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公平观:学习邓小平的社会公平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树立社会主义公平观:学习邓小平的社会公平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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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正不断改变着传统的利益结构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面对社会转型,人们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公平问题便构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平问题是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是受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在当代中国,由于不同经济关系的并存,由于人们经济地位和利益的差异,必然导致人们对公平理解的不同。但承认人们对公平理解的多样化,并不是指公平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面对不同公平观在现实中的交锋和冲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建立并弘扬社会主义公平观,这对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本质要求

公平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在自然界或动物生存空间中,是不存在公平或不公平的。公平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是在主体间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平是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的基本尺度。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诞生而兴起的。资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自由、个性解放、等价交换、机会均等等社会公平思想,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等级制度对人的束缚,将人从不平等的社会交往中逐步解放了出来,进而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成和发育,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但必须看到,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公平观在形式和内容上矛盾。在“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8页。)。

社会主义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是对社会主义主体间交往关系的一种评价。社会主义从其制度性质来说,是消灭了阶级剥削的平等进步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社会主义的目标原则有两个,一是发展生产力,二是共同富裕。离开这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将共同富裕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才能持续发展。“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208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它不同于西方福利制度,它是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紧密相联的,是贯穿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心线索,是社会主义公平的本质要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建立在两个重要前提基础上的。

首先,要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必须发展生产力,努力消除贫困。应当承认,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将发展生产力放到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地位,没有充分注意到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的重要前提就在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四人帮”时期,竟鼓吹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了。邓小平同志指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就我们国家来讲,首先要摆脱贫穷。”(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 255页。)

其次,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不是仅仅依靠福利制度。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通过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而形成的。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生产关系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实行公有制,才能保持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和政治的平等,从根本上遏制两极分化的产生,避免社会财富被极少数人所控制。

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正是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的。这两个前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这一问题上,要注意辩证把握这两者的关系,要避免两种错误的认识。

一种认识就是以为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就是单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认为只有进行生产关系上的革命才能真正达到共同富裕,没有认识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不仅未能使中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反而陷入贫困的平均主义误区中。

另一种认识就是认为生产力上去了,社会自然就会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对目前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可以容忍,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一种重要有效的经济机制,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又是一种分化机制。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完全以效率为衡量尺度,效率提高,收入也随之提高;效率降低,收入必然降低,乃至变得贫困。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既要发挥市场经济高效率的作用,也要尽量弥补一般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化所带来的缺憾。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包括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市场竞争规则。在市场收入分配之后,社会主义的政府和社会还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手段,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获得再通过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公益设施等手段,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从而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保持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发挥竞争机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也不利于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会造成资源的无端浪费。

共同富裕是同两极分化相对立的。两极分化是指社会上出现了一个阶级,他们尽管人数不多,但却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由于失去生产资料,变得相对贫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就从总体上消除了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10—111页。)

应当说,在社会主义当代中国,不存在产生两极分化的阶级基础,但并不是说不存在产生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剥削,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两极分化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一些人往往会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些法律和法规上不太健全的空子,大搞以权谋私、偷税漏税、非法交易等,从而可能形成一个新的剥削阶层。总之,共同富裕和两极分化是根本对立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逐步消除和避免两极分化,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平观的重要内容。

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更不是平均主义。邓小平同志提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 374页。)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者的素质和机遇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然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种现象是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尤其是对于知识分子,他们富有创造性的劳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理应得到较高的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差异性,即使到共产主义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生命力。

二、以按劳分配为主:建立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有多方面的内容,但最基本的则表现在经济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用自身的收入分配结果来评价某种制度和政策是否公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而按劳分配正是贯彻公有制为主体的具体标志。按劳分配是指收益只按劳动总量分配,即全部收益归劳动者所有。按劳分配原则是对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确认,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任务和权利的科学而公平的评估。按劳分配将劳动作为根本尺度衡量每一位劳动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少数人以私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按劳分配还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异,量化出不同人收入分配的差异。没有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只能成为一个抽象的教条,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将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列宁早就提出,按劳分配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源泉,也是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邓小平同志也多次强调,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并举的格局,但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总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优势,所以按劳分配也必将在消费品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总之,以按劳分配为主所以成为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根本内容,是因为按劳分配是同公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内在地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的设想是以产品经济为实现条件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支出量)所以能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是因为:其一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平等的。正是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排除了人们依靠生产资料进行剥削的可能性,也使得整个社会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因为除了劳动以外,人们没有其它任何东西可供交换。二是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工厂,社会总劳动由一个计划统一调配。这种统一调配保证了个人劳动具有社会性,社会直接考核个人提供的劳动时间,直接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也就是说,社会成员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社会成员总劳动支出量等于可供分配的社会总劳动量。

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等同于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一直将产品经济型的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核心内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规定每一个劳动者的工作量,这就难以科学核算出每一个人的劳动支出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锅饭”的平均主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格局也决定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按劳分配条件的不具备。因为首先从所有制形式来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成分,这也就排除了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其次,在现实中社会的计划中心无法保证个人劳动都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个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必须存在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必须在企业里集合成为企业联合劳动;二是企业联合劳动成果必须满足社会需要,在市场上完成了商品交换。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也否定了传统计划下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状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实现的按劳分配,必须贯彻市场交换的原则。也就是说,分配要由交换来启动。劳动计量体现着商品的等价交换,市场机制决定着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分配尺度由个人劳动转换为社会劳动,这也就避免了资源浪费的现象。因为所有劳动者投入的个人劳动,都要通过劳动集体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并转化为社会劳动,只有通过这种转换过程,才能实现社会劳动投入获得等量报酬。

