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_汇算清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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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应付未付款项,新准则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时有何不同?

对于应付未付款项,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税务处理,外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对此进一步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栏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二、企业对捐赠收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时有无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调整?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不再存在暂时性差异。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三、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先征后返”的所得税款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款项当年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如果属于该(财税[2007]80号)规定的免税项目,则将作为永久性差异,需做纳税调减。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新准则下有无财税差异,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最大的变化是将资产范围扩大到建造期较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即税法资本化范围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此之外,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但是财税[2007]80号文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即税法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7年后汇算清缴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五、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计入了新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算清缴是否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请举例说明?

新会计准则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以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但税法只认可历史成本,仍然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待,在持有期间以初始成本为基础,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允许计提折旧,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再加上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导致了会计业务处理比以往更复杂,纳税调整更繁琐。

例如,立仁公司2007年1月购入一幢办公楼,立即用于对外出租。该资产的买价为2980万元,相关税费20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400万元(假定租金能够按期支付)。立仁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税法上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假定没有净残值,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营业税率为5%,考虑递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税费。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购入房地产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0万元

2.收到租金及有关营业税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万元

3.若在2007年年末的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3500万,2007年底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因此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000-2500=5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万元

税法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造成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30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35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33%=16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6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万元

4.另外,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还要计算折旧,那么在每年底都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会计上不计算折旧,税法上要求扣除,那么这里形成的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49.5万元(150×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9.5万元

六、2007年汇算清缴应关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重点”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等文件,新申报表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比如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等。

七、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施行对企业财务处理和汇算清缴有何影响?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而税法上还是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所以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上规定调整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八、企业财产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汇算清缴时应把握哪些关键点?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汇算清缴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分清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和经审批扣除两种,非正常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办法》共列举了八种情况,一目了然,注意参阅。

二是把握当年损失与以前年度损失。企业当年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对于以前年度损失,税法上不予认可,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

例如,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因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

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250×17%=4.2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

贷:产成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0

2007年底经董事会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据,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 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

延伸分析:1.如果该项损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或者该项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则以上“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增。2.如果该项损失发生在2006年,2007年再做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

贷:产成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0

2007年底经董事会批准,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4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2500

说明:该损失属于以前年度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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