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弗赖堡学派研究--兼论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德国弗赖堡学派研究--兼论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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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堡学派(The Freiburg School )是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一个重要分支。因其主要成员在德国弗莱堡大学任教而得此名。瓦尔特·欧根(Walter Eucken,1891—1950年)是该学派的领袖人物; 此外还有法学家弗兰茨·贝姆(Franz Bohm,1875—1977年),经济法学家汉斯·格罗斯曼·道艾尔特(Hans Grossman—Doerth,1894—1944年)等。 该学派的发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它萌芽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形成于1933—1945年的纳粹统治时期,1945年以后进入成熟发展时期,其标志是提出了走“第三条道路”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一度创造了德国的经济奇迹,被称为“德国模式”或德国形态的混合经济模式。对弗莱堡学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开拓思路和认真思考及解决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弗莱堡学派的理论核心:“奥尔多”

弗莱堡学派又称之为“奥尔多学派”或“奥尔多自由主义学派”。因为弗莱堡学派所构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奥尔多”这块基石之上的。“奥尔多”是拉丁文“Ordo”的译音,原意为“秩序”。欧根把“奥尔多”或“经济的秩序”理解为“合乎人和事物的本质的秩序。”这种经济的秩序是一种“赋予新的工业化经济一个有运行能力的、合乎人的尊严、持久的秩序。”这种秩序是规范性的,是值得人们去争取的。

弗莱堡学派把经济秩序看成经济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欧根说:“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经济计划和每个经济活动总是产生于某种“经济秩序”的范围之内,并且只有在这个当下的秩序的范围内才有意义。经济过程总是并且到处是在历史上既定的经济秩序中运行的。这些历史上既定的、实际的秩序可能是坏的;但是没有秩序,一个经济就根本不能运行。”(注:欧根:《国民经济学基础》,61~62页。转引自左大培:《弗莱堡经济学派研究》,107~108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因此经济秩序的概念自然成了欧根经济理论的出发点。然而历史上具体的经济秩序是经常变化的,在各个时期中通常又并存着多种经济秩序的形式,纷繁而杂乱。面对着杂乱无章的众多经济秩序形式,欧根使用了一种抽象方法,逐个提炼个别的经济事实的不同方面,从而得出了经济秩序的各种纯粹形式即“理想类型”。这种“理想类型”分为两大类:集中领导的经济和交换经济。集中领导的经济是由一个中央计划控制整个社会的经济过程。交换经济则是由多个个别经济各自制定的计划来共同控制社会的经济过程,每个只控制社会经济过程的一部分。具体的经济秩序都由这两类纯粹的“理想类型”组合而成。每个组合方式的不同就造成了具体的经济形式的多样性。

无庸置疑,这显然是一种感性具体通过抽象上升到思维中具体的科学抽象方法。这一先进的研究方法使欧根得以把当时流行的两种经济方法,即脱离现实的奥国边际分析方法和只顾埋头史料罗列的德国历史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创立了他的“形态学”即各种纯粹经济形式组成的体系,从而为弗莱堡学派奠定了理论分析的基础,为弗莱堡学派利用边际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开辟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弗莱堡学派正是在利用边际主义的经济理论分析工具,对历史上不同经济秩序形式的分析比较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追求的目标“奥尔多”,即规范性的、“经济的秩序”。同样以此为基础,在当时自由经营与国家干预的激烈争论中提出了一种“第三条道路”的解决办法,表达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主张。

在解释经济秩序时,欧根严格区分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两个方面:经济过程和经济秩序。经济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经济秩序之下进行的。社会经济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归根到底是解决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在不同的经济秩序之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也不同。经济秩序也就是控制经济的方式,经济秩序的任务是每天协调和支配所有的资源,以便最好地克服稀缺性。在区分经济秩序和经济过程的基础上,欧根对已往的经济政策进行了分析批判。

欧根把工业时代分为两个时期,每个时期都有自己的经济政策。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即20世纪初之前,是自由放任政策,而后是以国家干预为中心和各种“经济实验的政策”。自由放任政策的特点是把确立经济秩序形式和整个经济过程都交给私人去进行。“经济实验政策”的特点在于,不再听任私人决定经济过程和经济秩序,而是让国家不同程度地来决定经济过程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经济实验的政策又分为两大类:一是集中领导经济过程的政策,指国家既决定经济秩序,又决定经济过程的政策:二是中间道路的经济政策,这种政策以多种面目出现,但都是力图在集中领导经济过程的政策和自由放任的政策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把这两个极端结合起来达到某种折衷。在欧根看来,上述所有这些经济政策都是失败的。

