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客观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1)01-0009-06
传统哲学是依照实体化、客体化的思路来理解哲学问题的,在其中,以主体为尺度的价值现象很难得到合理的阐释。根据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提出的研究视角和思路,即不能只是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事物、现实、事实等,而要从主体(人)、从人的实践方面去理解,我们才可能获得对价值问题的新的合理的理解。
一 价值的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和特点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它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是以主体为尺度的。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理解价值的这种主体性或相对性,是我们把握价值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
价值是属人的范畴,没有人,更准确地说,没有进入社会实践及认识活动中的人——主体,世界不过是一团按照某种规律运行的自然之物,是无所谓意义、无所谓价值的。也许有人会争辩说,阳光之于植物的价值不是一目了然么?其实,没有人的存在,没有阳光、植物与人的关系(例如阳光、植物与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哪里谈得上阳光之于植物的价值呢?可见,即便说阳光于植物有价值,实际上不过是说阳光之于植物的作用对于一定的人有价值。
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的一种关系,价值的主体性首先从主体、人的本性、结构中表现出来。当然,主体、人的本性、结构是十分复杂的,我们不妨从主体需要、目的、能力等对价值的制约作用加以分析。
(一)价值与需要 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即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作为人之目的与生活目的的展开;它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会产生相应的需要。需要常常以一些主观的目的、欲望、情绪等观念形式表现出来,充分体现着主体的本性和特点。而价值,正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状况或刻画。
当然,不容否认,“需要”又是一个带有明显心理学色彩的范畴,有人甚至简单地把需要等同于欲望、“想要”。实际上,需要与欲望或“想要”虽然紧密联系,但并不相同或相等。尽管不同人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条件下的需要,常常各不相同,但人的需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需要,任何需要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程度、物质生产基础和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一个人产生什么需要、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什么能满足其需要、什么不能满足其需要,这往往是由自然与社会存在具体的历史所决定的。有的人忙忙碌碌苦苦奋斗一辈子,到头来却“追悔莫及”,发现自己追求的并不是自己需要的,可见在人一生中,主观的欲望、“想要”与真正的需要有时是脱节的。这也就说明了,以需要来刻画的价值虽然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其主体性还是有其客观难度的。
(二)价值与目的 价值是具有本体论意味的客观存在,有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之分。而“需要”无论在哪一层面上,似乎主要与手段价值相关;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带有一种工具性、手段性意味。即便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对人的精神价值的某种满足,都可说是从手段的角度描述的。尽管目的与手段的区分是相对的,但需要本身并不等于目的。况且价值这一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是与人自身、与“人是目的”、与人的生活目的等密不可分的。
人是目的。人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存在对人与人类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甚至是最高的价值。无论是胚胎状态的婴儿、残疾人乃至植物人,都应视为对人类有意义的生命存在。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人的一切价值之源。因此,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正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展开。
(三)价值与能力 “能力”是与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一个范畴。能力的涵盖面也极广,它包括许多方面,具有许多层次,在每一方面、层次上都存在明显的程度区分。在理解价值概念时,也许是由于我们过去偏爱关心大写的“人”、抽象的“人”,因而比较能体现人的主体性的“能力”范畴尽管非常重要,但却常常被忽视了,或只是抽象地考察了大写的“人”、抽象的“人”的能力,即人类的能力。这一点,对于理解价值概念明显地是一个思想或观念上的障碍。实际上,人的需要与其能力密切相关,人的需要意识的觉醒、自我需要与客体性质之关系的建立以及其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能力所决定的。可是,在探讨价值时,人们常常无视具体主体的能力,而抽象地、泛泛地谈论人或物的价值,从而使价值事实上成了抽象的价值。
一般而言,缺乏一定的能力常常就不可能产生相应需要。例如,缺乏审美能力的人就不会产生欣赏交响乐、欣赏大自然(旅游)之美的需要;不懂得足球、网球的游戏规则,也可能就不会对足球或网球运动感兴趣。马克思曾经这样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1]人的本质力量不能达到或还未达到的那些外在世界并不是对象性客体。音乐、景色和矿物的美,对于没有音乐感的人,对于忧心忡忡的穷人和一心求利、兴趣单一、没有审美情趣的贩卖矿物的商人都分别不是客体(人相应地不是主体)。可见,只有在人的活动中,与人的本质力量相适应的、人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才能与人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离开了人的本质力量、离开了能力范畴,我们是既不可能说明对象,也不可能说明价值的。
更进一步,能力是沟通主体的需要以及需要对象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能力,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之间就不可能建立必要的桥梁;只有具备一定的主体能力,需要才能真正得到满足。当然,人的能力并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在客观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是受客观条件所制约的。“实践出真知,斗争长才干”,这话尽管有些“左”的时代的色彩,但还是有一定合理之处的。
