案件的干扰和实际操控使得传统司法的公正性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吏为刀俎,民为鱼肉的司法背景下,老百姓渴望清官现世如同久旱盼甘霖。清官能公正司法,辨明曲直,伸张正义,使冤狱昭雪,从而抚慰清良,法绳奸顽。由于中国的普通民众在政治权力上处于彻底贫贱的地位,使其在与官府和上层的交往和接触中权利毫无保障,从而使其把维护基本权利的幻想完全寄托在清官身上,于是清官便被当作正义的化身,治世救民的神灵。但是在任何社会,公正司法又谈何容易。所有逆流而行,与潜规则做抗争的“异类”都要冒很大的风险,甚至要付出沉重代价,因此清官们的一生总是崎岖坎坷的。老百姓期望出现几率极低的少数清官来改变整个司法的黑暗状况更无异于水中捞月,镜里观花。

2.清官崇拜反映了我国古代“神判法”的影响

纵观世界的司法史,几乎各个民族在其法制发展的早期都有神判法的特点。只要辨析一下中国“法”字的起源,便可以从中找到神判的影子。我国古代即有神兽断狱的传说,皋陶断狱,在悬疑不决时便会牵出一只似鹿非鹿,似羊非羊的神兽,一说为獬豸,其触有罪者,无罪则不触。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在案件扑朔迷离,无法判断时,诉渚神灵便成了无奈的选择。因为古人确信,神灵是全知全能、明察秋毫的,清官的出现正好迎合了人们的这一心理。于是在民间大众的一次次虚构美化中,清官以其全知全能的如电神目,一次次辨冤绳奸,终于都各归神位,享受人间蒸尝,俯察善恶忠奸。

包拯知开封府时,京师就有彦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民间传说包公逝后被封为职管阴曹地府的阎罗王。海瑞则“抚吴甫半岁,小民闻当去,号泣当道,家绘像祀之(《明史·海瑞传》)”。当对一个人或一类人崇拜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时,只有将其捧上神坛,这便是中国人的传统。这种迷信寄托着普通民众对理想司法状况和清明政治的向往,使得清官司法具有制度文化上的意义,体现了传统社会老百姓的深层法律意识和价值判断。

但是,人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清官断狱同样和常人一样,同样需要察颜阅色,搜集证据,必要时同样会用刑,不过老百姓的幻想是清官用刑只是针对恶人。在案件实在无头绪时有的清官也要使诈甚至装神弄鬼。从古至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人们喋喋不休谈论的话题。中国古代的律法也严格规定司法官员要严格按照律文定罪量刑,否则要受罚,如唐律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唐律疏议·断狱》)。但是在传统的礼治社会里,法与礼的冲突无处不在,“一断于法”有时并不能保障公正。很多时候都要巧妙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对清官的要求并不仅仅是执法如山,还要执法顺情,否则不足以扬王道,服人心。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时,便得全部依据道德精神评判,也就是儒家伦常作为评判标准。如著名的“海瑞准则”:“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1]清官司法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人治与法治理念碰撞与结合的产物,期盼全能全知的清官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本身就是一种贤人政治。

3.清官崇拜反映了传统帝制社会后期法律监督制度的衰落

北宋以降,传统社会开始进入政治体制衰败时期。一方面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加强,程朱理学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商品经济日益繁荣,进一步瓦解着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的变化,宋元以后的法制状况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日益独裁的皇权公然践踏法律,整个国家机器腐朽蜕化,各级官吏徇私舞弊、贪墨坏法,普通百姓饱受蹂躏。元明清三朝实行的低俸制更促使大僚贪污以饱私,小吏舞弊以救穷。清官在这时候的出现完全迎合了人们改变黑暗现实的期盼,于是激浊扬清,澄澈海内,涤荡乾坤的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到了清官的肩上。

我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纪监察。自秦汉设立御史台监察百僚以来,历代相袭,直至明清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逐步实行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这种颇具特色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御史监察制度两千年来对刷新吏治,严肃法纪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前所述,随着封建社会后期皇权的日益专制化,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的“风宪衙门”的各级御史极少有针砭时政、犯颜强谏、弹劾权奸的行为,大多曲意逢迎、阿谀上意,甚至收受贿赂,替人张目,沦为党争中互相攻讦的工具。在这种“天下乌鸦一般黑”的世道,清官的清廉自厉、刚直不阿、宁折不弯、凛凛正气和独立特行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天日犹能现,乾坤犹可清,清官的一生最精彩和“张扬”的部分也正在于此。几乎绝大多数清官的人生履历中都有担任监察官员的经历,好像封建朝廷也有意发挥其矫正世风的作用。包拯曾任监察御史、御史中丞,海瑞曾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康熙朝有“天下第一廉史”之称的于成龙也曾任地方按察使和巡抚。即使不在其位,由于其“愤世嫉俗”的个性,也能行犯众讳之事,言常人所不敢言之语。当然在宋元以后为便于皇帝集权、驾驭臣工,一系列制度的设计使得各级官吏上下之间,同级之间都处于互相监督的状态,从而又都具有了纠察的职能。