首先,对于自由放任政策,欧根认为自由放任政策有一个错误的观念,即对自然秩序和自然力量的迷信。这种观念认为只要存在着个人自由,又保证了法律原则的贯彻,社会各种自发力量就会自下而上地,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适当的经济秩序。欧根认为这种观念是极端错误的。他认为在国家只确定保证个人自由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不负责确立经济秩序的条件下,自由经营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组织常常用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使别人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来破坏别人的营业自由。另一方面,这种政策忽视了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的一面。例如。在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下(欧根称之为第三种货币体系),银行从个别利益出发决定信贷,在物价上升时,经济繁荣,进一步扩张信贷是符合银行的个别利益的,但所带来的严重通货膨胀并不符合整体利益。因而,自由放任的结果并不能产生一种适当的保证个人自由的经济秩序,而且极易走向自己的反面即集中领导经济而自生自灭,同时国家也就没有完成法治国家的任务,个人自由不复存在。由此看来,自由放任是一种不稳定的交换经济。但是自由放任的交换经济还是有优点的,若能真正保证个人主义的自由经营,生产者追求最大利润,消费者追求最大效用,这种对个别利益的追求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使整体利益最大化,因而是有效率的。

其次,对于集中领导经济过程政策,欧根认为,这种高度集中的领导经济由于它控制了经济秩序,因而可以稳定地存在。另一方面,由于一个中央计划机构控制了具体的生产、消费经济过程,供求双方无法根据边际效用和边际成本原则进行决策,因而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是无效率的,同时这种经济与政治、思想的民主自由是不相容的。

最后,对于中间道路的政策,欧根把它们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部分集中领导经济过程的政策,这种政策主张集中控制煤、铁、电力等基础工业,而让个别经济独立自由地经营机器制造、纺织等加工工业和其他行业。欧根认为这种政策的错误在于忽视了经济过程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认为这种经济将最终导向集中领导经济。第二类是划分等级秩序政策,这种政策主张把每个行业都组织成一个自我管理的团体,形成一种职业等级秩序。欧根认为这种行业团体会把市场封闭起来形成垄断,垄断权力的扩张最终也将导致集中领导经济。第三类是凯恩思主义的充分就业政策,弗莱堡学派认为,重视充分就业问题是有道理的,但充分就业并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应是资源最优配置。国家干预的充分就业政策,往往扭曲了价格体系度量经济上稀缺性的功能,从而丧失效率,并可能引发其他困难,最终同样走上集中领导经济的道路。

从上面的批判分析可以看出,自由放任的经济有效率,有个人自由,但不稳定,并不能保证永久的个人自由和效率;集中领导经济稳定,但既没有个人自由,又没有效率;而中间道路的经济又都有趋向集中领导经济的趋势。那么有没有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形式来保证永久的个人自由和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率呢?以欧根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的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奥尔多”,即一种规范的、值得追求的“经济秩序”。这种经济秩序的形式就是“完全竞争的秩序”。“完全竞争的秩序”与自由放任不同,在这里个人没有任意规定竞争规则或经济秩序形式的权力。这种秩序是由国家的秩序政策规定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种秩序,并负起监督维护这种秩序的责任。但国家并不干预具体的经济过程,因而又区别于集中领导经济。简单地说,这种模式就是国家确立并维护完全竞争的经济秩序,市场自由调节经济的具体过程。这种模式把完全竞争、自由主义、最大福利及国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成为弗莱堡学派追求的理想模式。由于这一模式明确界定了自由经营与国家干预的清楚界限,在当时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激烈的自由经营与国家干预的斗争中找出了一个独特的解决办法,因而被誉为具有德意志民族色彩的“第三条道路”。由于这一模式主张以自由竞争为主,国家干预为辅,所以属于新自由主义学派。这一模式在本质上也就是二战后创造了原联邦德国经济奇迹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二、关于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划分的争论

