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岂能强行划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久以前,在江西省临川市总工会召开的全市基层工会主席会上,与会的60多名工会主席联名向抚州地区和省总工会呼吁,要求上级工会依法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抗议奉新县法院的非法行为,强烈要求退还被该院非法划拨的工会经费,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是一起久拖未决的法院错划工会经费案。
1993年,临川市农药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奉新县宋埠化工厂发生购销合同货款纠纷,1994年6月8日,奉新县法院宋孝健等人在处理该起纠纷案时,非法划走临川农药厂工会经费5000元,用以为该企业偿还债务。当时,临川市总工会王晓岚主席和黄鹏云副主席正在该厂调查研究,闻听此事后,两位领导即刻赶赴银行,当面指出法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属违法行为,并向他们陈述了理由,提供了有关法律规定。但是,款已被划走,要退回须得一定的程序。
按理说,作为法院执法人员的宋孝健,对此应有所认识。然而,这位视法律如儿戏的所谓的“法官”,不但未引以为戒,反而故伎重演,于1996年7月16日又一次来到临川市,以处理上次未结的案子为由, 对临川农药厂工会经费进行非法的财产保全,欲将工会账户强行查封,农药厂工会依法进行抵制,使法院查封未果。未达到查封目的,宋孝健并不甘心,采取“欲擒故纵”的伎俩,回程途中又突然折返,采取强制执行的办法,非法划拨农药厂工会经费,结果再次被厂工会予以阻止。
农药厂工会感到事态严重,遂致电、致函奉新县法院,强烈抗议该院执法人员的非法行为,同时派员专程到法院,向院领导详尽介绍工会经费的来源、性质,明确指出:根据《工会法》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其财产、经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占、挪用、调拨行为都属非法。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农药厂所欠债务应由工厂本身偿还,而不应由工会承担。但是,奉新县法院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根本不把工会组织的劝告放在眼里,我行我素,又一次跑到临川,不露声色地强行划走了农药厂工会经费15100元。
法院的这些做法激起了全市工会界的强烈不满和义愤,纷纷要求法院纠正其违法侵权行为。8月19日, 农药厂工会主席邓忠文与律师廖志华一道再次去奉新,向县法院面交了“关于要求法院纠正违法侵权行为,退还错划的工会经费”的函,当场表明了工会组织的态度。该院熊副院长说:“扣划你厂工会经费是错,但你厂行政欠别人的钱。”工会的同志当即言明:厂工会是社团法人,对企业债务没有负连带责任的义务。熊副院长自知理亏,连忙推辞说:“徐院长出差不在院里,这事要召开院务会研究。”
自此以后,农药厂工会先后6次打电话到奉新县法院, 并拍发加急电报,要求院方纠正错案,可是该院徐、熊两个院长却互相推诿,将“皮球”踢来踢去,并交待他人说:今后凡是临川农药厂打来电话找我们,就说不在。
奉新县法院违法侵权,知错不改,拒不归还被错划的工会经费。临川农药厂工会被法院划走2万余元后,账面上仅剩21元2角2分钱, 严重了影响了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奉新县法院的所作所为败坏了执法者的形象,激起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纷纷上书,要求上级工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及时指导、帮助临川市农药厂工会向法院发出《异议申请书》,并向其上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在此基础上,省总工会还向省高级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而不是企业行政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它对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工会经费受法律保护,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基层工会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因而对企业所欠的货款没有还款和负连带责任的义务。
省总工会的《意见书》还指出,法院置法律于不顾,强行冻结工会账号,划拨工会经费,这是严重侵害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然而,时至今日,事发已近3年, 奉新县法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仍然无动于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法律只是约束别人的?执法者违法不究,那法律岂不成了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