欲正世风,己必先正。清官对自己的苛刻足令世人无可挑剔,这也是其为老百姓所崇敬的重要原因。包拯“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尝曰:‘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宋史·包拯传》)。海瑞“卒时,佥都御史王用汲入视,葛帏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明史·海瑞传》)。于成龙则“自奉简陋,日惟以粗粝蔬食自给……卒时,将军、都统及僚吏入视,惟笥中绨袍一袭、床头盐豉数器而已”(《清史稿·于成龙传》)。清官们之所以如出一辙地和自己过意不去,或许本性使然,或许非如此标榜何能有资格砥砺士行,清肃风化。清官以严肃法纪,纠贪劾暴为己任,其名的确在他们的时代如巨星般闪耀。“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宋史稿·包拯传》)。海瑞连皇帝都敢斥责,贪官污吏何足道哉!其巡抚应天十府时“属吏惮其威,墨者多白免去。有势家殊丹其门,闻瑞至,黝之。中人监织造者,为减舆从”(《清史稿·海瑞传》)。

清官监察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明显的社会效应,乃是因为世风日下。但令人无奈的是,在他们将自己无情地压榨成为一块块顽石的时候,其作用只不过是在昏暗污浊的深潭里暂时激起千层浪,但转眼就会被淹没,终究不能成为阻挡浩荡浊流的中流砥柱。在更漫长的看不到清官的年代里,普通百姓的这种崇拜和期待则更加强烈。善良的百姓总是怀着对“清官”的幻想期待新任官吏实行德政,而一旦他们显露贪虐昏庸的恶迹,就又怀着同样的幻想期待职位更高、权力更大的官僚惩治贪官,并且再一次热切地期待着新任的“清官”临政,如此往复,世代无穷。

三、清官崇拜的现代反思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每个民族的传统总是不能被人为割裂的,尤其是在五千年来文化一脉相承的中国。我们当今的现实是生活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但又无时无刻不在传统里。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百余年来的西学东渐中被一再否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呈现出了亘古未有的变化。当逐渐实现安居乐业的我们静下心来审视自我,观察周围的时候,我们发现其实传统一直和我们如影随形,从未分开。不知何时,清官戏又在神州大地风靡开来。当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公民们用惊人的影视制作成本一次次地塑造自己的先人们曾经万分崇拜的明星时,当依然为生活而奔波的普通人们在茶余饭后不时地看到荧屏里令人称奇的平冤昭雪、大快人心的惩贪除暴时,传统与现实就实现了时空对接。以古鉴今从来都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人们对某种历史现象的钟情恰恰说明了现代社会中的某些方面与历史有相似之处[2]。

众所周知,现代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前行,而传统中国则在礼法结合的人治社会里荏苒千年。不可否认的是,在迈向大同世界的漫漫征途上,几乎所有社会中的多数人都会有或大或小、这样那样的不平甚至愤慨。当我们在现代社会里依然看到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贪赃枉法、渎职侵权、司法不公、有理难辨、有冤难伸、告状无门时,是否又会渴望现代清官的横空出世呢?当前社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人们之所以屡屡越级上访,不正是渴望为其做主的青天的出现吗?但正如前文一再揭示的那样,清官崇拜只是我们的先人们一次次吹起的理想的泡沫。在经过历史证明我们不可能再抱有幻想的时候,只有诉诸于现代社会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创新。现代法治社会也应该比古代中国更有能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

由于目前的现实状况是法律至上的意识还没有在普通中国人心目中完全树立起来,有法不依,违法难究,司法不公等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中国传统的清官崇拜情结便影响着当代社会矛盾解决的方式。因为上级领导的及时批示远比姗姗来迟的法院判决更有效力,往来奔劳的上访群众便把权利的实现和正义的伸张寄托在贤明的领导人和好干部身上。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重要的判断标准,也是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所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如何及时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如何顺利迅速地解决矛盾纠纷,我们不应再求助于清官,而应求助于制度。法治社会强调的是用法律解决问题,便首先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遇到矛盾冲突时,应运用正常的法律程序,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要通过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诉讼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逐渐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治与法治的优劣之争早已成为定论,但要将依法治国宏大国策中的各种理想指标完全实现仍需要艰苦卓绝的努力。在人民内部矛盾依然突出的今天,我们其实应该有信心期望我们不再渴望清官,因为那样正好证明我们的治理模式更合理了,解决矛盾的方法更有效了,离和谐社会的目标越来越近了。

传统总是值得深刻反思的,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躁动不安,改革纵深推进中的矛盾重重,人祸天灾的始料难及,恶性事件的屡屡出现,建设法治的漫长艰辛和当前状况的远不尽人意使我们不得不再向传统寻经问道,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等指导理念的提出无不是考察中国实际而又汲取传统智慧的结晶。反思传统是为了思索当今和未来,对中国传统司法中清官崇拜现象的反思也是为了能够间接地为当代的法治实践提供借鉴。

收稿日期: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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