“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最早是由阿·米勒·阿尔马克在1946 —1948年间的一系列论文中提出的,他说:“社会市场经济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经济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自由的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注:米勒·阿尔玛克:《社会市场经济》,载《社会科学简明辞典》,德文版,390页,斯图加特,1956。) 罗勃凯解释说,自由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必须要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和法律作保障。自由放任经济好比“野生植物”,没有任何约束地自由生长,而社会市场经济好比“人工培育的植物”,有一定的规则。总之,概括起来讲,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指在国家和法律保证下实现完全自由竞争,以达到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稳定的经济秩序。这种完全竞争的经济秩序也就是欧根所说的“奥尔多”。他们在“市场经济”之前冠以“社会”一词的用意在于,一方面是为了说明这种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必须有国家的监督和有限干预;另一方面强调这种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社会机能,它与社会公平、正义、进步等目标联系在一起。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私有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混合物。这种经济模式由于基本实行市场经济而被看成是“自由的”,因为:(1 )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和有物质利益的刺激;(2)由市场调控生产;(3)存在着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这一经济模式由于国家采取校正措施而被看成是“社会的”,因为:(1)通过集中调控保护竞争机制;(2)通过征收累进的收入税、财产税以及国家的再分配措施,来调整基本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3)构建由国家资助的老人、 病人和失业者等等的社会保障系统。

国内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从西德到统一后的德国一直在实施弗莱堡学派所倡导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和模式。其中1948—1966年为创建经济奇迹的第一阶段,国家干预有限。第二阶段(1967—1982年)加强了国家干预力度。1982年开始的第三阶段又出现向第一阶段的复归,即“不要更多的国家干预而要更多的市场经济”。我们称之为“老三阶段分期法”。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学术界近年来提出一种观点:现行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离开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相距尚远,不仅存在着现实经济制度与这种经济模式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朝着这种模式的对立面的方向转化。格拉纳多斯(Gilberto Granados)和古尔克斯蒂斯(Erik Gurgsdies)在《经济学的学习手册和工作手册》(1990年)一书中,详细分析了这种转化的五种表现:一是从生产决策分散化向集中化的转化;二是企业相互间的竞争向协作关系的转化;三是市场竞争价格向指令性价格的转化;四是分等级的物质效率刺激向分等级的非物质效率刺激的转化;五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转化。与此相适应,还提出了一种新的三阶段分期法,即社会市场经济政策时期(1948 —1966年),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时期(1967—1982年), 供给主导型经济政策时期(1982年至今)。

由此看来,两派都把德国在第一阶段创造的“经济奇迹”视为执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产物。1952—1960年,前联邦德国GNP 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4%;1960年,失业率为0.6%,基本实现充分就业。不同点在于,老三阶段论者把第二、三阶段执行的经济政策视为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继续和完善。新三阶段论者则认为第二阶段是一个独立的以“总体调节”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时期,而不是“全面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也不是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的“合流”。德语Globalsteuerung 一词应译为“总体调节”而不能译为“全面调节”。总体调节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流量的干预,全面调节是指对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直接干预。这种新观点认为,一度创造了经济起飞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失灵之后,才代之以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因而第二阶段决不是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发展的新阶段。其理由在于:存在着政策转向的深厚的物质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次严重的1966—1967年经济危机动摇了对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信任,也导致崇尚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哈德政府的倒台,从而促成新政府经济政策的转向。这次危机称为“艾哈德危机”,也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产生危机从而失灵的标志。

其次,新上台的社会民主党(与基督教民主党联合执政)的经济政策纲领具有区别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典型的凯恩斯主义色彩:即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其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的总体调节,这种国民经济总体需求的调节,目的在于克服总需求不足导致的经济危机,刺激总需求,从而重新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一般被视为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重点的财政政策,也是总体调节政策纲领的重点。1967 年联邦议会修改《基本法》关于财政制度的109条款。原条款规定联邦财政必须实现年度收支平稳,量入为出和略有结余的健全财政原则;现在却推行逆周期性经济政策。凯恩斯式的赤字财政在宪法上得到了保证。

同年又颁布授权国家干预经济过程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即《稳定法》。这个被称为第二个《基本法》的法令,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联邦与各州在执行经济政策及财政政策措施时,必须满足国民经济总体平衡的需要。这些措施的实施,应该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和稳定地增长的同时,促进物价稳定、高就业水平以及对外经济平衡”。《稳定法》(共33条)中共有24个条款涉及到财政政策。同时,联邦政府还制定一般为五年的财政计划,以此作为议会和经济界的导向性数据。