与价值相关或对价值具有决定意味的主体因素还有许多,它们一起构成价值主体性的基础和前提。在主体、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这些主体因素通过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使呈现出来的现实价值关系表现出如下一些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个体性:价值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即价值“因人而异”。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关系。由于主体所处的时代、位置等不同,或者由于主体结构、需要或能力不同,同一对象往往可能与之建立不同的价值关系,从而对之具有不同的价值。这在现实社会中是一个十分普通的事实。例如,花香对于鼻炎患者或嗅觉敏锐者、悦耳的旋律对于聋子或正常人、相对论之美对于物理学家或科盲,等等,都可能建立不同的价值关系,从而具有不同的价值。
多维性:对于每一主体来说,具有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是多样的、多重的。由于任何一位主体自身都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因而客体对同一主体常常建立具体的、复杂的价值关系,或者说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个人作为物质的存在,他有许多物质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满足这些需要就有各种物质价值,如满足人的生理需求、物质享受、安全保障、经济利益、生态条件等方面的价值;作为精神生活和意识特征的社会个体,他有许多精神的需要,如理智发展的需要、情感体验的需要、审美的需要,等等,从而也就有满足这些需要的各种精神价值。就拿一块简单的石头来说,这块石头由于其各个方面的功能,从而对于同一个人就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满足人们修桥建路方面需要的价值,危急时作为武器的价值,满足人们艺术审美方面需要的价值,等等。
时效性:客体的价值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客体对于同一主体或主体方面来说,有无价值或有什么样的价值,不会因客体本身未变而保持不变,而是随着主体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同一个面包,一个人饱时它价值不大,但一个人饥饿时却可用来救命;战马曾经在古代战争中发挥过巨大作用,但在现代战争中的价值已经微不足道了。一般来说,价值的这种时效性、动态性,是随着主体需要和能力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且总体上是趋向于未来的。
二 价值的客观性
价值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具有强烈的主体性特征;但价值却又不是纯粹主观的,它具有客观性。并且,是否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价值问题上的分水岭。在唯心主义者看来,价值只是在人们的评价中才产生和存在,而评价归根到底又不过是人的主观欲望、兴趣、情绪、情感、态度、意志等等的表达或宣泄,从而否定价值的客观存在。例如,培里认为价值是欲望、兴趣的函数;艾耶尔、史蒂文森等说,价值陈述是既不真也不假的情绪、态度的表达,是不可能加以证实的;赫尔则坚持,价值不过是一种具有命令意味的规定;等等。虽然这些观点从强调价值的主体性方面说,不无启迪意义,但都是片面的。
首先,尽管价值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它不表示在主体、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独立存在物;价值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价值”这种属性,不能把价值理解为任何存在物的固有属性;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客体的存在、性质等与主体的目的、需要、能力等之间的一种关系;但是,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不仅与人、主体相关,而且与对象、客体的存在、性质、功能等相关。任何具体的价值都存在于具体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之中,没有对象、客体的存在、性质、功能等,同样无所谓价值。马克思指出:“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种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2]一种事物是否对人具有价值,不是单纯由人(主体)所主观决定的,同时也取决于该物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成分或属性。——当然,对此我们也不能走得过远,像旧唯物主义者那样,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及其属性,或者认为客体是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源泉”。
其次,在实践活动中与客体建立关系的人、主体的某些因素,如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与状况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发展所制约,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主体、人在和存在、客体打交道的过程中,面对存在、客体的各种规定性、可能性,拓展、开发出自己的哪方面需要,突出自己的哪些需要,这是由人的社会历史活动具体地、历史地确定的,特别是由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本质力量,其中最根本的是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在人类历史上,在不同地域,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规律:高纬度地区气温低、降雪多,人们普遍喜爱冰雪运动;草原上的游牧民族则对马情有独钟,骑马、赛马是其所热爱的活动。而且,人的需要是具体的、复杂的,它不但表现为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统一,而且还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表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随着时代和人们的社会实践的发展,一些旧的需要满足了、消失了,一些新的需要又产生了,还有一些需要变得复杂化了,或具有了新的形式。一般来说,人的需要总是朝着越来越丰富、生动、高级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社会实践发展、特别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所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不能脱离人们的社会实践空洞地谈论人的需要,更不能抽象地用“需要”去解释历史;相反,只有用物质生产及其发展才能对人的需要做出正确解释。
人的需要的客观性,从而价值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是社会历史意义上的客观性。无论是人的生理的还是心理的需要,也无论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需要,都在根本上与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与人的社会实践及在这种社会实践中的发展相联系,都有着它自身不依赖于人和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也正由于需要作为人的本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动态发展的规律性,那么以需要来界定价值,就不能以此为由说价值的主体性是主观的,相反,由需要的客观性,还可论证价值主体性的客观实在性。