邓小平同志早已注意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特点。他多次提出要用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并要求大家都动脑筋想一想。他反复强调,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

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举的方针。这也就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在当前,我们应当客观地承认,按资分配同样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原则的题中之义。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来看,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保障这种资金的投入,吸收外资,按资分配就成了我们现阶段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我们只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才能生存和发展,而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实行的是按资分配的原则,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这种国际惯例。总之,按资分配等其它分配形式,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对于按资分配的形式,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而必须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轨道中,切实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特点

效率就是指单位时间里投入产出之比。生产高效率也就是指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资源成本,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效率和公平难以得到最终的统一,这是由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所决定的。资本主义曾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但从社会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资本主义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效率和公平的矛盾。资本主义的生存和繁荣在其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是现代交换关系的前提,但这种交换关系又是建立在生产者私人利益的封闭性和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执行着双重功能,一方面,交换关系和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使个人成为普遍的共同体中的一员;另一方面,还是交换关系将人日益孤立化,人的自由和个性在这种普遍交换关系变得越来越孤立。所以,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交往关系中,人在私生活中是一个现实的人,但却没有真实性;在公共生活中,人具有普遍性和真实性,却失去了现实性。资本主义交往的异化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公平的异化,即在形式的公平中体现着内容的不公平。在外在的严密的公平规范中又折射人与人交往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其核心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西方的不少经济学家也认为,效率和公平不能兼顾。要效率必然牺牲公平;讲公平则肯定会降低效率。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矛盾,将效率与公平在新的基础上加以统一。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是建立在消灭剥削制度,铲除社会不公的基础上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享受同样的政治权利,并且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38页。)

邓小平认为,效率和公平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构成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最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和公平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是同步发展的,不存在先与后的问题。没有生产的高效率,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同样,没有一个公平的制度和规则,社会生产的高效率也难以真正持续发展。但相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社会生产相对落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市场经济也不很发达,这就需要我们把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放在优先位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对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关系的科学把握。首先,只有坚持效率优先,才能真正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社会主义必须在生产力水平上超过资本主义。唯有如此,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被充分显示,人们也才能更加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列宁早就深刻地指出:“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0页。)他还强调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结底是使新社会制度胜利取得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149页。)其次,坚持效率优先, 可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得以充分实现。因为市场的收入分配原则是根据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价值决定过程就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衡量个别劳动时间的。当某一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将自身的必要劳动时间比降低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下,以最少的投入为尺度配置劳动量,才能获取高效率。应当看到,不同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某个别劳动时间无法直接比较,而价值规律则依赖市场的竞争机制,将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换算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以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评估个别价值。很显然,价值规律正是从效率出发来迫使劳动者降低成本、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第三,只有坚持效率优先,才能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一段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未能充分注意到效率优先的时代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在新的历史时期所强调的效率优先,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振奋了民族精神。

强调效率优先,并非不讲公平。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效率的提高是公平形成的物质基础,公平则构成了效率提高的社会保证。市场竞争本身是一个自发追逐效率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而这种不公平既会限制市场对效率的追求,又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社会公平就没有经济的高效率。在当代中国,要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建构社会主义的公平规则,并以此促使效率的均衡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体来说,我们要通过以下几个公平规则来促使效率的均衡提高:

一是运用税收环节,来限制高收入者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高收入者。这些人的收入畸高,进而会导致消费差距无限扩大。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首先从税收调节上来限制这类高收入者。日本的企业家阶层在分配过程中人均月收入高达500万日元左右, 比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高十几倍。但经过税收调节后,企业家阶层的最后实际收入为200万日元左右,只比一般国家公务员高四倍左右。 制约高收入者的主要税收形式是累进所得税制度,它是指通过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税收制度。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要合理,要体现公平原则,要达到能够调动人民生产积极性的目的。起征点过低,对高收入者触动不大,起不到减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起征点过高,也有可能影响高收入者进一步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点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的变化而变动的。

二是通过法制,打击非法暴利者 非法暴利者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回报的,而是通过拉关系、钻政策的空子,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走私、贩毒、贩黄等获取高额利润。更有少数当权者,将手中的权力换取资本,非法获取暴利。所有这些,已成为当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反暴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高层官员更要严格执法。唯有如此,才能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也才能使得市场规范、生产高效。

三是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 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制度是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制度则是面向低收入者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过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转为收入保障基金,并构成了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社会保障制度又包括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是针对一些突发事件而造成劳动者大幅度降低收入甚至完全中断收入,如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社会福利制度是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形式增加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而社会保险则是对一般的生老病死等常规性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进行保障。

四是要宣传一种人人平等、相互关心的人道主义公平价值导向 对于收入分配的差距,我们既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第二次分配;更要通过形成一种新的公平理想,通过福利会、慈善机构、爱心工程等形式,唤起人们友爱互助的精神,达到第三次收入分配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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