卡尔·席勒(Karl Schiller), 先后任汉堡大学国民经济学教授和社会民主党新政府的经济部长及财政部长,也是总体调节的凯恩斯经济政策的设计师和实践家。他的经济思想虽然还刻有弗莱堡学派的烙印,但却是一个坚定的凯恩斯主义者。他主张通过刺激国民经济的总体需求(而不是影响厂商的供给)来克服危机和波动,从而实现经济政策四大目标(币值稳定,高就业水平,适度的稳定的经济增长及对外经济的平衡),即“魔方四角”。他在《以计划与竞争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充分就业》(1953年)一文中,强调国民经济的计划与私人经济的竞争原则的溶合。1967年的《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总体调节》一书,进一步提出微观关系自我控制原则与宏观关系总体调节的结合的思想,必须将“弗莱堡学派的竞争信念(即“社会市场经济”)与凯恩斯主义调节有效需求的使命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总体调节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根本性的宏观经济决策要通过国家的经济政策与财政政策来执行,而微观经济的决策则让位于市场与私有经济的竞争。”(注:卡尔·席勒:《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总体调节》,德文版,49页,波恩,1967。)并强调“将总体调节(建筑在全局性计划的基础上)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经济稳定的前提条件。在既定的情况下,它也是挽救市场经济的出路。”(注:卡尔·席勒:《以市场经济的总体调节保证物价稳定》,德文版,20~21页,图宾根,1966。)采纳了席勒思想的社会民主党行动纲领也明确规定了总体调节经济政策的准则:“国家的任务在于:通过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平缓经济的周期波动,以便从社会性的经济政策的意义上来影响市场。”(注:邦巴赫等:《凯恩斯主义》,德文版,第4卷,113页,柏林,1983。)

这种“总体调节”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使前联邦德国很快克服了1966—1967年经济危机,重新走上繁荣之路。1969年又重新恢复到50年代经济奇迹时期的水平。失业率降到0.8%,大体接近充分就业,GNP增长率高达7.5%,物价上涨幅度低于2%。

这种德国式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虽然促进德国经济的复兴和繁荣,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经济波动的特征。1967 —1975年第一个经济波动周期,1975—1982年为第二个经济波动周期。 联邦德国政府为此抛出了一系列促进投资和需求的措施。其中包括《促进建筑投资与其他投资纲领》(1975年)、《未来投资纲领》(1977年)、《加强需求、改善经济增长的决议》(1977—1978年)、《1981年税务减免法》(1980年)和《关于1982年联邦财政法及1981—1985年财政计划的决议》(1981年)。

可是,德国总体调节型的凯恩斯主义的衰败是不可避免的。其症状一是滞胀。1980年的GNP增长率仅1%,通胀率上升为5.5%, 私人投资需求从1980年的2827.1亿马克跌至1982年的2593.9亿马克。二是财政支出膨胀。公共债务比重从1980年的31.3%上升到1983年的40.1%。利息支出相应地从293.5亿马克跃至511.4亿马克。再加上石油危机的冲击,实施15年(1967—1982年)之久的,力图以总体调节需求来平缓国民经济波动的德国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最终宣告终结。这就是以刺激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政策让位于下一阶段的供给主导型经济政策的原因。第三阶段的特点主流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归。

严格地讲,第三阶段的下限应该是1990年。由于1990年10月3 日实现了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的合并,统一的德国更需要国家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德国政府制定了东部复兴计划,并设定了德国统一基金,用以恢复和振兴陷于困境的原民主德国经济。因此,应该说1991年起进入了第四阶段。凯恩斯主义也许在这一阶段有所作为,东山再起。

综上所述,这两派的争论的实质不是简单地对经济自由主义抑或国家干预主义的否定或肯定,而是这两者结合的方式、程度、范围和具体政策模式的差异,也是这一阶段“多国家,少市场”而另一阶段又转入“多市场,少国家”的置换。联邦德国在50、60年代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或“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是尽可能地主要让市场自行调节全国的经济活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由政府进行必要和有限的干预,这叫“少国家,多市场”;70年代实行总体调节需求的凯恩斯主义模式,这叫“多国家,少市场”,80年代又转向经济自由主义更为浓厚的供给主导型经济政策,90年代又有可能转向国家干预主义。

其次,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在特定条件下都一一奏效,又在特定条件下一一失灵。可见,不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执行单一的经济政策。

再次,经验证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非经济波动时期较为有效,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在经济波动或危机时期有一定成效。

这些对于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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