再次,更进一步,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即“价值事实”。所谓价值事实,就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现实,又是客观的事实,所以叫‘价值事实’。”[3]狭义的事实或客体性事实与价值事实各自构成实践、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之间全面关系的两个基本侧面的客观内容。狭义的事实是指主客体关系中,体现“客体的尺度”、“物的尺度”的,作为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的客观存在状态,它突出的是主体趋向客体、逼近客体。而价值事实是指一定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存在、属性与运动与主体的目的、尺度、需要等是否一致、是否适合、是否接近等关系,它既不是单纯指客体及其状况,也不是单纯指主体及其状况,不是指其中任何一方的本然状态,而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客观关系。它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是通过主体本身的目的、需要和能力而表现出来的、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体现着客体向主体“展开”、“服务”的特征,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说客体性事实表征的是外部世界的现实状况、“实然状态”,那么,价值事实由于反映包含创造性、超越性为特征的主体尺度,因而价值事实含有一定超现实、理想化意味,表征着世界的“应然状态”,并且具体价值事实的这种超现实的理想、应然意味,是同具体主体之主体尺度如需要与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
但价值事实归根到底也是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不同于客体性事实、自然存在的客观性,即所谓“主体的客观性”。也许有人会觉得理解价值也是一种事实、价值具有“主体的客观性”有困难。但是,只要我们从辩证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思维方式去理解与把握它,不把价值仅仅视为主体的情感、态度、欲望、兴趣等主观精神现象;不否认人、社会等作为主体的客观存在性,不否认主体的需要、能力等作为人的本质和本性是受客观历史条件制约与影响的,有着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从而按照主客体之间这种关系本身的客观存在性去理解它,那么,价值事实之为事实,价值事实的客观性,就是可以为人所把握、所理解的。——目前来看,这种把握与理解的困难很大,异议颇多,因为长期以来,不少人一直习惯于按照某种非辩证、非实践唯物主义的方式去思考,习惯于把主体等同于主观,把主观又等同于精神性观念性,特别是主观随意性,于是涉及到主体性问题,特别是反映主体尺度的价值便被划出了客观性的阵营,有人甚至为之贴上了唯心主义的标签。对价值的如此理解,也是我国价值论研究迟迟不能走上正轨,并常常在一些假问题上纠缠不清的原因之一。
总之,价值的客观性有其绝对性的一面。一个事物、对象对主体是否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有正价值还是负价值,它并不是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的,不是主体“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而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必然性。诸如敌对势力,我们可以说它是“纸老虎”、“银枪洋蜡头”,可以藐视它,可以“视而不见”,也可以或可能没有意识到它对于我们的存在,但它的客观存在及对于我们的价值(主要是负价值)却是基本确定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正是由于有人对一定价值之客观存在、大小、正负认识不清,才有人“不知好歹”,才有人“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才有人事后“追悔莫及”,才有人对某些事情至死也不明白。
三 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根据以上概略的考察、分析,我们知道,价值是以主体(人)尺度为尺度的,依主体(人)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鲜明的“人性”、主体性。人们在价值问题上的许多误解、分歧,都是由于不承认或不理解价值的这种主体性而产生的。但同时,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并不等于认为它是主观的,并不能与价值主观论相混淆,并不意味着否定价值的客观性。
当然,与价值的主体性相比较,价值的客观性并不是价值最关键的特性。在指出价值的客观性的同时,价值的主体性则进一步指出,在价值这种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之中,人是物趋向的中心。没有人、没有人的创造性活动,事物、对象(包括人自身)就不会实现对于人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只有从人的角度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作为主体的人有许多层次和各种各样的类型,如人类、民族、阶级、集体、个人等,并且,这每一个层次上的人(主体)都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因而客体对于他们的价值也表现出各自的独特内容: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或社会历史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本民族的特点,以集体为主体的价值具有群体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或狭义的个性,等等。
也正是因为价值所具有的这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一切以时间条件为转移”的特性,所以人们常常“自然地”得出价值多样化、相对性的结论。也就是说,在相同的客体面前,不同的主体与客体结成实际上不同的价值关系。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种不同的价值,它们之间不能完全重合和相互代替。前述价值的个体性、多维性、动态性,以及实际存在着的价值的民族性、阶级性、地域性、时代性,等等,都是这种价值多样化、相对性的表现。
现实中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现象,来自社会中具体主体的多样化、多层次性和人们现实利益、需要的差别与对立。当人们的社会存在、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等存在着差别和对立的时候,同一客体往往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意义。例如,真理本身并无阶级性,但真理对不同阶级的价值却具有阶级性。揭示这一点,对于破除我们过去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单一价值体系、单一价值追求,如什么事都只算政治帐、道德帐,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而且,对于理解目前世界上现实存在的文化多样性,避免无谓的价值冲突,认同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们学会和睦相处,同时揭露形形色色的文化霸权主义,如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之类,也不无现实意义。
可是,强调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是否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天下无公理”之类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情形呢?或者说,是否可以走向一个极端,即绝对排斥价值一元论、绝对性呢?
