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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时评
中国经济在2000年出现了重大转折,这已经为增长速度回升、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国企效益明显改善以及社会经济预期向好等所证明。但不可忽略的一点是,2000年初时关于物价正增长1%的预期未能实现。 物价是什么?物价是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最重要市场表现。物价形势并未出现明显改观,这意味着深层次的供求失衡并未真正扭转。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01年仍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当前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已成为扩大内需的明显阻滞,寻求协调这一矛盾的政策思路已成为扭转价格形势的当务之急。
2000年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两个最引人注目的价格现象,一个是价格垄断行为仍为很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作为摆脱市场困境的“法宝”而此起彼伏;另一个是供给方竞相削价以争夺市场份额的“价格战”愈演愈烈。价格垄断行为与“价格战”现象并存的事实在向我们提示:市场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正在趋于激化,当前供求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在于这一矛盾无法取得合理的协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地讲,任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可以区分为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两个价格。供给价格是供给方的要价,需求价格是需求方的出价。正常情况下,这两种价格之间总是处于矛盾状态的。市场交易价格总是在供求双方相互作出利益妥协,从而使这两种价格相互趋于一致情况下的价格。这是每一个家庭主妇都可以从菜市场与小贩讨价还价的生活实践中弄明白的常识。
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是皆然不同的。供给价格的形成机制比较简单,它主要取决于供给方的平均成本。请注意,供给价格只是供给方维持正常再生产的“底线”而非市场交易价格的“底线”。一段时间来,一些人总是用供给方平均成本来解释价格垄断行为的“合理性”,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其根本错误之处在于把供给价格简单等同于了市场交易价格。而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博弈”,而不可能单纯取决于供给方的“一厢情愿”。忽视或否认需求价格存在的政府政策或企业决策决不可能导致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市场结果。
需求价格是需求方的群体出价。有必要特别强调指出的一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是,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与供给价格完全无关,与供给者的成本完全无关。在特定阶段的收入水平、消费构成基础上,需求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效用评价。
仍以彩电为例,消费者对同档次产品的效用评价已经降低,从而其出价也已经大大降低,但供给方的生产成本并未因此而降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通过利益妥协获得协调。因为市场交易价格向任何一方靠拢都为对方所难以接受。供给方坚持自己的要价,于是就有了“峰会联盟”;需求方同样坚持自己的出价,于是就迫使市场燃起“价格战”的“烽烟”。垄断价格行为与“价格战”都是现象形态。这两个现象并存或相继出现,反映的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趋于激化的实质。
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我们自1998年以来应对通货紧缩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垄断价格与“价格战”都解决不了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总是对的,消费者总是对的。抱怨消费者不理解、不接受供给价格是没有道理的。政策需要作的不是去力图说服消费者接受供给价格,而是找出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激化的原因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协调对策。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激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供求对接,协调供需之间价格差距的市场主体缺位。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发现,新的供求矛盾并非仅仅是孰大孰小引起。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接障碍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供求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生产者与消费者无法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协议”,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之间缺乏一个缓冲和协调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主体就是独立承担流通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业资本。
按照规律,商业资本是真正对供给与需求双方最终交易价格最有发言权的市场力量。因为当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差距大到无法在竞争中自行弥合时,商业资本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可以使生产者不吃亏而消费者又买到便宜货。用理论语言概括就是,可以起到使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趋于协调、衔接的作用。2000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一个人们已经注意到或者尚未注意到的新现象是,商业资本的价格决定作用正在显现。其中,最先打破彩电价格联盟的正是那些流通领域的“专营店”,一些地方成立的“包机公司”正在成为民航机票“不打折”政策的挑战者;轿车厂家降价大多打的也是流通过程的“促销”旗号。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趋势。价格发言权是与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在2000年末,正在重新抬头的商业资本不仅要求最终零售价的决定权,而且也在开始要求批发价格的决定权。“国美”现象的最新进展是“专营店”通过现金批量采购的方式对厂家“要约”。当前,市场缺位的价格协调主体已经开始初露头角。发育商业资本可能应当成为我国在2001年及此后一段时期内调整供求关系和价格形势的一个重要思路。
第二,缺乏必要的产业退出机制,生产者无法实现资本退出。
市场经济的常识可知,当供给价格远高于需求价格时,市场机制的力量会迫使那些“劣”的边际供给者退出供给行列,从而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把供给价格降低到与需求价格能够衔接的位置。但在我国,由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诸多措施的不完善,“劣”的企业实际上很难退出供给行列。我国前期的改革进程主要集中于“价格放开”等产品的市场化层面,而产权的市场化远未充分展开,大量经营性的存量资产仍处于不可交易的制度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缩减供给的退出几乎不可能发生。没有退出机制的结果就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
国际经验证明,在结构转换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并不能顺畅完成过剩生产能力的退出。因为当率先退出意味着较大投资损失时,个别资本的必然选择是通过更大规模地扩大再生产把别的竞争者“挤”出供给行列。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政策的介入。日本产业政策的做法是政府出资收购部分过剩生产能力,通过政府政策的援助来协调退出者和非退出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我国在2000年中在农业领域里采取的“一退三还”、“坡地休耕”等政策性减产措施也是一种政策援助下的退出政策。现在看,我国有必要在2001年及此后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扩展退出政策应用领域,其中特别应当注重为那些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长期不能趋于协调的产业提供政策援助,把那些束缚在过剩生产能力上的资本适时解脱出来。
从2001年的改革进程看,推进产权的市场化也是扭转供求失衡形势、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一环。唯有在产权充分可交易、可流动的条件下,资本与投资领域才能充分地实现相互优化选择或重组。从我国前期抑制通货紧缩的一系列政策实践看,加快改革步伐已经成为了短期宏观调控政策发挥效力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