我们以为,价值的主体性是现实生活中价值多样化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虽然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多样的、相对的,但在每一主体和统一的最高主体(如人类)那里却是一元的,并具有某种绝对性。在人类尚存在着种种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上的差别和对立,甚至存在着根本利益激烈冲突的时代,正是这些主体性的差别决定了价值标准和价值关系的多样化。过去,由于不能理解价值的这种多样化和一元化之间的区别,曾导致许多简单化和极端化的观念和做法,如完全盲从或简单排斥他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或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强加于人;甚至在整个社会强制推行某种“最高的”价值标准(如以阶级斗争为纲),这造成了许多有害的后果。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理解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则可能帮助人们更自觉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使命,从而更自觉地把握自己那“一元”的选择和追求,增强自己的自主、独立意识。
同时,价值多样化、相对性也并不意味着整个人类的价值不存在统一性、绝对性,不需要、或不可能实现任何意义上的价值观的对话和统一。实际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人们共居于同一个小小的星球上,在长期的共同社会历史实践中,总体上面临着相似的追求美好生活的发展际遇,也面临着可以覆灭人类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人口爆炸问题、核威胁问题、能源问题、……)。这一切,都说明人类具有超越种族、国别、地区、宗教、文化等等的不同,在诸多共同的、统一的目的和需要导引下,寻求实现“多样化的统一”的渴望。任何主体(如阶级、民族、国家、地区等),最终都应服从这种共同的目的和需要,做出相同的价值选择,进行方向一致的价值创造。当然,为着最大限度的实现、或可能实现统一的、共同的目的和需要,并不一定强求手段上的“大一统”,并不要求抹杀各主体行为的个性和创造性。相反,在人们实现美好理想的进程中,丰富的个性、多样性,别出心裁的劳动和创造性,无庸置疑是人类一笔难以估量价值意义的财富。
实际上,近些年来,由于以经济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化浪潮的影响,生活在我们这个小小星球上的人们,也已经逐渐认识到、并正在努力寻求、实现价值的统一性,为着实现最高的价值理想而竭尽心力。人们在交往、相处中,已经越来越学会了理解和宽容,学会了“求同存异”,或者说“求大同存小异”,学会了通过认识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来寻求共同的价值标准。最近世界上讨论颇为热烈的“普世伦理”[4]之类,甚至包括多样化现代化道路的寻求,都可视为一种现实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历史的一元化本质,将会由于社会分裂对抗的消除、“人的历史真正成为世界史”而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符合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价值标准,最终必将会成为全球主导的和普遍的价值观。
总之,基于对价值的如上理解,在主体、人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或者说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还是一元化、绝对性并不矛盾,它们并不是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所谓价值的客观性,并不是说它是外在于主体的、独立于主体的,实际上,它是一种“主体的客观性”——以主体的存在、发展为尺度的客观性。所谓价值的主体性,也并不是否认客观的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并不是说一切价值关系都是主体“随心所欲”地“构造”出来的。任何执其一端,片面地加以绝对化的观点,都是经不起推敲,也不符合价值现象之实际的。
最后还应该指出,无论是价值的客观性还是价值的主体性,也无论是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它们都根源于人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实践是把主体需要和客体存在、属性相联系、相统一的现实基础。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现实价值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实践中确立、又随着主体的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都只有从主体、人的社会实践中才能加以理解和把握,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加以验证。
收稿日期:200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